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提醒谈话记录范文简短 工作日饮酒谈话记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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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提醒谈话记录范文简短一

一、概念(一)约谈涉及约谈的党内外法律法规数量较多,实践中的运用也较为复杂,从做出单位上而言,包括:行政机关对企业或个人的;

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

本级机关领导对一般干部的;

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

纪委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本文侧重论述党的内部的约谈,主要是指一些党内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八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约谈的主体是领导对一般干部,上级党组织在对下级党组织,纪委派驻组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纪委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主要针对干部一般性违纪

问题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定期约谈监督。目前在省纪委印发的办法(2015年省纪委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中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对“约谈”下的定义: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而学者给出的定义有以下两种:1.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约谈是指党组织约见有轻微违纪问题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党组织负责人,依规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措施。(刘飞:《纪检监察实务问答》)2.约谈主要是指党的上级机关为了了解情况、督促履职、推进整改而对党的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陈振:《完善党内谈话制度的体系性思考》2017.3·理论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不仅定义多种,约谈的方式也是多样的,例如一对一约谈、集体约谈、工作约谈、信访、廉政约谈等方式。根据约谈的定义及适用方式可知,约谈在实践中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这里的警示更倾向于一种问责的前导方式,例如2019年10月,县纪委监委就县自然资源局两位公职人员参与涉恶案件,被县人民政府判处刑罚一事对该局党组书记进行约谈提醒,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谈看法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二)谈话提醒以“谈话提醒”作为关键字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库中进行检索,其中党规11件,法律2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上述党内法规和法律中对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也并不唯一,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党组织均可以使用,但规定谈话提醒以纪检监察机

关使用为主的有11件之多,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部门使用为主,多用于已经发生了的轻微违纪问题使用。

(三)提醒谈话以“提醒谈话”作为关键字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库中进行检索,共有党内规定3件。上述党内法规规定中提醒谈话的适用主体是党组织负责人,但某些地方性的其他文件中提醒谈话的适用主体也可以是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本文以党中央法规的规定为主进行讨论。提醒谈话多用于发现党员干部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使用。

(四)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等问题,但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进行的谈话。纪委、党的工作部门、监察委都有权使用诫勉谈话方式。依据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及法律规定,诫勉谈话适用于全体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四种谈话的相同点基于上述四种谈话措施之间的概念、适用条件尚未形象系统准确、界定明晰的整体设计,导致在谈话制度的有效执行上难以把控,在纪检监察实务中,对四种谈话措施也难以做到精准运用。其根源在于,四种谈话措施从内涵上而言,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其首要目的都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错误拖成大问题。适时的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既体现组织对其的关心和爱护,对干部也是一种提醒与警示。首先,在谈话主体上,四种谈话均可由上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领导干部对下级开展使用,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通常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对一般

干部。其次,在适用对象上,四种谈话的适用对象也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原则,有利于增强规矩意识,增强责任担当。第三,在处理方式上,四种谈话措施均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对于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使用。

三、四种谈话之间的区别尽管约谈、谈话提醒、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从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四者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相互之间的差异,保证监督执纪措施的精准有效。(一)

性质不同:约谈既可以适用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可以适用于轻微问题;

而谈话提醒仅针对的存在轻微问题的情况,即意味着已经发现轻微违纪的问题;

而提醒谈话针对的是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还未发生的问题的提醒与警示;

诫勉谈话是针对存在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

(二)谈话主体不同:谈话提醒主要由纪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而提醒谈话则主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谈话。约谈和诫勉谈话则是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均可以进行。

(三)监督体系不同:提醒谈话属于党委(党组)履行的党内谈话制度,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督范畴。约谈和诫勉谈话是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上级党组织均可。

(四)处理结果不同:谈话提醒是经过纪检机关初步核实过后发现问题轻微而做出的结果性处理,而提醒谈话属于日常党委主体责任监督,在党员干部未发现问题时及时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是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针

对的是违悖党员道德规范,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故此,中组部对诫勉谈话的影响期规定为6个月。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8日文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四、实践中的运用约谈在实践中被灵活的、广泛的使用,由其在行政机关中使用较为灵活,作为一种提醒或警示的约谈,在实践中经常用于纪检部门对派驻机构的集体约谈,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的日常约谈,上级部门对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下级部门约谈等。例如2017年纪委督导约谈“零立案”派驻纪检机构,有效解决“弱监督、轻执纪、不问责”,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组的职责定位和监督责任。又如2019年某纪委监委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体约谈会,对辖区内6个行业部门“一把手”进行约谈,要求对本行业、本领域开展扫黑除恶情况进行重新梳理。

