行政复议申请书多久能立案 行政案件申请复议的期限(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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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多久能立案(精)一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20__年3月23日向_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______工字第______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___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20__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撤销行政复议模板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安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多久能立案(精)二

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多久能立案(精)三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安(分)局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不服被申请人公安(分)局作出的决字[_____________]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请求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按指印)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需提交的材料: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四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复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多久能立案(精)四

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务服务,根据平政发(20xx)5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我单位以下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全部授权到本单位驻县政务大厅的窗口集中办理,相关文件将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我(们/单位)不服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 (代理人姓名) 在我(们/单位)与 (被申请人全称) 一案中,作为我(们/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委托期限为:

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注册;□注销;□信息变更;□证书挂失;□补办;□更新;□证书与密码信封领取;□其他____________事项(入选项打“√”,不选项打“×” ):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现委托(受委托人)与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权限如下: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公章)

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多久能立案(精)五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我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委托代理人姓名)作为我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委托期限:

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

3、放弃、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4、进行和解;

5、代收法律文书;

6、提出、放弃、承认、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

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多久能立案(精)六

申请人:陈继浩,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上海浦东新区华东路3999号321室。

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藕花洲大街167号,法定代表人:胡昕,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其举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违法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书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本局制发(杭)工商复补字(20xx)1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请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依法受理。另,被申请人已改为“杭州市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双十二活动期间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由于至今申请人只是通过电话大概了解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的书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无法充分阐述复议理由,希望考虑这个因素。但申请人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过公司“积分宝贝”微博向余杭区消保委315举报淘宝的违法行为,事后得到网络回复,请致电投诉电话0571-86222315进行举报,于是申请人应该在20xx年12月16日进行了电话举报。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员电话,让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举报,当天即以ems方式将材料寄给被申请人。举报后至20xx年1月底(时间明显超过15个工作日)多次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联系,但工作人员回复称已将该案移交分局法规部门认定,尚无结果。直到申请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才被告知分局法规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告知了理由。申请人索要书面决定,但被拒绝。第二,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双十二活动期间的广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广告有虚假和欺骗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20xx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淘宝网违法发布广告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广告打出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要求查处。1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相关举报材料,12月30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xx年2月25日被申请调查终结,经负责人批准同意撤销案件。被申请人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没有要求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费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务,要求用户使用淘宝的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即可获赠1注彩票,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有奖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对于“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的广告用语,因被举报人于20xx年12月12日当日主动纠正,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综上所述,请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16日15:33:55,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电话举报,称“淘宝网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广告打出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得500万。要求查处,并回复”。12月17日10:10,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对交易凭证。同日12:19申请人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会书面邮寄材料。12月17日,被申请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淘宝双十二违法广告行为》的举报信和下载的两份截屏证据。申请人请求“望贵局能够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结果予以公布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予以立案调查。但没有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经被申请人调查,本案涉及两个行为主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两公司定于20xx年12月12日举行“扫码分钱”活动(亦称“双十二”送彩票活动)。20xx年12月10日,由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分两次向支付宝充值人民币3600万元,购买了17721104注双色球福利彩票。

据申请人称,20xx年12月11日晚,每个安装了淘宝客户端手机用户都收到了一条推送广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广告第一页内容为“双12盛典揭幕礼 12月12日0点打开电脑上淘宝首页 扫码分钱 用淘宝客户端一次可获500万”,其中“扫码分钱”字样特别突出,而且字号特大。“12月12日0点”和“500万”都以显著方式标注。第二页标图依然有突出的“扫码分钱”字样,内容显示为“手机淘宝客户端扫码---一次可获1000000元”。此外,还有彩票开奖时间和活动期限和活动规则内容。活动期限以显著方式标注,但活动规则无显著方式标注的内容。

12月11日21:50,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已经安装淘宝客户端的用户发送了文案为‘0点开抢!一次可获百万’的活动通知”。该通知的内容与申请人提供的截屏证据内容不相同。题目改为“双十二揭幕礼 扫码分钱 一次可获百万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扫码分钱”字样的内容。并列有“活动时间”、“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彩票开奖时间”、“活动注意事项”等内容。

20xx年1月16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联合致函被申请人,对“扫码分钱”活动作了说明,但同时辩称“淘宝认为,签署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类型的营销活动范围,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的限制。分解分析如下:1、淘宝举报(疑为“举办”,打印人注)‘扫码分钱’活动的核心目标是回馈用户,淘宝网成立10余年来,没有用户的支持不会有今天的成就,…本活动自始至终,均未向参与活动的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销售行为。2、本活动中所有的彩票均是由淘宝向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购买后免费赠送给用户,淘宝没有获得任何的直接利益。3、为了确定回馈对象,需要用户…签到,无需进行任何其他附加的行为,用户扫码后将必然免费领取一注彩票,且淘宝赠送彩票的行为对所有用户是一视同仁的,先到先得,送完为止。”

