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宿费用申请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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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食宿费用申请书通用一

1、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得用于礼品、旅游、营业性的高档消费。

2、业务招待费使用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3、业务招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

1、业务招待费可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到本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及兄弟单位来人联系工作的接待。

2、业务招待费可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委托本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所发生的必要招待。

3、业务招待费可用于业务部门外出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必要招待。

4、业务招待费可用于本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的抢险抢修以及救灾所发生的就餐、茶水饮料等必要性开支。

5、业务招待费可用于因实施重大生产项目、临时突击项目而需要连夜工作发生的夜间就餐,茶水饮料等必要性支出。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三、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1、计划财务部根据年度业务招待费计划分期将指标划拨到行政部。计划财务部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合法性以及计划指标实行财务监督。

2、行政部是业务招待费的管理部门,并根据制度和核定的计划指标严格控制使用。

4、行政部每年对本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分项作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交公司分管领导批示。由行政部提交全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统计表,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业务招待费使用标准和申请程序

1、行政部负责日常招待物品的采购,经行政部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凭发票到计划财务部出帐。行政部负责建立招待物品的领用台帐。

2、各业务部门在接待工作中或外出联系工作需使用的必要招待物品经行政部主任同意,可到行政部事务员处签字领取。一次领用价值超过800元,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上级委托我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需使用招待物品,统一由行政部根据会议的规模、级别核定标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筹办部门具体经办。

4、有关来客就餐的标准和申请程序。

(1)外单位来本公司联系工作、参观等需用餐的招待标准按客人级别、事由等分别安排。就餐由接待部门填写“来客就餐申请单”经行政部主任签字,在行政部办理来客就餐手续。

(2)上级部门以及兄弟单位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或考察工作,其标准由接待部门填写“来客就餐申请单”经行政部主任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3)上级部门委托本公司承办的会议如需安排食宿的,可由承办部门事先提出申请,经行政部主任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4)因本企业工作需要在外招待客人,招待标准应事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填写“付款通知单”经行政部主任、公司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部报销。

(5)本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在抢险、抢修、救灾过程中需用餐,由行政部按工作餐标准及现场处理人数通知食堂送达。

(6)因重大突击项目必须连续工作而影响正常就餐的,按工作餐标准由项目经管部门填写申请,经行政部主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就餐标准申请。凡超过标准的,其超出部分自理。

(2)凡没有完善就餐手续就发生的招待用费一律自理。

(3)食堂每月持就餐申请单到行政部办理付款手续。

(4)招待来客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六、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检查和考核。解释权归行政部。

食宿费用申请书通用二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程序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差旅费报销制度》。

2、本制度规定的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因公,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员工。

二、出差审批

1、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报经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出差超过核准天数时,应请示批准人核准,否则超期部分不予补贴。临时出差不能及时填写《出差审批单》时,可在费用报销单粘贴单上注明“临时出差”。

2、出差审批权限:

(a) 副总经理出差由总经理审批;

(b) 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c) 其他员工出差,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三、差旅费支出内容及标准

(一)差旅费报销内容:公司员工出差报销的差旅费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通讯费等。

(二)往返出差地点交通费标准

1、乘坐交通工具:员工往返出差地点一般乘坐火车或汽车,需乘坐飞机时,应在出差审批表中注明,经批准后方可乘坐。未经批准,乘坐者超出部分由自己负担。

2、在途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8小时以上的,应乘卧铺。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探亲办事者,其绕道车、船、住宿等费用自理,同时不发放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补贴。

3、出差人在当地所乘坐的公交、打车费用据实报销,乘坐出租车时需在票据背面

注明起止地点和情况说明,核实后予以报销。

(三)住宿及补贴标准

1、出差天数。出差天数以往返车、船票或飞机票时间为准,所乘交通工具晚点时,以实际出发或往返时间为准。出差天数以中午12:00为界限,以车、船票的时间为准。出发时间在12:00以前的,出差天数为一天,反之为半天。出差返回时间在22:00前的(以票面时间为准),第二天照常上班;出差返回时间超过22:00而未超过次日6:00的,第二天休息半天。

2、住宿费:住宿费参照地区标准给予报销,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平均计算,以车、船票时间为准。

