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征地报告范文(实用20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07:5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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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语言应该精炼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冗长和晦涩的词语和句子。在撰写报告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简练、准确,并使用恰当的科技术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灵感。
征地报告篇一
近几年来,在推进城市化、加速城市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征地拆迁问题。在很多地方,征地拆迁已经成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工作。由于征地拆迁直接牵扯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因此日益成为当前各种矛盾的焦点,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很多,但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表现在政府方面,主要是违法征地、未征先占、以租代征以及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等问题。表现在被拆迁户方面,主要是嫌补偿低,乱搭乱建乱装修乱栽树,以尽可能多地套取补偿款。具体问题如下:
1、由于受土地指标的限制,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未征先占、以租代征、强迫流转等问题。据统计和估算,国家分配给一个中等县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大约200亩,而各个县实际上占用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每年都在近万亩,这些被占用的土地大都是基本农田。以此推算,全国每年新占用耕地约在2000万亩左右,5年就要减少近1亿亩耕地。而所谓的土地开垦复耕、土地指标增减挂钩等,纯属文字游戏和掩耳盗铃,对控制耕地的被占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反成为地方上滥占耕地的借口。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补偿太低。房屋拆迁补偿,可以以旧换新,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同区位新房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有选择补偿形式的权利。但是,在一些地方,为了帮助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政府往往站在开发商一边,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就按旧房的评估价补偿,而评估价往往压得很低。被拆迁户为了不至于损失太大,只好放弃选择货币补偿,不情愿地选择旧房换新房。但是,被拆迁的旧房面积往往小于新建住房的面积,拆迁户还需支付巨额差价,加重了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3、征地拆迁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性质,双方交易比较隐蔽,往往产生权力寻租,容易滋生腐败。由于拆迁工作具有一次性-交易,高额补偿款的特点,在利益的驱使下,甚至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造成国有资金的损失。
这部分人得到了实惠。例如,一亩地的小麦、玉米青苗补偿只有几千元,而一亩果树的补偿则为几万元。很多果树都是临时突击栽种的,栽种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套取补偿款。在一些地方,某地块要进行拆迁,被拆迁户为了多得补偿款,往往突击乱搭乱建乱装修,政府虽明令禁止这种套取补偿款的行为,但实际上却是屡禁不止,部分地区的征地拆迁协调难度大,安置困难,拆迁时间紧迫,经办人可能用金钱来换取时间,最后往往迁就被拆迁户,对突击建设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加以认定,使拆迁户顺利签字了事。这样就形成了听话的吃亏,大胆的不听话的占便宜的情况,导致补偿金额节节攀升,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拆迁成本,为以后的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征地拆迁存在问题的对策
1、进一步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发展内涵,切实改善民生,坚决反对和杜绝一切脱离实际、违背群众意愿、劳民伤财的形式主义的表面文章、政绩工程。
2、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征地补偿中的人口安置费,按照法律规定从高不就低。房屋拆迁补偿,落实货币补偿按照同区位新房销售价格补偿的规定,尊重被拆迁户选择补偿形式的权利。
3、加强现场监管力量。(1)坚持审核部门、监督部门及拆迁当事人三方到场,实施重要部位监控,加强征地拆迁费用的管理,实行权力制衡,加强征地拆迁监督力度和征地拆迁当事人的互相监督,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2)在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操作上,增加透明度,使之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减少群众猜疑,接受群众监督。(3)严格审核证件,识别证件真伪。房屋建筑一般按照产权或契证上的面积进行补偿,一些投机取巧者就从中钻空子,办-假-证或涂改数据,提高补偿面积,从而获得额外利益。
4、改革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大幅度提高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费用,直接兑现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对地上附着物的评估补偿,宜粗不宜细,即高不就低。农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可借鉴推广一些地方实行的平房拆迁补偿按照宅基地面积补偿的做法,不管附着物多少及装修如何,一律按照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楼房可根据实际建筑面积酌情补偿。这样,可有效地杜绝乱搭乱建乱装修乱栽树等情况的发生,减少资源的浪费。
只要面对现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思想上行动上真正加以重视,从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机制各方面入手,齐抓共管,相信征地拆迁当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一定能够解决。 )
扎佐镇副镇长 张玉才 金阳至扎佐城市一级主干道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各种征地拆迁矛盾同时也逐渐增多,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延缓项目的顺利推进。因此,正确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重大而严峻的课题。本人在扎佐镇从事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现就当前征地拆迁现实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有如下拙见,以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修文县位于贵州省中部,隶属贵阳市,地处东经106°22′—106°53′,北纬26°45′—27°12′。北与息烽县接壤,东及东北与开阳县相连,南与白云区毗邻,西南与清镇市隔猫跳河相望,西及西北与黔西县、金沙县以乌江为界。南北长48.5km,东西长51.8km,国土面积1075.7km。
业产品有原煤、铁矿、生铁、水泥、铝矾土、中成药、皮鞋、饮料酒等。全县农业总产值4.681亿元,粮食总产量9.2807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2968元。
修文山川秀丽,绿树成荫,人杰地灵,旅游资源富集,有六广河峡谷、大石回水石林,桃源河漂流等自然风光,有扎佐高尔夫度假中心和王阳明先生悟道圣地阳明洞等。
修文是贵州省中部的交通枢纽。距贵阳市中心38km,距贵阳机场仅有30分钟车程。县内交通十分发达,川黔电气化铁路、210国道和贵(阳)遵(义)渝(重庆)、贵(阳)毕(节)两条高等级公路穿县境而过,连接川、渝、湘、桂、云南省、市、自治区,物流运输极为顺畅。通信事业蓬勃发展,目前已建成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现代通信网络。完善的乡村公路和通信网络,为城乡物质贸易,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方便。较好的区位和交通便利的优势,使修文成为一片亟待开发的热土。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些年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完成了任务,也取得非常好的成绩和社会效果,但不是说无可挑剔、尽善尽美,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也是其他地方存在的共性问题。
行违法建设(搭建)和抢栽抢种。比如,三元村征地红线范围内个别人员无视法律法规,为多得到补偿款而违法抢栽抢种。
(二)征地拆迁政策宣传不够深入。绝大多数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非常熟悉,但不少村干部由于自身素质的关系,对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了解得不够全面、深入,更无法对群众彻底解释清楚,出现过个别干部因政策解释有误而导致群众工作难做的情况。
(三)补偿政策不具备操作性。早期征地和现阶段征地实施时,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不统一,也未征求基层意见,致使出台的文件补偿标准各自为阵,而上级文件却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和分类,只是一个笼统的、较低的补偿价格规定,类似这种情况在征地工作中时有发生,使从事征地拆迁的各级干部十分被动,人为造成群众矛盾。
