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审查意见范文(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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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中有许多琐事需要梳理和总结,它们对我们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学会分析和总结文本的结构和主要观点。我们整理了一些总结的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采购审查意见篇一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差别,并论述本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充分理由,答辩有理有据。

采购审查意见篇二

____市____县________村村委会: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你方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审查你方提交的《房宅基地使用协议》。经审查认为:合同用语不准确,合同条款有疏漏,内容不完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并且合同中存在违法内容。为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现对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第1条“本合同性质为房宅基地出租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因此,本合同的性质应修改为:____市____县____村乡镇企业________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与________村村委会达成土地使用权协议。

2.合同中使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第2条规定:“乙方对地产只有使用权,使用期100年,房产产权归乙方所有。”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工业开发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50年。因此,此条应更改为使用期限50年,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乡(镇)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中____市____县________村村委会无权批准____村乡镇企业使用________村内空闲宅基地。因此本合同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为附件。

4.合同中第10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有效期从签字起生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合同生效日期应改变为“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由上可见,订立此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政策性、法律性强,实际履行中的一些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签约前应做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并切记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做到合同条款完备、内容合法有效,并公平合理。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律师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审查意见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3)项之规定,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李__________之父李_____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李__________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为其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辫护。

在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i会见了被告人。经被告人申请和辩护人的要求,法庭对被害人王__________的伤情,又送请上一级法院法医重新作了鉴定,结论为轻伤。我们对法庭如此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法办案的做法,表示赞赏。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的情况有了全面了解。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审程序合法。现只就对被告人李__________处罚问题,提出以下辫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同厂工人,又都是在共同喝酒之后,为了一件小事而口角打架,以致给被害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考虑到双方都是同厂工人,案件又发生在厂内,对社会治安秋序的影响不很广,危害程度也不很大,不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恶性伤害案件。因此,请法庭在处罚上,应该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恶劣的伤害案有所区别。

二、这起伤害案件的发生,其原因在于被害人王__________没有根据地诬赖被告人往他身上吐脏物。对此被害人也完全承认。据被害人讲:_______________他和被告人等5人一起喝酒之后,发现后背有吐的脏物,便问身旁的人,可是谁也不承认是自己吐的。被害人就认为是被告人李__________吐的,便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你也太不像话了,往我身上吐得多脏!”被告人否认。被害人竟肯定地说:_______________“别人不能吐,就是你吐的!”因此激怒了被告人。被告人遭到诬赖而生气,在此情况下才与被害人口角并厮打起来,致被害人轻伤。事实证明,如果被害人不诬赖被告人,是不会发生这起伤害案的,不会引起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后果。况且被害人后背的脏物,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谁吐的,也没有任何人能证明是被告人吐的。所以,被害人无根据地诬赖行为,对引发本案是负有责任的。请法庭在量刑和处理赔偿经济损失时,要考虑这个重要因素。

三、被告人李__________在庭审中,对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悔罪表现。以上三点辫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__________予以从轻处罚。

辫护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王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采购审查意见篇四

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而答复审查意见通常需要发明人、专利管理工作者和专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审查意见答复的知识,对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会很有帮助。

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申请文件存在何种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来消除各种缺陷,则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缺陷的答复技巧来进行一一阐述。

一、公开不充分。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规定,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首先指出这一缺陷。

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确实存在没有全面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说明书存在打字错误、翻译错误;说明书的某些语句不通顺,不易理解;说明书使用的术语不规范;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认为说明书缺少对本发明的描述;审查员没有准确理解发明内容等。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具体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审查员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所在,并针对不同情况成熟意见或者修改文件。此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理解与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语句不通顺、文字或语句存在歧义、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译错误等造成的,则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以克服此类缺陷。申请人修改时应该充分说明修改的依据,指出修改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导出,否则将导致产生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从而其认为说明书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则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所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时最好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例如相关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作为辅证。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其没能准确理解发明内容,则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作出澄清性说明,必要时对申请文件作澄清性修改,并说明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二、属于非授权主题。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会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审查员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则申请人需要认真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或者第4.3节的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可能将权利要求改写为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实质内容是一种产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发明的主题并不属于或者主要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只是由于描述方式或者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删除有关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内容,往往能够克服这种缺陷。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特殊问题,则申请人应当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意见表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三、不具备单一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构思,会指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员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将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技术方案删除并分案。有关单一性的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参阅《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内容。

如果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问题,要求申请人分案,则申请人一定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特定问题,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举例,可能的情况下与审查员会晤或者电话讨论,就该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若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确实不具有单一性时,应当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四、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会作出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

