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矛盾化解申请书模板通用(优秀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16: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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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在写总结之前,要对所总结的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确定总结的重点和要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音乐推荐和乐器学习资源,供大家借鉴和学习。

多元矛盾化解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一

担负全街道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调处化解、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主导、协调作用。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系列安排部署,积极促进本辖区各类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增进社会和谐。

2、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计划、目标管理、日常检查和督导考评等办法,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并做好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

3、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调处化解,及时消除苗头隐患,减少不和谐因素。

4、督促指导村居(社区)及有关部门、行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站(室),制定完善多调对接的流转交办等制度,落实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化解责任。

5、加强矛盾信息预警,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上报各类矛盾纠纷。对上报的矛盾纠纷坚持分类整理、分析研判、分流交办、随时化解。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资源,合力进行化解。

6、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

总结。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新举措、新成效,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炼形成好的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予以推广实施。

7、定期组织辖区内干部群众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重要意义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农村工作考核和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矛盾化解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加强对各部门矛盾化解工作的督查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矛盾纠纷化解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民转刑案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直至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多元矛盾化解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二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规范我乡矛盾纠纷调处及信访突出问题的处理,按照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构建调解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和系统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灵、发现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则,健全完善乡、村(居)二级综治中心调解组织网络,依照“三色预警、分级处理”工作机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工作目标,全面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成立棕坪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乡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治中心,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统筹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调联动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汇总、分析研判、分流交办、督办督导、考核通报等工作;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经验总结及推广工作;完成县综治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总支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村综治中心,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选齐配强领导小组成员。开展好矛盾纠纷摸排登记、分析研判、调处化解及信息上报等工作;按时完成乡综治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设立网格调解组织。以自然组、小区(楼院)等为基本单位,合理划分网格,在网格中设立调解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预警、分级处理”制度。

1.三色预警。对受理登记的矛盾纠纷,分红、黄、蓝三色分类预警。将“不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类矛盾纠纷”定为蓝色。将“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纠纷”定为黄色。将“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非访、极端案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定为红色。

2.分级处理。矛盾纠纷由同级综治中心分色预警后,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调处。

(1)村(居)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蓝色的,由村(居)网格包保干部组织网格调解员化解;属于黄色的,由村(居)主要领导组织调委会化解;属于红色的,由乡(镇、街道)挂帮村领导组织化解。化解成功的办结归档,确实不能化解的,经村(居)总支书记签字后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2)乡综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蓝色的,由乡综治中心组织化解或以“交办”形式交由属地村(居)化解;属于黄色的,由乡综治中心明确分管行业或挂帮村领导组织化解;属于红色的,由乡党委主要领导组织化解。化解成功的办结归档,确实不能化解的,经乡党委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综治中心。

(一)强化认识,履职尽责:矛盾纠纷调处及突出信访问题的处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各村书记主任、部门负责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细化工作措施,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各级干部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做一个调解矛盾纠纷及解决信访问题的能手。

(二)坚持调解原则:矛盾纠纷调处及信访突出问题的处理坚持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疑难事不出乡,不发生因纠纷调处不及时上升为刑事案件,不发生问题未及时处理而发生到县到市到省进京的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严格依法调解,规范调解过程。调解矛盾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结合民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必须有书面调解协议书,重大矛盾纠纷必须具备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突出信访问题,除具备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外应具备建议意见书。调解或未调解的矛盾纠纷实行日登记、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记内容详实,分析问题要切合实际,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体。

(四)坚持分级调解,规范调解秩序:发生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后实行三步调解法:第一步由管辖的村或部门按照第三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介入进行初始调解,调解成功的纠纷或信访突出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调解卷宗交综治中心备案;第二步针对第一步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由村和挂村领导联系涉及纠纷或信访突出问题的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纠纷或信访突出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调解卷宗交综治中心备案;第三步针对第二步调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信访突出问题由挂村领导签字审核后交乡综治工作中心,由乡综治工作中心主任组织政法及相关部门联合调解。

(五)强化督促管理:乡综治工作中心接到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按本处理办法分级调解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解决问题村、单位进行初次调解,并要求相关村或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乡综治工作中心,乡综治中心对二步调解未成功的矛盾纠纷及信访问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建议意见书等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补齐相关材料。

(六)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乡综治工作中心对矛盾纠纷调处和突出信访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对违反本办法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1.对群众到综治工作中心或乡领导反映的矛盾纠纷。

及突出信访问题,经核实各村、单位未作处理或不了解情况的进行全乡通报批评。

2.对矛盾纠纷调处或处理不及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

件的或出现到县到市到省进京上访的取消该单位或村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不称职处理,同时交纪检监委追究相关责任。

3.对矛盾纠纷未调处或调处不及时酿成严重刑事案。

或群体性上访的,由乡纪委按干部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政法机关追究责任。

多元矛盾化解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近年来,我市坚持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作为平安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扎实有序推进,特别是中央提出继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后,市县区积极探索创新试点,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化解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纠纷解决在诉前,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水平明确提升。“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四级七天”等矛盾纠纷调处法,为全市、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制机制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

一、抓阵地建设,搭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平台。借鉴和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综治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建设的规模、打造标准、功能定位、人员配备、运行模式等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设标准。至目前,市县(区)乡村四级综治中心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依托综治中心建设的全链条矛调中心同时成型,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精细化、动态化服务管理,在维护稳定、化解矛盾、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抓运行管理,提升矛调中心实战化运行质效。依托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建设,按照“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行“中心吹哨、部门报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集中设置群众诉求服务窗口,开门接待群众来访,形成窗口集中接待、分级转办、集中化解、跟踪督办落实的“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模式,打造信访矛盾纠纷集中受理调处化解新平台,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合力。今年以来,全市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074件,化解3013件,化解率为98%,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目标,彻底扭转了各类案件只增不减的局面,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三、抓制度落实,助推矛调中心规范化运行。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工作例会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应急联动制度、网格化管理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相关制度,确保各级矛调中心严格用制度管人、流程管事,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现调解工作制度化运行、高效化服务,为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等工作有效落实提供了制度支撑。

向审前调解中心分流案件1970件,调解成功率为56.92%;

向专业化审判团队分流案件6353件,结案3293件,结案率为51.83%。

五、抓机制创新,加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一是矛调中心建设以点带面。**县健全完善“112188”多元化解组织体系和“行调、访调、诉调、检调、联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全市率先建设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充分发挥“两个分中心一个调委会和八个分调委”职能作用,联合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目前,矛调中心建设已纳入全市“三中心一网格”建设统筹推进、全面投入使用。二是“中心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深入推广应用。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赋予综治中心“矛盾联调”功能,实行“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工作制度,统筹调度各职能部门力量,采取“大调解”联调模式现场调处矛盾纠纷,有效疏导群众负面情绪,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已成为全市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设的旗舰做法。三是基层解纷做法成果丰硕。**区法院深入挖掘“枫桥经验”精髓,积极探索“三治”融合路径,实施“三次分流”、强化“七个支撑”改革,破解了案多人少的突出难题,实现了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办案效果“三提高”的目标。**县创新推行矛盾纠纷“四级七天”调解工作法,融合运用“情理法诉”“一庭三所联动+”等多元解纷模式,切实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多元矛盾化解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四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多种手段,构建非诉讼多元化解综合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兴化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兴化市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对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积极拓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途径,突出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强化多方参与、联调联动,整合各种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职能和资源,构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平台,努力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断提升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工作的群众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度。