3、出差补贴:出差补贴为员工在出差地的就餐补助。

餐费计算方法为:一天按三餐计算,早餐按标准补贴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标准补贴的40%。

早晨8:00前出差补贴早餐;中午13:00以后回单位补贴午餐;下午19:00后回单位补贴晚餐(以车票、机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报销程序

1、报销人把与差旅费相关的所有票据全部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的后面,所有票据应整洁、无涂改、粘贴整齐,报销内容填写正确。

2、报销人持《出差审批单》和粘贴、计算完整的报销单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到财务部由财务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出差审批单》粘贴于报销单后面,作为报销的附件。

3、持财务人员审核完毕后的有关单据交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报销人全部审核完毕后到出纳人员进行报销。 五、其他情况

1、外出学习统一安排食宿的,据实报销,不再领取出差补贴(科研人员外出工艺交接除外)。

2、本制度解释权在财务部。

食宿费用申请书通用三

自接手费用岗位以来已一年了。一年来,对本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已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于及时准确对公司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记账,能够对公司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析,找出费用控制的关节点,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办法,切实控制费用,避免出现费用报销失控。

我日常的工作内容主要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认真检查收到的各类相关票据手续、审批流程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及公司规定;在这半年来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常会出现相关手续不齐全,相关报销单据不合规就拿过来报销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必须做到细心谨慎避免,防止出现虚报、假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二、每月及时、正确无误录入相关费用凭证(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并于每月2日之前将上月费用凭证录入完毕,遇节假日顺延;在录入相关凭证时需认真核对相关发票,确保费用归集到正确的科目下,在录入研发费用时,根据年初制定的新产品项目表,准确把费用归集到各具体新产品项目。每月10日前及时打印上月凭证粘贴完毕交送财务主管审核。

三、正确办理相关费用冲账补借手续;各费用冲账需要有预算会计,相关部门领导,财务部领导及公司授权领导签字都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冲账。对于销售公司,国际业务部人员应注意冲账,借款分开并行。原则上不允许直接冲账补借。对于其他部门冲账后需补借的,应填列补借单,写明原欠款额,本次报账额,申请补借额,经财务领导签字后交出纳补借出来。对于各部门需要借款的,应先查明个人欠款额并在借款申请单上注明。

四、根据人力资源部送来的社保发票及社保费用分类明细表记账,并与电气、物业、技改核对;在做社保费用时,常会出现其所给出的分配表与银行付款额上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核对除分配错误的地方并与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沟通后确认正确后更正然后入账,由于每次做社保账时都是根据谭跃红提供的社保分配表先行做账,发票送达会有较大延迟。所以要在发票送达后及时附在分配表后,作为原始凭证。

五、每月26日左右催众业抄水电汽表,催众业公司及时开具当月的蒸汽费发票,根据他们送来的水电汽发票及抄表明细进行正确分摊(主要是分摊电气分公司、众业分公司、新疆特变衡阳电气分公司应该承担的水电汽费),并将分摊表呈报财务部长审批、加盖财务专用章之后交销售会计对三家单位开票即可;并正确录入本月水,汽,费用凭证,对于向这三个单位的列出分摊额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分摊。

六、对于上月已经做账但税抵扣未通过的专用发牌,运输发票本月需要进行调账纠正,编写调账说明、复印发票作为附件记账;对于调账应根据规范的调账格式进行编制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方可调账。

七、每月结账之后1天内按照主管要求上报费用分析给财务主管;每季度结束结账之后根据财务主管要求上报季度附表给财务主管。对于上报的财务分析,应重点突出预算执行情况、差异分析、费用成本控制情况、效果、改进措施。分析各项项目占收入比重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存在的差异说明主要原因。

八、协助预算会计做好每月个人欠款的清理,对于尚有欠款人员在报账时一律先冲账,不允许账未冲平的情况下直接拿款。每月清理运输费用挂账情况,防止出现误挂单位往来情况。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了下可划分为以下三类:一、制度制定上的缺陷:例如存在相当多的对于我单位已直接付款给会议组织方相关会议费用其中已包含食宿的参会人员参会结束后又向公司报请食宿补贴的情况。也存在对于陪同公司领导一起出差已由公司领导支付食宿费用的回公司后又申请出差食宿补助的情况。二、制度执行上的缺陷:对于费用报销,存在对报账人员所贴发票数合计额计算有误却未能发现,补贴天数计算有误,汇总金额有误的情况。三、报账人员降低税负,涉税风险知识的欠缺:存在报账人员在报账单上填列支付海外员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存在报账用代开的大额运输发票不附相应的运输合同的情况。

