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 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看(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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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精)一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明材料______件。

关于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精)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申请________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______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万元的现金,而________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_______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_____________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______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___________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______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__________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开发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精)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        建筑事务所建筑师,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公关公司员工,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不服        市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        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两天;

三、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为        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        现年    岁,已超过    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        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人民币    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        在        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为        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        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        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

1.该协议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    年    月    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下所写,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

2.即便法官认可该约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并未完成。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现被告正式撤销对原告的赠与。

3.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仅同意就婚后还贷的部分依法补偿给原告。

4.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原审被告)又补充了父母证言和出资证明,以证实该房屋系        与父母共同投资,其父母享有投资份额,父母不知道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夫妻财产约定理应无效。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定为赠与行为。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房屋就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做任何论述和考虑,只是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文写到赠与的应付义务及条件为“        ,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结永好,特此为证。”即赠与是以婚姻和睦存续为条件。

但实际情况为原告方父母于    年开始变本加厉干预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时原告在    月(婚后不到    年)率先提出离婚,并于其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违背该赠与约定的所附条件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3、17和18,可以证明        父母曾向房屋出资人民币    元。该人民币    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确写道“        ,吾辈幸甚,当思父母扶助之恩,一丝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当时明确签字,对于被告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享有权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认可。

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判决书第6页),既然认为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父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平,对此,        在提交证据13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现最高院对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债务范围内,但是一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三十万的利息,导致在        应给付        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十五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息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精)四

上诉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银座金钻3001.(原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谰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第一工业区a栋二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诉人:河北美航电池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法定代表人;张;上诉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河北美航电池有限公司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2)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x2)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依法移送上诉人原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揽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第一, 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本案实质上是加工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纠纷状中提及的。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提及的“名为加工合同,实为购销合同”,也就是双方签订的《产品代加工合同》属于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第二, 在同一个标的上,与既有生效法律文书冲突,一审管辖审理将会导致国内法院判决裁定互相打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诉人基于《产品代加工合同》,于x年5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为案由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诉人分别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产品代加工合同》是购销合同,均被驳回。见证据()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裁定书,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号号民事裁定书,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产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一审法院认定《产品代加工合同》是买卖合同,把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的纠纷视为买卖合同纠纷加以管辖,显然是错误的。

恳请贵院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关于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精)五

异议申请人:,,。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绥棱林执字第14-5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和执行。 x年9月24日,异议人申请人与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1、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卖给异议申请人;2、三处商服总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壹仟陆佰柒拾玖元整,异议人已经将房款全部交齐;3、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在房产部门已经登记备案。

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已经和被异议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并没有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是有效的合同。通过该合同,贵院查封的上述三处房产应当属于异议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贵院的查封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查。

此致

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2、交房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3、备案于房产处标识为异议人房屋的照片影印件一份;

4、证人证言一份;

5、物业费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6、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关于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精)六

申请人:曹,男,汉族,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重庆市xx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精)七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

……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 年 ———— 月 —— 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关于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精)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申请________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______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万元的现金,而________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________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_____________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______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___________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______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____法人民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开发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判决异议申请书提交给谁(精)九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民法院(20__)楼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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