弘扬戴南精神,围绕在全市争第一的目标,高起点规划、高要求落实、高标准推进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发挥诉与非诉多元化解纠纷优势,聚合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资源力量构建覆盖镇、村两级的工作网络,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职能,完善诉调、公调、检调、访调、援调对接机制,建立全面覆盖民事、商事、行政等领域的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合理配置纠纷非诉讼化解资源,强化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衔接、联调联动,丰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的要求,依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村(居)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立“非诉讼服务中心”,作为非诉讼案件一站式受理平台;有效整合司法、综治、信访各项非诉讼纠纷化解职能,根据当事人法律服务要求,明确非诉讼化解受理范围,并进行分流、指派、化解,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

(一)镇级实体平台:。

1.镇非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在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置受理登记、引导分流、调解处置、协调督办等四个岗位。非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图、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人员信息上墙。主要受理、化解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指导村(居)人民调解组织,通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等,及时向上级汇报纠纷化解情况;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结合村(居)级平台上报情况,掌握辖区内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报告重大不稳定因素。

2.村(居)非诉讼服务站依托村(居)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居)民间纠纷,结合网格化管理,定期对本村(居)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査,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处置。针对本村(居)多发、易发纠纷,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与宣传。

3.网络平台:依托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和社会治理网络,以12348江苏法网(http://)为载体,融合法润民生微信群、调解微信群、调解小助手等多个线上渠道,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案件网上受理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办理非诉讼纠纷化解事项。

4.热线平台: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有效衔接,实现数据、信息即时录入、一体汇总、统筹办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分流中心网络系统转送相关承办单位。建立纠纷案件接案建档、咨询告知、分流指导、办理工单等制度,确保群众纠纷化解诉求接诉即办。

(二)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

坚持统一接案,整合各类实体、网络、热线“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受理平台,对单位、企业、个人申请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商请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续,确保所有案件应立尽立。

2.研判分流程序。

根据案件类型、性质、诉求和涉案主体,依法依规分析明确案件管理层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进行案件分流,平台能够直接办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办理的,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引导办理。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项目清单,为当事人提供纠纷化解途径、化解方法、法律知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释和指导。

3.调解前置程序。

对适宜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依纠纷性质类型,由平台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可以引导其另行提起诉讼。

4.动态调整程序。

根据纠纷化解具体情况,分析纠纷发生发展趋势,动态调整最佳非诉讼化解方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全业务、全流程的指导和帮助。终结非诉讼化解程序之前,应当经过协调督办岗位的综合研判,方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法定途径单位。

(三)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预防排查化解机制。

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按照村(居)每周,镇、行业每半月的要求,开展“滚动式、拉网式”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处置快。

2.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清单制度。

根据群众纠纷化解服务需求,围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建立非诉讼化解基本项目清单,对办事涉及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层级、办理主体、条件流程、证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统一规范,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据服务清单,准确告知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来解矫纠纷,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程序,阐明非诉讼化解机制相对诉讼解决的优越性,引导其作出合理选择。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非诉讼方式和调解结果。对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不成功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包括诉讼在内的其它法定的纠纷化解途径。

4.机构人员名册制度。

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非诉讼纠纷化解类别,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组织纳入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建立健全调解员选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取专业素养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同时吸纳乡贤、法律工作者等充实人员名册,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构、组织或人员化解纠纷。

动员当事人将非诉讼方式作为化解纠纷的首选,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途径解决纠纷。梳理好非诉讼化解纠纷各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穷尽非诉讼手段后仍然无法化解纠纷的,引导其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6.纠纷综合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

强化纠纷化解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积极对接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构建协调合作机制,参与化解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纠纷化解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完善委托调解、督促履行、司法确认、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确保诉调、纪调、公调、检调、访调、援调等对接机制高效运转。

镇平台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纠纷,村(居)平台重点化解简易纠纷。进一步细化村(居)网格单元,明确网格责任主体,健全和完善网格内纠纷信息采集、报送处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基层网格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各单元的实时沟通和信息共享,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时效性,实现简易纠纷边发现、边化解,纠纷信息苗头处置在早、处置在小,不扩大、不上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8.司法确认程序制度。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矛盾纠纷预警硏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非诉讼纠纷化解各平台和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矛盾纠纷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意见,并及时报告镇非诉讼服务中心,为镇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一)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市《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二)制定完善戴南镇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根据市《实施方案》,结合戴南镇实情,突出重点,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强、时序进度明确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

(三)成立非诉讼服务中心。依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成立,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明确非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工作流程等。

(四)为非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辟专区作为非诉讼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设置各种醒目标志,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人员等内容。

(五)建立完善非诉讼服务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定期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工作对接、分析研判、会商会办、信息共享、考核评价等系列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组织开展非诉讼服务工作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特别是要发挥12348法律服务队、“一村(居)一顾问”以及“法润民生群”等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非诉讼服务的七种形式以及服务优势,让利用非诉讼方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习惯。

(七)组织开展非诉讼服务专题业务培训工作。聘请熟悉非诉讼服务的专业人员,重点对非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矛盾调解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全员培训,让他们熟悉业务属性、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等专业知识,便于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实体化运作阶段。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健全制度机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进行实体化运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构建非诉讼多元化解综合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戴南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副组长由政法书记、政法委员担任,成员包括司法、综治、信访、公安分局、法庭、检察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具体负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开展,研究解决在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

加大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的宣传推介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通过非诉讼化解机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引导群众将非诉讼方式作为纠纷化解的首选。

(三)突出队伍建设。

加强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精心挑选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善于做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充实进队伍。加大非诉讼纠纷化解业务指导,组织开展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定期培训,通过集中辅导、案例评析、旁听陪审等多种方式、多种维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专业化水平。

(四)强化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保障力度,将线上平台开发维护、线下平台运行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和社会公益相结合的方式,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将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指标体系。对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不力、贻误处置时机或者工作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不断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成效。

多元矛盾化解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五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集合9篇,欢迎品鉴!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总局和管局关于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总局和管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综治协调、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原则,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切实提高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突出党委主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党委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意见,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主体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二)发挥综治小组组织协调作用。综治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细化工作职责,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力量,做好各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及四个委员会建立工作。

