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网上公开申请书 判决书网上公开申请书怎么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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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判决书网上公开申请书(精)一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男,三十一岁,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50)民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原判决认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另有外遇,经常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为此,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系父母包办,但订婚后,我们彼此不断约见,进行交流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错。结婚也是被上诉人自愿的,没有异议,这有亲友可证。我们结婚已有几年,生下了我们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并无大的分歧。根据这些事实,是不能认定我们没有感情基础的。况且,认定父母作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只是由于近一两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家庭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争吵的内容毕竟只限于“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我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却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和好,原审据以为判离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另有别恋,也不是原判中所说的“毫无根据”。早在两年前,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与邻居邓__________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经过上诉人的劝解,被上诉人对此有所收敛,但还是背着我和邓__________发展不正常关系。去单位反映,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不查究竟,得出了错误的判断。

据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出于至诚,放弃错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我们俩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我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家庭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转送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判决书网上公开申请书(精)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丰民初字第02377号

原告北京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闫x斌、闫x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闫x吉委托代理人韩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闫x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与闫x斌、闫x吉有过多次业务关系。20xx年12月20日,原告与闫x斌签订《北京a货运有限公司托运清单》,约定闫x斌作为司机为原告运输货物,原告给付运费。当日,闫x斌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装货发车,其驾驶车牌号为晋a44货车到达山西省太原马庄高速桥下时,由于其操作不当,致使货物损坏113箱,给原告造成损失总计39 976.32元。20xx年12月24日,闫x斌写下事情经过,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现尚有部分残值(包装已损坏,不能出售,可自用)在原告处,同意交付被告。由于车牌号为晋a44货车的车主是闫x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39 976.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闫x斌未答辩。

