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协议书(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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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协议书篇一

对企业作废、重新开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三个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归纳如下:

一、应当作废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重新开具。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发票作废协议书篇二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xxx的情形:

作废条件:

1)作废发票日期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作废xxx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提示: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等。

(1)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2)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3)涉嫌虚开发票等。

发票作废协议书篇三

山西省国税局领导:

我公司因为因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向厂家核销费用,因增值税发票寄予厂家时间逾期,超过时间未能核销,5万元增值税发票作废,望领导批准统一,保证今后不再有此情况发生。

希望国税局领导给予理解,今后绝对不会再有此类错误发生!

特此说明!

发票作废协议书篇四

根据《国家xxx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xxx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xxx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发票作废协议书篇五

近年来,发票作废率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发票使用量的增加,人为错误或计算机系统错误导致作废的发票数量不断增加,不仅影响企业财务管理,还对整个社会信用构成了威胁。本文从自身实际出发,探讨一些方法和体会,帮助大家降低发票作废率。

一、严格把控操作流程。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发票管理流程,并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进行操作,避免人为因素对发票造成影响。如有必要,可制定一定的奖罚措施,强化员工的责任心和义务感。

二、注重信息录入的准确度。

其次,尽可能提高信息录入准确性,保证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发票作废率的增加。在发票开具过程中,要对重要信息进行核对和审核,确保无误后再进行打印和盖章。尤其是金额和凭证号码等重要信息,要经过多次核对和确认,避免失误。

三、及时了解政策法规变化。

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了解并掌握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发票管理中,充分考虑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防范各种风险,提高发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从根源上降低发票作废率。

四、使用先进的管理系统。

利用技术手段降低发票作废率也是非常有效的办法。企业应该注重发票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断完善软件功能,提高系统运行效能,避免发票管理中出现由于软件故障和人为操作错误导致的发票作废。同时还要保证系统的信息可靠性和安全性,避免丢失和被窃取。

五、提高员工素质和意识。

最后,企业应该注重员工素质和意识的提高,了解讲解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的相关知识,明确职责和义务,加强内部沟通和交流,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此外,还要加强对潜在风险的预警和防范,保证发票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从而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声誉形象。

总之,降低发票作废率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企业各级领导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从源头上把控发票管理质量,确保发票管理系统稳健有效,在整个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发票管理体系。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可以降低发票作废率,提高企业财务效益,为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发票作废协议书篇六

发票作废率高,对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高发票作废率会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其次,大量不合规的发票会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形成威胁。最后,作废率过高也会降低企业的声誉和客户信任度。因此,如何降低发票作废率,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成为每个企业都必须思考的课题。

要解决高发票作废率问题,首先需要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一般来说,发票作废率过高,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到位、制度缺失、运营环节不畅通等原因。比如,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发票错误率增加;或者是企业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

一、建立规范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信息沟通交流。企业内部应该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科学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把对账和签发发票、开票码等纳入管理之中,提高内部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效率。

二、改进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充分利用现代化财务管理软件的功能,规范流程化操作,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降低发票作废率。

三、加强对员工培训的投入。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员工行业素养,增强他们对从事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从根本上降低发票作废率。

有效降低发票作废率,对企业和税务管理部门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企业而言,降低发票作废率,不仅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降低税务风险,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客户信任度和市场竞争力。对于税务管理部门而言,有效地降低发票作废率,可减轻机关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五段:结论。

可以说,降低发票作废率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营管理课题。各企业应采取有效的举措,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内部协作效率,共同降低发票作废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发票作废协议书篇七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普通发票作废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发票作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下同)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第六条 在本省内使用的发票的种类、式样、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 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九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定点制作。

本省发票防伪标志的设置,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规定。

第十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印制发票,在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过程中出现的错票、次品、废品,应当登记造册,经税务机关核定后,集中销毁。

第十二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三条 在本省内使用的发票应当在省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市印制的,必须经省税务机关批准。

外省、市来本省印制发票,必须经省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四条 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购票手续。