(三)完善“四个委员会”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进一步完善健全“四个委员会”工作职责,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委员会、交通事故处理委员会、涉法涉诉委员会的主体部门及相关职责,抓好矛盾纠纷案件的归口调解处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司法分局、法庭和工会等部门建立劳动仲裁委员会,明确组织机构及成员,并积极做好辖区内劳动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及稳控工作。医疗部门要与司法分局、法庭和卫生等部门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辖区内医疗纠纷调解、化解及稳控工作。交警中队要与派出所、交通科和法庭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辖区内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化解及稳控工作。政法委要与法庭、司法分局和纪委等部门建立涉法涉诉委员会,积极做好辖区内涉法涉诉调解、化解及稳控工作。

充分发挥“四个委员会”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积极将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集中排查调处与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专题研究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矛盾纠纷要逐一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限期办理。

(二)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依托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调解室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重点企单位,依托党支部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类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调解法。一般情况下,对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调解工作室、办事处党总支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层次的调解,每个层次一般进行三次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三)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立足有关部门职责,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扎实做好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房产科要妥善调解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矛盾纠纷;人社科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等机制;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国土资源科要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不动产交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民政局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依法调处养老、低保、优属、收养、监护等纠纷;环保科要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纠纷。其他部门要依据职权,坚持解决问题导向,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发挥信访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源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要建立信访与诉讼、非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有机衔接制度,将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

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涉及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共青团要依托共青团的组织网络和体系,着力抓好共青团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对青少年合理利益诉求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联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着力加强“巾帼调解室”、“妇女儿童维权站(室)”建设,协助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

(一)联席会议机制。由综治办牵头,由司法分局、派出所、国土资源科、计生办、民政局、医院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遇到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综治办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领导,指定责任部门,靠上进行解决。

(二)排查研判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调解专家,对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

(三)效力保障机制。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

(一)加强领导。农场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的协调调度、分析研判、监督落实。

(二)严格考核问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政法综治重点工作,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

(三)广泛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节”的理念,要及时挖掘发现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宣传,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规范我乡矛盾纠纷调处及信访突出问题的处理,按照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构建调解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和系统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灵、发现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则,健全完善乡、村(居)二级综治中心调解组织网络,依照“三色预警、分级处理”工作机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工作目标,全面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成立棕坪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乡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治中心,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统筹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调联动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汇总、分析研判、分流交办、督办督导、考核通报等工作;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经验总结及推广工作;完成县综治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总支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村综治中心,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选齐配强领导小组成员。开展好矛盾纠纷摸排登记、分析研判、调处化解及信息上报等工作;按时完成乡综治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设立网格调解组织。以自然组、小区(楼院)等为基本单位,合理划分网格,在网格中设立调解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预警、分级处理”制度。

1.三色预警。对受理登记的矛盾纠纷,分红、黄、蓝三色分类预警。将“不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类矛盾纠纷”定为蓝色。将“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纠纷”定为黄色。将“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非访、极端案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定为红色。

2.分级处理。矛盾纠纷由同级综治中心分色预警后,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调处。

(1)村(居)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蓝色的,由村(居)网格包保干部组织网格调解员化解;属于黄色的,由村(居)主要领导组织调委会化解;属于红色的,由乡(镇、街道)挂帮村领导组织化解。化解成功的办结归档,确实不能化解的,经村(居)总支书记签字后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2)乡综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蓝色的,由乡综治中心组织化解或以“交办”形式交由属地村(居)化解;属于黄色的,由乡综治中心明确分管行业或挂帮村领导组织化解;属于红色的,由乡党委主要领导组织化解。化解成功的办结归档,确实不能化解的,经乡党委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综治中心。

(一)强化认识,履职尽责:矛盾纠纷调处及突出信访问题的处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各村书记主任、部门负责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细化工作措施,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各级干部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做一个调解矛盾纠纷及解决信访问题的能手。

(二)坚持调解原则:矛盾纠纷调处及信访突出问题的处理坚持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疑难事不出乡,不发生因纠纷调处不及时上升为刑事案件,不发生问题未及时处理而发生到县到市到省进京的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严格依法调解,规范调解过程。调解矛盾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结合民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必须有书面调解协议书,重大矛盾纠纷必须具备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突出信访问题,除具备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外应具备建议意见书。调解或未调解的矛盾纠纷实行日登记、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记内容详实,分析问题要切合实际,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体。

(四)坚持分级调解,规范调解秩序:发生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后实行三步调解法:第一步由管辖的村或部门按照第三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介入进行初始调解,调解成功的纠纷或信访突出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调解卷宗交综治中心备案;第二步针对第一步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由村和挂村领导联系涉及纠纷或信访突出问题的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纠纷或信访突出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调解卷宗交综治中心备案;第三步针对第二步调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信访突出问题由挂村领导签字审核后交乡综治工作中心,由乡综治工作中心主任组织政法及相关部门联合调解。

(五)强化督促管理:乡综治工作中心接到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按本处理办法分级调解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解决问题村、单位进行初次调解,并要求相关村或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乡综治工作中心,乡综治中心对二步调解未成功的矛盾纠纷及信访问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建议意见书等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补齐相关材料。

(六)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乡综治工作中心对矛盾纠纷调处和突出信访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对违反本办法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1.对群众到综治工作中心或乡领导反映的矛盾纠纷。

及突出信访问题,经核实各村、单位未作处理或不了解情况的进行全乡通报批评。

2.对矛盾纠纷调处或处理不及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

件的或出现到县到市到省进京上访的取消该单位或村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不称职处理,同时交纪检监委追究相关责任。

3.对矛盾纠纷未调处或调处不及时酿成严重刑事案。

或群体性上访的,由乡纪委按干部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政法机关追究责任。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多种手段,构建非诉讼多元化解综合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兴化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兴化市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对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积极拓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途径,突出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强化多方参与、联调联动,整合各种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职能和资源,构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平台,努力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断提升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工作的群众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度。

弘扬戴南精神,围绕在全市争第一的目标,高起点规划、高要求落实、高标准推进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发挥诉与非诉多元化解纠纷优势,聚合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资源力量构建覆盖镇、村两级的工作网络,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职能,完善诉调、公调、检调、访调、援调对接机制,建立全面覆盖民事、商事、行政等领域的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合理配置纠纷非诉讼化解资源,强化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衔接、联调联动,丰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的要求,依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村(居)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立“非诉讼服务中心”,作为非诉讼案件一站式受理平台;有效整合司法、综治、信访各项非诉讼纠纷化解职能,根据当事人法律服务要求,明确非诉讼化解受理范围,并进行分流、指派、化解,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

(一)镇级实体平台:。

1.镇非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在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置受理登记、引导分流、调解处置、协调督办等四个岗位。非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图、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人员信息上墙。主要受理、化解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指导村(居)人民调解组织,通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等,及时向上级汇报纠纷化解情况;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结合村(居)级平台上报情况,掌握辖区内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报告重大不稳定因素。