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分析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特别要分析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则应当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审查员指出的未写入的技术特征只是为了解决说明书中提及的次要技术问题,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而修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相关描述,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适应。

五、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则会引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节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申请人在看到通知书中指出的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审查员指出这一缺陷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分析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正确,必要时针对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通常,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有几种:一类属于文字表达不清,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与审查员沟通的方式,具体商讨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类不清楚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此时对该权利要求修改时,应考虑如何增加较少的技术特征来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类是原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错误,未能正确表述其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此时应当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限定,以清楚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此外,权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实质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时只要克服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描述不当造成的,对于这种缺陷的修改,根据说明书换一种表达方式即可。

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时对申请文件有两种修改方式。

(1)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时指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则应当考虑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使其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相适应。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合理地推出权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则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相应的技术方案,以争取到一个较好的保护范围。

(2)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是由于权力要求的用语与说明书中的用语不一致,或者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缺少与权力要求技术方案相应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则可通过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来克服上述缺陷。

七、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某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则会引用相关对比文件作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时,应当找出发明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则应当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区别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说明修改之处;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则应当陈述意见,向审查员说明和解释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以及权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的理由,还应当论述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八、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指出,某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则申请人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或者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对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解,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的具体内容。通常,审查员在分析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会采用该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此外,在分析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会采用《专利审查指南》中设立的辅助审查基准,即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否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申请人在答复有关创造性的问题时,同样可以借鉴上述“三步法”的实质,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从而在意见陈述中作出妥当的答复。一般步骤如下:

首先,判断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与本发明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次,如果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确实为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则应当找出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分析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哪些技术效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哪些改进。

再次,在确定了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接下来就要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具体方法是:查看审查员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一种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取得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从而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此时可以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应当向审查员陈述意见,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必要时还应当争取与审查员会晤的机会,努力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接受申请人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如果经过分析发现审查员的理由较为充分,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则难以说服审查员时,就应当按照审查员的建议,或者根据本发明的实际情况,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在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后,必要时还要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说明书摘要等部分作适应性修改。

九、修改超范围。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认真分析审查员的意见,确定修改是否超出了范围。

对于可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如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导出目前修改的内容。为了更好地说服审查员,可以与审查员会晤或电话讨论。

对于修改的确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部分,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要求将其删去,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否则该申请会被驳回。

采购审查意见篇五

送审人:_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________律师。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采购审查意见篇六

“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是一个由郑州网友自发创办的学习/学术交流小圈子,旨在联络本地的社会学业余爱好者,进行共同学习、话题讨论、学术交流和社会调研等活动。小组运作初步设想如下:

【学习班】每个加入“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的成员必须参加“学习班”,并顺利完成为期3个月的学习(之后方可参加调研),以掌握好有关社会调研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学习班成员平时主要通过小组提供的学习资料和自学指导各自进行自己的学习,并按要求阶段性地向小组提交学习报告(或在线下活动时交流学习心得);学习班3个月一期,长期、持续、免费举办。

【项目队】学习班毕业合格者可以申请发起或参加一个社会调研项目,并在小组的指导和协助下,由项目队队长带领,选择好调研项目课题、制订实施方案、搜集整理资料、撰写总结报告。

【座谈会】各成员可以在学习和调研之余,参加小组每两周组织一次的座谈会,座谈会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讲座、话题讨论和理论学习等,也可安排学员交流学习调研心得、探讨理论问题。

声明:成立本小组纯粹为交流和公益,所本小组所有学习和调研都会根据学员的具体情条件和意愿,尽量合理安排,不占据过多的时间、精力,不影响大家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当然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搞调查,也都在郑州市区及附近。

近期工作:一,春节前后找好两个积极分子,分别负责小组的学习和联络;二,春节前后制订教学方案,准备学习资料;三,2月底招募第一期学习班学员;四,3月初确定首期学员,碰面并开班。

采购审查意见篇七

送审人: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_______________。

三、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根据:

1、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法》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法》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法》第__________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

采购审查意见篇八

总平面图应标明比例尺、指北针、各项经济指标(如绿地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拟建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现状建筑的间距尺寸等,住宅还要标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图纸须加盖有效期内的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住宅项目还需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另附相同总平面图2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市规划委大兴分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办理地点 大兴区兴政街23号

联系电话 010-6**24

“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是一个由郑州网友自发创办的学习/学术交流小圈子,旨在联络本地的社会学业余爱好者,进行共同学习、话题讨论、学术交流和社会调研等活动。小组运作初步设想如下:

【学习班】每个加入“郑州社会学兴趣小组”的成员必须参加“学习班”,并顺利完成为期3个月的学习(之后方可参加调研),以掌握好有关社会调研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学习班成员平时主要通过小组提供的.学习资料和自学指导各自进行自己的学习,并按要求阶段性地向小组提交学习报告(或在线下活动时交流学习心得);学习班3个月一期,长期、持续、免费举办。

【项目队】学习班毕业合格者可以申请发起或参加一个社会调研项目,并在小组的指导和协助下,由项目队队长带领,选择好调研项目课题、制订实施方案、搜集整理资料、撰写总结报告。

【座谈会】各成员可以在学习和调研之余,参加小组每两周组织一次的座谈会,座谈会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讲座、话题讨论和理论学习等,也可安排学员交流学习调研心得、探讨理论问题。

声明:成立本小组纯粹为交流和公益,所本小组所有学习和调研都会根据学员的具体情条件和意愿,尽量合理安排,不占据过多的时间、精力,不影响大家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当然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搞调查,也都在郑州市区及附近。

近期工作:一,春节前后找好两个积极分子,分别负责小组的学习和联络;二,春节前后制订教学方案,准备学习资料;三,2月底招募第一期学习班学员;四,3月初确定首期学员,碰面并开班。

采购审查意见篇九

专利审查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专利审查意见回复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意见。

通知书。

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

说明书。

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以下简称从权x),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权x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51.3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法】1.新权1记载了技术特征x、y、z1)对比文件1(以下简称d1)没有公开x,新权1相对d1具有新颖性。2)d2没有公开y,新权1相对d2具有新颖性。2.从权2-3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综上所述,权1、2具备法22.2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采用三步法分析】。

1.权1。

1)d1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的技术效果。

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a.d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b.d2虽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d2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yy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

第1页。

了xyxy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因此权1具备创造性。

2.从权2-x在其独权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1-x具备法22.3条规定的创造性。

四、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a31】a.独权1和7属于同一发明构思,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权1中的,和权7中的yyy,因此权1、权7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b.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7解决的问题是yy,两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不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请。

五、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文字]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文字内容和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内容]而不仅仅是限于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a.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涉及,其支持见说明书x段,及附图x,虽然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涉及xy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然适用于。

b.x(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的共性yyy来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意识到此上位概括的所有方式都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c.x(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对于说书中的实施例1、2、3很难用结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为合适。而本发明的关键不是用某一结构实现这一功能,而是由能实现这一功能的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相结合来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是单纯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包括的某一具体结构不能与本发明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综上,权利要求书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符合法26.4条要求。

六、说明书能实现。

说明书段记载了x、y、z的位置关系,附图1-3给出了xyz的形状构造,虽然没有以文字方式记载xyz的组装关系,但是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xyz的作用,以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实现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的说明,符合法26.3条要求。

七、r20.2。

权x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体构成了本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符合细则20.2条要求。申请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法、细则、指南的要求,恳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尽早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xxxx。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于此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后,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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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审查意见篇十

20**年上市以来,该公司认真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目前已实施和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增5000吨/年电池级碳酸锂、新增200吨/年金属锂、新增5000吨/年电池级氢氧化锂技改项目等技改扩能及技术中心扩建项目,其中新增5000吨/年电池级碳酸锂、新增200吨/年金属锂等技改扩能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经原省环保局(川环建函〔20**〕566号)、(川环建函〔20**〕567号)、(川环建函〔20**〕286号)及省环境保护厅(川环审批〔20**〕369号)批复同意建设,新增5000吨/年电池级氢氧化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环保局(遂环评函〔20**〕64号)批复同意建设,技术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射洪县环保局(射环建函〔20**〕22号)批复同意建设。目前,该公司新增5000吨/年电池级碳酸锂技改扩能项目已基本建成,已经省环保厅批复同意进行试生产;新增200吨/年金属锂技改扩能项目系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年产金属锂50吨项目)已经建成,并通过了省环境保护厅竣工环保验收(川环验〔20**〕233号);技术中心扩建一期中试车间项目现处于停止试验阶段,技术中心扩建二期技术中心大楼项目已经射洪县环保局(射环建函〔20**〕173号)批复同意进行试生产;5000吨/年电池级氢氧化锂技改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二)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情况。

经与射洪县环保局核实,该公司20**年以来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近年来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各种污染物指标总和均未突破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增5000吨/年电池级碳酸锂技改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369号)上对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三)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审查时段内,该公司各类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经处理后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种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经处理后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厂界噪声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根据射洪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各类监测报告,审查时段内,该公司各监测项目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和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包括完整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四)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费执行情况。

该公司按照射洪县环保局的要求,按时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了排污费。

(五)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

该公司按照环评及“三同时”环保验收的要求,建成了各类污染物治理设施,通过近三年的运行监测表明,公司各类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处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且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该公司按照有关要求安装了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能够确保监测设备的稳定运行及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并按期开展了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六)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审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

