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协议书 文物委托管理协议(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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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文物协议书一

肇庆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岭南文化发祥地,有着2200多年的悠久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境内文物古迹众多。为更好地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我市历史文物,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名城的优秀文化,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肇庆市博物馆新馆,新馆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计划投资1.96亿元,拟于20__年建成开放使用。肇庆市博物馆新馆的建设目标为国家一级馆,需要不断增加和丰富馆藏文物,而我市相当部分的文物散落于民间,没有得到规范有效的保护,也没有借助博物馆平台向世人展示,亟需社会各界支持。为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为肇庆市博物馆新馆捐赠文物。具体捐赠细则如下:

以捐赠人自愿为原则,以文物合法为前提,充分体现捐赠人“关爱文博事业、奉献和谐社会”的意愿。

(一)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无偿捐赠文物;

(二)征集:对珍贵文物持有者以自愿出售为原则,经鉴定,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三)借展:对高价值珍贵文物持有者以自愿出借展览为原则,文物持有者与肇庆市博物馆签定借展合同,文物产权归文物持有者,展览期间的安保、展示、保管由肇庆市博物馆负责。

对于所有捐赠的实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捐赠人及捐赠物品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形式公布,举办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文物收藏证书。对捐赠的文物标注明捐赠者姓名、身份、个人照片、实物内容等信息。并对有重要贡献的捐赠者,我们将以展架冠名、刻芳名碑、登报鸣谢、印制纪念册等方式回报您的恩泽。

众人拾柴火焰高,一分一物都是爱。肇庆市博物馆建设需要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您的义举将托起见证历史、惠及子孙的千秋功业,我们热切期待您的参与和支持!

捐赠工作联系人:程小姐、梁小姐

电话:0758-2202221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江滨路阅江楼。

肇庆市博物馆

20xx年5月

推荐文物协议书二

参观完武当博物馆,我清楚地认识到: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随着武当山的知名度日益提高,来武当山游览的人也与日俱增,武当文物的保护不容忽视。

星期天是个好天气。阳光普照,蔚蓝的天空中飘着朵朵锦花般的云彩,真是个旅游的好天气呀!我怀着愉悦的心情,来到武当山五大景点之一——南岩宫。

南岩,素来有“悬崖上的宫殿”之美称。我顺着古神道,穿过老虎岩,来到了南岩宫门前。巍峨的大门、朱红的墙壁、石青的梁柱……一切都显得那么神秘。咦,这是什么?我好奇地盯着墙上用石块刻写的一行字:“某某到此一游”。我愤怒极了,不由地骂道:“破坏文物的家伙,太可恶了!”很多游客围过来观看,只听那议论声不断:“太可恨了!”、“这个挨千刀的败家子!”、“太不文明了,这个破坏文物、破坏我们国宝的糊涂蛋,怎么能这样做”……

我又仔细地查看,发现有很多地方都有类似这种情况,甚至有着几百年历史的石碑及端坐在那儿的菩萨,都有人在上面乱画乱刻。我愉悦的心情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那满腔的怒火,可气啊,可恨啊,可悲啊1我真恨不得变成一个警报器,一有人破坏文物,我就报警,让警察惩治那些破坏文物的家伙。可惜不能,所以,我只能向人们提出建议:不管你是什么人,来到武当山,观赏文物时一定要做一个文明游客,不要破坏文物。这些文物都是劳动人民用血汗和智慧创造的宝贝,不仅是武当人的宝贝,而且是全中国人、全世界人的宝贝。我们每一个武当人,每一个来武当山的游客都应该自觉地保护武当山的文物。

我希望每一个武当人要自觉地保护武当山的文物。武当山不仅是我们的宝藏,更中我们美好的家园。如果我们自己不好好保护我们的文物,那么还有谁会自觉保护呢?

我希望每一位叔叔、阿姨、爷爷、奶奶要自觉地保护武当文物。你们要比我们中小学生更懂得文物的珍贵与重要,你们应该做我们的榜样,而且教育子女积极地保护文物。

我希望每一个懂事的未成年人自觉地保护文物。我们每一个学生受过教育,保护文物的意识应该比成人更强,保护文物的态度应该比成人更积极。我们应该做到不攀爬文物,不在文物上乱刻乱划,注意防火。如果发现有人破坏文物,及时制止或举报。利用课外、课余时间,积极地向身边的人宣传文物保_,号召人们保护好文物。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长辈们、同学们,积极行动起来,保护好武当文物,让武当文物更好地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

推荐文物协议书三

回北京后,无意中看了一个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很有感触,仿佛乱如麻的思绪逐渐下沉清晰,心中的郁结也逐渐散开,使心性变得更宽广而包容。毕竟看到那些在故宫工作的人,会觉的这个世界上每个岗位都有着存在的意义。