(四)各部门协同作战不够。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所得安置地、社会保障等农民该享受的待遇不能同步进行。比如,农民房屋已被拆迁,但安置地还没有着落,甚至没有规划地块或选好安置区域。特别是尤为群众关心的社会保障问题,甚至出现过农民被征地后几年才得到证的情况,导致群众怨声载道。
(五)个别干部和领导不敢接触矛盾。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宣传到位后,难免会有个别群众不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这就需要征地拆迁整个工作机构和全体成员到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从各个层面开展工作。然而在关键时刻,仍有个别干部和领导瞻前顾后,不敢深入一线接触矛盾、化解矛盾,不敢勇于承担责任,不敢接受挑战。
(六)村、组集体资产难分配。按照现在村级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是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为主,可那些新结婚迁入人口和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口大多是有户无地,虽然这类人所占比例较低,但分配方案往往对其有失公平,导致这部分人情绪较大而直接影响征地拆迁工作。
三、建议及措施
基于目前实际情况,征地拆迁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仍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既要使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本人认为可从以下6个方面来应对前面所列问题:
(一)严防违法建设,提前消除隐患。在控制非法搭建、统一拆除违法建筑和控制抢栽抢种方面,我们要吸取以往的经验:一要建立民情信息库。以户为基本单位,对即将要征地拆迁地区和每家每户的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拍照建档,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现状,为鉴别、处置违法建设提供有力依据。二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机制。采取聘请违法建设监督员,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发布禁违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等措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防控违法建设和抢栽抢种的积极性,可建立“日巡查、日报告”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三要建立果断处置违法搭建和抢栽制度。做到“两个一律”,即在开发征地时对违法搭建一律予以清理,一律不予补偿,从而打消少数群众的利益幻想,给遵纪守法群众以公平。
(二)健全组织机构,深入宣传政策。高度重视重点项目,把涉及这些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不懈、一抓到底。一要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主管领导统一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及镇街的工作机构,下设政策宣传、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社会保障等若干职能组,形成即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又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二要深入宣传政策,敢于直面矛盾。在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统一拆迁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直接面对群众、直接接触矛盾,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零距离发现问题、零距离研究问题、零距离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争取最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促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上,一定要一贯到底,绝不能藏着掖着,将全部给群众的优惠政策从一开始就交待清楚,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挤点出来一点,这是极不利于工作和造成不必要群众矛盾的'最重要根源。还应注意:在大规模统一拆除过程中,要在充分分析情况的基础上,形成预案、细致分工,领导要靠前指挥、果断决策,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避免矛盾激化,才能确保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有序推进。
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让这些干部都成为“内行”甚至“专家”。二要提高村干部能力。当前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加强村干部的学习培训力度,特别在对村干部的培训中要开设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水平和解决群众矛盾能力的课程和内容。三要严格执行政策。在全面掌握征地政策的基础上,各级干部要严把政策关口、严守纪律要求、严格规范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原则,认真开展政策解释、青苗清点、房屋丈量、资料公示、资金发放、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有力保障村组集体和群众利益,确保整个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推进。四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权力和责任统一,谁承办的工作谁承担责任机制;对于那些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随意开口,不按统一政策办事的工作人员一查到底,谁的责任追究谁,绝不姑息迁就。
(四)坚持以人为本,力促和谐开发。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被征范围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在不违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审视周边市县,坚持以人为本,实时修订征地拆迁政策,要在坚持依法的基础上,将工作置于阳光下,最大限度地求得群众的支持,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力促和谐开发。
做到“三个”时间统一。征地拆迁张榜时间、榜的落款时间和榜的生效时间要明确、统一,这样就可以避免个别群众钻空子、找麻烦。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征地拆迁一开始各个部门就应各司其职,按要求推进,充分准备好资金、安置地、房以及社会保障的办理等,可以大大减少群众抵抗情绪。
(六)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加之近来舆-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负面报道等因素,导致个别领导和党员干部瞻前顾后、畏首畏脚,怕影响自己的饭碗和前程,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对此,一要在建立群众情绪疏导机制之上坚持法治。对那些已经按政策补偿,还无理取闹的群众除加强情绪上的疏导之外,对涉及违法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决不能以“和谐”、“人本”而不敢法治,需知和谐和以人为本也应是法律的框架之内才能得以实现的。二要建立组织关爱机制。对冲锋在前,大胆工作的领导和干部,即使他们方法有些不妥,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组织要出面予以保护和关爱。三要建立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对长期工作在一线的同志,在评先、评优、提拔方面要照顾、要优先考虑。
综上所述,由于征地拆迁,大量沉积多年的矛盾就会显露出来,我们要以理智的态度,善于洞察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分清通过工作能够支持配合与个别“钉子户”的界线,侧重点要放在关爱弱势群体上,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帮扶政策,把人性化服务贯穿征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只有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为城市的快速化发展奠定基础。
征地报告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
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3)。
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征地报告篇三
拆迁补偿与安置事由简介:。
我叫许xx,来自南县河口乡裕丰村第二村民小组,本人鉴于亲朋好友开便利店经验,历经千辛万苦多方筹备资金,并于20xx年6月23日以36万的转让费从上一任租户手中转得该门面,当时门面重新设计并于再次装修和加盟费,约耗掉13万余整,另加器材设备4万余整,加上新店货物15万左右,当时该店共投资约为68万元整,本人在此经营约40个月,另有学生放假因素,按盈利实际经营为34个月左右。
该行业因竞争激烈利润太低,每月赚得利润6000-8000元,故经营三年时间,共赚利润约为25万上下,本人本身积蓄就不多,开此店铺向亲朋好友借款30万元整,故本店及本人的身家性命所在,至此时为止约亏28万左右,现如今一纸公文,陷我于倾家荡产之境地,实属不幸,而贵司在11月30日才将相关政策告知本店,让我也措手不及。
贵司违反政府部门的拆迁条例规定,然而现在于20xx年1月15日贵司强制断水断电,现令我无法经营,店面中15万左右货物无法销售不能兑现。
本人在经营店铺中一向遵纪守法,并积极配合贵司的相关规定,经营口碑也是有目共睹,然而贵司老板一直不曾出面与我等洽谈协商,本人只想贵司老板能够出面给我等一个合法交待,不然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再者一来本人没有别的手艺,二来也想重新找个地方再谋生计,三来由于经营时间短暂,本人经此大难,在外欠款尚未还清,鉴于此般困难。
为避免我及全家流浪街头,永无翻身之日,同时也避免给社会国家带来不稳定的因素,现物向贵司申请当面协商,让本人至少能归还欠款28万元,希望贵司领导能够体恤本人及家人此时的心境,给予本人合理的支持和帮助,本人在此感激涕零!
