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优秀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22 04:4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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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应该定期总结自己的行动和决策,以便不断改进。做好总结可以提高自身对工作的理解和把握。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常见的总结写作错误,并避免它们。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一
(凭卖方样品买卖)。
公司为一方(以下简称卖方)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双方授权代表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销售确认书,其条款如下:
2.本销售确认书货款总金额为u.s.d.(大写:______美元)为f.o.b.价,即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价格;
货物从生产厂到达交货港的运输费;
适合空运条件的包装费;
买方委托卖方办理销售确认书所列货物由港空运至港。运输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支付。
3.公司于付款日期向银行开出现金支票。卖方收到现金支票后即开出如下单据:
空运提单;
商业发货票(运费、保险费及手续费等收据);。
装箱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装入箱内)。
4.本销售确认书的货物为空运包装,每个装箱两侧均用英文刷写下列标记:
公司净重(公斤)。
标记:______。
卸货港:______。
收货人:______。
发货人:______。
销售确认书号:______。
5.买卖双方各持英文销售确认书一份,至代表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买方:______签字:______。
卖方:______签字:______。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二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因与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
2.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
……(写明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三
借贷纠纷其他民商拆迁安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原告与第三人于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依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原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201月7日作出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x法院。
具状人林xx。
20xx年xx月xx日。
1.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
2.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例文。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四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拓印粘贴)。
底盘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一次性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乙方在收到甲方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四条:双方在此声明,自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下的车辆及随车工具、权属证书、有关证件及资料、缴税、费凭证已经全部交给买方。双方不再单独出具交接清单。乙方保证已经交付给甲方的该车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全部都是真实、有效的。
第五条:办理转户或者公证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本合同签订后,因车辆在甲方管理之下,车辆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如果乙方因为车辆承担了责任,有权向甲方全额追偿。
第八条:双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如果需要公证,则增加相应份数交公证机关备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五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依照《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旧货基本情况旧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大写)。
二、价款总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整。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所有价款。
三、质量要求因双方交易货品为旧货,故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已经对该货品的使用年限、损耗程度、零部件状况等质量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并表示认同,乙方在购买该货品后,负责该货品的维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因该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交付方式、时间及地点:该货品目前所在位置为:,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自行前往货品所在地提货。乙方负责自行拆卸该货品。
五、责任承担。
1、乙方人员在拆卸货品过程中受到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完成拆卸工作,如拆卸过程中对甲方财物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拆卸过程中造成货品损毁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旧货所有权自本协议签订后即转移,旧货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所有权转移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七、权利保证因时间久远,甲方不提供该货品的相关权利证明手续及证书。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对该货品享有合法的产权,保证该货品不属于赃物物品。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该货品上不存在第三人的权利。
八、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六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遗产,位于本市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七
年龄: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遗产,位于本市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八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九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电话)(所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确认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为原告。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证据来源:_________________。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人_____某,(年龄)(住址)(所证明事项);。
3、共建房屋费用清单一份;。
此致
__________市**区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原告。
__年__月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副本一份。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新增加了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______市区小区____号楼____单元室的房屋交接与验收事宜达成以下确认:
1、根据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的规定,甲方已将该房地产房款,原居间协议和该合同所列之附属设备交付乙方,经验收后乙方认为甲方的交付行为完全符合该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时间、条件及标准,乙方同意接受,权利义务从即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2、二手房买卖双方确认,根据该合同所规定,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供暖等其他费用,自本交接日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本交接日后由乙方承担。
3、双方确认,已经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往物业管理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供暖等相关部门进行过户更名。
4、双方确认,已经将房屋钥匙交接完毕。
5、甲方确认,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支付的房屋尾款人民币______圆整。
6、甲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三方权利,并已结清该房地产在交付前的任何第三方债务。该房地产交付后,若因交付前的原因导致该房地产在交付后被执行、查封及其他影响乙方正常行使该房地产所有权的情况的,甲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与第三方房产经纪公司无任何责任关系。
7、本房屋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此交接书留于房产经纪公司备案。
8、补充条款(本房屋交接书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6篇《确认之诉的诉讼范文确认之诉的内容》,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车辆确认之诉范文范本篇十二
【案情】。
201*年10月,彭某到武汉市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食品部)从事搬运工作,食品部以每天5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彭某工资。201*年11月13日早晨6时左右,彭某在食品部从事搬运过程中突感头晕,食品部安排其在经营部休息,未见好转后派人送其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3级。上午11时彭某家人将其从医院接回家中,下午4时彭某死亡。201*年1月,彭某之妻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彭某与食品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彭某与食品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鉴于身份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朱某非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朱某对终审结果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次再审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裁定,朱某再次申请再审,最终第二次再审撤销了终审的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歧】。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者死亡后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之所以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不同,是因为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对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
第一种裁判思路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围。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鉴于身份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征,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以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为审理对象的确认之诉中应当由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当事人,否则存在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问题。劳动者近亲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其目的并非单纯止于确认之诉,通常是为后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做准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近亲属作为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的适格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导致的相关待遇赔偿责任。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可以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作为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没有必要单独成诉。
第二种裁判思路认为,应当在劳动者死亡后赋予其近亲属参加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范畴分为两个层面:在人身权方面,具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权、休息休假权、民主管理权等,这些权利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人身专属性,一旦权利主体消亡,这些权利也随之而消灭;在财产权方面,具有获得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等,这些财产性权利可以与人身相分离,在劳动者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或死者近亲属固有权利进行分别处理。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其目的不是为保护劳动权利中的人身性权利,而是为取得工亡待遇赔偿做准备,带有明显的主张财产性权利的动机。因此,应当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参与确认之诉的权利,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审查一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工作服、招工招聘表等物品,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初步举证;如用人单位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提供反证予以证明。在这一审查过程中,据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据均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消亡而影响其对于既往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即使劳动者本人死亡,由其近亲属代为主张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案件审理中事实无法固定的问题。
【评析】。
综合以上两种裁判思路不同考量因素的分析,笔者最终较为倾向于第二种裁判思路,且认为在劳动者死亡后不仅应当赋予死者近亲属参加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权利,还应当赋予其代为主张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的诉讼权利。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终极目的具有财产性特征。当事人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其深层次原因是为最终获得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和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的工亡待遇赔偿,诉讼目的并非为保护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身份性劳动权利。()从这一终极诉讼目的出发,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相应的诉权,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期望,有利于保护死者生前的相关权益。况且,工亡待遇赔偿之诉中无法解决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提起的工亡待遇赔偿之诉中,有时附带包含了死者生前的财产性权利主张,如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等。这些财产性权利的享有主体是死亡的劳动者,而工亡待遇赔偿之诉中直接权利主体为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因此不首先解决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就不能对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财产性权利予以处理,最终将导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劳动者的死亡而被逃脱。
其次,人民法院不具有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工伤认定的司法权限。劳动者近亲属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之诉中必然涉及到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法定部门是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作为国家工伤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法定机关对劳动者所受损害进行的定性处理,属于行政权行使的范围。司法权与行政权各有其明确的行使边界,人民法院应当遵守司法权行使的界限,不应在无法定依据的情况下跨界行使权利。
最后,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参诉的诉权符合当前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主导思想。新修改的民诉法不仅从量上扩展了诉权的范围,如增加了公益诉讼等,而且从质上丰富了诉权的内涵,完善了保障诉权得以实现的各项机制。在此大环境下,笔者认为,严格地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做法与当前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司法改革思路不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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