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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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略。

二、撤回(2013)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二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台州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地区。

第六条法院、检察、公安在各自办案过程中,对指定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认为仍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法医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

第七条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的专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八条涉及损伤程度、尸体现象、死亡性质、死亡及损伤时间推断、损伤工具推断、是否造作伤等法医学鉴定由法院、检察、公安等法医鉴定机构作出。

第九条法院、检察、公安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结论有争议,由办案单位按各自案件管辖权限和办案程序,进行补充鉴定或逐级鉴定。

第十条法院、检察、公安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有争议,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由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出具。

第十一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浙江省精神病医院―全省。

杭州市精神病医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杭州市。

宁波市康宁医院、宁波市公安安康医院―宁波市。

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温州市。

湖州市精神病医院―湖州市。

绍兴市精神病医院―绍兴市。

金华市精神病医院―金华市。

衢州市精神病医院―衢州市。

台州市精神病医院―台州市。

舟山市精神病医院―舟山市。

丽水地区精神病医院―丽水地区。

第十一条办案单位或当事人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办案单位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委托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的专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省精神病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十三条各指定医院成立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有关职能科室和主要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下设若干专业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参加鉴定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医学鉴定应有法院、检察、公安等办案单位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材料:

2.被鉴定人的有关伤、病资料;。

3.有争议的各种不同鉴定结论;。

4.指定医院认为需要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指定医院受理医学鉴定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出具给委托单位。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提前与委托单位联系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指定医院结人身伤害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指派三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的鉴定和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写出自己的意见,并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委员和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委员,如是本案的原鉴定人,不得参加委员会对该案的鉴定。

第十九条指定医院制作《医学鉴定书》,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委托理由、受理日期、被鉴定人一般情况、主要伤病史、检查情况、分析论证及鉴定结论等,并注明文号、日期。

第二十条《医学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委托单位,一份由鉴定医院存档。鉴定医院应将各种鉴定材料一并交还委托单位,不得遗失。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干预鉴定工作,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再从事鉴定工作。鉴定人的回避和出庭作证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鉴定费用由指定医院向委托单位收取,收费标准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政府指定医院区域划分的调整,由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医学鉴定,办案单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系____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____。

我作为____案被告人____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____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____人民法院对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____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____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____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此致

敬礼!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四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今收到贵院化检刑委代211号告知书,得知周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正在贵处审查起诉,现我作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请对我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事由如下:

一、我已经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化州市**局东山***将(2010)化公刑鉴字第15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告知我的当日向其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侦查机关并在我的`申请书加注了“同意申请”的意见(见附件)。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安排重新鉴定。现在我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审查起诉中的侦查监督的规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审查起诉中对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我的伤情同时具有气胸、血胸、肋骨骨折诸要素,属于胸部损伤严重,经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烂。经我今日咨询我在化州市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杨水贵主任医师(其过程附音像资料dvd一张),其最后结论是:根据呼吸指数(r)28-20次/分钟及肺组织受压55%两个指标,医学专业人士(包括法医)足以认定“呼吸困难”;呼吸指数低至28次/分即为气促、呼吸困难,肺组织受压达到30%以上即表现呼吸困难。而这两个指数在原鉴定书中都已经录入(见原鉴定书),原法医师却认为没有呼吸困难的记录,原鉴定错误非常之明显。申请人复印的病历也有“气促”“胸闷及呼吸困难”的记录(见证据第3页住院情况、第4页住院病历现病史),“病情记录”也有相关记录(医院保存)。人身伤害鉴定应当根据受伤害时的情况(或者入院时的病情),并非治疗后的情况。并且,伤情鉴定最主要应当依据生化指标,而不应当仅限于文字表述。

综上,请贵单位依法安排重新鉴定。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徐文勇。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辩护律师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五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负责,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xxx。

日期: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六

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人因不服济南市某鉴定所的济市某鉴字(20xx)民事3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的鉴定结论,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申请理由。