附:房屋转让上任租户转让费收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征地报告篇四
(一)严格按照征地程序,实施土地征收情况。
我委始终坚持依法征收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征地现象。
一是在征地前,由市国土分局认真开展征地调查,召开征地听证会,听取所涉村组代表意见,认真如实填报一书四方案,依法保障被征地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二是在征地后,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村配合,国土、公安等共同核定转非人员名单,及时办理转非手续,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并将相关人员纳入社保管理范畴,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
三是在征地拆迁中,各镇(街道)组织认真宣讲拆迁补偿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从群众利益出发,多渠道,多方位地为被征地农民和困难家庭提供帮助扶持,救济救助;做到拆迁政策透明化,公开化,公正化,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严肃性,让群众打消顾虑,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未发生强制拆迁的情况。
(二)征地拆迁安置的基本情况。
开发区自1992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后,至目前先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2万余亩,有转非居民25000余人,按照不同时期省、市征地转非政策,除个别外流人员外,均已货币安置(即发放一次性人员安置费),全部纳入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能够且自愿参加征地转非居民养老保险的21000余名人员均纳入转非居民养老保险范畴。25000余人中现有10000余人农房拆迁后按时领取过渡费过渡安置,其余人员已根据拆除农房时的相关政策分购入住转非居民安置房(极个别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
我区征地农民住房拆迁后按相关文件住房安置可选择行货币安置或统建房安置。目前,除极个别人员外均选择统建房安置,现行的统建房安置政策是:由我委提供30m的基本住房面积,被征地农民可按1200元/ m的价格购买20 m面积,超出50 m面积后,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不超过10 m的住房面积。
由于灾后重建,拆迁范围广,涉及人员多,目前仍有10000余人按时领取过渡费过渡安置。市人政府德府发(20xx)35号文件出台后,我区的征地转非居民均纳入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达到规定参保年龄的人员,在其个人自愿申请下也均纳入了征地转非居民社会养老范畴,全区参保人员有21000余人,困难家庭也做到了应保尽保。
(四)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款专用制度及征地补偿费发放情况。
长期以来,我委一直坚持征地补偿费用专款专用的各项规定,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将征地补偿费及时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或用于社保补贴、医保补贴等。20xx年6月,德阳市出台了德办发(20xx)59号文件后,我委则将征地补偿费用直接划拨到实施征地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为各村组建立征地补偿费用专户,待各村组的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通过后,由乡镇(街道)财政所为每位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银行存单或存折,及时将相关费用发放给被征地个人。有效地防止了截留、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现象的发生,确保了征地补偿费足额发放到位。
(五)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建设情况。
我委在坚持依法依规征地拆迁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落实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四到位,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公平性、严肃性有待提高
由于个体认识、认知的差异,或整个德阳市规划区区域内几个征地实施单位执行过程中的差异,造成了在政策执行中整体一致情况下,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引发了征地拆迁的矛盾。
(一)严格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的各项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拆迁安置工作运行机制、群众监督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划分清楚,内外监督到位,积极性充分调动。
(二)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拆迁信访,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千方百计妥善化解,让群众带着情绪而来、面带笑容而去,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集聚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吃透征地拆迁政策标准,避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随意性与盲目性,维护拆迁安置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公开拆迁法规政策、公开拆迁补偿标准、公开拆迁评估结果、公开拆迁完成时间,严格督查督办制度。严查假公济私,弄虚作假,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拆迁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做到依法拆迁补偿,透明拆迁。
(四)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群众教育引导。
对拆迁群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思想工作,减少不和谐因素,使他们明白拆迁的意义,在拆迁过程中自觉接受法规政策的约束,从而争取群众对拆迁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扫清思想上的障碍。在拆迁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作用,动员党员干部带头拆迁,从而带动其他拆迁户主动拆迁。同时,灵活借助社会力量,多方动员规劝,使拆迁户自愿签订协议,主动拆迁。尤其是钉子户,认真做好细致调查,把涉及每一户的情况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底,并且入户动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五)建立健全后续保障、扶助机制。
一是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逐步提高转非居民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转变转非居民就业观念,调动转非居民就业积极性,积极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和有针对性地免费开展就业培训。
(六)加强沟通协调,规范拆迁行为。
依据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建立宣传、信访、财政、公安、建设、国土、税务、城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研判机制,做到政策调整的合理化,避免政策调整幅度大,引起不稳定因素;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行政优势,出谋划策,共同研究解决拆迁难点的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政能力,创造良好的拆迁氛围,避免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随意性。
征地报告篇五
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在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十四条中也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并、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例》只是提到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
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192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土地征用比较完整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及对失地农民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第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如另有公地可以调剂,亦须发给被调剂土地的农民以迁移补助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种植的农作物,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
这一阶段国家征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的私有土地,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时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一定的补偿标准。强调要“给群众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使群众在当前切身利益得到照顾的条件下,自觉地服从国家利益”,不突出土地征用的“强制性”[i]。对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做出了妥善安置的规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总之,在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确立的这些规定较好的处理了国家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土地关系,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状态。
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调整阶段。
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原来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需求。于是,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经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已由原来的农民私有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重新做出规定。如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征用私有的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所有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补偿费发给合作社;属于私有的,补偿费发给所有人。”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尽量就地在农业上予以安置;对在农业上确实无法安置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劳动、民政等部门应该会同用地单位设法就地在其他方面予以安置;对就地在农业上和在其他方面都无法安置的,可以组织移民。组织移民应该由迁出和迁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移民经费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
与前一阶段相比,这一阶段的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由旧《办法》的“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降为新《办法》“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但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对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择地征用。”也就是说土地征用必须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置方式也主要以农业为主。虽然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但是失地农民的后路有保证。此外,由于失地农民处于合作社中,征用的是集体土地,农民个体失地问题不是很普遍。以前土地补偿费都是发给农民个人,土地由私有转为集体后,补偿费发给集体,尽管补偿费用降低了,由于不完全涉及个人利益,农民还是能够接受。总之,在这一阶段,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保障,社会相对稳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逐步完备阶段。
十年文革期间,由于国内社会环境的影响,各项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于停滞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建设全面复苏,建设用地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第三次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条例》同1958年修订执行的《办法》相比,无论政策的深度、广度,还是内容上均有大幅度增加。
该《条例》第九条沿用了1958年《办法》中的规定,指出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并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建国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超速增长,人地关系紧张程度加剧,特别是劳动力安置日益困难,于是,《条例》首次提出了安置补助费,如第十条中规定,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同时还规定,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发展农业生产、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迁队或并队、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
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处在一个发展初期,各种经济纷纷出现,我国的就业形势较好,再加上国家对失地农民采取了多种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不是太突出,失地农民的生活也得到了基本保障。该《条例》表现出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它较为完备地制定了计划经济时代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很好的解决了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第一次完整而鲜明地体现出采取现代福利制度取得土地所承担保障功能特点。可以说,该《条例》是建国后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
