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 增加电量申请怎么写(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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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一

入暑以来,我市天气持续高温,电力迎峰度夏形势严峻,用电负荷创历史新高。为保证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电,形成“节俭尚勤”风气,我们特向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充分认识节约用电的重要意义。节约1度电,相当于节约4升水、400克煤。节约用电是节能降耗、打好保卫蓝天白云攻坚战的有效措施,是发扬中华民族厉行节约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是以实际行动对稳增长、保民生、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有力支持。

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一是将空调设定在26℃以上,减少空调使用时间;二是使用自然光照明,合理使用照明灯具,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无人灯;三是及时切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耗电;四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五是错峰避峰用电,不在用电高峰时段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六是合理调控路灯及景观照明,做到人性化、合理化;七是使用节电产品,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八是支持配合职能部门对用电的科学管理和调度;九是及时举报窃电、盗电等违法行为,减少电力损失。

三、政府带头,共同行动。节约用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政机关要率先行动,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使节约用电家喻户晓、人人参与,努力形成节约用电的良好社会风尚。

“电力连着你我他,节约用电靠大家”。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尽可能节约每一度电,为保障我们正常生活和全市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倡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最新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三

尊敬的县电力局领导:

您好!

我们是xxxx镇xxxx村xxxx自然村(23组)的村民。居住地集中在自然村村口,由于本村于20xx年电力统一改革,当时该地段(xxxxxxxxxx)还未有人居住,导致电力没有到达。这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距今(20xx年5月)已有14户(约70人)在该地段建立民房,但由于经济困难,能力有限,用电问题一直没有的到解决。多户居民共用一个电表(于20xx年xxxx等人申请的单相10a电表),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隐患:

1、用户过多,电表超负荷工作使电力严重不足,给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2、由于距离电表安放地远(大部分距离共用电表500米以上),民用电线质量低,导致电路能量损耗大,既没有使电能的到充分利用,还产生了高额电费,使原本贫困的。居民增加了经济负担;

3、该地段处于自然村路口,是入村的主干线,车辆和人员流动频繁。由于居民自主拉线,电线质量和电杆(由居民自制)分布等不够科学合理等原因,如遇较大风雨,电线摇摇欲坠,很容易掉落地面,危及人员和牲畜的安全,其隐患可想而知。

诸多问题未能一一陈述,我们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必要性,但由于经济困难,力不能及。特此向贵局提出申请,申请民用双相到达各户居民家中,以解居民用电之忧。望领导批准。

全体居民企盼!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最新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四

同志们:

今年元月11日以来,我县遭受持续严重的冰冻灾害,其强度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受灾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重,为历史罕见,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了严重影响。特别是电力设施损毁严重,造成全县供电困难,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近日来,通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现正在力争逐步恢复城区和农村分区域轮流供电。由于当前的电力供应仍然十分紧张,为确保城乡居民春节期间基本生活用电,使全县人民欢度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县委、县政府号召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做到节约用电、有序用电。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电力供应的紧张形势

这场罕见的冰冻灾害,造成电杆倒塌,线路中断,特别是进入我县的五条输电通道大面积倒杆倒塔,使我县电网跟国家大电网脱网,全县成了一座电力孤岛,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恢复正常供电,电力部门日夜奋战,抓紧抢修;全县上下紧密配合,共同努力,现已成功恢复岑天河电站至道县段的线路,部分农村电网设施得到修复,并有部分小水电站上网发电。但是,在国家大电网恢复供电之前,全县供电总量不到正常情况下的20%,远远不能满足全县人民的生产生活所需。为将仅有的供电量发挥最大效用,必须做到节约用电,有序用电。