对于上述问题,针对制度缺陷的问题,本着节约费用压缩开支的原则,为有效降低税负及涉税风险、规范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费用报账,建议:

1、报账借款一律不允许出现“礼品”、“现金”、“赠送”字样;

2、办公用品发票金额不允许超过10000元,且必须附办公用品清单;对于代开运输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附相应的运输合同。

3、在公司所在地发生的接待事项,接待用烟、酒、送客户的礼品,由招标管理部负责招标、总经办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开票内容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决定。业务部门接待一律从总经办领取烟、酒、礼品,原则上不再报销烟、酒及礼品发票;各部门经审批后领用并列支本部门费用;

4、营销业务人员要尽量通过宣传公司的品牌、企业文化、规模、产品质量及企业技术优势,减少以购买礼品来获取业务现象,如确需购买礼品,必须在花钱时即购买商品时,事先了解清楚对方开票内容及开票单位名称,拒绝牵涉到“礼品”费用的发票或商店,可以采取更换商店、选择大型商场等其他方式;

5、在国外营销的业务人员如购买礼品,需报主管领导专项批示,对除英文类发票外,其它语种类发票在翻译时严禁出现“礼品”、“赠送”等类似词语;英文类发票购礼品,可参照国内做法;

6、关于出差天数计算,以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包干费用,无住宿则只报销伙食补助,夜间在火车上连续超过6小时,可乘坐硬卧,未乘坐硬卧可按硬座票价50%计发补助,但不再另计住宿补助。如遇特殊情况需乘坐软卧和一等座的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批。

7、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补助。

8、外出催货、监造人员由对方单位接待则公司不予报销补助、住宿费、餐费。

9、原则上外出人员的火车票订票费最高报销标准5元/张,超出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对于外出人员取款手续费原则上按10元/笔(1笔为1000元)标准报销,外出人员在外汇款费用原则上不许报销。

对于接下来改进工作的构想:

首先、加强学习,强化专业知识、加快知识的更新、切实提高技能。不仅要把专业的理论知识学好,鉴于当前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还相当缺乏,所以在工作当中多实践,多问。把每天所学到的知识或者经验都记在笔记本上,并学以致用,这样日积月累,才能逐渐成长起来。此外,要积极主动的接触各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结合本岗位工作职责提出一些积极合理的建议,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让个人在这个财务大团队中尽快成长起来,为公司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食宿费用申请书通用四

自接手费用岗位以来已一年了。一年来,对本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已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于及时准确对公司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记账,能够对公司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析,找出费用控制的关节点,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办法,切实控制费用,避免出现费用报销失控。

我日常的工作内容主要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认真检查收到的各类相关票据手续、审批流程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及公司规定;在这半年来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常会出现相关手续不齐全,相关报销单据不合规就拿过来报销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必须做到细心谨慎避免,防止出现虚报、假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二、每月及时、正确无误录入相关费用凭证(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并于每月2日之前将上月费用凭证录入完毕,遇节假日顺延;在录入相关凭证时需认真核对相关发票,确保费用归集到正确的科目下,在录入研发费用时,根据年初制定的新产品项目表,准确把费用归集到各具体新产品项目。每月10日前及时打印上月凭证粘贴完毕交送财务主管审核。

三、正确办理相关费用冲账补借手续;各费用冲账需要有预算会计,相关部门领导,财务部领导及公司授权领导签字都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冲账。对于销售公司,国际业务部人员应注意冲账,借款分开并行。原则上不允许直接冲账补借。对于其他部门冲账后需补借的,应填列补借单,写明原欠款额,本次报账额,申请补借额,经财务领导签字后交出纳补借出来。对于各部门需要借款的,应先查明个人欠款额并在借款申请单上注明。

四、根据人力资源部送来的社保发票及社保费用分类明细表记账,并与电气、物业、技改核对;在做社保费用时,常会出现其所给出的分配表与银行付款额上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核对除分配错误的地方并与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沟通后确认正确后更正然后入账,由于每次做社保账时都是根据谭跃红提供的社保分配表先行做账,发票送达会有较大延迟。所以要在发票送达后及时附在分配表后,作为原始凭证。