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土地管理法》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在安置途径上增加了举办乡(镇)村企业和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审查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作了部分修改,但其中关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却没有得到变更。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阶段。农民将土地用作国家建设是一项应尽的义务,国家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是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体现。与前一时间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相比,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按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条件下来设计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失地农民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些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征用和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需要,于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面临着一个新发展阶段。
四、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新发展阶段。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征地热潮愈演愈烈的,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目的,1998年对原《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明确规定了“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了建设用地的审批力度,应当说是在土地管理制度,特别耕地保护方面的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律。但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却没有重大的改变,只是在补偿标准上有所提高,并仍然保留着补偿上限的限制。比如,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于失地人员的安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安置措施,只是笼统地提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是自己安置。如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里的“支持”实际上弱化和简化了地方政府和征地单位对失地农民安置的责任。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根本性变迁,在征用补偿安置机制已明显失效的同时,仍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补偿安置体制,法律己严重滞后于现实实践,不能很好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可以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这是一部不太成功的法律。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的修正,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但是在关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并没有新的突破。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随后出台配套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如其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创新了安置方式,在法律规定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安置方式:农民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异地移民安置等。此外,还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这些规定相对于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
从建国到今天,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大致经历了起步、调整、逐步完备和新发展等四个变迁阶段。通过上面的回顾,我们会发现在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演进中存在着很强的路径依赖性。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ii]“路径依赖性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就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iii]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而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虽然几经变革,但还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还处于新发展中的进一步改进阶段。
在此之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有着强烈的依赖,也就是说前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决定了后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因此导致现阶段我国所执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和失范。那么我们将来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创新中必须摆脱当前制度的缺陷,取其精华,以市场经济作为大背景,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同时,必须设置动态修正机制,不断矫正路径偏差,并引入外部力量,突破“体制锁定”,使其制度创新沿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目标前进。
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沈宋来。
(浙江泰顺县国土资源局)。
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在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十四条中也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并、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例》只是提到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
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192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土地征用比较完整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及对失地农民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第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如另有公地可以调剂,亦须发给被调剂土地的农民以迁移补助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种植的农作物,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
这一阶段国家征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的私有土地,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时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一定的补偿标准。强调要“给群众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使群众在当前切身利益得到照顾的条件下,自觉地服从国家利益”,不突出土地征用的“强制性”[i]。对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做出了妥善安置的规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总之,在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确立的这些规定较好的处理了国家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土地关系,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状态。
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调整阶段。
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原来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需求。于是,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经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已由原来的农民私有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重新做出规定。如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征用私有的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所有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补偿费发给合作社;属于私有的,补偿费发给所有人。”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尽量就地在农业上予以安置;对在农业上确实无法安置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劳动、民政等部门应该会同用地单位设法就地在其他方面予以安置;对就地在农业上和在其他方面都无法安置的,可以组织移民。组织移民应该由迁出和迁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移民经费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与前一阶段相比,这一阶段的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由旧《办法》的“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降为新《办法》“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但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对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择地征用。”也就是说土地征用必须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置方式也主要以农业为主。虽然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但是失地农民的后路有保证。此外,由于失地农民处于合作社中,征用的是集体土地,农民个体失地问题不是很普遍。以前土地补偿费都是发给农民个人,土地由私有转为集体后,补偿费发给集体,尽管补偿费用降低了,由于不完全涉及个人利益,农民还是能够接受。总之,在这一阶段,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保障,社会相对稳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逐步完备阶段。
十年文革期间,由于国内社会环境的影响,各项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于停滞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建设全面复苏,建设用地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第三次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条例》同1958年修订执行的《办法》相比,无论政策的深度、广度,还是内容上均有大幅度增加。
该《条例》第九条沿用了1958年《办法》中的规定,指出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并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建国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超速增长,人地关系紧张程度加剧,特别是劳动力安置日益困难,于是,《条例》首次提出了安置补助费,如第十条中规定,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同时还规定,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发展农业生产、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迁队或并队、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
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处在一个发展初期,各种经济纷纷出现,我国的就业形势较好,再加上国家对失地农民采取了多种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不是太突出,失地农民的生活也得到了基本保障。该《条例》表现出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它较为完备地制定了计划经济时代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很好的解决了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第一次完整而鲜明地体现出采取现代福利制度取得土地所承担保障功能特点。可以说,该《条例》是建国后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土地管理法》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在安置途径上增加了举办乡(镇)村企业和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审查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作了部分修改,但其中关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却没有得到变更。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阶段。农民将土地用作国家建设是一项应尽的义务,国家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是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体现。与前一时间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相比,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按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条件下来设计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失地农民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些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征用和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需要,于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面临着一个新发展阶段。
