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出资证明范文(精选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17: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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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面镜子,可以让我们看到自己在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成长和不足。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从整体和细节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概括。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购房出资证明篇一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按揭购房收入证明。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购房出资证明篇二

______系我单位员工,自20xx年x月x日进入我单位并工作至今,现在部门担任职务。近一年度该员工税后月均收入人民币xx(大写)元,年工资总收入xx(大写)元(含税后的工资、奖金、津贴、住房公积金、股份分红及其他收入),且工作状况稳定。

本单位保证上述证明真实、有效。

(单位公章)。

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签字:

购房出资证明篇三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1)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2)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第十条:x股东应当在x年x月x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

3.股东姓名:x月x日出资额x万元。

月x日出资额x万元。

购房出资证明篇四

公司名称:设立日期:注册资本:

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名称:股东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金额:出资日期:验资证明编号:

以上出资金额经公司(全体股东)确认无误,且已实际到位。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购房出资证明篇五

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要填写内部联系函发到人事部门,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可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公积金购房,所购的房屋必须是商品性住宅,在办理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所购房屋的买卖合同、首付收据、购房发票、银行贷款明细、申请人的身份证、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公积金现金支票等相关材料。异地购房在一年以内是可以申请异地购房还贷手续,愈期不能申请还贷手续,但办理提现不受时间限制。

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原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房产证、所购房屋的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或政策性住房专用收据、委托配偶办理的必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机关公证。

在异地购房时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应先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进行咨询,确定好对异地购房者提取公积金所要手续资料。异地买房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缴纳城市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可以在异地提取公积金,比如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帐户余额或者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偿还贷款。

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购房证明,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材料,去当地的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对于符合规定的会为其出具购房证明,之后就可以办理购房手续,如果不符合规定会告知其原因。

购房证明是买房时必须要提供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资料,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还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不宜过早办理,以免过期失效。

1、可以到单位开具,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

2、“职工异地购房证明”无固定格式要求,职工单位核实其购房情况的真实性后出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1、根据公积金贷款要求购房者要有自己的公积金账号,且在当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或者一年以上,另外还需要贷款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有支付不低于购房所需资金30%款项的能力;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房出资证明篇六

本人_____,身份证:__________。配偶_____,身份证:__________。本人今购买__________房屋,此套房为本人首次购房,现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房产。

(夫妻双方签名)。

二0___年___月___日。

(社区签章)。

购房出资证明篇七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股东资格证明范本】如何证明股东资格。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场。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6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的持有者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时,应当注意:第一,此类证书的持有者所主张的权利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方,但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因为此类证书的效力只发生于公司与股东或转让双方之间,不具有任何公示性。第二,凡可以其他方式证明转让出资确实存在时,就不应以没有规范的持股证明之类的理由,来否定事实持股者的股东资格。

5、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6、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因此,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实际出资系股东享受权利的实际基础,因此,尽管不能一概认定实际出资者即公司股东,但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实际出资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有力证据。

7、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但是从公司运行角度考虑,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将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之一。因此,对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当然不能反过来说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就不是股东。

购房出资证明篇八

中国银行______市______支行:

兹证明______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______年,在我单位工作年限______年,职务为______,岗位为______,职称为______。

其身份证号码为:______。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______元。

此证明仅供该职工申请贷款或该职工为其他个人申请贷款作第三方保证时使用。

单位(盖章):

日期:

购房出资证明篇九

导语:出资证明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购房出资证明篇十

证明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应用文体。那么,关于股东出资证明的写作格式要求,大家了解多少呢?通过两个范例来和大家分享下:

文本名称股东出资证明书受控状态

编 号

编 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

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购房出资证明篇十一

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xx〕45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

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购房出资证明篇十二

一、公司全称: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二、公司住址:_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元)。

五、公司股东:____(股东姓名或名称)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印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法人:____________。

核发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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