红墙琉璃瓦,一方小院有鸟有绿叶,风吹藤架枝叶晃,还能采摘皇家沃土孕育的天然果子,在故宫这样的工作环境仿佛与世隔绝,如同穿越,把浮躁都关在了城墙外。

看这个纪录片突然很羡慕这些工作人员,可以踏踏实实的做点东西。不过,也要耐得住寂寞。很佩服在故宫工作的年轻人,将心性打磨地与岁月相契合。

古都有多个,但唯独京城却这么有韵味。经历风雨雷电、兵荒马乱,故宫的存在,有时会觉得像一个奇迹。

再回想曾看过的那些几m几kb的小说,刷了一本又一本,穿越、宫斗、虐恋,现在的人揣摩着古人的爱恨情仇,掩埋的岁月有增添了神秘感。每看一本就回不过神。

有一个朋友,季仔,特别喜欢故宫,也来北京工作了,虽然加班挤占了她的生活,好在情怀未曾磨灭。

纪律片有两个镜头印象比较深,一个是叫东歌的工作人员骑着自行车穿行在周一闭馆没有人的大殿前;还有一个是,工作人员早起开门时,庭院伫立着一只猫,也许有着皇家血液。

文物修复除了沉淀下来的性格,最重要的还是专业知识的运用,甚至还要很多学科的综合,真心觉得自己知道的太少。虽说术业有专攻,但自己的专业和现在学到的本领真是一塌糊涂。

看到评论很多人再说匠人精神,联想到了日本,自愧不如。

虽然我还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想从事什么,但是每个阶段能沉下心思去学习,应该总会找到喜欢的吧。

心绪乱时,会再看一遍。

推荐文物协议书四

刚从故宫旅游回来,便看了这部朋友推荐的纪录片。

介绍这一纪录片的文章中提到,故宫里的几个师傅曾经想让纪录片的制作人员删除一些太生活化的画面,比如说师傅之间互相的调侃,师徒之间扯个大帘子,接下树上摇下来的水果等等画面。师傅们觉得这些画面显得他们太不专业了。纪录片的制作人员执意留下了这些画面,而个人觉得,这些画面反而是这部纪录片最精彩的部分。

当师傅们在树下接水果,或者是在念叨谁抢走了种树的地盘时,感觉他们就像故宫里的主人;他们半只脚踏在过去,在沉寂了千百年的文物上凝固自己的心血,却又用着现代性的话语,做着与现代社会各个不符的悠闲事情——亲手从大院里摘水果。他们好像和这个世界的浮躁和繁华隔离, 一心活在自己的世界中。

然而,他们的生活当然不是完全远离现今的;毕竟他们杰出手艺的观赏者,还是现代的人们。是那些打着缤纷的雨伞,举着大喇叭,在故宫喧喧闹闹,吵吵嚷嚷的人们。

文物修复后,展出的时间只是一小段;甚至,就如修复钟表的师傅所感叹的,花了那么长时间修好了钟,它们在展览的橱柜里还是一动不动。这些师傅所关注的细节,这些师傅所倾注的心血,恐怕是大多数游人,那些在文物面前用手机拍照3秒便匆匆赶往下一秒的人,所感受不到的。

因此,这个纪录片所传达的古典情怀,则更让人感叹和钦佩。故宫里的师傅大多一辈子都在修文物,他们想象文物的作用,想象当时的画面,让自己穿越到那个时代,模仿当时的技艺对文物进行修复。

之前,曾经和朋友讨论过,对于这种现代社会已经不需要的东西,是否还有保护的价值呢?

这个回答,恐怕因人而异。但起码在观看这种纪录片后,再去欣赏文物时,佩服于它们的价值和它们所搭载的那个时代。

推荐文物协议书五

全体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历届校友及社会各界朋友:

河南城建学院是我省唯一一所城建类本科院校,历经30多年的风雨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办学水平、彰显办学特色,营造浓厚的城建文化氛围,增强城建文化软实力;学校决定建立城建博物馆。城建博物馆集建筑类文物收藏与保护、陈列展览、教学、科研、育人为一体,能够更好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建筑文化,培育具有时代精神的建筑理念,积淀城建文化底蕴,塑造高水平城建大学的灵魂。

城建博物馆是我校十三五期间的重点建设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开始,亟需大家的关注、参与和支持。为此,我们呼吁广大教职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全体在校学生、历届校友和热心城建事业的社会各界朋友为我校城建博物馆捐赠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建筑类各种木作、土作、石作等老式工具、建筑材料加工的老式工具、建筑构件、老物件及相关物品。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建筑类历史文献、建筑经典书籍、建筑堪舆著作、施工图纸、图画、老照片等。

(三)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建筑构件的模型、复制品。

(四)农耕时代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

(五)捐赠物的历史年代为上世纪80年代以前即可。

(上述物品详细分类及参考名目见附表)

捐赠物必须为合法持有。以捐赠人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捐赠人“支持城建、关心教育,关爱文博”的意愿。

(一)无偿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无偿捐赠,捐赠物由校城建博物馆永久收藏。

(二)有偿捐赠:捐赠者所捐赠的文物(或老物件)有较高收藏价值,数量和品种较多,经专家鉴定,学校将给予捐赠者一定奖金。

(三)征购: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经专家鉴定,以合理的价格学校对文物(老物件)行收购;物品收藏人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我校城建博物馆。