第十五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对外出售。

未经省税务机关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售发票。

第十六条 发票仅限于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内使用,跨市、县使用发票的,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应当分别使用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

第十七条 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省税务机关的规定,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具体办法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不得在印制发票时套印。如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省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应当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省际毗邻市、县不得跨省开具发票。如确有需要,由省税务机关商毗邻省、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市、县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五章 发票的缴销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送主管税务机关销毁。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终止授权出售发票的单位或者授权出售发票的单位书面申请不再代售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终止授权或者批准申请的当日收缴其所领发票。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票货不符有偷逃税收义务嫌疑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三十七条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6个月内暂停向其出售发票。

第三十九条 税务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与《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为准。

发票作废协议书篇八

发票作废率是指企业开出的发票中由于各种原因而被作废的比率。在传统的纸质发票时代,发票作废率较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但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发票管理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本文将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探讨如何降低发票作废率。

第二段:合理管理发票。

发票的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合理规划发票的使用。在发票开具前,要先确定好相关信息,例如发票种类、发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此外,还要建立科学的流程,对于不同类型的发票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包括领用、使用、保存、核销等方面。

第三段:加强审核流程。

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审核流程非常重要。要将审核环节贯穿于发票开具的全过程中,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同时,在审核过程中也要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发票审核能力,减少因误操作导致的发票作废。

第四段: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是企业降低发票作废率的重要举措之一。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财务报表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预算制度、税费管理等。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功能,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从根本上降低发票作废率。

第五段:结论。

降低发票作废率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应该从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加强审核流程、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等多个方面来降低发票作废率。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实现企业盈利和发展的双赢。

发票作废协议书篇九

一些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骗取退税,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干扰国家经济秩序,怎样写管理办法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管理办法细则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一、报销原始凭证必须是印有税务监制章的合法有效凭证,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应该写明公司全称,内容必须完整,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书写清晰正确,各种收款收据(除财政局印发的非营利性单位收款收据外)一律不予报销。费用报销单必须用蓝、黑水笔书写,用胶水粘贴附件,不得使订书针、大头钉、回形针串别。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作退回处理。

二、经手人按要求粘贴好各种报销票据(除增值税发票不要粘贴外)后,准确填写报销金额(填上大小写金额),注明票据张数,做到清晰无误,不得涂改。

三、经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核查单据所载内容是否属实,并签字确认。

四、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负责人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各种报销票据进行审核,审核其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票据,应予退回。

五、在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签字批准。

七、报销时间为每周一次,每月截止时间为每月28日(逢节假日、双休日提前)。每月29日至月底为财务对账时间,期间不再办理报销业务(特殊情况除外)。具体时间节点为:星期三之前报销凭证提交到财务部,星期三财务部审核报销凭证,经总经理或授权副总批准签字,星期四财务部报销付款给各报销人。

八、如总经理不在情况下,又有特殊情况急于报销,授权副总和财务负责人确认情况下,先给予报销,待总经理回来后给予补签。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发票开具管理,明确发票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各种税务发票的安全完整、填开合法合规。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

3、含义。

本制度所指的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我公司对外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该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监制章。

4、内容。

4.1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等。

4.2我公司目前使用发票由经营和纳税范围决定,由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发票领购。

5、发票的领购和领用。

5.1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5.2公司的发票填开人或保管人负责本公司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的领购。

5.3发票领购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要携带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同时也要单独建立自己公司的发票领购台帐,及时与发票领用簿上的记录核对。

5.4公司领用发票时应建立发票领出备查簿,领出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5.5公司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6、发票的开具。

6.1公司只有在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活动时,才能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经营业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

6.2公司发票开具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开具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反映情况。

6.3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整本回收,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同时与领购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6.4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6.5各发票开具完成后,发票存根要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特别对机打发票存根更要认真核对,按编号装订保管。

6.6发票开具应在公司财务部,开具人为公司指定财务人员,不允许委托其他人员代开的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财务人员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发票软件系统密码,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诉他人。

6.7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6.8开具发票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做到项目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缺联填写,加盖印章时应印迹清楚。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加盖“作废”印章。

