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离婚上诉协议书通用(通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2 16:3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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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表达与交流的方式,通过对事物进行深入思考和概括,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向他人传递自己的观点和体会。写总结时,我们要避免过多赘述细节,着重归纳和总结核心要点。在下面将介绍一些成功的总结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的启发。

离婚上诉协议书通用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2、依法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并充分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现状,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离婚上诉协议书通用篇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栋xxx室,身份证号:36020319821112xxx。

上诉人因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的理由有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不能相互沟通理解;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点。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实一直很好,被上诉人所说没有半点感情基础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一年后结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从这点来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举证上诉人将其打成轻微伤乙级进而证明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诉人认为夫妻之间偶尔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诉人作为一位成年男性就会有性格和脾气,上诉人并不是无缘无故和被上诉人发生打斗的,是因为事发当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妈妈,此时被上诉人不在儿子身边,于是上诉人带着儿子找到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却态度不好,进而与上诉人的母亲发生了争吵,最后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吵打斗。虽然上诉人不慎将被上诉人打成轻微伤乙级,但是事出有因。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传统婚姻观念,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之需,一审法院应当慎重认定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应当轻易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另外,上诉人认为即使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合法的,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存在异议;诉争房产xxxxx公寓x栋x单元xxx室系上诉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经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贷款,所以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的判决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x日。

离婚上诉协议书通用篇三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本上诉书副本___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___件。

离婚上诉协议书通用篇四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不同意离婚上诉状是怎样的,我们来看看。

离婚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离婚上诉状。离婚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离婚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6610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71798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在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观的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认为双方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当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恋爱,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

双方婚前系同一单位的同事,虽在不同的部门,但联系较多,因人生观、价值观相同且有共有语言,加上双方都是从事教育工作,对对方有更多的理解和照顾,在被上诉人参加考试期间,上诉人也给予了较好的安慰和支持。在经历了一年多的了解后,两人都认为对方就是自己可以依靠一生的幸福伴侣,就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起诉书》中明确予以认可,客观的说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

(二)、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状》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婚后对被上诉人关心呵护,体贴入微,并在工作和学习中对被上诉人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生活中也尊重了被上诉人回民的生活习惯,上诉人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在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中,具体的细节作了详细的陈述。

(三)双方完全具有和好的可能性。

上诉人与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在能够宽容、能够解决的范围内,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加上双方的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只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能够相互体谅,共同用心去经营婚姻家庭,相信双方定会重归于好。

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不同意离婚,根本就未与被上诉人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另外,上诉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债十一万,并用于购买车辆和孩子上学,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原审法院在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的同时,对债务不予处理或者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详细规定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均无感情破裂的任何一种情形,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也未做任何阐述,原审不顾案件基本事实,直接适用婚姻法三十二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并充分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现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月日。

离婚上诉协议书通用篇五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号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号xxx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离婚上诉协议书通用篇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

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日。

离婚上诉协议书通用篇七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离婚上诉协议书通用篇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市某北大街1号3-2-20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xxxx市某街小学教师,现住xxxx市某某路4号2-1101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以(####)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一、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于20xx年12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确实是向汪成欢借了20000元用于女儿曹小某学习花费,但借款日期是20xx年10月3日,而不是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2月10日只是王某某向法院书写证词的日期。所以,该20000元借款是上诉人在一审起诉前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不能补交品酒杂志20xx.1-2期是上诉人个人开办的证据就认定上诉人欠河北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5000元欠款为个人债务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况且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5000元债务为上诉人的个人债务。所以,上诉人该欠款是在20xx年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债务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原审法院认定冰箱、彩电、洗衣机、电磁炉、消毒柜等五件电器为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以上五件电器实际上是上诉人婚前想买,但由于“非典”使上诉人拖延到婚后再买的。况且买以上电器的钱完全是上诉人用婚前个人财产所买,只不过是在婚后转变了财产的表现形式,由“货币形式”变为了“家用电器形式”,所以以上财产从本质上应属于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上诉人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为上诉人个人所有。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未等被上诉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仓促作出离婚判决,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作出判决,属于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一方为军人,这就谈不上第三十三条的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都是再婚,也谈不上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了。所以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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