2.村(居)非诉讼服务站依托村(居)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居)民间纠纷,结合网格化管理,定期对本村(居)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査,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处置。针对本村(居)多发、易发纠纷,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与宣传。

3.网络平台:依托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和社会治理网络,以12348江苏法网(http://)为载体,融合法润民生微信群、调解微信群、调解小助手等多个线上渠道,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案件网上受理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办理非诉讼纠纷化解事项。

4.热线平台:与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有效衔接,实现数据、信息即时录入、一体汇总、统筹办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分流中心网络系统转送相关承办单位。建立纠纷案件接案建档、咨询告知、分流指导、办理工单等制度,确保群众纠纷化解诉求接诉即办。

(二)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

坚持统一接案,整合各类实体、网络、热线“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受理平台,对单位、企业、个人申请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商请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续,确保所有案件应立尽立。

2.研判分流程序。

根据案件类型、性质、诉求和涉案主体,依法依规分析明确案件管理层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进行案件分流,平台能够直接办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办理的,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引导办理。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项目清单,为当事人提供纠纷化解途径、化解方法、法律知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释和指导。

3.调解前置程序。

对适宜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依纠纷性质类型,由平台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可以引导其另行提起诉讼。

4.动态调整程序。

根据纠纷化解具体情况,分析纠纷发生发展趋势,动态调整最佳非诉讼化解方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全业务、全流程的指导和帮助。终结非诉讼化解程序之前,应当经过协调督办岗位的综合研判,方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法定途径单位。

(三)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预防排查化解机制。

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按照村(居)每周,镇、行业每半月的要求,开展“滚动式、拉网式”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处置快。

2.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清单制度。

根据群众纠纷化解服务需求,围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建立非诉讼化解基本项目清单,对办事涉及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层级、办理主体、条件流程、证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统一规范,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据服务清单,准确告知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来解矫纠纷,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程序,阐明非诉讼化解机制相对诉讼解决的优越性,引导其作出合理选择。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非诉讼方式和调解结果。对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不成功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包括诉讼在内的其它法定的纠纷化解途径。

4.机构人员名册制度。

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非诉讼纠纷化解类别,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组织纳入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建立健全调解员选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取专业素养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同时吸纳乡贤、法律工作者等充实人员名册,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构、组织或人员化解纠纷。

动员当事人将非诉讼方式作为化解纠纷的首选,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途径解决纠纷。梳理好非诉讼化解纠纷各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穷尽非诉讼手段后仍然无法化解纠纷的,引导其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6.纠纷综合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

强化纠纷化解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积极对接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构建协调合作机制,参与化解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纠纷化解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完善委托调解、督促履行、司法确认、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确保诉调、纪调、公调、检调、访调、援调等对接机制高效运转。

镇平台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纠纷,村(居)平台重点化解简易纠纷。进一步细化村(居)网格单元,明确网格责任主体,健全和完善网格内纠纷信息采集、报送处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基层网格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各单元的实时沟通和信息共享,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时效性,实现简易纠纷边发现、边化解,纠纷信息苗头处置在早、处置在小,不扩大、不上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8.司法确认程序制度。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矛盾纠纷预警硏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非诉讼纠纷化解各平台和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矛盾纠纷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意见,并及时报告镇非诉讼服务中心,为镇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一)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市《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二)制定完善戴南镇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根据市《实施方案》,结合戴南镇实情,突出重点,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强、时序进度明确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

(三)成立非诉讼服务中心。依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成立,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明确非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工作流程等。

(四)为非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辟专区作为非诉讼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设置各种醒目标志,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人员等内容。

(五)建立完善非诉讼服务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定期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工作对接、分析研判、会商会办、信息共享、考核评价等系列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组织开展非诉讼服务工作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特别是要发挥12348法律服务队、“一村(居)一顾问”以及“法润民生群”等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非诉讼服务的七种形式以及服务优势,让利用非诉讼方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习惯。

(七)组织开展非诉讼服务专题业务培训工作。聘请熟悉非诉讼服务的专业人员,重点对非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矛盾调解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全员培训,让他们熟悉业务属性、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等专业知识,便于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实体化运作阶段。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健全制度机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进行实体化运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构建非诉讼多元化解综合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戴南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副组长由政法书记、政法委员担任,成员包括司法、综治、信访、公安分局、法庭、检察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具体负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开展,研究解决在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

加大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的宣传推介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通过非诉讼化解机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引导群众将非诉讼方式作为纠纷化解的首选。

(三)突出队伍建设。

加强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精心挑选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善于做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充实进队伍。加大非诉讼纠纷化解业务指导,组织开展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定期培训,通过集中辅导、案例评析、旁听陪审等多种方式、多种维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专业化水平。

(四)强化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保障力度,将线上平台开发维护、线下平台运行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和社会公益相结合的方式,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将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指标体系。对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不力、贻误处置时机或者工作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不断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成效。

保持整体社会政治和谐稳定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和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8年汉源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要点》(汉多解决方案)〔2018〕1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访问四川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建设大美汉源、区域中心的总体要求,密切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1.坚持解决问题、注意预防的原则。

2、坚持乡村差异、分类指导的原则。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4、坚持共同管理、各方协调的原则。

集中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有效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年度信访总量、异常上访数量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减少;从源头上巩固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提高基层调查和解决突出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和权利的长期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小事、大事、矛盾的工作目标。

1、明确矛盾纠纷排查重点。重点是:因土地流转、农民工工资、涉法涉诉等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社会遗留重点、难点问题;信访老户问题。

2、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排查工作进行分村排查和驻乡单位、站所排查。各村负责组织排查本村内存在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隐患。要健全定期排查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乡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村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逐级汇总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送镇联席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乡综治办要汇总排查结果,并进行跟踪管理。

3、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1)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做好预警防范工作。(2)联合调处机制。乡村负责解决本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责任,分解细化任务。(3)分级调处机制。实行两级调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4)督查指导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调化解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滋事情况。(5)应急处置机制。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问题,要由乡、村组织调解并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乡党委、政府和村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4、加强法治教育和依法处置工作。乡、村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坚持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千方百计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严肃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信访事项尤其是信访老户反映问题的终结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有实质性诉求的问题,当事人不接受办理意见的,应书面告知、引导信访人按程序逐级组织复查、复核。对非正常上访、串联聚集上访等违法上访行为,要加大以《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以图释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实效性。通过召开恳谈会,组织“三个讲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强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三级复核和司法终结后仍坚持过高要求,缠访、闹访的,要依法进行训诫;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进行处理。对受境内外敌对势力资助、支持、操纵的各类“维权组织”及“挑头人物”,要坚决依法打击、果断处理。

乡、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乡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结合工作分工具体抓;党委、政府每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具体措施,明确人员,负责落实排查化解工作任务。对上级交办和本级处理的矛盾纠纷案件,及时反馈、汇报。