6.9发票开具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必须及时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符合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要求的.有关资料,同时在退回发票加盖“作废”印章。

6.10因税务机关启用新版发票而禁止旧版发票时,公司发票专管人员应携带税务机关的发票领用簿核销,旧版发票应缴回税务机关或加盖“作废”印章妥善保管。

6.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根据销项税额合理估算,使应交税金与公司资金情况相结合,做好纳税策划,避免税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

6.12发票开具流程:

6.12.1业务部门发票经办人填写《发票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部财务经理进行复核,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交发票管理人开具,盖章后交由经办人。

6.12.2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申请单》及附件,应附销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出库单,以及其他有关销货证明凭证(如运费凭证等)。

7.1公司发票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空白发票实物,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直接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得到发票丢失的消息后应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力减少损失。

7.2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票开具人和发票保管人为同一人,对发票的管理、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而造成税务机关罚款或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7.3发票存根应随时装订成册,年末装箱归档,便于以后查询。

7.4公司发票管理人要保管好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例如: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发票领购台账、发票领出备查簿、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等,如果公司发票业务小,以上资料可以合并设立;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应视同财务档案管理,不得毁损或丢失。

8、其他。

8.1公司要建立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按照发票开出的流向逐份登记,分别记录发票号、开票客户名称、金额、业务经办人和开票人。

8.2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以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废止,具体业务按照本制度执行。

8.4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的发票。

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

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店面销售人员需在顾客购货前征询其是否开据发票,如开据需在货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体情况由店长控制。

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提货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现制定如下操作规定和管理制度,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流程和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1、定义。费用发票指因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而取提的发票。

2、管理规定。

1)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

3)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

4)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5)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帐的依据和附件,与记帐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3、禁止条例。

1)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支。

2)对于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帐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4、处罚条例。

1)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的发票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2)现金出纳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1、定义。指购进商品用于销售而获取的发票(一律为增值税发票),包括进货退货获取的红字发票,在我公司商业类公司进货必须获得增值税发票(手机卡除外)。

2、管理规定。

3)收到进货发票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帐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

4)代为收取的进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5)收到进货发票必须进行审核发票的真伪,开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记帐联与抵扣联的一致性,对于有疑问的发票应询问财务人员辩别,对收到虚假的发票、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和与进货不符的发票应退回,退回发票进也必须做好签收手续。

6)进货发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进货、付款名称一致,对于母子性质的集团供应商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加盖母子公司公章)。

7)收到发票必须严格保管,在未确认入帐前,保证发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完整性。

8)进货发票是商品所有权转让的证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据,进货发票必须及时处理,自开票日起超过三个月的增值税发票自动作废。

9)财务入帐后,增值税发票的记帐联必须作为相应的记帐凭证附件,一并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10)增值税发票入帐后,抵扣联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定期交税务专员(或其他指定人员)进行抵扣联录入,每月月末结帐后,税务专员必须核对帐务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本月发生额与抵扣联总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找出原因,防止发生抵扣联遗失现象。

11)抵扣联录入后应按税务规定装订成册,并编号存档并存放指定档案室。

12)进货增值税发票遗失,必须向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分管核算),并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若为电脑打印发票可到税务所进行认证手续,谁遗失谁负责。

3、禁止条例。

1)不得根据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与进货不符的发票进行入帐处理。

2)不得收取三不符发票(进货、结算、付款供应商名称不一)。

4)发票未进行结算帐务处理前,不得将发票记帐联与抵扣联拆分,防止出现遗失造成不一致现象。

5)不得将发票随意摆放,抵扣联录入后不得随意散放。

4、奖惩条例。

1)每年对台帐或结算员的发票管理入帐工作进行检查,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从不发生违规操作的,奖励300元。

2)发生进货发票(包括抵扣联)遗失,造成无法抵扣的,由责任人补偿税金,并扣罚200元。

3)增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帐务科目发生额与抵扣联金额不一致,查清原因,对责任人扣款100元;若发票管理员据实不报的’,对其扣款100元。