五、每月26日左右催众业抄水电汽表,催众业公司及时开具当月的蒸汽费发票,根据他们送来的水电汽发票及抄表明细进行正确分摊(主要是分摊电气分公司、众业分公司、新疆特变衡阳电气分公司应该承担的水电汽费),并将分摊表呈报财务部长审批、加盖财务专用章之后交销售会计对三家单位开票即可;并正确录入本月水,汽,费用凭证,对于向这三个单位的列出分摊额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分摊。

六、对于上月已经做账但税抵扣未通过的专用发牌,运输发票本月需要进行调账纠正,编写调账说明、复印发票作为附件记账;对于调账应根据规范的调账格式进行编制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方可调账。

七、每月结账之后1天内按照主管要求上报费用分析给财务主管;每季度结束结账之后根据财务主管要求上报季度附表给财务主管。对于上报的财务分析,应重点突出预算执行情况、差异分析、费用成本控制情况、效果、改进措施。分析各项项目占收入比重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存在的差异说明主要原因。

八、协助预算会计做好每月个人欠款的清理,对于尚有欠款人员在报账时一律先冲账,不允许账未冲平的情况下直接拿款。每月清理运输费用挂账情况,防止出现误挂单位往来情况。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了下可划分为以下三类:一、制度制定上的缺陷:例如存在相当多的对于我单位已直接付款给会议组织方相关会议费用其中已包含食宿的参会人员参会结束后又向公司报请食宿补贴的情况。也存在对于陪同公司领导一起出差已由公司领导支付食宿费用的回公司后又申请出差食宿补助的情况。二、制度执行上的缺陷:对于费用报销,存在对报账人员所贴发票数合计额计算有误却未能发现,补贴天数计算有误,汇总金额有误的情况。三、报账人员降低税负,涉税风险知识的欠缺:存在报账人员在报账单上填列支付海外员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存在报账用代开的大额运输发票不附相应的运输合同的情况。

对于上述问题,针对制度缺陷的问题,本着节约费用压缩开支的原则,为有效降低税负及涉税风险、规范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费用报账,建议:

1、报账借款一律不允许出现“礼品”、“现金”、“赠送”字样;

2、办公用品发票金额不允许超过10000元,且必须附办公用品清单;对于代开运输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附相应的运输合同。

3、在公司所在地发生的接待事项,接待用烟、酒、送客户的礼品,由招标管理部负责招标、总经办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开票内容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决定。业务部门接待一律从总经办领取烟、酒、礼品,原则上不再报销烟、酒及礼品发票;各部门经审批后领用并列支本部门费用;

4、营销业务人员要尽量通过宣传公司的品牌、企业文化、规模、产品质量及企业技术优势,减少以购买礼品来获取业务现象,如确需购买礼品,必须在花钱时即购买商品时,事先了解清楚对方开票内容及开票单位名称,拒绝牵涉到“礼品”费用的发票或商店,可以采取更换商店、选择大型商场等其他方式;

5、在国外营销的业务人员如购买礼品,需报主管领导专项批示,对除英文类发票外,其它语种类发票在翻译时严禁出现“礼品”、“赠送”等类似词语;英文类发票购礼品,可参照国内做法;

6、关于出差天数计算,以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包干费用,无住宿则只报销伙食补助,夜间在火车上连续超过6小时,可乘坐硬卧,未乘坐硬卧可按硬座票价50%计发补助,但不再另计住宿补助。如遇特殊情况需乘坐软卧和一等座的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批。

7、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补助。

8、外出催货、监造人员由对方单位接待则公司不予报销补助、住宿费、餐费。

9、原则上外出人员的火车票订票费最高报销标准5元/张,超出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对于外出人员取款手续费原则上按10元/笔(1笔为1000元)标准报销,外出人员在外汇款费用原则上不许报销。

对于接下来改进工作的构想:

首先、加强学习,强化专业知识、加快知识的更新、切实提高技能。不仅要把专业的理论知识学好,鉴于当前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还相当缺乏,所以在工作当中多实践,多问。把每天所学到的知识或者经验都记在笔记本上,并学以致用,这样日积月累,才能逐渐成长起来。此外,要积极主动的接触各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结合本岗位工作职责提出一些积极合理的建议,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让个人在这个财务大团队中尽快成长起来,为公司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食宿费用申请书通用五

自接手费用岗位以来已一年了。一年来,对本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已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于及时准确对公司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记账,能够对公司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析,找出费用控制的关节点,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办法,切实控制费用,避免出现费用报销失控。

我日常的工作内容主要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认真检查收到的各类相关票据手续、审批流程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及公司规定;在这半年来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常会出现相关手续不齐全,相关报销单据不合规就拿过来报销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必须做到细心谨慎避免,防止出现虚报、假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二、每月及时、正确无误录入相关费用凭证(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并于每月2日之前将上月费用凭证录入完毕,遇节假日顺延;在录入相关凭证时需认真核对相关发票,确保费用归集到正确的科目下,在录入研发费用时,根据年初制定的新产品项目表,准确把费用归集到各具体新产品项目。每月10日前及时打印上月凭证粘贴完毕交送财务主管审核。

三、正确办理相关费用冲账补借手续;各费用冲账需要有预算会计,相关部门领导,财务部领导及公司授权领导签字都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冲账。对于销售公司,国际业务部人员应注意冲账,借款分开并行。原则上不允许直接冲账补借。对于其他部门冲账后需补借的,应填列补借单,写明原欠款额,本次报账额,申请补借额,经财务领导签字后交出纳补借出来。对于各部门需要借款的,应先查明个人欠款额并在借款申请单上注明。

四、根据人力资源部送来的社保发票及社保费用分类明细表记账,并与电气、物业、技改核对;在做社保费用时,常会出现其所给出的分配表与银行付款额上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核对除分配错误的地方并与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沟通后确认正确后更正然后入账,由于每次做社保账时都是根据谭跃红提供的社保分配表先行做账,发票送达会有较大延迟。所以要在发票送达后及时附在分配表后,作为原始凭证。

五、每月26日左右催众业抄水电汽表,催众业公司及时开具当月的蒸汽费发票,根据他们送来的水电汽发票及抄表明细进行正确分摊(主要是分摊电气分公司、众业分公司、新疆特变衡阳电气分公司应该承担的水电汽费),并将分摊表呈报财务部长审批、加盖财务专用章之后交销售会计对三家单位开票即可;并正确录入本月水,汽,费用凭证,对于向这三个单位的列出分摊额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分摊。

六、对于上月已经做账但税抵扣未通过的专用发牌,运输发票本月需要进行调账纠正,编写调账说明、复印发票作为附件记账;对于调账应根据规范的调账格式进行编制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方可调账。

七、每月结账之后1天内按照主管要求上报费用分析给财务主管;每季度结束结账之后根据财务主管要求上报季度附表给财务主管。对于上报的财务分析,应重点突出预算执行情况、差异分析、费用成本控制情况、效果、改进措施。分析各项项目占收入比重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存在的差异说明主要原因。

八、协助预算会计做好每月个人欠款的清理,对于尚有欠款人员在报账时一律先冲账,不允许账未冲平的情况下直接拿款。每月清理运输费用挂账情况,防止出现误挂单位往来情况。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了下可划分为以下三类:一、制度制定上的缺陷:例如存在相当多的对于我单位已直接付款给会议组织方相关会议费用其中已包含食宿的参会人员参会结束后又向公司报请食宿补贴的情况。也存在对于陪同公司领导一起出差已由公司领导支付食宿费用的回公司后又申请出差食宿补助的情况。二、制度执行上的缺陷:对于费用报销,存在对报账人员所贴发票数合计额计算有误却未能发现,补贴天数计算有误,汇总金额有误的情况。三、报账人员降低税负,涉税风险知识的欠缺:存在报账人员在报账单上填列支付海外员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存在报账用代开的大额运输发票不附相应的运输合同的情况。

对于上述问题,针对制度缺陷的问题,本着节约费用压缩开支的原则,为有效降低税负及涉税风险、规范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费用报账,建议:

1、报账借款一律不允许出现“礼品”、“现金”、“赠送”字样;

2、办公用品发票金额不允许超过10000元,且必须附办公用品清单;对于代开运输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附相应的运输合同。

