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的福利申请书简短 退役军人的福利申请书简短范文(5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01:3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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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的福利申请书简短一

(一)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年方面。

1.健全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县退役军人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政策机制,及时转发《关于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年”活动实施方案》,围绕方案积极开展讨论学习,将方案内容分解落实至各股室、服务中心和各服务站,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强化党员教育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日常教育管理及流动党员的沟通联系工作,积极把退役军人党员纳入各党组织进行有效管理,截至目前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345人,接收党员111人,均做到了有效管理。

3.健全常态化联系机制,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机制,每人联系至少3户以上困难退役军人,定期开展沟通联络、走访访问、谈心谈话活动,深入了解退役军人家庭情况、思想变化、实际需求,通过经常性沟通联系及时做好思想沟通和问题解决等工作。同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服务中心、各服务站每月定期发掘优秀退役军人典型,及时编发上报,及时宣传退役军人中的优秀典型,不断营造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截至目前已上报信息300余条,被各类媒体采用50余条。

4.开展“最美退役军人”评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系列重要论述,怀远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局、县融媒体中心于2020年7月起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最美退役军人”评选活动,经过基层推荐、联合审核、网络投票、专家评选等环节,最终评选出10名怀远县首届“最美退役军人”。通过对在疫情防控、防汛抢险和经济建设中涌现的“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在全县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家乡建设。

5.积极营造双拥社会氛围。组织完成清明祭扫活动;组织开展9月30日烈士公祭重大接待活动;组织开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为44位老战士老同志颁发“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推进全县形成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社会风尚。密切联系县人武部,积极开展“上门送立功喜报活动”,举办各类仪式,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浓厚氛围,截至目前我县共开展上门送立功喜报49人次。

(二)推进基层基础基本建设方面。

1.强化阵地建设。落实“全覆盖”和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的“五有”任务要求,1个县级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20个乡镇(区)、362个村(社区)服务站均已完成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制”、“一门式受理”、“一站式办结”服务机制,形成公共服务清单36项,做到工作站受理、中心审核,一站式办结。2019年5月3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钱锋带领调研组来蚌埠市调研,实地走访了怀远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对中心开展的工作给予了肯定。

2.完善硬件建设。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面积约210平方米,内设社保接续、综合服务、信息采集、政策咨询、信访接待等功能区,同时设有户外宣传栏、各类政策和业务宣传板块等,内设有残疾军人座区,并配备急救箱、伞等服务设施和用品,中心工作有序开展。20个乡镇(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设立办公室和服务窗口,实现了场所建设规范化、工作流程规范化、文化宣传规范化、制度建设规范化、服务标准规范化、基本保障规范化等“六规范”。服务中心(站)现已落实编制46个,经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3.强化服务队伍建设。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通过采取岗位锻炼、业务培训、印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相关法律及文件汇编》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退伍军人事务系统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等方面能力,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政治建设能力、学习实践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宣传引导能力和狠抓落实能力,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健康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截至目前,共召开站长培训会11次、各类专题会议达20余次以上,系统内工作人员各项能力不断提升。

4.扎实开展业务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信息采集。截至目前,采集信息23964人,同步开展光荣牌悬挂工作,上门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悬挂23692块。二是定期开展慰问走访。截至目前,按期发放全县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金共26025人次,发放金额3517.86万元;发放门诊医疗补助2532人,发放金额75.96万元;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744人,发放金额1333.41万元。三是拓宽就业创业平台。完成2019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335人,完成率100%,提升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

5.积极化解矛盾和问题。以“退役军人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年”为契机,通过现场接访、重点约访等方式,直接听取退役军人诉求,全面梳理重点问题,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截至目前共受理上级交办问题72件,接待来访1100余人次,均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安置未安置人员”以及“非个人原因未上岗”退役军人身份的认定。通过成立专项小组审核,全县已认定297人,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对其中112名退役士兵进行了岗位安置,岗位安排涉及18个乡镇及21所学校,目前已全部上岗;185名退役军人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自谋职业,遗留问题已基本化解。

一是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初次接触此项工作,且年龄结构偏大,加之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政策性较强,业务办理大多需要以软件系统形式申报,干部队伍大多是一边干一边学,工作较为吃力。且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编制、财务均为乡镇管理,人员稳定性得不到保障。二是部门凝聚合力不够。当前部分单位认识上存在部分偏差,认为成立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工作就应该全部交由退役军人局牵头负责,从而对退役军人工作重视力度不足,导致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往往效率较低。三是政策知晓率不高。当前退役军人相关政策出台较多,服务工作要求更高,部分单位和退役军人群体知之不多,工作配合程度不高。且部分退役军人年龄较大,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给我们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一)充分认识开展“两个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摆在突出位置,列入2020年重点工作,不断强化机制建设,创新工作举措,将活动落到实处,推动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围绕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在我县“五有”和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强化基层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做到基层建设过硬、基础工作过硬、基本能力过硬,为推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发挥作用。

(三)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高标准建设服务中心(站),教育引导退役军人珍惜荣誉、永葆本色,在疫情防控和防汛抢险两场战役中发挥生力军、突击队作用,不断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关爱退役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归属感、幸福感。