5)增票移交不进行签收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对移交人扣款50元。

(一)定义。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下称增票)和普通发票(下称小票)。向供应商进行退货时,应开具退货证明,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1、购买。增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领用。

1)增票的领用人必须限于指定的少数人,且领用人限台帐、门店财务主管、主管会计和其他指定开票员(财务人员),收银、出纳和其他非财务人员一律不得领用。

2)领用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印发)上办理签收手续。

3)领用人必须建立“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

3、开具。

1)增票只能由领用人开具,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出纳在获得准许时临时代为开具;。

2)将开具增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客户或供应商时,必须由收取人在记帐联上签收。

3)增票的开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具人姓名。

4、保管。

1)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箱内;。

2)领用后的增票由领用人负责保管,营业终了后必须锁入保险箱内;增票使用完毕,按序排列,填写封面。

4)另:电脑打印增票必须装订成册,每100份装订成一册,并打印开具汇总表,加盖封面后一齐装订,此工作由领用人负责,发票管理员监督。存放要求同3)。

5、增票的红冲与作废。

1)因增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尚未入帐的,可直接将增票作废,每一联次均需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序粘贴,不得简单用针别在一起。

2)对于因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已入帐的,必须填写相应的红字增票,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附于红字增票后,红字增票上备注原发票的开具日期和号码,只需撕下记帐联即可。

3)不管是否财务已入帐,凡红冲或作废增票,必须收到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缺一不可,否则红字发票的开具必须获得对方税务同意的“退税证明”。

6、换票。

1)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2)对顾客要求开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二个星期,二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3)小票的换票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不得更换。

4)门店应在收银台显要位置张贴以上二项须知。

5)对于换回的小票,应进行红冲,并将原小票贴粘于红冲发票后,红冲发票记帐联与增票记帐联捏对,随对帐单上交财务。不得将原小票与增票直接捏对。

6)门店收到待换增票,需进行登记,交付客户时,由其在登记簿上签收。

7)换票工作由门店财务主管操作,门店财务主管严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遗失现象。

1、购买或印制。

2)小票的印制必须经税务所批准后,由发票管理员办理相关的印制手续;印制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进行验收、登记、保管工作。

2、领用。

1)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必须设置“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

2)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

3)门店领用发票后,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

4)发票应由门店财务主管(无财务主管的,由台账负责,下同)进行领用,填写“小票申领单”,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在申领单上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独立核算门店若小票购买、印制后存放于门店的,可不必填写“小票申领单”,若由分公司统一保管的,也需填写“小票申请单”。

5)门店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小票安全库存量(库存足以满足3天以上销售需要),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6)门店财务主管根据销售需要(满足2天的销售量),向收银发放小票,必须由收银在“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台帐根据后台开票需要按需领用,即开具几份领用几份,办理签收。除收银、台帐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领用。

7)收银领用小票后应登记“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登记领用日期、小票号码、份数或本数。

3、开具。

1)小票实行“谁领用谁开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银应直接向门店财务主管领用。

2)使用机打小票的,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开具,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机打小票不得手工涂改,凡涂改的发票一律无效。

3)手工开票的,严格按规定开具,开票内容必须齐全,准确填写商品id、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营业员、收款人,大小写金额一致,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

4)小票必须按真实的销售单开具,不得虚开小票,对于不符规定的销售单或违规开票指示,收银必须拒绝,并向门店财务主管汇报。

5)收银开具小票同时必须保证货款全额收到,对于预收款的一律不得开具,严格禁止应收款销售。

4、小票的红冲与作废基本同增票,对于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开具红字小票。

5、保管。

1)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必须严格保管未开具的小票,并根据使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小票必须存放在带锁的房间或桌柜内,不得随意摆放。

2)营业终了,对于未开具的小票应存放在财务室内,不得放在收银台,各门店财务室应提供带锁的柜子供收银存放,门店财务主管(或台帐)必须每天对发票进行清对,为明确各收银责任,对未开具的小票应包扎后存放,注明收银员姓名,收银应自行进行登记存放数量。次日领取时,收银进行检查封口和实际数量的完整性。