四、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新发展阶段。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征地热潮愈演愈烈的,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目的,1998年对原《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明确规定了“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了建设用地的审批力度,应当说是在土地管理制度,特别耕地保护方面的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律。但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却没有重大的改变,只是在补偿标准上有所提高,并仍然保留着补偿上限的限制。比如,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于失地人员的安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安置措施,只是笼统地提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是自己安置。如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里的“支持”实际上弱化和简化了地方政府和征地单位对失地农民安置的责任。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根本性变迁,在征用补偿安置机制已明显失效的同时,仍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补偿安置体制,法律己严重滞后于现实实践,不能很好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可以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这是一部不太成功的法律。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的修正,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但是在关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并没有新的突破。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随后出台配套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如其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创新了安置方式,在法律规定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安置方式:农民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异地移民安置等。此外,还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这些规定相对于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
从建国到今天,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大致经历了起步、调整、逐步完备和新发展等四个变迁阶段。通过上面的回顾,我们会发现在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演进中存在着很强的路径依赖性。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ii]“路径依赖性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就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iii]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而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虽然几经变革,但还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还处于新发展中的进一步改进阶段。
在此之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有着强烈的依赖,也就是说前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决定了后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因此导致现阶段我国所执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和失范。那么我们将来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创新中必须摆脱当前制度的缺陷,取其精华,以市场经济作为大背景,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同时,必须设置动态修正机制,不断矫正路径偏差,并引入外部力量,突破“体制锁定”,使其制度创新沿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目标前进。
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各补偿项目和市场因素,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该补偿办法与权利市场价值补偿办法具有异曲同工之效,但更具有综合性,反映了同地同价的原则。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损失就业岗位或者说生活保障而设定的补偿项目,如果土地补偿费已经按市场价格补偿,并且不考虑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农民的生活保障对土地的依赖性,可以将安置补助费并入土地补偿费或不设安置补助费项目,该项目设置实际上是考虑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分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的赔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劳动者物化劳动凝结的活劳动,完全可以也应该以市场定损失进行补偿。
目前,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征地范围不明确,造成征地权被滥用,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征地改革首先要界定和缩小征地范围,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国家法律已经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民间资本已经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实际排除了民营经济征地。再说,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是无法界定的。同样是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同用途给予不同补偿,对被征地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法解释的。征地补偿应该是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后的损失给予补偿,以支付不同征地补偿为目的,以公共利益为由,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没有必要,难以自圆其说,更难以执行。
3、切实做好征地安置工作。
土地是真正以农业或以农业为主的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土地不仅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更是社会保障的替代物,具有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等功能。目前,各地以市场为导向,摸索出多种较为可行的途径,总结了一些经验。但是,征地安置不能以支付安置补助费了事,征地安置也不等于“供养”,征地安置实为农民转岗,从农业岗位转到其他岗位,因此,征地安置应重在培训,政府以培训为手段,培养农民在其他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以适应新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为目标。政府可以考虑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与农民分享,可以承担培训费用,可以让利,但不能一味强求在征地过程中解决农民的所有问题。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农业以外,“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规定就很难兑现。通过农民市民化,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也可以避免“三无”农民的产生。
4、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征地过程是严肃的法律过程,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的征地程序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的保证,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目前执行的“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是行之有效的,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当然还可以增加公开内容,比如,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和区片综合地价等。目前,缺少的是“上诉权”的保证,征地以国家强制权为基础,被征地单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是不公平的,征地行为是强制的,而征地补偿和安置应该是平等协商,只有“听证”规定还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应有权益,应当赋予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以上诉权,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规范征地行为,还应该增加“交地”程序。目前实行的土地审批程序是“征供分离”,征地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供地权基本在市、县人民政府,恰恰侵害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权益的在市、县地方政府,因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没有利益冲突,征地费用的支付到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法掌握,征地方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交地”环节后,即使供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单位有权拒绝交地,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或部门拖欠、挪用和截留征地费的发生。这样,“批后两年未实施,批文自动作废”的规定,就没有必要。
征地报告篇六
城市发展离不开征地拆迁,随着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区西扩战略的实施,我县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的速度也随之越来越快,我县加大了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全县征地拆迁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户数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也逐渐增多,征地拆迁过程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激烈,征地拆迁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并产生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xxx镇地处县城,目前我县正向西发展,多数征地拆迁任务落在我镇,因此,正确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是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现将对xxx镇征地拆迁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镇是xx县城所在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总人口6.8万人,总面积18平方公里。近2年我镇辖区内征地2400余亩,拆迁房屋约1.3万平方米,发放安置补偿款约1.2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些年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完成了任务,也取得非常好的成绩和社会效果,但不是说无可挑剔、尽善尽美,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违法搭建和抢栽抢种仍有发生。
在了解征地建设政策后,绝大多数群众遵纪守法,一直渴望开发,但也存在少部分群众受其他地方赔偿方式的影响和利益驱使,违背政策,想方设法,悄悄进行违法建设(搭建)和抢栽抢种。
(二)征地拆迁政策宣传不够深入。
绝大多数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非常熟悉,但不少村干部由于自身素质的关系,对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了解得不够全面、深入,更无法对群众彻底解释清楚,出现过个别干部因政策解释有误而导致群众工作难做的情况。
(三)安置补偿工作滞后。
征地工作中,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安置补偿问题。当前,安置房建设跟不上进度,被征地群众不能如期得到安置,已成为影响征地拆迁的一个重要因素,造成部分被征地群众的不满,经常有被征地群众因安置补偿问题上访,给征地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各部门协同作战不够。
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所得安置地、社会保障等农民该享受的待遇不能同步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国土、建设、财政等多个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做好各自工作。各个部门的工作成效都会直接影响征地拆迁的顺利进展。
(五)村、组集体资产难分配。