经与射洪县环保局核实,该公司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种环保措施,审查时段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该公司审查时段内未受到环保部或省环境保护厅处罚,未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

(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情况。

该公司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保部门要求,于20**年底开展了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年11月经省环保厅《关于公布2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第一批)的通报》(川环发〔20**〕68号)予以公示,该公司多数指标能够达到清洁生产二级及以上水平,不达标指标已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予以整改,预计将于20**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

(八)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预案落实情况。

该公司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环保档案管理情况良好;制定了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序运转;按规定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设施、物资齐全,并定期培训和演练;企业定期开展内部环境风险排查、评估,并落实整改措施;企业从20**年起,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防范环境风险。

(九)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近三年,该公司未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过环境纠纷、无环保诉求上访记录和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十)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该公司建立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在公司网站公开相关环保信息。

(十一)融资投向项目落实情况。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的预案是: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不超过40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文菲尔德65%的权益和直接持有的天齐矿业100%的股权。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能够稳定运行,审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采购审查意见篇十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以下简称从权x),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权x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4.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51.3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法】1.新权1记载了技术特征x、y、z1)对比文件1(以下简称d1)没有公开x,新权1相对d1具有新颖性。2)d2没有公开y,新权1相对d2具有新颖性。2.从权2-3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综上所述,权1、2具备法22.2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采用三步法分析】。

1.权1。

1)d1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的技术效果。

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a.d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b.d2虽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d2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yy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

第1页。

了xyxy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因此权1具备创造性。

2.从权2-x在其独权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1-x具备法22.3条规定的创造性。

四、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a31】a.独权1和7属于同一发明构思,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权1中的,和权7中的yyy,因此权1、权7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b.权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7解决的问题是yy,两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不具备法31条的单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请。

五、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文字]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文字内容和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内容]而不仅仅是限于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a.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涉及,其支持见说明书x段,及附图x,虽然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涉及xy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然适用于。

b.(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的共性yyy来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意识到此上位概括的所有方式都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c.(权书中的文字)是yy(说书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对于说书中的实施例1、2、3很难用结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为合适。而本发明的关键不是用某一结构实现这一功能,而是由能实现这一功能的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相结合来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是单纯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包括的某一具体结构不能与本发明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综上,权利要求书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符合法26.4条要求。

六、说明书能实现。

说明书段记载了x、y、z的位置关系,附图1-3给出了xyz的形状构造,虽然没有以文字方式记载xyz的组装关系,但是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xyz的作用,以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实现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的说明,符合法26.3条要求。

七、r20.2。

权x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体构成了本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符合细则20.2条要求。申请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法、细则、指南的要求,恳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尽早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采购审查意见篇十二

送审人:

送审时间: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第xx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第xx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第xx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________律师。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采购审查意见篇十三

致xxxx: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马总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马总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马总受让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就马总次受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马总的承诺和保证,即:马总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马总本次受让公司股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马总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为王庆和(男,身份证号码:xx01011950xx09xx1xx)、韩钰(男,身份证号码:xx010119521xx2029)。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崔兆臣(男,身份证号码:xx011019xxxx70317)、孙延达(男,身份证号码:xx01xx19xx425241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根据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xx年3月31日的资产为8226.13万元,负债为2xx6.56万元,净资产(股东权益)为6139.57万元。

3、根据向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机关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业已已取得与其经营范围所需的行政许可,其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已办理20xx年度至20xx年度企业年检,缴纳了各项税款及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4、律师注意到,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为两人,其中王庆和(男,身份证号码:xx01011950xx09xx1xx)持有的公司60%股权,韩钰(男,身份证号xx01011952xxxx2029)。

持有的公司40%股权。20xx年5月11日,崔兆臣和孙延达签订股权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转让,该股权转让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王庆和与韩钰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情况良好。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及内容。

根据股权转让双方20xx年3月3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权,其中王庆和持有的公司80%股权,韩钰持有的公司2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3.付款方式及期限。

受让方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向转让方支付转让定金一百万元整,并在万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管辖的工商、税务管理机关签订股权转让协文本及工商变更登记完毕当日,想转让方支付1020万元人民币。20xx年4月9日,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580万元,其余款项支付期限为20xx年5月31日之前。

4.协议的生效。

根据约定,该协议生效日为协议书签订之日。

5.协议的履行。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履行,双方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自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公司股权由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行使股权,并享有股权收益。

6.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根据协议的约定,协议开始履行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2.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东会决议委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聘请公司经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xx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唐xx(签字)。

20xx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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