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有奖销售是建立在买卖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是奖励购买者的行为。而本案两当事人并没有要求用户购买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费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务,而只是要求用户使用淘宝的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即可获赠1注彩票,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有奖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据此,被申请人于20xx年2月25日决定,对该案予以销案。

本局认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55号)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的解释,被举报人涉嫌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在“扫码分钱”活动中,被举报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商业促销意图非常明显,其声称该活动的“核心目标是回馈用户” 、“淘宝没有获得任何的直接利益”。众所周知,用户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对象,也是商家获取利润的唯一源泉,回馈用户就是稳定自己的客户群,保住自己获取利润的来源渠道。很显然,商家回馈用户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业促销活动。回馈用户当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潜在或者间接的利益。再者,被举报人以显著方式表述“扫码分钱”、“手机淘宝客户端扫码---一次可获1000000元”等内容,也足以证明其促销引诱的特征。

因此,被申请人以及被举报人以“扫码分钱”活动未发生直接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为由,将其排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和销案决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号《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具名举报人(申请人)立案和销案的决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销案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第2目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的立案案件予以销案的决定,责令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本局为被告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

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多久能立案(精)七

时间转眼飞逝,进入公司两月有余、工作中有苦也有甜、行政管理课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课室人员紧紧围绕理顺工作、监督管理、服务公司等工作要点,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好行政管理课工作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中心枢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总结如下:

一、 主要工作回顾:

作为行政专员,我清醒地认识到,行政管理课是企管部直接领导下的综合管理机构,是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推动各项工作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的中心。行政管理课的工作千头万绪,有现场管理、后勤管理、基础建设联系、通知通报下发、外部联络等。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至今基本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行政工作紧密围绕设想的基本工作重点,充分结合具体工作实际,不断转换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通过两个月的工作、学习及不断总结,在工作模式上有了一定的突破,工作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现将去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日常工作:

1)行政统筹工作的关键是事务控制和内部管理。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内部分工、部门人员的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保洁、现场管理以及公司内部管理上的监管等工作。

2)切实抓好公司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照预算审批制度,组织落实公司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商品的采购、调配和实物管理工作;联系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合作单位;对比办公用品等的采购渠道,寻找高性价比供应商。

3)爱岗敬业,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以 “谨慎”、“律己”的态度开展每项工作,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

4)做好协调工作。行政作为办公协调的核心部门 ,在理顺各部门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保证

上传下达等方面具有枢纽作用。过去的这两个月,我始终以以“沟通协调、监督管理”作为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在做好办文、办会工作的同时,更注重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8)做好公司工作汇报会议及其他各部门会议的组织和后勤服务工作。

2、自身加强对财务知识的学习。

随时随地向财务管理部人员请教财务知识。

3、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作为行政专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是决定行政工作是否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是发挥“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方”作用的关键,对推动各项工作起着决定性因素。

随着公司大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越发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公司的要求及想要达到的工作效果还有一定的距离,所以不敢掉以轻心,也正在持续学习。经过不断的学习和积累,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并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并且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积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回顾这两个月的工作,虽在工作开展上有一定的创新,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面对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全新的行业、全新的环境,我花费了较多时间去适应和了解。

2)行政管理的工作是一个很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但我个人有时对一些日常事务的缺失瑕疵熟视无睹,不够细心,不够敏感,有些工作的协调不是十分到位,在往后的工作中,考虑问题应该更周到详尽。

3)自己的管理水平离公司的高效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及缺乏持续性。以后再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三、20xx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充满希望的20xx年下半年即将到来,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决心不断学习,认真提高工

作水平,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努力做到:

1)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担保行业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加强对行业发展的了解,加强对周围环境和同行业的了解、学习。要对公司的统筹规划、当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

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了解员工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加强沟通,了解个人的工作进度和问题反馈给上级领导,真正做好领导的助手。

3)在工作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强化自己的素质及职责意识,提高办事的实效性,不断加强主动服务意识,赋予行政管理工作新内涵,持续改进行政管理对其他部门的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服务工作主要实现两大转变:一是实现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行政管理部的工作突发性、偶然性、被动性强,因而,对待各项工作,要未雨绸缪,以工作的超前性、预见性增加工作的主动性。二是实现单一服务向全面服务、超前服务转变。

5)全面提高执行力度,抓决策落实。保证公司各项决策全面、有效地落实。

6)遵守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

下半年的到来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20xx年上半年,我要认真总结经验,

戒骄戒躁,努力工作,力争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以崭新的工作风貌、更高昂的工作热情和更敬业的工作态度投入到行政管理部的各项工作中。从小事抓起,从服务抓起,进一步强化内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为整体推进公司的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为公司年度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发挥行政应有的作用,并争取在20xx年到来之际能独立担当起主持行政管理全面工作。

最后,请公司领导给予我指导性意见。

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多久能立案(精)八

申请人李,男,汉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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