按照现在村级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是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为主,可那些新结婚迁入人口和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口大多是有户无地,虽然这类人所占比例较低,但分配方案往往对其有失公平,导致这部分人情绪较大而直接影响征地拆迁工作。
三、
建议及措施。
把安置好被征地群众、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破解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中的“征地难”问题,必须把握好意识观念、政策制定、补偿安置、实际操作五个关键点:
(一)严防违法建设,提前消除隐患。
在控制非法搭建、控制抢栽抢种方面,我们要吸取以往的经验:一要建立民情信息库。以户为基本单位,对即将要征地拆迁地区和每家每户的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拍照建档,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现状,为鉴别、处置违法建设提供有力依据。二要建立果断处置违法搭建和抢栽制度。做到“两个一律”,即在开发征地时对违法搭建一律予以清理,一律不予补偿,从而打消少数群众的利益幻想,给遵纪守法群众以公平。
(二)健全组织机构,深入宣传政策。
高度重视重点项目,把涉及这些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不懈、一抓到底。一要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主管领导统一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及镇街的工作机构,下设政策宣传、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社会保障等若干职能组,形成即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又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二要深入宣传政策,敢于直面矛盾。在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坚持直接面对群众、直接接触矛盾,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零距离发现问题、零距离研究问题、零距离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争取最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促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提高干部素质,提升执政水平。
干好事情关键在人,干部是率领人干事的组织者和核心力量,所以提高各级干部的素质是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最重要因素。一要提高政策水平。所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都要吃透征地拆迁政策。二要严格执行政策。在全面掌握征地政策的基础上,各级干部要严把政策关口、严守纪律要求、严格规范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原则,认真开展政策解释、青苗清点、房屋丈量、资料公示、资金发放、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有力保障村组集体和群众利益,确保整个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推进。
(四)坚持以人为本,力促和谐开发。征地拆迁工作涉及被征范围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要在坚持依法的基础上,将工作置于阳光下,最大限度地求得群众的支持,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力促和谐开发。一要建立每年补偿标准随物价变化的补偿机制。二要建立有效的集体资产分配指导制度。由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合法、合理、合情的集体资产分配指导方案,在分配前充分与群众代表沟通,在意见一致的初步方案基础上,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通过,避免集体资产久拖不决、村民间矛盾不断的情况发生。
(五)工作步调一致,形成整体合力。
征地拆迁工作干的是占人土地、拆人房屋、甚至挖人祖坟的事,既然存在利益的冲突,就必然引起情绪上的对立,所以要做到各部门步调一致,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最大限度争取被征地拆迁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一要注意工作方法,稳中求进,不能出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采取强制拆除。二要做到“三个”时间统一。征地拆迁张榜时间、榜的落款时间和榜的生效时间要明确、统一,这样就可以避免个别群众钻空子、找麻烦。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征地拆迁一开始各个部门就应各司其职,按要求推进,充分准备好资金、安置地、房以及社会保障的办理等,可以大大减少群众抵抗情绪。
综上所述,由于征地拆迁,大量沉积多年的矛盾就会显露出来,我们要以理智的态度,善于洞察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分清通过工作能够支持配合与个别“钉子户”的界线,侧重点要放在关爱弱势群体上,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帮扶政策,把人性化服务贯穿征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只有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为城市的快速化发展奠定基础。
征地报告篇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福建省2011年2月做的一个调整通知:
根据此次通知确定,我省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由每亩1000元调整为1100元。各市、县(区)应在此标准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确定各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为每亩27500元。各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等有条件的区域,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之上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报告篇八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20xx)15号)的要求和内容,我县逐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
县(市)专门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了工作计划及方案,召开了县(市)征地拆迁工作布置会,宣传征地拆迁政策。
二、研究、编制年度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年度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对照执行。
三、针对征地拆迁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县(市)实际,研究、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推进县(市)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20xx)15号)文件及县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县(市)实际,制订出县(市)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大家较快熟悉了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法,为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五、深入基层摸底,开展工作调研。
县(市)征地拆迁工作组深入基层走访调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探索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社会保障新机制,形成调研文章。
六、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例会有关会务、进度报表编制和征地拆迁工作宣传、报道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千头万绪,随时要处理和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县(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坚持每周例会制度,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集体研究、商讨形成决策,同时也通过定期召开例会,给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施压鼓劲,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快速推进。
七、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及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决算、审计工作。
坚持征地拆迁资金有计划使用的原则,注重做好计划,并按照计划予以申请、拨付,使征地拆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避免资金盲目使用情况的发生。
八、摸底排查系统内征地拆迁工作。
经摸底排查,我系统内未发生一起违规、违纪的人和事。
征地报告篇九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马寨一中项目是区政府09年为民承诺十件实事之一,为尽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稳步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1、该宗土地现位于。
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见转让土地勘测定界图。
2、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权属****村委会,目前已为**镇政府租用,该项目地块用于**********建设。
(1)、根据双方协商,土地转让价为10万元/亩的标准计算,共应支付甲方总费用为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付款方式: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先付万元给甲。
方。在年月日前,乙方将余下征地补偿款万元付清给甲方。
三、责任与义务。
2、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与该地块有关的邻里关系,地界纠纷和村民纠纷等问题;
3、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征地款;
5、甲乙双方应在土地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天内,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土地使用证。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征地报告篇十
***人民政府:
上海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从事xxxxxxx制造、加工、组装及销售。法人代表:xxxx。
公司现地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xxxxxx,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及残疾人60多人,厂房面积10000多平方米,公司全面推行isox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isox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质量管控严格,以来公司共获得各项发明专利10余项,产品相继通过的了欧盟ce认证,国家3c认证,sgs认证及国家康居工程认证,成为了中国铝业协会、国家住建部采暖散热器协会理事单位,得到了国家住建部及农业部的好评。
多年来公司不断改进技术,投放大量资源,引进多条先进铝型材及大型cnc数控加工设备,现主要生产设备有:1250吨铝型材全自动生产线3条,台湾tailiftcnc数控冲床1台,日本进口brothercnc加工中心34台,德国进口三次元检测仪2台等。
现主要客户有:日本日立、比亚迪汽车、上海大众、长城汽车、日本toto(东陶)、上海电信、等知名企业,主要产品有:led散热器、现代农业棚架、采暖散热片、风能发电云梯、汽车遮阳棚及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应用广泛,涉及领域有:农业、汽车、家电、风电、家居等。
我司从至连续三年产值增长达70%,截止月底产值达11000多万元,累计税负率8%左右。预计产值可达26000~35000万元,确保税负率8%左右。在青浦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我司深知:管理出效益、创新促发展,从日常管理中生出更多的利润,让公司的每一员了解开拓创新才能保证企业生命力,故我司特别注重管理,注重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公司管理阶层人员每周例会两次,汇报公司情况及总结不足之处。各车间所有员工会议每周一次。鼓励员工积极创新,设立科技发明奖,对设备改造,产品设计,新品研发等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目的在于及时让工人反映车间的近况及存在的问题,开拓员工创新发明积极性,让所有员工畅所欲言,发挥创造力,包括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此举得到所有工人的好评,故对公司更加信赖。
另外,我司努力学习国际国内先进的技术,保持市场信息渠道通畅,积极借鉴国际市场的运作经验和产品创新能力,绝不为了获得市场份额,一味压低价格,最终导致获利能力不高,微利甚至亏损经营。我司总经理亲自带领技术人员参加了刚刚结束的住建部采暖散热器协会学术研讨会,学习及借鉴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管理方式,获益良多。
本着以“质量至上、团结务实、创新高效”的宗旨服务于广大客户,我司能以最快的速度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出质优价廉的产品。为客户提供超值的产品和服务是我们永远不变的目标。今天上海港旺的健康成长,全赖于客户及政府各部门多年来的鼎力支持,今后我们将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紧随市场变化,不断创新,提升产品品质,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实惠,为政府创造更多的税收。
秉着科学发展观的宗旨,在上海自贸区建立的大背景下,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发展规划:科学发展、积极创新、节能降耗。目前及未来铝合金的应用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现代农业和风能产业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植,而仅两项产业对铝合金及其制品的需求是无法估量的,这样无形中给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正是看准这一发展机遇,公司决定由现有的粗放式生产转型至精细化和自主产品研发,新建cnc数控精加工车间,计划投资3000万元,引进50多台x套进口cnc数控设备,预计年产值可增加10000万元,达产后累计产值可达45000万元左右,税负率达8%左右;可创造就业岗位300余个,力争实现人均产值100万元以上,目前公司厂地已无法满足发展需求,现紧缺土地20亩左右,望政府部门解决企业用地需求,公司将按计划实现规划,确保三年内完成上述目标。