谈话提醒在发现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时使用,其警示力度小于诫勉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4种处置方式中,其中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之后才决定予以谈话提醒,可见谈话提醒属于结果性处理。2020年1月19日市纪委监委出台文件《市纪委监委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中第8项要求“合理运用谈话函询。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

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

”笔者认为谈话提醒作为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应当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故此,对未经过核查就给予谈话提醒方式处理并不符合上位法规的立法意图和运用规则。2019年清明节值班期间县应急管理局违反《中共县委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坐好年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要严格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坚决杜绝值班人员不熟悉相关情况、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之规定,使用非正式人员值班,造成不良影响,被县纪委监委给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谈话提醒。县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违规违纪的行为,但因为行为轻微,而被给予谈话提醒处理,体现组织对干部的严管与厚爱。2019年县纪委监委共使用谈话提醒37人次,占第一种形态的8.1%。

提醒谈话是是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某国土资源局干部在接受了该局领导的提醒谈话并签订了《不举办升学宴谢师宴承诺书》后,仍于年为女儿举办升学宴,为此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可见提醒谈话多用于干部们不被允许且容易发生的问题上,起到预防提示的作用,消除侥幸心理。例如升学宴、子女婚宴、上班期间饮酒等屡禁不止的问题上使用。

诫勉谈话在实践中使用较为灵活,也是四种谈话中最严厉的一种谈话,是纪律处分之前的最后一道界线。年县纪委监委接到举报线索称县教育局违规为某退休干部提高职称工资,致其多领工资。经县纪委监委核实年教育局人事股工作人员未经核查退休人员档案就将一名小教高级职称的退休老师错填为中教高级,并经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县人社局办理,致使该名

退休人员多领元的退休工资。年月,县纪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教育局局长身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有时分管人事的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直接责任人给予立案审查。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诫勉谈话是发现轻微违纪问题后的处理,同时也是一种问责措施。县纪委监委年共使用诫勉谈话29人次,占第一种形态的6.4%。可见灵活运用各种谈话管理干部,根据违纪程度宽严相济适用措施的重要性。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实践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于本单位做出的诫勉谈话是否有影响期、诫勉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实质区别是什么感到困惑。2015年10月19日中纪委法规室就“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做了答复称“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中纪委法规室在此问题上并没有直白的说明诫勉谈话是否有期限规定,但列举了中组部文件有关诫勉谈话影响期的规定,并强调了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另外区党委办公厅年文件《对作风不严不实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的暂行办法》(党办发〔〕号)第九条“受到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及各类评先选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的规定更是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在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是有6个月的影响期的,该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所有党政

机关领导干部,包括纪委。综上笔者认为在给予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处理时应当考虑有6个月影响期。对于从事公务的非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九条也可适用诫勉谈话,有关其影响期的规定尚处于空白。但是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政务处分中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而作为比政务处分轻一个档次诫勉谈话影响期就不能跟党内诫勉谈话的影响期相同。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党内诫勉谈话是党内警告影响期的一半执行,将政务中的诫勉谈话规定为3个月的影响期试行,当然这还需要立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短板。

完全不用质疑的好文。

饮酒提醒谈话记录范文简短二

尊敬的x领导:

x月x日(周x)晚x点x,我在xx,参与该单位组织的烧烤活动,并违规饮酒(xx啤酒2瓶),违反了禁酒令,干扰了分队正规管理秩序,损害了队部指导组良好形象,违背了队领导提出的“四型”“四风”要求,深感愧对组织、愧对领导,主要有“四个不应该”:

不应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禁酒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为了禁酒,上级颁发史上最强的禁酒令,上至xx单位,下至xx单位,都有明确的禁令;在分队各种场合,队领导都多次强调落实禁酒的问题。禁令很严、规定很多,要求也很具体,作为单位一员,没有理由落实不好。而自己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最清楚党纪条规,接到的各种违规违纪通报像雪花一样多,因违规饮酒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例数不胜数,在这个问题上犯同样的错误,实属知法犯法,愚蠢之极。

不应该双重标准、言行不一。单位不缺制度,缺的是执行制度的人和落实到底的行动。我的身份,首先是单位一员,在机关是纪检干事,在xx分队是业务组长,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不论是条令条例,还是规章制度,我既有职责监督执行,更有义务带头贯彻。特别是分队刚刚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我是参与制定者,也是监督执行者,更应该是模范贯彻者。这次违规饮酒,制定的规定自己首先违反了,要求别人做的自己没有做到,确实与规定相悖、与身份不符。