二、切实落实节约用电措施

在当前用电紧张的情况况下,必须采取非常措施,确保有限的电发挥最大效益。县电力指挥中心要对全县的电力进行合理调度,按照保重要公共部门用电、保人民生活基本用电的基本原则,在全县全面实行分区域轮流供电,首先要确保自来水、医院、通讯、金融、公安等重点部门用电,在此基础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照明用电。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树立大局意识、节约意识,尽量减少用电,切实节约用电。广大机关干部要带头做好节电工作,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在抗冰保网保供电期间,县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超市、娱乐场所等一律不得使用空调、取暖器等电取暖设备取暖;广告用电、景观照明、路灯照明一律停止使用;全县每个家庭都要坚持 “ 少开一盏灯,节约一度电 ” ,努力做到人人节约用电,家家自觉让电,个个安全用电,随手关灯,不开空调,不用取暖电器,管好电源,管好火源,杜绝一切电力浪费行为。

三、严肃节约用电纪律

为确保节约用电,保证春节期间基本生活用电,县纪委、 “ 两办 ” 督查室、县电力局将组成督查组巡回督查。凡发现违规用电的,一律由电力部门立即停止供电并在正常供电前不再恢复供电,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单位或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造成电网损坏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全力支持电网抗冰抢修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从讲政治、讲稳定、维护大局的高度,切实履行抗冰保网保供电工作的重要职责。县级领导要深入各自联系的乡镇场督促、指导抗冰保网供电工作。各乡镇场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协助电力部门上现场巡线、除冰和抢修电力设施,按时完成电力设施抢修任务,以最短的时间恢复重要线路和变电站的正常运行,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同志们,让我们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克难攻坚,携手战胜当前的困难,共同度过一个美好祥和的春节。

最后,祝全县人民x年吉祥,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最新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五

同学,你知道吗?电能是我们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能源。如果我们不注意安全科学地用电,就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导致事故或灾难。所以用电要注意科学和安全。

在家里,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必须使用的日常用品,比如插座。冰箱、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视。计算机

吹风机。饮水机。我们的书房有小台灯等等。对了,还有一个电梯,也需要电,我们坐。我的父母经常教我如何安全用电和省电。我也

记住一件事。下面给大家讲几点!

(1)不要用潮湿的抹布擦拭带电的家用电器,手里有水也不要关灯或拔插头,容易触电。

(2)不要往电器上泼水。这会导致电源短路或爆炸。如果不小心在带电的电器上泼水,不要惊慌,立即拔掉电源。

(3)不要将电视插入插座。电脑等电器的插头,浪费电,可能引起火灾。

睡觉或出门前,最好把不需要的插座都拔掉,因为这样可以节省一点电。这是我妈教我的。

(4)检查电器时,必须先断开电源。

(5)取完冰箱里的东西记得关门。这样既可以保护冰箱,又可以省电。雷雨时不要看电视,你应该拔掉电视插头。在学校。在去学校的路上找到的

电线。不要靠近电缆,也不要用手拉。出去玩不要站在树下或山顶。因为老师说高耸。突出的物体容易受到雷击。

安全用电不仅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从以上几点来看,一些知识可以节约很多电。假以时日,我们会为自己省下很多钱

省下来的费用可以让父母给我买好吃的或者一些学习用品。一次三件事,何乐而不为?

最新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六

电,是现代人生活生产的基本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是人们生存的依托。医生做手术时需要电;人造卫星的研制和发射更需要电;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千家万户需要电来照明……同学们,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用电的机会越来越多了。但是,你们在享受电给我们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是否懂得安全用电呢?如果用电不注意安全,就会发生触电危险或引发火灾。

20__年7月上海一户居民家发生了一起触电悲惨事故,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死者小吴今年20岁。发现小吴触电的原因是小吴当天晚上在玩电脑过程中电脑出现了故障。他把电脑主机箱拆开试图修理,不想电脑没修好,事故发生了。在此,我提醒大家使用电器的时候要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电器发生故障要找有关的专业人员来修理,切不可自己随意拆修。以防发生事故。