公司新车间投产后,对xxxxxx公司是一次巨大的提升,我们今后会更加努力,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做出自己的贡献,为xxxxx、为xxxxxxx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望政府部门给予支持!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上海xxxxxxxxx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x月x日
征地报告篇十一
尊敬的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
吉首北220kv变电站工程于2011年02月底开始进行征地等前期工作,在工作中得到了湘西州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但通过近三个月与吉首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和现场实地测量等工作,征地工作依旧进展缓慢,这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及工程建设的紧迫性形成矛盾。目前,征地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以下主要问题亟需解决:
减免通知的情况下,也认可吉首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吉首市出台的标准进行征地收费的做法。
二、国土资源局不同意我方人员为加快工程进度而提出的包费用、包拆迁、包赔偿、包手续、包资料、包协调等的“征地包干”形式。并要求我方自备资料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我方工作人员先找到了规划局的领导,但由于规划局的领导说未收到市政府下达的关于绕城公路从变电站绕道的书面通知或会议记要不同意办理规划部门相关的手续。之后把情况向经贸局的领导汇报,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并以报告的形式把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汇报,现已得到市政府陈市长的签字批准,绕城公路从变电站绕道情况属实,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规划局已提供了一份办事程序的服务指南,其中需要我方提供大量的必备资料,现已送至建设单位,还在筹备之中。但是由于办理征地手续需要经过多个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准备资料繁多,办事程序复杂,势必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工程的开工时间也将因此而严重滞后。而且在工程站址实地考察后发现,工程站址征地范围内新建三栋砖混结构房屋,将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产生较大影响;进所的村级公路两旁存在较多民房,根据施工蓝图,进所马路旁的一栋民房需拆除,且多处住户的进门台阶需拆除。由上可见如果不采取“征地包干”的形式,那么对我方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势必将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征地拆迁的进度也会事倍功半。
份关于有关征地各方面所需的总的费用预算构成清单,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领导才能以此依据来和吉首市政府相关领导进行征地协调等各方面费用的协商。由于国土资源局领导到外出差,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负责同志仅提供了征地和土地报批方面相关的费用清单,平均单价在9.7万∕亩左右,和吉首市城区工业用地的基准低价15万∕亩差距太大,如拆迁、手续、资料、协调、以及各项经费所需的费用清单并没有提供。
[2009]43号文和州政[2010]84号文执行,如果纠结于工程征地费用问题,那“征地包干”形式也难以被采纳,势必导致工程开工遥遥无期,各项工作无法开展,也无法完成工程于2012年底投产的目标。鉴于工程的重要性、工程工期的紧迫性及电力设施建设的特殊性,敬请各位领导及各政府职能部门尽早协调解决征地费用方面的分歧,确保工程能顺利建成投产。
2011年05月19日。
征地报告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补偿直接给农民。
通知明确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通知还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针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禁止违法强拆。
通知还提出,今后要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
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征地报告篇十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臵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臵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臵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臵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臵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臵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臵。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臵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臵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臵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臵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臵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臵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臵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臵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臵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臵。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臵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臵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臵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臵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臵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臵用地和建造安臵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臵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臵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臵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臵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臵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臵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臵、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臵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征地报告篇十四
xx县北城南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经xx省人民政府〔20xx〕政国土字第1284号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xx县城关镇城郊村、古城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xx年7月29日。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xx县城关镇城郊村、古城村。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面积:0.6979公顷(10.47亩),其中:城郊村水田0.4098公顷(6.15亩)、旱地0.0752公顷(1.13亩)、沟渠0.0471公顷(0.71亩)、农村宅基地0.0828公顷(1.24亩),古城村水田0.05xx公顷(0.77亩)、沟渠0.0314公顷(0.47亩)。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xx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xx]113号)批复文件、《xx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xx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xx〕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xx〕3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xx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预征地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9月22日。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8日。
征地报告篇十五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直接抓,班主任日日抓。
二、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责任制。由学校教导处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
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私自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严禁组织学生从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性工作,严禁教师个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带学生外出,在校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徒步原则。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三、加强教育,促进自护。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周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倡学生步行上学,对学生骑车上学情况进行清查,严禁学生骑自行车上学。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
开展常规检查。每学期开学以后,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学校对电线和师生烤火取暖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的打算。
我们在安全保卫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但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1、社会育人环境存在不利于师生安全的因素。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综合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明显的'好转。但是,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和不良文化对师生安全的影响还比较大,试图干扰学校及学生的社会恶势力和人员还存在,社会上的黄、赌、毒、非法出版的图书、音像及网吧和游戏室对学生的影响还非常大,学校周边的饮食摊和食品店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大。学生中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往往受保护较多,而缺乏生活经验。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多数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低,大大增加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教育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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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报告篇十六
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___________东村一组居民。
申请要求:
要求_________________厂将我的耕地作为厂区用地征用,且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给予赔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有一块耕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厂南面大门对面,东沿河公路南。_________________厂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通过镇、村两级政府与我达成口头协议:_________________厂计划修建排污管道要通过我地,并计划于9月底完工,且承诺复耕,不影响本年度麦播,本着顾全大局的想法,万般无奈下同意铝厂排污道道通过我地,并要求铝厂保质保量尽快复耕。可时至今日,土地根本没有复耕,且损毁程度大大超过预期,这些都可以实地查看,有目共睹。
其三:建筑垃圾遍地,几乎就是建筑垃圾场。
其四:原来耕地上的桐树林因施工几乎全部损毁。鉴于目前耕地的实际损毁情况,特别是与深沟紧邻的东南面挖了一个大约深40-50米、长40米、宽60米的扇面,若要恢复耕地几乎没有可能,况且即使厂方投入巨资恢复,因排污管道的掩埋,该地块的东南面与深沟相邻,垒埝势必造成反复塌方,致使长期无法耕种。
对我个人来说,年龄已大,身体多病,一年多来因为此事,频繁奔波于政府和铝厂之间,身心疲惫,想尽快解决此事。为此真诚恳请政府能体谅老百姓的苦衷,帮我尽快解决此事,我将感激不尽。
征地报告篇十七
政府及有关部门:
随着学校办学水平的提升、办学条件的改善、学校建设的标准化和教育资源的逐渐优化,为我校教育创造一个更为和谐的发展环境,以及随着学生人数的逐渐增多,学校的扩建已迫在眉睫,在此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征用玛沁县拉加镇村民山科住宅后的园子和拉加镇民贸公司后一排土地的申请,目的是为了扩建学校,从而增大学生的活动场所、美化校园和修建教职工周转房。
本着保护环境、珍惜土地的原则,我们尽量将占用的土地面积缩小到最小。并在此郑重承诺,一旦土地使用权批复下来,我们将严格遵守土地批复的使用面积,绝不越界扩占,而且保证切实保护好周围的生态环境,待工程完工后,负责恢复工程建设中不得不暂时毁损的生态植被,坚决按照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规定的各项环保标准,绝不破坏周围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征用申请!以便实现我们早日为学校的全面发展作出贡献的愿望!