被告闫x吉答辩称,原告主张违约责任,但闫x吉并非合同相对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故闫x吉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陈述的货物损失应该扣除残值及运费,或将残值交付被告。我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20日,a公司与闫x斌签订托运清单1份,内容为:司机姓名:闫x斌;车号:晋a44;司机电话:;地址:山西省清徐县**乡**村35;发车时间:20xx-12-20;要求到站时间:12月21日;邦迪(6纸箱)、孚/宣(362纸箱)、强生(124纸箱)、冷酸灵(211纸箱)、冷酸灵(200纸箱)、灯珠(1纸箱)、医疗器械(57纸箱)、高露洁(1118纸箱)司机签字:闫x斌。20xx年12月20号,闫x斌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20xx年12月24日,闫x斌出具事情经过和证明1份,内容为:我驾驶晋a44前四后八解放车,在北京丰台新发地承运北京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车零担货物,其中有牙膏、电池、化妆品等货物(邦迪)由北京——太原福瑞达货运公司。在太原马庄高速桥下,由于我操作不当,将车上货物损坏大约113箱。我是受雇车主(何x,闫x吉)。我愿意负担相关损失。我叫闫x斌,我驾驶本是河北的,我住清徐县**乡**村,电话5959603,1338341,晋a44车主叫何x,闫x吉住和我一个村,损坏的货物保险公司已拍照 特此证明。证明人:闫x斌。当日,闫x斌出具货物损坏清单1份,证明货物损失情况:ob量少型16条装,3箱;ob量多型16条装,3箱;ob普通型16条装,4箱;强生婴儿普通洗发精200ml—升级配,2箱;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200ml,3箱;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100ml,3箱;婴儿柔嫩润肤露24小时长效滋润,1箱;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袋装300ml,1箱;强生婴儿牛奶润肤露1l,1箱;强生婴儿护肤柔湿巾80片经济装,2箱;强生婴儿护肤柔湿巾无香型80片经济,1箱;强生婴儿护肤柔湿巾无香型20片轻,4箱;强生婴儿清爽洁肤柔湿巾80片经济,1箱;可伶可俐清透净白洗面露100g,1箱;可伶可俐护肤小锦囊应收3件,实收2.47件(因可伶可俐护肤小锦囊少1套);冷酸灵儿童牙刷50g(热带水果型),2箱;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55g促销装,3箱;冷酸灵双重抗过敏健康防蛀牙膏,5箱;冷酸灵加强型牙膏125g,1箱;冷酸灵双重抗过敏消炎止血牙膏55g,3箱;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05g,3箱;冷酸灵65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15箱;冷酸灵水晶牙膏,2箱;高露洁超强90g+冰爽混装,2箱;冷酸灵保健灵动牙刷107,1箱;冷酸灵130g健康防蛀春雷齐动促销装,1箱;冷酸灵130g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b,3箱;南孚aa1350mah/aa1600mah—4b+充电宝,共计36箱;邦迪防水创可贴10p,3箱,属实,闫x斌。20xx年12月,a公司先后向深圳b后勤保障有限公司北京rdc赔偿损失15 780元,向郭勇赔偿损失18 351.32元,向太原市尖草坪区商贸经营部赔偿损失3762元,向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754.40元,向山西贸易有限公司赔偿329元,以上总计39 976.32元。后闫x斌、闫x吉一直未赔付上述款项。a公司也未支付运费。诉讼中,闫x吉称货物损失应该扣除残值,或将残值交付被告。a公司认可有残值在该公司处,但在事故中这些货物的包装已损坏,无法再销售,同意将残值部分交给闫x斌、闫x吉,并提交遗留残损物品清单1份:aa1350mah—4b+充电宝/ah1600mah—4b+充电宝,318个;50克冷酸灵防蛀儿童牙膏(热带水果),72个;155克冷酸灵(草本+矿物盐),61个;130克冷酸灵双重抗过敏健康防蛀牙膏,46个;冷酸灵保健灵动型牙刷,72个;125克冷酸灵加强型抗过敏牙膏(清凉薄荷),21个;冷酸灵双重抗过敏消炎止血牙膏55克,78个;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05克,93个;冷酸灵65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126个;冷酸灵水晶牙膏,159个;冷酸灵130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大礼促销b,220个;高露洁超强90克+冰爽混装,103个;ob量少型16条装,198个;ob量多型16条装,268个;ob普通型16条装,325个;强生婴儿普通洗发精200毫升-升级配,5个;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200毫升,9个;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100毫升,21个;可伶可俐清透净白洗面露100克,14个。

另查,闫x吉系晋a44号车的车主,20xx年3月2日,闫x吉为该车办理了运输证,证号为030705。闫x斌与闫x吉系雇佣关系。

上述事实,有a公司提供的a公司托运清单、事情的经过和证明、货物损坏清单、扣款证明、事故报告、赔款证明、赔偿物品明细、商品发货单、遗留残损物品清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闫x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托运清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闫x吉系晋a44号车的车主并为该车办理了运输证。a公司与闫x斌签订的托运清单中载明了承运车辆牌号,且闫x斌表示其是闫x吉的雇员,a公司有理由相信闫x斌是代表闫x吉与该公司签订托运清单。托运清单中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闫x吉承担。故对闫x吉提出a公司的主张违约责任,但闫x吉并非合同相对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闫x吉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运输过程中,因闫x斌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失,应由闫x吉赔偿。闫x斌在事情的经过和证明中表示,其愿意负担相关损失,本院不持异议。故对a公司要求闫x斌、闫x吉赔偿损失39 976.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闫x吉提出货物损失应扣除运费的辩解意见,应另行解决。闫x吉提出货物损失应该扣除残值或将残值交付被告的意见,a公司亦同意将残值交给闫x吉,本院不持异议。在对残值的质证中,闫x斌、闫x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闫x斌、闫x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九千九百七十六元三角二分。

二、闫x斌、闫x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将放在北京a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货物拉走(详见清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闫x斌、闫x吉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新判决书网上公开申请书(精)三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

……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 年 ———— 月 —— 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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