3)收银将一批次已开具完小票存根联交回门店财务主管,机打小票每100份为一册,装订成册,加盖封面;门店财务主管审核发票的连续性、开票的规范性,审核无误在收银的“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签收,同时在自身的“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工作。

5)公司发票管理员按门店按序号存放存根联,便于以后查用。

6)公司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每日必须清点库存小票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即报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核算)。

7)小票遗失必须立即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仓库人员,严密注意遗失小票,防止虚假提货现象,发现用遗失小票提货的,立即通知门店经理和财务主管,仓管人员对异常提货人员、一次性提货在三件以上的,应及时和收银人员核实,收款情况;如属支票付款的,必须在财务主管签字确认支票必须到帐后,方可发货。

(四)奖惩条例。

1、奖励条例。

1)每年对门店进行发票管理检查,门店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发票,发票的收发领用和监控严密清晰,发票库存与登记簿一致,严格执行增票的调换工作,小票不缺号、填写准确完整、装订整齐,查询方便,且门店从不发生发票管理不善状况的,对门店财务主管奖励500元,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受奖励的门店中,若收银、台帐积极配合财务主管做好相关的工作的,对门店收银和台帐奖励100元,由门店财务主管提出申请,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

2)发票管理员严格保管各类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并对门店加强监控,存根联保存有序、整齐,发票库存量与登记簿一致,当年未发生发票遗失现象,对发票管理员奖励500元。

2、处罚条例。

1)不按实、完整、连续进行发票收发领用的登记工作,每发现一次对相关登记责任人(发票管理员、财务主管、收银)扣罚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2)未开具的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发票存根联保管凌乱、不按序排号、装订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对门店财务主管扣罚50―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发生小票遗失的,对责任人每缺一份处100元以上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5)虚开发票,对开票人和开票指示人各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并除名。

6)开票不规范,视情况对开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损失的,除补偿损失外,处损失金额30%以上不低于100元罚款。

7)门店财务主管不按规定进行增票换票工作和保管待换取的增票的,每发现一次,对台帐扣款100元。

8)增票未经客户或供应商签字就交付的,对责任人扣款50元。

四、适用与执行。

1、外省分公司门店财务主管一般为主办会计或台账。

2、上述规定均以商业类核算分公司为基础,其他行业分公司参照执行。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请各财务部门作好指导和宣传工作并严格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票作废协议书篇十

协议书。

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发票协议书的签订时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发票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代开范围:为在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和零散税收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代开普通。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乙方经深圳市国家税局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通用机打发票。3.代开期限:年月日——年月日4.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同时征收发票开具金额所对应的税款。

三、乙方应安装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市场发票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不得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乙方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上传发票开具数据,乙方应保证发票开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乙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核对其核定销售额与发票开具金额“孰高”。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申报,其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申报。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预缴税款,不计入受托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申报范围。

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普通发票必须的税收票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七、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严禁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或他人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况。

八、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开普通发票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4.违法开具发票的,乙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人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为积极推进京郊农村经济发展,鼓励京郊农民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并严格履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的京郊农民代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乙方提供政策辅导,答复乙方在代开发票工作中的业务问题。(二)为乙方购领发票提供相关的纳税服务。(三)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代开发票权利: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2.乙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开发票。3.乙方不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代开发票或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填开信息的。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要求甲方提供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及相关的纳税服务。(二)应建立代开票台帐,对代开发票情况逐户、序时、按面额大小依次登记,并及时汇总发票购领、代开、结存的情况。(三)将代开发票农民的姓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登记在发票记账联上。(四)每月应汇总每个代开发票农民的营业额并向甲方报告。(五)在代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做出处理。

四、乙方在代开发票过程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后,一方不再续签协议的,不能迟于协议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

七、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裁定。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印章)年月日(印章)年月日。

甲方:湖北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张。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二、交货时间为确认稿样后,五个工作日内交予甲方;交货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供发票到甲方进行报帐。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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