请领导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拉加镇寄宿制藏文中学。
时间:20xx年11月6日。
征地报告篇十八
(一)部门基本情况。
我单位全称为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12431222593292917k,本单位无下属机构,地址沅陵县沅陵镇漆树湾47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截至20xx年12月31日,我单位核定编制人数22人,实际在编在岗人员21人,退休3人,临聘人员1人。下设四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室、政策法规室、征收补偿室。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关于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部门整体支出规模、使用方向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
20xx年财政拨款收入为314.86万元。20xx年财政拨款支出为314.86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支差额为0万元。
20xx年财政拨款决算支出314.8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0.2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9.6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0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95万元。
我中心根据财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订了财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经费预算、核算管理、资产购置与处置、财务监督等,特别加强了针对“三公”经费的管理。
(一)基本支出。
20xx年财政拨款决算支出314.8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0.20万元、占总支出的69.94%,商品和服务支出89.69万元、占总支出的28.4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02万元、占总支出的1.28%,其他资本性支出0.95万元、占总支出的0.30%。20xx年度财政拨款决算支出为298万元,同比上升5.66%。
1、“三公”经费情况。
20xx年初批复预算的“三公”经费为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全年决算支出“三公”经费0.17万元,实际节省了97.88%,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0.17万元,节省97.88%,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二)专项支出--无。
我单位20xx年度无专项支出。
截至20xx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固定资产原值23.21万元,净值5.82万元。有车辆0台,因公车改革,我单位拥有的一辆一般公务用车已于20xx年1月移交公车办。我单位没有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我办资产保存完善,资产账务管理合规,账实相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合理,资产配置和处置有完善的'制度,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合理、合法。
20xx年我中心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积极作为,各方面工作稳步推进。
(一)部门整体支出年度绩效指标分析。
1、经济性:大力抓好厉行节约源头控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严格执行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效率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有效性:认真抓好每个服务征收项目的个性工作,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4、可持续性:保障人员机构合理设置,资金合理分配,确保和谐征收,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1、预算配置。我单位在职人员控制率为95.45%,未超过100%,我单位自评得分为5分。“三公经费”变动率为-98.01%,我单位自评得分为7分。
2、预算执行。预算完成率100%,我单位自评得分为2分、预算控制率小于0,我单位自评得分为2分、结转结余率等于0,我单位自评得分为2分、公用经费控制率为47.02%,我单位自评得分为8分、“三公经费”控制率为2.13%,我单位自评得分为8分、我单位无非税收入,所以非税收入管理我单位自评得分为满分2分、非税收入完成率得分为满分3分、今年我单位未发生政府采购,所以政府采购率我单位自评得分为6分。
3、预算管理。管理制度健全性我单位得分为9分、资金使用合规性我单位自评得分为6分、会计资料报送的及时性我单位自评得分为2分、预决算信息公开性和完善性我单位自评得分为5分。
4、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我单位自评得分为3分、固定资产登记率我单位自评得分为2分、固定资产利用率我单位自评得分为2分。
5、职责履行。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我单位自评得分为8分。
6、履职效益。部门整体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我单位自评得分为6分。行政效能、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我单位自评得分共计为8分。
综上,我单位综合得分为97分。
今年经费支出较去年有所减少,主要因为是经费存在不足,导致我单位有大量支出未能在当年及时报销。征收工作量大面广牵涉部门很多,稳定又是重中之,为了和谐征收,相应工作量增加。几乎每个被征收人都要求我中心提供大量的征收政策和相关资料,相应也增加我单位的商品服务支出。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加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建议按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预算草案,避免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划分不准或预算支出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执行中确需调剂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二)规范账务处理,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严格按照《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财务核算,并结合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尽可能地做到决算与预算相衔接。
征地报告篇十九
镇政府领导:
我学校始建于1986年,前身为华东局战略指挥部,校舍比较陈旧。为优化教育资源,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闵家村西南,凤梨路东,建设闵家小学新校。
学校将建成三层综合教学楼一栋,面积2736。34平方米。师生餐厅一个,面积327。52平方米,水冲式厕所一个面积124。28平方米,传达室一个面积29。56平方米。功能教室齐全,教学设备配套完善,园林式绿化,高标准塑胶运动场地等。能够容纳540名学生,12个教学班,辐射周边16个自然村,将极大满足广大家长学生就读的需要,完全达到省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合计建筑面积3217。7平方米,需要征用土地23亩。
肯望领导批准为盼,谢谢!
青州市弥河镇闵家小学。
20xx年9月12日。
征地报告篇二十
核心提示:11月8日,改革征地制度首次写进党代会报告,这预示着党和国家将更加注重保护农民地权和土地财产权益,即农民将会分享到土地资本化后的升值收益。
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和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被写进《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11月8日,改革征地制度首次写进党代会报告,这预示着党和国家将更加注重保护农民地权和土地财产权益,即农民将会分享到土地资本化后的升值收益。
11月14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获悉,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和补偿标准3年一调整被写进制订中的《征收条例》,《征收条例》的修法机构除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等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外,也加入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法制局(以下简称“中办法制局”)。
“全国人大和党的法制机构参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修订,体现了中央改革征地制度的决心。”业内人士表示。
征地补偿挂钩物价《征收条例》制订中主要面临的两大难题,一是农民如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难以界定。
和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被写进了《征收条例》,为解决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问题,注入了“新的信号”。
按照过去的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责任教授蔡继明向记者分析:“目前被征用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农民分享土地的少部分利益,无疑加重了社会矛盾。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朱道林表示:“过去的征地标准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并非基于土地市场价值和土地未来的使用用途来确定标准,无法使农民和村集体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随着时间推移,物价和cpi不断上涨,现有补偿标准也将过时,如不及时调整,将很难满足农民将来的生活需要。”朱道林说。
在此背景下,《征收条例》将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征地补偿与物价挂钩,“这无疑进步了一大截,是提高农民补偿标准的重要一环。”朱道林说。
而在《征收条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年限也发生了变化,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这主要体现了市场原则,因为2009年房地产市场火爆,并不代表2012年房地产市场火爆,所以根据具体市场行情来制定补偿标准,这对于法治背后的市场逻辑是很大的进步。”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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