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乡党委分情况,将依据《关于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体现。要提前预防信访苗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1、奖惩考核的依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依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专门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绩作为最终奖惩依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奖励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奖励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及时、有效,并规范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成功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规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奖励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2)惩处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现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规范、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公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镇、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社区(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华容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化解。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坚持三调联动、形成合力,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总结我国成功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

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陶伟军为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及其他相关分管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党政负责人、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志辉任办公室主任,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双永华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相应组建班子,压实责任,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共同推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各村参加、群众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多元矛盾化解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六

调查报告与调查报告不同。调查报告因某事如案件、事故、灾难进行调查,然后撰写报告。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要求,我镇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不会留下后遗症。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近年来,我镇发生了多起村小组与企业之间,村小组与村小组之间,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四是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法治泰和、平安泰和的重大举措。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其主体应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而其他调解机构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通过调研,我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矛盾纠纷有70%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我镇的人民调解组织呈现多种形式,有治保会、调委会、妇幼会、心连心说事室等,以各种各样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使不稳定因素得以迅速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维护我镇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则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对我镇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成为我镇社会稳定工作的基石。

但是,我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还存在不足。一是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从事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法律知识不强,依法调解能力较差。据统计,全镇从事人民调解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0岁以下的只有6人,占8%左右。二是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上存在被动,有些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待发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强烈的解决欲望,部分人员存在走过场,做样子,把问题向上级推,从而造成被动局面;三是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完善好奖惩制度,大家干好干坏一个样,对调解工作没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迫切的课题,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要做好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我镇在这个方面有成功的做法,综治办成立了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统领全镇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中心设立在综治办,由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配备了专职综治办副主任,对全镇19个村居委会和镇直部门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社会管理中心从矛盾纠纷的排查、信息的采集、案件的分流、包案调处、督查督办、结案回访等实施一条龙指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实现了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有序开展。

二是建立健全组织网络。目前,全镇已成立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顾问所,19个村(居)委会均已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妇幼会、心连心说事室等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并建立了网格化管理平台,实行了资源信息共享,为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拓宽了渠道。

三是建立健全大调解格局。新时期我们将面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特点,依靠单一的调解方式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多部门的联合调解则有意想不到的成效。我镇桂元水电站与周边村小组发生的矛盾纠纷多是采取多元化联合调处成功。

四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使多元化调解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兼职调解员实行补贴,提高专职调解员的报酬,建立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克服“工作无报酬,好坏一个样”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效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我镇在财政预算中按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了工作经费,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信息预警、绩效考核等层面,建立了奖惩机制,对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要从矛盾纠纷排查抓起,坚持镇每周一排查、村每日一排查,建立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源头预防措施和运行机制,杜绝事后调解和“花钱买平安”的工作方法,要充分利用网格化平台的作用,在第一时间里收集、报送信息,达到预警在先,整体联动的效果。

六是进一步提升调解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管理指导和教育培训,切实提升调解组织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调解人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预警、化解、管控、应急能力和综合素质。尤其是对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规范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按照市委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总体状况进行了调研,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为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35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平安xx建设的实施意见》(信发[2014]15号)等规定和要求,我县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两会”、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庆典、十八届五中全会等重要敏感时期全县社会大局稳定,实现了赴京“零非访”。

(二)加强“三调联动”化解纠纷。我县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规章制度,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法律援助、保险理赔、物价定损整合到一起,形成了多元化的道路交通调解机制,实现了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一站式”快捷服务。除此之外我县还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县、乡两级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要事项、决策、措施出台的前置条件、必经程序和刚性门槛,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事项纳入评估范围,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2015年以来,我县对36个重大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前排查化解了不稳定因素。

长、群工部部长、公安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中心下设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以及各村(居委会)也按照要求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县委政法委成立了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督导组5个,分片督导乡镇(办)、县直重点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到6月底,县、乡、村三级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已全部建成,建成率为100%;县直单位调解室达到85%。

(五)建立和完善四个平台建设。一是建立完善系统化工作平台。按时建立县乡村三级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工作平台和县级分行业、分系统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化工作平台。我县依托“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将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调处过程和处理结果,上传到该信息系统,做到网下办理,网上监督,随时查询。三是完善民声手机短信平台建设。县、乡、村三级不断完善手机短信工作平台建设,全面受理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实现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的处理过程、办理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可问责,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四是建立完善法治化工作平台。推进法律援助进信访大厅工作,充分发挥了法治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将法律服务贯穿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全过程。

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方式方法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总的要求是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法,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要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

(1)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的综治、信访资源,在镇、街一级“纠纷排查化解中心”,把完善领导值班接待制度、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区进一步将组织网络延伸到村民组,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向村一级“中心”报送。

(2)要加强矛盾纠纷的台账管理。各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建立调解台账。

“中心”或综治机构。

(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

(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要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一)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合力。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着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联系,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凝聚力,没有专职部门来牵头,致使工作缺乏交流、汇报和向心力,有些工作处于无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没有与时俱进,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管理条件。

(二)缺乏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劳动和报酬不相协调的问题,无法落实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多干少干一个样,特别是村民小组一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虽然形成,但是少数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开展纠纷排查,难以真正发挥机制作用。

(四)基层基础依然薄弱。一是人民调解有所弱化。人民调解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而法院、公安受案数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二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基层干部缺乏应有的政策、法律水平,大部分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三是保障水平不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专职调解员聘用经费及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效果不理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信访难题亟待破解。现行的信访考核机制是以“户籍所在地”为主,上级只通报,不调查不处理,给正常信访造成负面效应,少数非正常上访户抓住基层政府“软肋”,选择敏感时机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并“漫天要价”,基层迫于考核压力,只能一次次进京赴省带人,工作愈加被动;对于长期生活在异地且矛盾纠纷发生在异地的人员,进京上访按户籍所在地考核,既不科学又不实事求是。

一是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功能和程序互补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必须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同时,围绕司法部门搭建一个平台,发挥社会化的力量,利用民间组织、群众团体来参与调解,促进矛盾纠纷更好更快解决,又分担了基层干部维稳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是一种多元化解决的方式。

二是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的干部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一般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解决方式在社会上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科学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就十分必要,能够进一步突出司法体系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是加强源头预防,完善考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重视源头预防,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前提,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做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举措,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推进信访问题解决,积极探索信访考核机制的科学化,逐步破解信访终结难题。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配齐基层人民调解员。在老党员、老政法工作者、老教师等人员中择优选择一些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同志担任专业调解员,并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和调解经费投入。

一年来,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有关要求,深入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目标,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现结合本人的实际将一年来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今年以来,我重点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每周五学习的机会,组织大家共同观看了《反腐倡廉警示录》系列教育录象,多次参加县纪委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一年来我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路,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一系列理论和规定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提高自身的廉政意识和工作能力,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使自己与党中央保持了一致。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对照基层“微腐败”事项认真自查,深刻剖析问题根源,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牢固树立从政为人民的思想,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自己的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照廉政承诺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的一言一行,以大局为重,不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信念,严于律已。