20__年10月9日哈尔滨市“经纬360”的“双子座”大厦发生特大火灾。”在建工程发生火灾后,消防部门查明,因工人违章电焊引燃天棚上的装修材料,导致火灾。

一幕幕令人震惊的画面,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我们能不重视安全用电吗?为防范于未然,我们应时刻提高警惕注意安全用电:

1、学会看安全用电标志。

2、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3、儿童不要玩弄电线、灯头、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不要到电动机和变压器附近玩耍,不要爬电杆,不要在电线附近放风筝,万一风筝落在电线上,要由电工来处理。

4、晒衣服的铁丝不要靠近电线,以防铁丝与电线相碰。

5、在雷雨时,不可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线和接地体周围,以免因跨步电压而造成触电。

6、无论是集体或个人,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时,都必须经供电局同意,由电工安装,禁止私拉乱接临时电线。

7、发生触电事故时,我们在保证救护者本人安全的同时,必须首先设法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等。

综上所述,你是否对“电”有更多的了解呢?安全用电是我们每一个小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电,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但如果使用得不恰当,它又会使我们失去一切,甚至生命。同学们,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正确使用家用电器,正确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吧!

最新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七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〇一五年三月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供水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在公共供水设施(以下简称甲方设施)与自建供水设施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以下简称乙方设施)连接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设施类别、地址和用水类别

乙方设施类别:□新建、扩建、改建 □在用

乙方设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用水类别:□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请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第二条 设施连接乙方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乙方设施的连接:

1.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2.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的排水设施接驳回执复印件(相关部门同意不需出具的项目除外)。

3.永久用水设施连接前,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施工用水设施连接前,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用乙方设施的连接:

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第三条 连接方案

(一)连接方案中的连接点是:经甲方确认的市政给水总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资料后应严格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受理乙方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省、市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出具连接点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网之间需新装供水管道的连接方案。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须根据甲方出具的连接方案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将施工图纸提交甲方备案。连接方案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四)新装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连接施工作业

(一)自备水源的乙方设施严禁与甲方设施连接。

(二)连接施工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资质,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符合相应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

(四)甲方应在连接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及现场查验。

第五条 连接工程所需费用

(一)连接工程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连接施工产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费、水质检验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制定连接方案的现场勘察费、连接施工过程中甲方的现场查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连接工程及乙方设施的验收

(一)甲方参与对连接工程进行验收,并配合乙方办理连接前的验收手续。

(二)连接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规定,及时编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及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

(三)乙方设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应分别将施工组织方案,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通电通水调试记录报甲方备案。乙方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供水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装表通水;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与用水户办理用水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设施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验收资料不需报甲方备案,甲方也不需参与乙方设施的验收:

1.乙方设施类别为在用的;

2.申请用水类别为施工用水的;

3.申请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的。

(四)当乙方设施属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本建设项目中的用水户办理水表注册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协助甲方完成用水户注册水表的安装通水工作,并在注册水表通水后及时向甲方办理居民二次供水储水池(箱)清洗保洁的手续。

第七条 开通用水及设施的管理维护

(一)乙方设施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甲方不需参与乙方设施验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连接工程竣工证明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

(二)市政给水总表完成安装并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三)实施连接通水后,连接点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含市政给水总表)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其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属甲方所有;连接点另侧的乙方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赔偿____元。

(二)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赔偿____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截断连接。

1.擅自将乙方设施与甲方设施连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将施工用水作为永久用水提供给用户;

4.连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设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八

入夏以来,衡水市天气持续高温,用电负荷迅速增长,6月15日即刷新历史最高负荷,6月21日衡水电网出现今年以来290.56万千瓦的最大负荷,预计今年夏季最高负荷将达到305万千瓦。进入7月份,强对流天气频发,衡水电网最大电力缺口将达到60万千瓦。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我们奋力打造实力衡水、创新衡水、生态衡水、文化衡水、幸福衡水的关键一年,做好迎峰度夏电力保障,营造全社会和谐稳定环境,意义尤为重大!为确保电力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特发出如下倡议: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率先行动,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生产工艺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电力客户外,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6摄氏度。在负荷尖峰关键时段,政府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停用空调负荷等措施,让电于民。养成良好的节约用电习惯,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要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关计算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公共照明,要根据需要尽量减少开灯数量和时间。

