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单位建设周转房申请书模板汇总(汇总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6:4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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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设周转房申请书模板汇总篇一

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怡乐路东侧靠近马涌,怡海路东侧靠近马涌,实施海联路跨马涌桥施工。为确保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文明施工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城市交通安全发》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01]1273)和穗交函[2014]1417号文的要求,保证在施工期间减少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下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亮证施工。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三、按时施工。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合理配置人力机具,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四、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识,夜间设置警告灯具。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工程,除做好交通疏导交通措施外,并设置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及时对施工范围的道路进行检修,确保施工范围的交通安全和畅通。

五、施工材料、机具拜访不得超出围蔽范围,临时占道施工现场不得摆放与施工无关的生活配套设施。大型施工现场缺需设置仓库、临时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应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位置设置,但不得设置竹、木结构等影响城市景观的临时设施。

六、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尽量安排在晚上10时30分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

七、施工产生的余泥及时清运,余泥堆放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重点路段要立即清运。运载散体的物料、施工垃圾的车辆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合格,持有准许证件,不得向路面排放,避免影响市市容和交通安全。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损坏的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原状修复或赔偿责任。

违反,除迅速纠正外,并接受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处罚。因施工作业防护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次挖掘工程影响六类公共管线,相关管线单位征求意见,情况详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线保护意见表》。若由于建设单位摸查说那个包挖掘工程涉及公共管线属性及征求意见不真实,以致造成安全事故或人员财产损失问题的,应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单位建设周转房申请书模板汇总篇二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11月15开工建设,xx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20xx年x月x日。

单位建设周转房申请书模板汇总篇三

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机关:。

由我单位建设、xx施工、xx监理的xx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已按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完成(甩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原因见后)。施工单位(均)已出具了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要求我单位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组织竣工验收;监理单位也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你站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组织有关监督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前资料检查时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我单位已组织以同志为组长(主任)的验收组(委员会),拟定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地址)进行竣工验收,请予派员与会监督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供检查。

1、该工程全套施工技术资料;。

2、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评价报告;。

4、验收组筹备会议研究制定的验收方案(即验收程序、内容与时间安排等要点)。

甩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原因:。

___年___月___日。

单位建设周转房申请书模板汇总篇四

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据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县镇(乡)村社亩土地,时限年/月(即从年月日始,年月日止)。

我部向贵公司承诺:所需的临时用地依据县国土局规定完善相关程序和手续,并对相关林木等附属物进行赔偿到位;临时用地期内,我部负责临时用地的水土保护、安全防护等;工程完工后,我部负责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如未实施复垦或未达到复垦标准,由贵公司在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相应复垦费用。

特此承诺。

巴南广高速项目部。

20xx年x月x日。

单位建设周转房申请书模板汇总篇五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第(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

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4、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9、施工许可申请表。

单位建设周转房申请书模板汇总篇六

xxxxxx监理公司:

我公司所承建的绿化景观工程第阶段工程按合同数量、质量要求,在年月日完工。现在养护已有个月。我公司现提出将第阶段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当否,请贵单位核实批准!

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单位建设周转房申请书模板汇总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腾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合称“质监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质监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其产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后,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级分专业监督:

(三)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专业工程,由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八条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质监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一)经批准的施工报建文件;。

(四)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资料之日起七日内,指派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质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和隐蔽部位进行跟踪监督,对有关事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责令质量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已使用的,应当限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等级核定。

质监机构自建设单位申请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于优良和合格的出具质量等级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委托资质等级相符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选择和委托的各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对优良工程的具体优质优价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并对其所承担的任务的质量负责,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第十七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质证书和设计出图专用章。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更改。

勘察、设计文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人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的质检员。质检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工期。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施工设备。

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单位承包的工程或者供应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工程。

第四章工程保修。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室外给排水管、城市道路和市政工程为一年;。

(四)其他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的保修由业主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约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责任单位予以维修。责任单位自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到达现场。责任单位朱按时到达,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经质监机构鉴定属实后,建设单位自行维修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查询,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建设待业的同业组织应当依照其章程督促其成员依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十条用户组织、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受理用户就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协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纪念和观赏价值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在其适当部位镶嵌注有工程名称和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名称的标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质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格考核确认开展监督业务的,或者指派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接受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约定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的罚款。已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其所收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质量监督员玩忽职守或者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时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注销其上岗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相关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约定收费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或者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注销其勘察、设计资质;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二款规定,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逾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直至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降低或者注销其施工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降低或者注销其施工资质。

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玩忽职守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监理单位处以建设监理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降低或者注销其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结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降低或者注销其检测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建设周转房申请书模板汇总篇八

由我公司承担施工的乌山东路道路路基工程施工第一标段,现附属构筑物工程已施工完毕。经监理单位核查该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及有关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为此特请你单位在20xx年11月26日前组织附属构筑物分部工程验收。该子分部工程的全部技术档案资料已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随报告送来备查。

项目经理签字: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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