(一)人大工作(1)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1月、8月向镇党委各报告了1次镇人大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了党的领导,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2)加强“基础”建设,确保人大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化地完成镇人大办公室、人大代表联络室和联络站建设。在“六有三化”基础上,全面完成了镇人大工作“十有”建设,为加强镇人大与人大代表的交流,拓宽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提供了优质平台,为人大代表提供高质量的建议意见,实现建言献策和参政议政、做好当家人奠定了坚实的履职平台。

(3)按时按质召开人大例会。从20**年开始,我镇严格按照《x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人大例会,例会上组织代表围绕镇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为我镇党委政府民主科学决策提供更强而有力的支持。(4)全面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不断提升履职水平。在镇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4条建议已全部答复。闭会期间,通过人大代表联络室及人大代表联络站接待群众收到的建议和意见,也已转交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处理。进一步增强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和实效。围绕我镇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将“三问一评一票决”跟踪监督和“南融北康代表行”活动深度融合,积极开展宣传宣讲、调研视察、跟踪监督、带头示范和志愿服务活动,争当横石塘振兴发展的宣传员、调查员、监督员、示范员和服务员,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今年以来,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活动1次,专题调研活动1次,“三问一评一票决”问进度活动1次,人大代表助力创文主题活动2次,走访联系群众主题活动2次,联系群众295户,收集到群众意见203条;联络室、联络站开展人大代表接访活动18次,共接待群众人数2人,收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2宗。

(二)工会及后勤工作。

作为单位的后勤管理者,我时刻秉着“热情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的理念,为我们的干部职工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抓好房屋的使用和管理,经常对文化站和职工宿舍楼的监控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大家的人身、财产、用楼的安全。与此同时,积极组织工会活动,搞好干部职工的业余生活,参与到文体活动中去,在活动到来之际,不辞辛苦,跑前跑后,积极为干部职工提供服务。不断提高单位车辆服务优质高效。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岗位责任,注重维修保养。在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时,能够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三)驻村工作。

艰苦奋斗,务实为民,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处理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励,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思想始终诚实,工作始终扎实,作风始终踏实。积极协调村“两委”干部一班人的凝聚力、工作协调能力和团结的现象。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理清思路,注重方法,狠抓落实,较好完成各项驻村任务。本人常常利用一定时间到分片村,了解人民群众、村组干部盼什么、想什么、关心什么,了解情况,掌握动态,有针对性的帮助解决一些问题。比如:精准扶贫,特困户的帮扶,村级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等等。对分管发生苗头性的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在平时工作中注意防范“四风”的反弹,在各个分管部门中没有人员发生违反违法违纪的行为。

一是学习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做到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能够认真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党风廉政有关规定,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八项规定”等党纪法规,深入学习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三是本人加强学习,提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认识。更加着重廉洁自律的教育,能够深入学习,学习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带头进行廉政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自觉运用所学理论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强化自我约束,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四是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反腐图片展览,通过学习和参观,以身边事身边人的案例进行警示,大大增强了对勤政廉政的重要性的认识,更认识到了反腐败的必要性,认识到“四风”危害性,增强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方面的自觉性。在反腐败方面自己在思想上有明显提高,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

我认真执行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央的“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在办事中没有吃拿卡要,不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未有在惠民资金分配上为亲友打招呼,不接受红包礼金,不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方便为家人或身边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政治生活和政务活动中不搞权钱交易,不大吃大喝,坚持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工作中做到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树立勤政廉政的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四、学法情况认真学习法律,使自己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一是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过程中,能积极比对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注重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主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提高代表的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三是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都能自觉遵守法律,遵守规章制度,从不做逾越规章之事。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一年来,本人在政治思想和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支持是分不开的,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系统学习,理解透彻方面还有待加强。今后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防腐拒腐能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6月份将听取和审议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情况报告。为做好常委会的审议工作,5月28日,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徐灶米主任带领下,深入区法院开展调研工作,调研组参观了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观看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片,详细了解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纠纷化解渠道、诉前调解实效、经费保障等方面情况,听取了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的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xx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构建调解五大平台,极大促进了多元解纷工作的开展,取得良好成效。

建立物业纠纷联动调处平台,在8个镇街,19个社区分别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站”和“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物业纠纷214起;建立法官工作室平台,采用“领导包片,法官包点”模式,先后成立覆盖全区的十个法官工作室,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0余次;建立律师专业调解平台,成功调解各类案件194起;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平台,积极开展诉讼纠纷调解,累计调解成功案件464件;建立道交一体化平台,成功调解23件,累计标的额达152.54万元。

2019年以来,区法院深入探索诉源治理,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实现了诉与非诉的有效衔接,分流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双轨运行,大幅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既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为促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维护全区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去年,被市中院授予“全市法院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先进单位”。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于2019年1月颁布实施,一些部门、单位对该部法规宣传不到位,一些干部群众对该法规了解不够深入;个别矛盾化解主体履职主动性不够,缺乏担当意识;部分群众对多元解纷的有效性尚存疑虑,诉前调解积极性不高。

(二)联动机制有待完善。从目前情况看,法院是多元解纷机制的主力军。各化解主体之间工作衔接不够及时高效,信息交流不畅,资源不能共享,没有很好形成合力,联调互动良性机制尚未形成。

(三)调解能力有待提高。许多纠纷调解在基层进行,一些调解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上比较缺乏,与新时期纠纷化解工作的要求存在差距,纠纷化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互相联动,便民司法。要向区委、政府积极汇报,政法委牵头相关综治部门出台相关多元解纷的长效机制,做到多部门互相联动、共享信息、综合治理,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树立多元化解纠纷理念。除在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解纷方面广泛的程序选择权外,还应引导群众克服过分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对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和效果加强宣传,在群众中普及多元解纷观念,引导民众形式正确、理性的解纷观念,推广使用调解等非诉讼解纷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让自治的观念以及对和谐的追求深入人心,为构建非诉讼解纷机制提供诚信和谐的社会基础,积极推进“和谐屯溪”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基层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士担任;注重选聘律师、医生、教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等人员担任调解员,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基层调解员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新时期要注重线上调解工作和能力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基层调解员队伍。

(四)完善激励机制,强化工作保障。要把多元解纷职责分解到相关庭室,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长远发展和常态化运作。要强化经费保障,争取资金增加多元解纷经费投入,适当提高个案补助。要建立健全多元解纷的考核奖惩制度,实现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并行,促进调解人员尽职尽责参与纠纷化解,进一步提高多元解纷机制的成效。

为提高工作要求,镇、村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建立健全了《xx镇综治信访和维稳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全面实行了“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落实,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求融入责任体系中,区分党政领导、科室村居、镇村干部等各个层面,督导各村(居)、各科室和镇属单位严格落实上级工作精神,明确时限、严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始终保持工作常态。20**年以来,完成矛盾调解xxx件,主要类型为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损坏赔偿等方面,从调解情况看,各村居调解委员会严格落实上级要求,积极主动抓好了调解化解,有效防范了隐患,和谐了邻里关系。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组织领导促进工作统揽。