一、该鉴定书计算的墙面面积有误。

首先,该鉴定书计算墙面面积的计算方式没有科学依据,计算出的面积数额极不准确。该鉴定书用套内建筑面积乘以3得出墙面面积,该计算方式没有科学依据,且没有扣除天花板、墙体厚度、门、窗面积,计算极不准确。

其次,该鉴定书计算墙面面积时把所有墙面的面积都计算在内,但本案中,并不是所有的墙面都有污损,也不是整面墙都受到污损,该鉴定书没有把未受到污损的墙面面积扣除。而且,该污损是正常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是故意损害造成的,该鉴定书没有区分正常使用与故意损害,把所有污损都视为申请人故意造成的,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

最后,天花板没有污损,后阳台墙面没有污损,前阳台的左右两面的墙面也没有污损,但该鉴定书没有扣除该部分面积。

因此,该鉴定书计算的墙面面积与实际受到污损的墙面面积有很大差距,不能以此计算污损墙面的损失价值。

二、该鉴定书计算的前阳台的损失价值有误。

该鉴定书第4页载明,“……,推拉门滑轨损坏,……,里外把手丢失。”根据该损失情况,修理滑轨,安装把手,就完全可以使推拉门正常使用,有必要更换整个推拉门吗?该鉴定书却要更换整个推拉门,并按门的面积计算滑轨和把手的损失,这既有夸大损失的嫌疑,也显得荒唐可笑。

再者,该鉴定书计算的推拉门面积也与事实严重不符。该推拉门为进出前阳台的门,一共安有两个门,只有一个门不能关严。前阳台的总宽度为4。56米,那么一个门的宽度(不扣墙体宽度)也仅为2。28米,而不是鉴定书上的4。06米。

因此,该鉴定书计算的推拉门的损失价值存在明显错误。

三、该鉴定书计算的踢脚线的损失价值也存在明显错误。

该鉴定书第4页载明,“经过咨询及市场调查,该房屋需要重新更换踢脚线的长度约为60m”,这实在荒唐可笑!损坏的踢脚线的长度应该是实地测量出来的,该鉴定机构不实地测量,而经过咨询和市场调查得出长度,真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四、该鉴定书计算的卫生间、厨房、房间门及门压条的修复价值,没有表明损坏物品的数量,也没有分别计算各个物品的损失,得出的损失价值不能令人信服。

五、该鉴定书鉴定的所有物品的单价,都是通过市场调查得到的,但其没有出具被调查者的单位名称、被调查单位出具的价格清单及材质、型号等详细信息。申请人对该鉴定书所调查的市场价格有异议。

六、本鉴定书的鉴定标的是房屋损失修复价值,结合本案是房屋租赁纠纷的案情,该鉴定书应该鉴定的是,房屋现在的实际损失与房屋经过3年租赁使用后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害之间的修复价值的多少,而不是使房屋修缮一新的修复价值的多少。该鉴定书做鉴定时的参照标准应该是房屋租赁使用3年后的合理状态,而不是新房的状态,该鉴定书把鉴定的参照标准弄错了,以至于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畸高。

七、该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鉴定人有过错。该鉴定书上签章的鉴定人员孙某,没有进行现场勘察、测量,鉴定人存在过错,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该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

八、该鉴定书形式上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该鉴定书没有附鉴定人员资格证明,无法证明该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该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该鉴定书的鉴定方式不科学,鉴定人有过错,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3条之规定特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姜xx,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4867xxxx,系陆xx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xxx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盗窃案被告人陆xxx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陆xx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钟山区人民法院对陆国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xx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xx在盗窃过程中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贵州省贵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陆xx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陆xx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有些时候该当事人陆某会经常有一些莫名奇妙的语言,让家里人感觉到很惊讶,同时很多人都没有办法理解。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陆xx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陆国军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八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xxx。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父亲),男,20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母亲),女,20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舲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

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舲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xx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方案不当。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十

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x号xxx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xxxx。

法定代表人:xxxx,执行董事。

请求事项:

对《协议书》中第一页是否换页变造形成重新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青岛xxx集装箱工程有限公司、xxx、案外人xxx、目标公司枣庄市x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青岛xxx集装箱工程有限公司、xxx申请对该《协议书》中第一页是否换页变造形成进行鉴定,贵委依据青岛xxx集装箱工程有限公司、xxx的申请,委托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协议书》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鉴定机构依据的《篡改(无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8-2018)4.5.5条的相关规定,换页文件检验包括装订痕迹检验、印刷字迹检验、字迹色料检验、其他痕迹检验等,其中印刷字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各页印刷字迹反映出的印刷特征是否吻合、其他反映印刷文字制作工具特点的痕迹特征是否吻合等。字迹色料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各页字迹色料的表观颜色、微观形态有无差别、各页字迹色料的理化特性及在纸张上的渗透、扩散、附着能力是否吻合等。

鉴定机构违反上述技术规范,没有按照全部应当采取的技术要点进行检验。鉴定机构结合所谓“正常情况”作出判断,属于一般性的常识判断,不能体现出其专业意见,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超出了其鉴定范围。

鉴定能力,无法完成鉴定工作的;(四)……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鉴定机构不进行事实判断而进行常识判断,超出了其鉴定能力;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印刷字迹、色料等进行检验,仅凭页边距等武断作出意见,鉴定方法存在严重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书》仅依据页边距等直接得出“换页”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综上,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足采信,申请人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依法批准。

此致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年月日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十一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十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该鉴定意见第1条“认为检材上李x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增寿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认为:

一、鉴定人采用鉴定标准错误司法鉴定技术规sf/zjd020xx02-20xx《笔迹鉴定规范》已经于20xx年4月7日发布,并于20xx年04月7日生效。鉴定人对原告的签名鉴定应适用该规范,而不应采用其它规范。其依据选择,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鉴定人鉴定程序有缺陷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规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的关键环节没有了解。

综上所述,鉴定人的鉴定程序违法,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其鉴定行为和过程《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质证,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第一项鉴定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20xx年2月5日。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李__,男,汉族,住_县_村_社,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xx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鉴定材料《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人民法院(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__市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74522,电话:.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84150,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1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磊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磊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乌拉特后旗检察院。

金梅。

申请人:王。

二0一三年五。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下称鉴定所)所作(郑)公(交)鉴(痕迹)字x号痕迹检验意见书,申请对xx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所委托鉴定事项重新鉴定,具体鉴定事项如下:

案涉二车辆送检检材痕迹检验及二车接触方式。

事实与理由:

二、意见书中对检材一的检验表述,刮擦痕迹距地高度为92.50cm.假若检材一真实客观,系申请人所驾驶车辆,但检材中照片三有关卷尺只显示部分刻度,并没有从地面量起直至后防撞梁右侧所应显示的全部刻度,应显示全部及局部卷尺刻度,从而作出刮擦痕迹真实距地高度方可令人信服,才可被认定。同理照片六所显示刻度亦不能被认定,不足以令人信服。

三、两车刮擦痕迹距地高度若并非意见书所述,二者存在较大差距,故并不能推断出二车发生刮擦的可能性。

四、申请人所驾驶车辆,其外观主色为橘黄色,非痕迹检验意见书中所描述的红色,足以说明鉴定人员在鉴定时未确保检材系申请人所实际驾驶车辆的照片,故该意见书并不能被认定。

五、意见书所述“大众”牌不型普通客车,其刮檫部位粘附有红色油漆物质,而申请人所驾驶的车辆为橘黄色,偌若二车发生擦碰,则“大众”车辆刮擦部位应粘附橘黄色油漆物质,故与“大众”车辆发生碰撞的系为红色的车辆,而非申请人所驾驶车辆,申请人不应当对此次事故负责。

六、据“大众”牌车主及交警部门均陈述,事发时有相应的视频资料,申请人多次申请查看未果,意见书也未记载交警部门提交该份关键的视频资料,请再次鉴定时来格要求交警部门提供视频资料,以便更准确无误地鉴定意见。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

申请人: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系____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____。

我作为____案被告人____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____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____人民法院对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申请人会见被告人时,发现其逻辑非常混乱,表述不清,七拼八凑,答非所问,异于常人;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____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____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____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重新鉴定精神病申请书篇十七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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