3、在公司所在地发生的接待事项,接待用烟、酒、送客户的礼品,由招标管理部负责招标、总经办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开票内容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决定。业务部门接待一律从总经办领取烟、酒、礼品,原则上不再报销烟、酒及礼品发票;各部门经审批后领用并列支本部门费用;

4、营销业务人员要尽量通过宣传公司的品牌、企业文化、规模、产品质量及企业技术优势,减少以购买礼品来获取业务现象,如确需购买礼品,必须在花钱时即购买商品时,事先了解清楚对方开票内容及开票单位名称,拒绝牵涉到“礼品”费用的发票或商店,可以采取更换商店、选择大型商场等其他方式;

5、在国外营销的业务人员如购买礼品,需报主管领导专项批示,对除英文类发票外,其它语种类发票在翻译时严禁出现“礼品”、“赠送”等类似词语;英文类发票购礼品,可参照国内做法;

6、关于出差天数计算,以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包干费用,无住宿则只报销伙食补助,夜间在火车上连续超过6小时,可乘坐硬卧,未乘坐硬卧可按硬座票价50%计发补助,但不再另计住宿补助。如遇特殊情况需乘坐软卧和一等座的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批。

7、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补助。

8、外出催货、监造人员由对方单位接待则公司不予报销补助、住宿费、餐费。

9、原则上外出人员的火车票订票费报销标准5元/张,超出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对于外出人员取款手续费原则上按10元/笔(1笔为1000元)标准报销,外出人员在外汇款费用原则上不许报销。

对于接下来改进工作的构想:

首先、加强学习,强化专业知识、加快知识的更新、切实提高技能。不仅要把专业的理论知识学好,鉴于当前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还相当缺乏,所以在工作当中多实践,多问。把每天所学到的知识或者经验都记在笔记本上,并学以致用,这样日积月累,才能逐渐成长起来。此外,要积极主动的接触各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结合本岗位工作职责提出一些积极合理的建议,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让个人在这个财务大团队中尽快成长起来,为公司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食宿费用申请书通用六

时间:20xx年2月18日15:00-17:00

地点:学校会议室

主持人:何佩校长

出席人:何佩金永裘明山张广才沈文波周平高德文周国林

记录:高德文

议题:研究讨论金集中学20xx年度财务预算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学校建设维修费、劳务费的财务预算

会议认为,20xx年学校为达到上级文件要求的标准化条件,计划完成二号教学楼附属工程、女生公寓楼附属工程、校园下水道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所以在上述两个方面的预算投入较大,总金额达二十多万元。为了学校的长远发展,这样的投入是必要的。

二、关于办公用品经费的财务预算

会议认为,去年的办公用品费用支出较大,例如:纸张、文具、墨盒等等大大超支,因此,提倡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会议要求,新学年度办公用品经费预算经各部门分别预算后,再由校长室统一审核,校长室将根据预算情况,制定出办公用品发放的统一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校长室将去年的办公用品费用支出情况统计出来,各部门新学年度办公用品经费的预算原则上按年人均增加5%来做。

三、关于学生活动经费的财务预算

会议认为,学生活动经费要统一放到校内做预算。数额按学生人数多少按比例分配到各部门。

四、关于教职员工培训经费的财务预算

会议进一步明确,教职工的培训经费归口到教导处预算;相关功能室如留守儿童之家、团总支、教研组业务培训经费归口到教导处、团总支预算。

五、关于实验室的维修经费的财务预算

会议要求,实验室维持费要充分考虑一般材料用量大、消耗品损坏多的特点,此项预算越细致越好;设备维修经费由理化组分别预算后,由教务处统一审核上报。

六、学校应该增加的财务预算项目

(一)学校会议费:以学校名义加入具有社会影响的校园文化周、教研会议、运动会等产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二)教职工活动经费

(三)学生食宿管理费用

(四)教师业务进修费用

食宿费用申请书通用七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食宿费用申请书通用八

一、目 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之国内出差或派外受训之申请及报销作业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员工之国内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等,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司机除外)

三、内容说明:

(一)、名词释意: 国内出差分为长(时)程出差及短时(程)外勤两种:

1、 长时(程)出差: 指出差地点跨越办公或工作处所在地以外之省市或至各机关、分公司处理耗时业务,无法于正常上下班时间内往返者。

2、 短时(程)外勤: 前往市区各机关洽公,且能于工作日内往返者属之。(工作性质属于常态外勤者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出差之申请:

1、 短时(程)外勤时,部主管须于事前向直属主管口头报备,始得外出。若需公车,则填写"车辆调派单"(附件一),权责主管核准后,转车管单位派车;其他人员一律事前填报"出差申请单"(附件二)或"外出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始得外出。

2、 长时(程)出差则任何人皆应于出差前填报"出差申请单"。

3、 如需预借旅费,应填写"预支款申请单"(附件三),述明预借款项用途明细,经核准后凭以向出纳预借旅费,但借支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之出差费用标准额。

4、 各级人员的长时(程)出差的申请,均依"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三)、出差旅费报销标准:

1、 长时(程)出差:

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杂费三种。标准如附表(一)。行销部门之业务代表报销以另核之。

2、 短时(程)外勤:

a、 短时(程)外勤交通以大众客运为主,工作需要须搭乘计程车者, 经经理特准后方可搭乘。

b、 出外勤(杭州市以外地区)当天可往返者,除车费核实报支之外, 另可支领出差补助,其标准为:经理级(含副经理和经理助理)以上人员30元/天,其他人员20元/天。

c、 出外勤(杭州市以内地区),当天可往返者,除车费核实报支外, 其有耽误用餐时间者可报误餐费补贴每餐6元,能立即返回未耽误用餐者,不得报支本项费用。

d、 由出差处所或由公司免费提供膳食者,不得报支误餐费。

(四)、出差旅费报销规定:

1、 出差人员销差后,应于七天内检具"差旅费报支单"(附件四),依"差旅费报销标准表"之规定详填出差费用并检附原出差单及各有关单据凭证,依"核决权限表"之规定申请核准。

2、 出差人员未事先核准而以计程车为交通工具者,应于返回公司申报差旅费时,于请款单上述明理由;可利用大众客运工具方便完成出差任务而搭乘计程车者,不予报销。

3、 公司员工因参加教育训练、讲习、研讨会等事宜出差者,其差旅费于呈准时要附上"心得报告"。如主办单位提供食宿者,不得请领住宿费及膳杂费。

(五)、交通费报销规定:

1、 交通工具以搭乘火车、国营客运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交通费应检附凭证报销。

2、 乘座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另支领交通费,司机则按实际加油费报支。

3、 多人出差起止地点相同时,若共同乘座同辆计程车出(返)差,交通费仅能由一人代表申报。

4、 低阶人员随同高阶人员出差,得视实际需要情形,同高阶人员搭乘同级标准车船。

5、 由出差处所提供交通工具者,不得报支交通费。

(六)、住宿费报销规定:

1、 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夜数支给,并应检附与出差时、地一致之旅馆有效发票。

2、 出差处所免费提供住宿者,不得报支住宿费。

3、 低阶人员随同高阶人员出差,得视实际需要同高阶人员住宿同级旅馆。

4、 因实际需要招待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凭证呈报核准后,列支费用科目,实数报销。

5、 经理以下人员两人(同性别)同时出差同一地点时,应以同住一房,只得由一人报销住宿费为标准办理住宿。

(七)、膳杂费报销规定:

膳杂费为行程中的膳食及杂支费用,应按日数报支,由出差起始时间至凌晨零点为止,为一天。

(八)、电话、电传、文件运费报销规定: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电话费、电传费,托运文件、样品时发生的运费,应于报销时检附凭证,实数报支。

(九)、出差期间加班规定: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如遇节假日继续工作,经主管核准后可计加班。

(十)、出差时间之延期规定:

1、 从业人员出差期间,由其主管视实际需要核定,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核准后为之。返回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2、 因患病及因事故阻滞者,应检附医院诊断证明或天灾事故证明,可报支延时日的膳、宿、杂费。

(十一)、罚则:

1、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名誉或本公司利益的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地区之法律及习俗,任何惹事生非之后果,由出差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

2、 出差人员如有违反规定虚报旅费之事,一经发现, 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本办法经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表一: 国内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附件一: 车辆调派单 附件二: 出差申请单

附件三: 预支款申请单 附件四: 差旅费报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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