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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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一

申诉人(原审原告):朱xx,(其他同前)xxxx.7.3.为融资将“包头路300弄2号305室”(下称“公房”)押与“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卖给“孙”,隐至03.12.25.曝露,现仅剩户口因殷行警署秉公执法而未被迁出,房产却被“孙”买通法官后强占!

被申诉人:(1),孙育才(此乃勾结“李”以私刻伪造公、私方签名与印章,盗用公、私方名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全部转移登记材料等犯罪手段盗窃“公房”案的共犯,原审被告,下称“孙”),男,汉,1952.9.12.生,住:非法窃取的“公房”。

(2),上海宏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赵尉,(此乃原审在判决书中虚构并假冒“李”的“隐形替身”,下称“赵”),住:沪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号。

(3),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结“孙”以犯罪的手段和虚假主体偷卖偷买“公房”案的主犯,下称“李”),住:沪虹口区周家嘴路80号。

为何不服、申诉?

判申诉人败诉的“沪(xxxx)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xx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与(xxxx)沪二中民二(民)监字第9号、(xxxx)沪高民一(民)监字第299号驳回再审申请书”,都是以假证、伪造的证据和破坏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简称“沪枉法裁判”)!

愿滚钉板申诉!

沪三级法院若能以0.0001个科学证据来支持“沪枉法裁判”、推翻“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愿承担“诬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责任!

沪三级法院不能以权驳回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

申诉请求。

一,撤销沪三级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判令“孙”将窃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内财物和登记权”归还给申诉人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根据民法、合同法、《民诉法》、法发(xxxx)13号第1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提出再审申诉。

申诉的理由与根据。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证”!

【事实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赵”,是原判决与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结“孙”以犯罪手法直接偷买偷卖公房的主犯,真实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沪枉法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客观上确确实实是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的非法假证!

【证据】(一),“赵不在偷买偷卖公房案的现场”!

(二),“赵”与“偷买偷卖公房案”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联系!

(3)自原判决偷工减料地将“赵”假冒替代第三人起,与一路驳回上诉和再审申请的“沪中、高级法院”至今都不能举证证明“赵是第三人”!所以“赵不是第三人”,即申诉人至今不知“谁与孙偷买偷卖了己的公房”、至今没有获取孙的购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恶意!”

【事实真相】据“沪枉法裁判”等生效判决作出的这个违背法律规定和矛盾律的确认:“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侨房产的前身)”。

证实:“邪恶法官崔艺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础、明白、确实地知道“申诉人在xxxx.12.25.前,对于李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公房之犯罪事实是不知道的!”

因为,摆在“崔”面前的新事实(1)是“赵在.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2)是“xxxx.6.6.赵实施了仍用己废止的前身与申诉人签订假收购其准售公房的协议、背后却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其房屋并谋取了三万元以上的暴利(按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等明显是对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

【证据】《no.0319991203000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此后孙仍以伪造申诉人与同住人签、章伪造房屋转让登记申请表等手法非法登记、交房》以及破坏法律、捏造事实、指鹿为马作伪证等诉讼事实。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二

民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出庭支持抗诉,……(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三

关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原告:张x,男,38岁,汉族,无业,住____省____县凤凰村。被告:崔x,男,36岁,汉族,____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____省____县____镇南环路1号。原告张被告崔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x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39;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95950),欲转让给原告”。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之后,虽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四

(19××)×民监字第×号。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男,39岁,汉族,××省××县人,××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女,40岁,汉族,××省××市人,××××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肖××之夫),40岁,汉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19××年1月,苏××经汪××介绍与马××相识。19××年1月20日马××以借贷方式向苏××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找肖××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马××借到苏××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偿还2500元整。”马××于19××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

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马××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与马××、中保人肖××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受骗借款,肖××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要求肖××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苏××与马××的借款关系,让肖××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五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根据)。经审查,(写明法院审查核实的情况)。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财产多的只写明其概况,详情另列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单位名称)所有〕。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六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洋公司)因与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民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宁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正洋公司、福民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明、王伟,福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刘运到庭参加诉讼。刘方、刘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综上所述,上诉人正洋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福民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可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人民法院()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人民法院()宁民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赔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________与被上诉人严肃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渡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________委托代理人党建,严肃及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严肃欲承揽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后找到________________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出面与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就该装饰工程项目签订协议,由严肃与宁结负责该装饰项目的具体运作,直至该工程完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宁结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借严肃________________元,以对双方的装饰工程合作项目做个了断,宁结还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方式及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严肃书面委托________处理该工程及财务问题,并声明其“从即日起不再以任何理由处理工程及财务问题,宁结有权自由支配该工程资金”。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对宁结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进行了查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虽然宁结出具借条给严肃,但由于双方之前的合伙关系存在,依法认定该份借条系二人就此前合伙关系的了结,即双方约定由________付款________元给严肃,由________继续处理该工程项目的工程及财务问题,双方的合伙关系就此解除。同时,该借条客观上表现为严肃和宁结之间形成的一个新的________元的债权债务关系,鉴于宁结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借条有效,严肃对宁结享有________元的债权。因借条没有给付逾期利息的内容,且严肃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向宁结主张该项债权并遭到其拒绝的情况,故对严肃提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宁结辩称在________公司没有得到工程款,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遂判决:

一、宁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肃借款________元;。

二、驳回严肃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结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严肃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因借条明确了320000元所谓借款系严肃挂靠永徽公司项目的工程结算款;并明确了严肃委托宁结收取该工程款。现从文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永徽公司授权严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都证明严肃无权委托宁结收取前述工程款。其次,严肃除“借条”外,未举示双方发生实际借贷关系的证据。

被上诉人严肃答辩称:________在承揽合同中向我借款________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________上诉的理由不是事实,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胡佳代表甲方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乙方代表)严肃签订了工程地点在巫山县南三路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宁结作为乙方的现场代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严肃代表该公司负责巫山县装饰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办理各项申报事宜。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宁结向严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严肃人民币32万元,该款系严肃与宁结就巫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结算支付金额。至此双方就此项目不再有任何经济关系。并且严肃全权授权宁结代表永徽公司处理其工程结算事宜,并全权处理工程款的支配。原所有协议全部作废,并确立了还款期限。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宁结持严肃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来我公司办理永徽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算收取工程款,但经我公司审核后发现以下问题:

1、永徽公司给予严肃的授权书中并无工程决算及工程款收取的相关委托;。

2、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所属工程款项不能直接给予私人;。

3、永徽装饰公司未提供有关工程决算的其他有关合法有效的手续。鉴于此,我公司至今未与宁结就永徽装饰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办理工程决算,更未支付工程结算款给宁结。

本院认为,从严肃主张权利提供的证据“借条”看,系名为借条,实为债权转让,借条上提到的______________万元系严肃与宁结就巫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结算支付金额,严肃授权宁结代表永徽公司处理该工程结算事宜,并全权处理工程款的支配。而文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永徽公司给严肃的授权书中无工程决算委托,故严肃委托宁结代表永徽公司处理工程结算事宜是无效的。严肃和宁结均无权收取文丰公司的工程款。因此,严肃无权转让巫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之债权,且宁结并未收到该工程款。现严肃又未举示向宁结支付32万元借款的证据,因此严肃以借条为据要求宁结给付32万元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渡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

二、驳回严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____元,其他诉讼费______________元,保全费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元,二审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____元,其他诉讼费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元。一、二审诉讼费(含保全费)共计______________元由严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__________。

审判员汪______________。

代理审判员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八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或其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写明宣告该公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事实)。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九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文档为doc格式。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十

1、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应当写明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单位、职业、住所等,有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情况。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应当写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还必须写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案由在法院立案时就明确。诉讼请求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诉请求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各自对案件所认识的争议事实和理由。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判决的结论是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的,所以,判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判决理由是有关法院依据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引出判决结论的过程的表述。

4、判决结论。判决结论是判决的主文部分。

5、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还应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按照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

6、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是可以上诉的判决,因此,在制作这些判决时,就必须写明上诉的有效期间和相应的上诉法院,以便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十一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审判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十二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十三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十四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__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__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xxx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xxx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xxx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xxx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十五

______________民监字第___--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民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指令再审或提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院长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十六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针对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的质量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要求“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证据分析、论证说理成为民事判决中的核心部分,成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问题。

民事判决书是公正的载体,是司法机关体现公正的外部表现形式。笔者以为,民事判决书的改革应当实行“繁简分流”。所谓“繁”就是指案情复杂,当事人举的证据较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所谓“简”就是指当事人对争执的焦点分歧不大、双方所举的证据较少、案情简单、双方陈述基本一致,仅就当事人的争执的一、两个焦点分析论证即可释阐法理,判定权利义务归属。该繁则繁,该简就简。

一、几种证据分析的写作方法。

(1)先总后分。先总后分就是将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证据进行归纳确认下来,一般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对下列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之后再将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焦点归纳出来,一般表述为“原、被告有下列争议的焦点”,将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及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析、论证,决定取舍证据,说明取舍证据的理由,这种方法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多数案件适用此法。