关于退役军人的福利申请书简短二

我区20xx年底及20xx年4月共接收退伍军人192人,其中需安置的城镇义务兵129名,转业士官30名,农村义务兵33人。截至20xx年11月,我区接收退役士兵中有59人未安置到位,其中未安置到位的退役士兵35人,退役士官24人,20xx年以前遗留下来未安置的人员有51人。安置任务非常重。

我区20xx年退伍士兵安置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妥善处理了一些重要问题,目前退伍士兵安置工作进展顺利,人员情况稳定。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我局继续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继续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实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分级负责、包干安置和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达到5项目标,做到6个100%”。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1)凡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且该单位有接收能力的,一律开出介绍信,办理安置手续,并督促接收单位尽快安排退役军人上岗。

(2)凡父母或配偶没有工作单位,或单位破产的,均鼓励其办理自谋职业。办理自谋职业的程序为:退役军人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出具街道和社区证明、父母或配偶单位破产文件、退伍证、户口、身份证等证件,经纪委、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自谋职业,发放自谋职业补偿金。

(3)凡父母或配偶没有工作单位,或单位破产,且不愿意办理自谋职业的,由区政府统一安置到户口所在的街道、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弟统一安置到火车站广场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

1、切实加强领导,迅速组织贯彻。区委、区政府从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区民政局及时向复退战士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准确把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时限要求,并就本地安置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认真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2、加强协调联系,加快安置进度。一是加强与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的联系协调协调,通过电话、发函、上门等方式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加强交流沟通,加大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退役士兵尽快上岗。二是加强与退役士兵本人的联系,通过电话、文字通知等形式与退役士兵联系,有单位的限期到接收单位报到上岗,没有工作单位的加大自谋职业工作力度,抓紧办理自谋职业。到11月止,今年我区共开出劳动关系介绍信79份;办理自谋职业共47人,发放自谋职业金120、05万元,其中士兵41人,士官6人。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企业破产改制兼并,再加上历史遗留未安置退役士兵较多,致使今年退伍军人就业安置难的矛盾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

1、指令性安置落实难。由于安置任务与实际就业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协调、沟通成了安置部门的主要任务。因部分有接收任务的接收单位不愿接收,经常需要反复登门做工作;部分退役士官也因配偶所在单位效益差等原因不愿意到单位报到上岗。部分接收单位既不愿接收退役士官也不愿意缴纳有偿转移金,或愿意缴纳有偿转移金,但转业士官不愿意办自谋职业,大大增加了地方安置压力,造成部分士官安置不到位。

2、就业观念转变难。退伍士官一味的依赖政府安置部门安排一个好工作,仍寄希望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捧铁饭碗,对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感到不踏实,不愿报到上班,把矛盾重新交回安置部门。

尽管退伍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诸多困难,相关安置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做出一定的调整,但是,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为国防建设贡献力量!

关于退役军人的福利申请书简短三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县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县于2019年6月28日,全面启动了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自1978年以来全县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的士兵有1364人,剔除退休、病故、开除和自动离职人员92人,目前还有1272人,他们被安置在全县的170多家单位企业。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政策告知方面。目前,全县符合社会保险接续条件的1272人,累计发放社会保险接续告知书4514人次(含二次告知人数)。

(二)核查通知方面。截止2020年6月3日,已经收到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表530人,其中不符合办理条件5人,保险接续系统已完成初审受理审核525人,人社局养老保险已审核525人,医保局医疗保险已审核525人,审核完成率100%,民政局困难人员认定4人,完成身份认定100%;财政局单位缴费能力认定170多个单位,5月底前已经全部发送缴费短信通知525人,分别于4月28日已发出第一批次缴费短信通知242人,5月21日发送第二批次缴费短信通知283人,并电话通知一遍。

(三)缴费办结方面。截至目前,我县审核通过的525人已有316人到我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签字确认,其中完成社会保险接续个人部分缴费289人。此外,5月18日我局向县财政局申请的第一批次101人补缴费用940533.52元(养老部分928618.48 元、医保部分11915.04元 )在6月1日已转到县人社局,目前该批次已完成办结;6月3日我局又向县财政局申请第二批次206人补缴费用2987879.57元(养老部分2970255.24元、医保部分17624.33 元),目前在仍审核中。当前,全县社会保险接续系统已办结101人(养老办结101人、已退休人员医保办结6人)。

二、主要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协同作战。我县按照上级要求,迅速成立了由退役军人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人社局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总协调,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跟进,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报道,提高知晓率。我县在政策宣传告知方面,通过张贴公告、互联网媒体、微信公众号、短信推送、电话告知、各主管部门的通知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提高对象知晓率和参与度。据统计,县退役军人局组织的宣传报道中,发送提醒短信2500多条,张贴公告30多张。

(三)实行县镇联动,多方配合。我县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以来,县退役军人局牵头先后组织多次由各县直单位和镇(街道)参与的工作会议,对全县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进行部署、分工、协同交流以及政策研究。