(社区)建立常态化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主动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对策,确保了矛盾纠纷信息准、情况明、底数清,做到了应对有策、化解有效;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将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列入年度、季度党建考核内容,强化了工作督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片面性较强,缺乏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创新方法。主要表现为在调解中多事运用道理、人情进行调解,没有更好的从法理、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在很多矛盾问题的处理上还需要加强法律、道理、人情的有机结合。

(二)责任体系健全有效,以岗位责任促进工作开展。

一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依托镇综治办,组建“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内设接待室、调解室、等办公室,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调处化解等职责,协调指导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主导、协调作用。

二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网络。健全完善镇、司法所、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依托镇综治办和网格化管理体系,设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同时设立调委会,负责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指导调解工作站、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和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1个村(居)设立调解工作站,由各总支书记或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工作站长,具体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各调解工作室做好案卷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

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会议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统筹协调调度,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报的要求,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录入台账;同时建立研判例会制度,对上报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化解。

一年来,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有关要求,深入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目标,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现结合本人的实际将一年来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今年以来,我重点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每周五学习的机会,组织大家共同观看了《反腐倡廉警示录》系列教育录象,多次参加县纪委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一年来我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路,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一系列理论和规定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提高自身的廉政意识和工作能力,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使自己与党中央保持了一致。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对照基层“微腐败”事项认真自查,深刻剖析问题根源,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牢固树立从政为人民的思想,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自己的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照廉政承诺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的一言一行,以大局为重,不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信念,严于律已。

(一)人大工作(1)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1月、8月向镇党委各报告了1次镇人大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了党的领导,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2)加强“基础”建设,确保人大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化地完成镇人大办公室、人大代表联络室和联络站建设。在“六有三化”基础上,全面完成了镇人大工作“十有”建设,为加强镇人大与人大代表的交流,拓宽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提供了优质平台,为人大代表提供高质量的建议意见,实现建言献策和参政议政、做好当家人奠定了坚实的履职平台。

203条;联络室、联络站开展人大代表接访活动18次,共接待群众人数2人,收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2宗。

(二)工会及后勤工作。

作为单位的后勤管理者,我时刻秉着“热情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的理念,为我们的干部职工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抓好房屋的使用和管理,经常对文化站和职工宿舍楼的监控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大家的人身、财产、用楼的安全。与此同时,积极组织工会活动,搞好干部职工的业余生活,参与到文体活动中去,在活动到来之际,不辞辛苦,跑前跑后,积极为干部职工提供服务。不断提高单位车辆服务优质高效。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岗位责任,注重维修保养。在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时,能够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三)驻村工作。

艰苦奋斗,务实为民,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处理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励,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思想始终诚实,工作始终扎实,作风始终踏实。积极协调村“两委”干部一班人的凝聚力、工作协调能力和团结的现象。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理清思路,注重方法,狠抓落实,较好完成各项驻村任务。本人常常利用一定时间到分片村,了解人民群众、村组干部盼什么、想什么、关心什么,了解情况,掌握动态,有针对性的帮助解决一些问题。比如:精准扶贫,特困户的帮扶,村级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等等。对分管发生苗头性的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在平时工作中注意防范“四风”的反弹,在各个分管部门中没有人员发生违反违法违纪的行为。

一是学习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做到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能够认真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党风廉政有关规定,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八项规定”等党纪法规,深入学习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三是本人加强学习,提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认识。更加着重廉洁自律的教育,能够深入学习,学习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带头进行廉政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自觉运用所学理论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强化自我约束,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四是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反腐图片展览,通过学习和参观,以身边事身边人的案例进行警示,大大增强了对勤政廉政的重要性的认识,更认识到了反腐败的必要性,认识到“四风”危害性,增强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方面的自觉性。在反腐败方面自己在思想上有明显提高,作风上有明显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

我认真执行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央的“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在办事中没有吃拿卡要,不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未有在惠民资金分配上为亲友打招呼,不接受红包礼金,不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方便为家人或身边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政治生活和政务活动中不搞权钱交易,不大吃大喝,坚持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工作中做到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树立勤政廉政的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四、学法情况认真学习法律,使自己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一是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过程中,能积极比对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注重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主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提高代表的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三是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都能自觉遵守法律,遵守规章制度,从不做逾越规章之事。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一年来,本人在政治思想和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支持是分不开的,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系统学习,理解透彻方面还有待加强。今后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防腐拒腐能力。

调研报告。

近期,按照市、县综治办通知要求,我镇抽调精干力量,结合农村实际,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专题调研,对历年典型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剖析,研究处置方式和解决方法,探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的主体、类型、诉求变得多元化,化解的思路、方法、途径也变得多元化起来。在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打造平安稳定的生活氛围,提升公众安全感。邻里之间产生纠纷是正常的,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矛盾纠纷也会随之增多,但不能以此否定创建和谐社会的成就。只要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公正客观地帮助群众解决纠纷,使群众的矛盾化于无形,安居乐业,不断提升公众安全感和幸福指数。

致、凝心聚力,共同投入到经济建设的大潮中,不断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三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深入。解决群众矛盾纠纷,也是当下政府由管理转向服务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结合实际,制定了各类行之有效,利于矛盾化解的制度和措施,促进了创建平安社会进程。在新的形势下,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政法领域不断深入。

二、结合实际,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及解决机制在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内容上简单来说,主要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类。民事纠纷如邻里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也包括如劳资纠纷、合同纠纷、财产受损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产生的一般性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越权行政、执法不公等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不合理所引发的,这类纠纷往往容易造成大量信访案件;刑事纠纷指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纠纷,如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纠纷情形。

行政、刑事纠纷不是此次调研的重点,姑且不谈。针对日益繁杂的民事纠纷,镇村、政法部门都是广泛参与处置,但由于人员缺乏、经费难以保障,难以做到矛盾纠纷全覆盖。

然选择。

在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比如镇村干部同时参与调解,现场办公,效率更高;在符合法理的情况下,调解尽量贴近双方诉求,可以较好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后遗症。

在推进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教训也有。比如,各部门各自为政,很难形成合力;缺少人员和经费保障;参与调解的干部培训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应付复杂的局面。还有法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不服判决或执行不到位,造成一方反复上访,就又产生了新的矛盾纠纷。

四、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建议一是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功能和程序互补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必须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同时,围绕司法搭建一个平台,发挥社会化的力量,利用民间组织、群众团体来参与调解,促进矛盾纠纷更好更快解决,又分担了基层干部维稳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是一种多元化解决的方式。