(2)先分后总。先分后总有三个步骤:一是将原、被告、第三人所举的证据逐一排列,不仅要写清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据拟证明的对象。一般表述为“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二是对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对其所列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并将质证过程叙述清楚。质证当事人举出反证的应当交另一方当事人再行质证。质证过程应当一证一质;三是合议庭对举证、质证、反证的情况进行评析,采用“筛选法”对证据逐一进行过滤,逐一进行排除。然后留下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若干个自然事实,且这些自然事实(也叫良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从而将若干个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为后来的审理查明事实作好铺垫。第三个步骤一般表述为“合议庭评议认为”。这里的“合议庭评议认为”就是合议庭取、舍证据的理由,为什么采信此证据,为什么否认彼证据应当写明。凡是当事人所举证据都要进行质证、认证,都要说明取、舍的理由,不能以当事人所举证据与案情无关或无理搅三分为由随意不论述。一般来说,认证程序中不能用“本院认为”来代替“合议庭评议认为”或“独任审判员认为”,因为“本院认为”是一种制式规范,是判决中将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意见上升为法院处理意见的必由过程。此类表述方式适用于案情疑难、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所举证据较多、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以上几种对事实证据的分析方法通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使得案情事实已然清楚。可以将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一般表述为“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与认定,经审理查明”。用简洁的语言将法律事实罗列出来,审理查明即告完成。

诉讼程序中采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过实体问题的应在“本院认为”之前叙述清楚。如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财产评估、鉴定等,且独立成一自然段。

二、“本院认为”的几种表述方式。

论证说理是“本院认为”的内容。如果说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判决书的核心,那么“本院认为”中的理由阐述则是判决书的`精华。这是昭示法、情、理的窗口,既不能说的过于专业化,也不能写的过于口语化,要既通俗易懂又循循善诱。既要有张扬、鼓励,又要有规劝、批评,两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实践中,民事责任大凡分两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不一,在论证说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应不一样。

(1)先法理,后事理。

[1][2]。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汇总篇十八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年月日、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系统,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年月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居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年月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可高永一的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垫付了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年月日,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元,被告限期将采暖系统拆除、恢复原告施工场所原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的一氧化碳造成高永一死亡,认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主张被告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提交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名称于年月日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2、提交年月日、年月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认为年月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太波热加热系统,20__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气自燃式热风机,该两种产品分别安装在原告的车间和办公室走廊内,两者型号、加热原理、安装地点均不同。

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拒不进行整改、修理、更换,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已解除。

被告主张没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4、收款收据一份,金额元,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使用天燃气瓶押金元。提供收款收据二份、境内汇款通知单一份,金额共计元,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元。

被告对收到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燃气瓶押金元不包括在合同工程款之内;原告支付的132470元没有分清是年月日和年月日哪次货款。

证据5、现场签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高永一的家属对高永一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异议。

被告对该现场签证的形式有异议,现场签证签字的各方均没有认定死亡原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没有认定死因的资格,因此该现场签证认定无效,即高永一死因不明。该签证无法确定死者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更不能说明是被告所提供产品漏放一氧化碳所致死亡。

证据6、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给原告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产品。

被告认为该整改通知书是在发生高永一死亡的当天出具的,高永一死亡经权威部门检验是不可能在当天出来结论,认定高永一系一氧化碳中毒没有依据;该通知书第二条也说明一氧化碳气体来源不明;政府部门责令原告立即查明一氧化碳来源,而原告至今未查明一氧化碳来源,系原告不作为,因不作为带来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证据7、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的亲属都认可高永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与原告无关。而一氧化碳的来源应该是被告与山东天泰建工周村分公司驻科瑞项目部进行责任划分;原告已将高永一的赔偿款元支付给高永一家属,该款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并不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上清楚的写清一氧化碳来源不明;本案涉及的建筑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未确定责任人是谁,而原告想当然的认定是被告所为且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与协议是相矛盾的。

证据8、高永一的亲属高德清的收条一份及住宿费和餐费发票共13张,证明原告垫付高永一丧葬费8500元及高永一的亲属来东营处理事故的所有费用元都是原告支付的,此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费用单据都是在人民调解书以外,原告自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供的发票13张本身不能证明是用在招待高永一家属的费用。

证据9、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高永一的死亡造成原告停产三天,损失大约元。

被告认为该安全机关没有资格认定原告是否停产、停产几天、停产范围,因此该证明是无效的;原告自行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假设原告停产三天是事实,但其损失元的依据、计算方式均不清楚。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证据10、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一份、派工单二份,证明因为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产生的工程费用共计元。

被告对该预算书本身有异议,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其为原告出具预算书被告认为不真实。

证据11、原告付给天泰建工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付给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其中包括因安装被告的太波热系统进行的房顶施工、洞口抹平花费的费用元。

被告认为该收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因为天泰公司在原告处施工,总价值几千万,该收据是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工程款的一部分,该收据显然不能证明包括原告支付给天泰公司以上两部分款项。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时间是年月日,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ctcu22型燃气自燃型热风机所检项目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碳十万分之二点五,该含量比热电厂周围的空气中的含量还要低,因此即使该气体直接排及室内,也不会造成高永一死亡。

原告认为该检测报告产品的生产单位是美国太波热系统(东营)生产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告,也证明不了被告给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该报告是对燃气直燃式热风机本身机器的一种检测,不能证明在使用过程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同时,该报告也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安装的热风机的质量是合格的。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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