(四)借展:物品持有者与校城建博物馆签定借展合同,物品产权归文物持有者,展览期间的安保、展示、保管由城建博物馆负责。展期结束后,我校负责退还。

(五)寄存:物品持有者以自愿寄存的方式,将物品寄存我校城建博物馆,物品产权归其持有者,存取自由,寄存期间的安保、展示、保管、维护由我校城建博物馆负责。

(六)欢迎广大师生、离退休老同志、历届校友和社会各界朋友向我校提供城建类文物(老物件)线索。提供者可将文物照片和文字信息发至pgylhd@,同时电话(13937593179)告知。

(一)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所捐文物(老物件)价值较高或批量捐赠,学校将把捐赠者载入城建博物馆馆史。对批量捐赠有价值文物者学校举办捐赠仪式。

(二)对捐赠和征购的文物(老物件)注明原所有人的姓名、身份、地址、个人照片等信息,留下永久纪念。

(三)城建博物馆对所有捐赠的物品,将详细造册登记,拍照编码、妥善保管,精心维护、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全体教职员工:建设城建博物馆是我校进一步增强内涵建设、提升文化底蕴、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请您献出一份力量。

在校大学生:建设城建博物馆是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成长成才环境,请您积极支持、参与此项事业,为母校留下美好的记忆。

离退休老同志:您已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付出了较大的心血,办好城建博物馆还需要您再出一把力,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学校的发展再立新功。

历届校友:多年来您情系母校,为母校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建设城建博物馆还需要您的关心支持,为学弟学妹们的成长进步奉献爱心和力量。

社会各界友人:感谢您对河南城建学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办好我校城建博物馆还需要您伸出援助之手,众人捧柴火焰高,让我们携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心系城建,捐赠文物;传承文明,泽被后人。捐赠不分多少,善举无论先后,贵在有份爱心。城建博物馆建设需要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您的善行义举将托起见证城建历史、传承建筑文明、惠及城建学子、恩泽后世子孙的千秋功业,我们热切期待您的参与和支持!

捐赠工作联系人:卢老师

电话:13937593179,18537508561

地址:河南城建学院行政楼五楼509室

河南城建学院城建博物馆(筹)

20xx年6月1日

推荐文物协议书六

宁都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的保护好孙中山先生的始相祖司《孙誗祠》,使宁都县增加一处有份量的旅游景点。提升宁都县的知名度进而促进宁都县的经济发展,我们拟对《孙誗祠》进行修缮,申请的理由和方案如下;

唐东平侯《孙誗祠》位于江西省宁都县城南,始建于北宋祥符年间,至今已有千年历史。该祠堂是宁都县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历史文物古迹,是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祖祠,这里孕育了宋代著名的“孙氏五贤祠”:孙长孺、孙立节、孙勰、孙勋、孙登龙。该祠存有极高文物价值的{孙氏五贤祠记}碑刻,它由元代集贤侍读学士吴澄撰文,大书法家赵孟(兆页)书写。也有苏文忠公所作《刚说》。历史上宁都县城的梅江镇,曾一度名为“五贤镇”;不仅如此,还涌现了众多的社会贤达,流传着孙氏后裔许多美好的传说和故事,足见“孙誗祠”,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价值,是难得的不可移动的古文化遗存。它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和人文文化的研究价值。现已破败不堪,鉴于此,我们拟将对“孙誗祠"进行抢救性修缮。

一、对现存古建进行修缮,恢复《孙誗祠》原貌。

二、重新恢复原有《孙氏五贤祠记》碑刻。

三、增设孙中山革命文物陈列馆。

四、陈列《中华乐安孙氏通谱》及孙誗后裔支谱,重点是孙中山的世系宗谱。

五、对围墙,道路进行整修,绿化。

六;资金筹集,依县政府“谁出资,谁受益”的政策原则。资金自筹。

满足上述条件后,我们将依《文物保护法》,申请把孙誗祠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此申请,请批示。

世界孙氏宗亲联谊会

x年xx月xx日

推荐文物协议书七

为加强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管,提高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有序、高效地组组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

(一)发生的重大事件造成的后果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二)虽不属于重大事件,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实质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总指挥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均由总指挥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二、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设立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文物执法督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姜彪担任,应急电话:。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替补。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首位,细致排查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工作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加大宣传普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知识的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管理及使用单位自我防护意识。

(二)依法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属地负责:处置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快速反应:各市(州)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是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决策领导机构。

(一)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按照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确定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3.加强与国家文物局、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及处理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五、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管理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救援力量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2.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拟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组织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物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文物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4.组织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物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预警支持系统

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所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六、信息报送

(一)基本原则

1.迅速。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管理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2小时。

2.真实。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

3.全面。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喜忧兼报。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二)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四)指挥和处置

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五)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七、后期处理

(一)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伤亡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的经济补偿,协助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事件处理结束后,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起草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

(三)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处置预案。

八、附则

(一)本预案是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二)本预案由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复审和修订。

(三)本预案由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文物协议书八

第八条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难以继续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该文物属于国有的,应当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非国有的,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将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有关工作档案和资料移交调整后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就近设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改造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涉外拍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两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被盗、失火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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