(四)对照任务目标,挂图作战。科学分析研判任务总数,把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目标等以数字的形式分解到部门,倒排工期,确保录入1个,完成1个,按上级要求时间节点和核准要求,力争全面完成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三、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开展造成了很大影响。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分2-3批次进行通知,根据电话了解有些人在广东、北海等外地,难以确认其是否接触过高风险地区人员,如果大批量进行短信告知,存在一定的疫情防控风险和难度。

(二)问题个案较多。部分退役士兵每个人问题都不一样,处理花费大量的时间。特别是档案缺失,又没有相关的安置台账查找鉴定。部分退役士兵工作介绍信或自谋职业协议书缺失,导致待安置时间难以确定。再次历史安置原因,处理历史个案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查证,消耗大量的工作时间,从而影响工作进度。

(三)办理流程串联式。从身份审核到发出告知缴费通知中间环节时间跨度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补缴申请后,需经退役军人、社保、医保等部门逐一对申请人受理条件、社保缴费记录、医保缴费记录、 安置单位有无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属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还需与民政部门进行数据比对,上传缴费认定材料后才能打印个人申请办理表,最后发送缴费通知短信,还要编辑每个人的缴费通知单,上传缴费凭证等,每一环节都消耗大量的工作时间。

(四)退役士兵不及时缴费。有些退役士兵收到短信后,不及时过来签字办理个人缴费;有些退役士兵个人部分补缴金额太大,个人经济压力大,其也不签字,也不签放弃承诺书,导致无法办结。直接影响整个缴费工作进度。

四、下一步计划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倒排任务工期,明确完成时限。在6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次206人补缴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余下的第三批次218人补缴工作;在6月30前处理疑难个案和回头看工作。力争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集中补缴。

二是我局要提高主责意识,充分发挥专班会议作用,协调督促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牵头责任单位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三是紧密协调县财政、县人社等部门加快资金配套和拨付进度,确保集中补缴任务全面完成。

四是强化底线思维,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早分析研判因社保补缴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做好化解稳定工作。

五是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并落实定期不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要及时通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要倒查责任,严肃问责。

关于退役军人的福利申请书简短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退役军人的福利申请书简短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泽州县的一名普通民兵,我演讲的题目是《使命》

上个世纪的1934年,一位伟大的中国人带领它的人民开始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长征,由此掀开了中国历史全新的一页;三十年前的一次会议,打开了中国开放、前进的大门,从此,这个苦难的民族摸着石头过河,开始走上富裕的康庄大道;新世纪召开的又一次盛会,鲜明的旗帜,正确的方向,古老艰辛的中国已经找到前进的出口,那“河”的彼岸仿佛在向我们欢快招手!

祖国,我的母亲,你有着太多说不出的苦难和伤痕,祖国,我的母亲,你有着太多讲不完的婀娜和多娇。作为你的儿女,我该怎样去爱你呢?我牢牢记着,你那传承千年的神韵,你那蓬勃跳动的心脏,你那健硕少年的梦想。我要跟着你,我是一个民兵!我有我的使命!

我将继承前辈的传统,记得他们,用独轮车推出新中国,用双手建设北大荒,用生命谱写的奇迹。我会用心灵感知你的温度,保护你的身体!

我是一个民兵,我深知我的使命。我的独轮车已经从淮海退役,残缺的身体是历史的印记,祖国没有忘记,把它请进了博物馆,在最显耀的位置安置它的身躯,不是奖励,而是存放它的历史,铭记它的精神,以引起后人的回忆。我知道,这是我应该做的,因为我是你的儿女,我必须在寒风中遮住妈妈的身体,保护好妈妈的手臂。

我是一个民兵,我牢记我的使命。我的拖拉机已经从北大荒退役,金黄的麦谷、连片的土地是我为母亲的献礼,从东海孤岛到西部昆仑,从塞北雪地到南国胶园,都留下了我的足迹;我知道,这是我应该做的,因为我是你的儿女,我必须为瘦弱的母亲维持生命,帮助母亲恢复孱弱的身体。

我是一个民兵,我铭记我的使命。我已不再向父辈那样用双手开垦土地,用身躯背负铧犁。父辈诵经似的给我讲述使命的意义,其实我没有忘记,更没有沉沦,而是循着前辈的的足迹,在98抗洪的大堤,在防治非典的前线,在抗击冰雪的公路、铁道,战斗,战斗,直到恢复祖国的呼吸。我知道,这是我应该做的,因为我是你的儿女,我必须为重病的母亲医治身体,恢复记忆。

今天,时代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中国正以豪迈的步伐,胸怀世界的雄心,在中华民族伟大的历史复兴中阔步前进;方向已经指明,任务已经明确,华夏儿女将用自己的智慧创造一个民族人类历史中新的崛起;我是一个民兵,我恳请祖国记忆,你的儿女给你庄严的敬礼!

(敬礼)祖国,请放心!我们会站好岗,每一班岗,在播种的土地,在生产的工厂,在研发的实验室,在遥远的边疆,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为你站岗,站好每一班岗!

(敬礼)祖国,请放心!中国民兵已开启航船,扬帆出海,我们坚定信念,牢记使命,一定要为祖国寻回使你强大的宝藏,使你不受欺辱的铁拳,使你自信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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