不应该胆大妄为、不讲原则。当晚到达xx单位烧烤的平台后,发现部分人员在饮酒(小超市购买的xx啤酒),而当晚有执勤任务的人员喝的是饮料。有人递了一罐啤酒给我,我没有拒绝。考虑到这里的同志大多都比较熟悉,有的是以前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有的是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老骨干,我认为有干部骨干在,应该能把得住分寸、控得住场面,所以没有制止他们喝酒。实际这是大大的错误,单位有铁的纪律必须执行,任何工作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许多血的教训就出在“以为怎么样”“应该怎么样”上面。我当时原则性战斗性不强,既没有管好自己也没有管住他人,参与违规饮酒,实在自以为是、过分自信。

不应该律己不严、自毁形象。自分队组建以来,队领导提出“四型”“四风”的建设标准,带领队部和xx单位扎实工作、一以贯之,并承诺不拿一分钱、不收一份礼、不搞特殊化,人员考核选拔、定岗定位、经费开支等工作,官兵都比较满意,带头在全队立起了新风正气。我个人在本职岗位上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离“四型”“四风”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次违规饮酒行为,更是与队领导的一贯要求背道而驰,不但损毁了个人形象,而且给队部良好形象抹了黑,影响很坏、教训深刻。

喝酒的理由有一万条,但哪一条都不能成为触碰纪律高压线的借口。反思这次违规饮酒行为,有三条教训值得铭记:

一是站位不高很危险。禁酒是习主席发出的禁令,是政治问题,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来不折不扣落实。如果这个问题落实不好,根本谈不上看齐追随、谈不上对党忠诚。从禁酒令颁布到今天,因违规饮酒问题受处理的党员干部比比皆是,重则降职撤职,轻则警告严重警告,处罚之重前所未有。从这个问题可以看出,我的政治敏锐性还不够,这是很危险的。特别是在单位的任务区,思想文化多元,宗教派别林立,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复杂严峻,没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说话办事极易出问题,并且一出就是政治性问题,需要高度警惕。

二是摆位不正犯大忌。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只有自我定位准确,才不会说出格的话、办出格的事。我参与违规饮酒,一没有站到队领导的角度考虑问题,二没有把自身岗位职责搞清楚,三没有针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采取行动,反而参与其中,从守纪到违纪的质变,一秒钟都不要。执行xx任务,需要每个人都站到分队领导的角度考虑问题,需要每个人都按岗位职责要求落实制度履职尽责,需要每个人都能够独挡一面,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思想统一、言行规矩,分队的各项工作、各个单位才得以有效运转,进而避免出现影响执行任务、牵扯领导精力的事。

三是心存侥幸必闯祸。回顾违规饮酒的心理状态,对人员情况的掌握凭经验,盲目“有把握”“稳得住”占了上风,但是这些在纪律面前、在规章制度面前都站不住脚。不执行制度,不仅是违规违纪,而且容易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部署到任务区以来,看到友邻单位各个部门、各个人员按照标准作业程序,按计划有条不紊推进各项工作,基本很少有突击式、应急性的任务,落实过程更不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这让我印象很深、感触也很深。小平同志讲,还是制度靠得住些。圆满完成xx任务,不仅要完善制度,更要不折不扣落实制度,少一些“也许”“可能”,多一些精准精确,工作才能托底。

对违规饮酒行为,我诚恳接受批评教育,服从组织处理。今后,我将以此事为诫,在加强理论学习中提高政治敏锐性,在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中提高执行力,在岗位履职实践中提高能力素质,为圆满顺利完成分队各项任务作出自己的贡献。

饮酒提醒谈话记录范文简短三

尊敬的领导: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公司领导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示我对晚饭后醉酒的不良行为深刻认识改正错误的决心。

在11月13日晚饭后,由于天气阴冷,就打算喝点酒。我和同事一起在曹雄辉宿舍吃饭,期间由于曹雄辉去厕所,不知为什么曹雄辉与门卫争执起来并动了手,听到争吵声我和李占强、杨亚勇就出去看看并劝阻,但还是给门卫造成了伤害。我知道这次是我们的错,思想觉悟也不够高,因为喝了点酒,他才有了过激的`行为。

作为公司一名员工犯下这样的错误我非常羞愧,平时对喝酒这件事的认识不深,导致这件事的发生,在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和我们的错误,违犯了公司规定,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公司同事之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公司的形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端正自己的态度,争取做一名优秀的员工,并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以此为戒,少饮酒、不饮酒,让领导放心

通过这件事,在深刻反省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通过各位领导的教育、关爱及对于我的期望,今后不管任何事都三思而后行,不辜负领导们的期望。

这件事情,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为单位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

20xx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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