二是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

则可循。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的干部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一般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解决方式在社会上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科学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就十分有必要了,能够进一步突出司法体系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是建立实践平台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一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综治部门对政法口各部门的指导作用,负责协调和督办,力求做到矛盾纠纷件件有着落。二要健全服务网络,建议整合现有的综治、信访、司法、法庭、公安等资源,在镇一级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在村一级设立分支机构,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给群众提供一个固定的服务窗口。三要对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梳理,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由“中心”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实现归口管理。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横水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主题教育总目标,坚持把调查研究贯彻始终,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我结合自己在横水任职政法委员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对如何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工作中矛盾纠纷类型和来源,查找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分析认真梳理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求在下一步工作中,更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推进我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矛调工作现状。

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横水镇综治中心共计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2件。其中,山林、土地、物权保护纠纷14件,劳务合同、经济合同、民间借贷纠纷54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婚姻家庭纠纷14件。

(二)矛盾纠纷主要类型。

涉及矛盾纠纷最多,对基层全局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源权属类。主要是农村土地、林业、矿业等各类资源性权属纷争,以及进行各类建设引发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等。

二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类。这类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多数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引发的,经过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大多数化解在基层,但如果化解不及时,极易造成家庭、宗族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类。个别老信访户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或答复不满意、不及时而持续信访,甚至越级上访,以及有少数人想通过上访获取个人利益而无理闹访、缠访等。

一是村级调解员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虽然各村都有调委会,但成员基本上都是村委会干部兼职,他们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同时,调解员是义务调解,费时费力还不讨好,有时还会受到当事人的谩骂,存在畏难情绪;其次是大多数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方法不当,个别调解员态度还不够好,加之政策把握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及时化解。

二是部分群众素质有待提高。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但是还是有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是部门沟通协调程度不够。综治、信访、司法、国土、安监、林站、公安等社会治安综治成员单位之间,职责不够明确,沟通和配合不足,难以形成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合力,漏查、漏报和协调迟缓而贻误最佳调处时机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调解工作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调处解决方式比较简单,凭经验,靠老办法,加之受村干部个人意志和素质影响较大,容易造成当事人不满;少数镇村干部受“稳定压倒一切”的影响,在疏导调处纠纷过程中求快求安,不考虑以后的工作,会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则的资金协调办法,出钱“买”维稳,给了群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从而导致矛盾激化、升级,甚至上交。

(一)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

一是把好“进入关”。让村民们选举文化水平高、懂法律、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发掘农村“五老”等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加入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好村第一书记、名誉村书记、名誉村主任模范带头作用。二是要把好“培训关”。要拟定培训计划,结合“法律明白人”工程,落实培训任务并达到培训效果,使每个调解员明白自己的工作职责、原则、要求,掌握相关的调解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三是要把好“管理关”。及时了解村级调解工作的质和量,总结经验、整改不足。强化激励导向,积极向上级争取“以奖代补”政策,提高调解员积极性。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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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的问题,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文化差异的加大,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就尤为明显,如何化解这些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也变得更加困难。但是,通过我的多年工作经验,我深深地认识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有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首先要了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形式。在现代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十分丰富多样,除了传统的经济问题、劳资矛盾等等之外,还包括环境问题、人际关系矛盾、文化信仰差异等等。在我工作的过程中,遇到最多的矛盾纠纷是因为环境问题造成的,比如噪声问题、污染问题等等。而在社区工作中,人际关系问题则是比较常见的。

三、自身能力的不足。

在解决矛盾纠纷多元化问题时,自身能力的不足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方面,我们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媒介,需要处理各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对人际关系沟通应对能力的要求就更高了。如果自身能力不足,则会给双方带来误解和困扰。另一方面,则是在准确把握矛盾纠纷的本质及解决方法的时候,在这个方面如果能力不足,则会让问题进一步恶化。

四、沟通技巧。

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问题中,沟通技巧也非常关键。首先是要理解当事人的心态,因为很多时候人们会因为情绪,而做出一些决定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对话的技巧,这种技巧需要考虑到下列方面:

1.采取互动模式:让双方参与解决问题。

2.倾听对方的表述:关注对方的表述,理解对方的要求,表现出对对方兴趣,以便对方将问题的解决方法交给你。

3.分享你的看法:讲述你自己的意见并解释你观点的依据,这样可以让对方更清楚你的观点,或者说就是让他明白你的想法。

4.合理化对方的看法:让对方看到你理解他/她的角度,尊重他/她的意见,并认可他/她的贡献。

五、总结。

多年来在矛盾纠纷处理方面所获得的经验与教训使我深刻认识到的是:在现今社会发展状况下,矛盾纠纷的多元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处理技巧和能力的提升就显得至关重要。培养好沟通技巧不仅能够加快问题的处理,更能增加自己在工作中的成功率。例如,适当运用沟通技巧就能让对方更好地理解您的观点并接受它。总之,在解决多元化矛盾纠纷的工作中,应不断学习、提高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探索和厘清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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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社会矛盾愈演愈烈,不同的观念、利益、价值等因素的碰撞和冲突使得社会上的矛盾日益复杂化。为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多元化解矛盾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多元化解矛盾既需要理性思考与交流,也需要尊重和包容。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体会和心得,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与大家一起分享。

首先,多元化解矛盾离不开交流与对话。在解决矛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见不合、观点分歧的情况。此时,双方应该及时坐下来进行平等、公正的交流与对话。只有沟通畅通,才能将问题摆到桌面上,寻找解决的办法。在对话的过程中,双方要相互倾听,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观点,不要为了争论而争论,而是要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推动问题的解决。

其次,多元化解矛盾需要反思与妥协。在矛盾解决过程中,我们要对自己的观念和立场进行反思。不能坚持己见而导致对方产生无法接受的冲突。当双方都不肯退让时,解决矛盾无法达成妥协,问题往往会进一步恶化。因此,适时的妥协是解决矛盾的关键。通过相互的妥协,使得双方都能够在合理的基础上得到一定的满足感。

第三,多元化解矛盾需要建立包容与共识。当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时,建立包容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应该将不同的声音都能够包容进来,让每个参与者都感到平等和尊重。只有当大家都能够尊重彼此的立场,才能够寻找到最优解。同时,也需要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一个共识,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目标确定下来,以便更好地推动解决的进程。

第四,多元化解矛盾需要依法运作。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多元化解矛盾的底线。在解决矛盾时,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违法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的存在,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法律的漏洞来滥用权力或剥夺他人的权益。

第五,多元化解矛盾需要提倡平等与和谐。平等是人们共享社会资源,享有基本权益的前提。多元化解矛盾应当坚持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每个参与者的权益和合法诉求。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和谐。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应当培养良好的互动模式和合作关系,保持彼此的信任和友好的态度。只有和谐的社会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呈现出更好的状态。

综上所述,多元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交流与对话,反思与妥协,建立包容与共识,依法运作以及提倡平等与和谐,我们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为一名普通社会成员,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多元化解矛盾的过程中,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有效的矛盾解决不仅是一场思想的碰撞,更是一种智慧和艺术的结合。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建立起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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