◆倡导广大市民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家庭生活方式,节约用电。

树立“少开一盏灯、节约一度电”的节能理念,在电力负荷高峰时段(每日8:00-22:00),尽可能减少空调、微波炉、电水壶、电热水器等大功率家用电器使用时间,营造良好节电氛围。

◆严格调控景观灯等照明设施。

尽力压缩公园、景区、景点、楼体美化亮化照明开灯时间和开灯数量。城区街道照明尽量开半幅,并根据时令变化,晚上推迟一个小时开灯,早上提前一个小时关灯。用电高峰期间,景观灯、广告灯、霓虹灯、室外电子屏幕等宜全部关闭。

◆工业企业要主动执行有序用电措施。

各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科学调度,采取班次轮换、生产调休等措施,将部分用电负荷安排在零点班,实现移峰填谷、错避峰用电、让电于民。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的极端条件时,工业企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节控并举”的原则,坚决执行电网调度纪律,积极采取相应限电措施。

电力连着你我他,节约用电靠大家!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同担责任、共克时艰!愿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衡水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确保全市人民平安度夏、清凉度夏、绿色度夏。

最新居民用电增加电量申请书如何写九

供电方:

用电方: 用户编号:

为明确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 ,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第二条 用电容量: 千瓦;供电方由 线路 变压器低压侧经低压供电线路,向用电方供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配 2.0 级 电能表一块。

第四条 电价、预付费支付及结算方式、电费查询方式:

(一)电价:供电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收取电费,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标准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4、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2)用电方预警阀值:○30元 ○50元 ○100元○200元。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50元○100元 ○150元 ○200元,○400元,其他:________元。

(三)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四)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五)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六)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 )、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七)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第五条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一)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二)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手机1: ,联系人:

(三)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发送成功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维护管理责任:

(一)双方确认按下列情况之一界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

用电方用电地址所在地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方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计费电能表出线端子处。计费电能表(包括电能表箱)和分界点电源侧供配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

(二)提请用电方注意事项:

1.供配电设施(包括一户一表设施)由产权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前,由产权所有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供电方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费电能表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妥为保护,不得在表箱前堆放影响抄表、计量准确、安全的物品。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以便供电方采取措施。

3.如因供电方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由供电方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约定事项:

(一)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未投运或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二)用电方应对供电方用电检查和计费电能表轮换、试验、故障处理、抄表提供方便。

(三)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四) 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五)若居民用户房屋变更业主或用电方因买卖、出租、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而在同一用电地址变更用电人的,应当向供电方办理变更用电手续、清偿拖欠的电费。

(六)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并要求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向供电方承担窃电责任。构成犯罪的,供电方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七)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性质、增减容量、暂停用电、移表、迁址、更名、分户、并户、销户、改压的,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其中变更用电性质、增加容量、迁址、更名、并户、改压应另行签订合同。

(九)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十)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二)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电方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方应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用电方赔偿损失,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供电方的除外。

(三)用电方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计费电能表的,用电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的规定向供电方支付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四)对伪造、套用他人主体资格申请用电、变更户名或提供虚假的报装资料,一经查出并核实,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解除合同,并追究用电方责任。

(五)用电方应与供电方结清债务后,才能解除供用电关系;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的,新用户应承担原用电方所负债务。经供电方检查发现用电方私自过户时,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六)用电方应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用电方违反该条例或细则并危及或危害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有权制止并要求用电方改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赔偿损失。确已危及电力设施或随时可能发生危害电力设施,且用电方未改正或未消除隐患的,供电方可对用电方中止供电。

(七)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用电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签字)

代理人:(盖名)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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