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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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一

在现在社会,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内法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向__________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__________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二审中,__________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__________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__________占50%,投资30万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一审中,_____、_____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__________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__________在明知__________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________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__________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__________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__________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____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__________、_____以及_____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二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月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镇丝xx村xx屋xx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律师。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红,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路xx街xx号门店x楼。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人不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维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是同胞姐妹。20××年3月,申请人三月梅以35万元的价格购得位于兴宁市xx路xx街xx号的一栋楼房(含涉案的第四层楼房),当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20××年5月10日,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二人于1987年间登记结婚,钟某某20××年7月去世)和被申请人袁某红订立了《订购房屋合同》,约定钟某某将位于兴宁市xx路xx街xx号的第四层卖给被申请人袁某红,定价95000元,装修费11××8元,合计共106××8元;被申请人袁某红先付给钟某某20000元作为定金,到20××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8元应在20××年××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则钟某某有权收回房屋;被申请人袁某红付清房款后,双方去公证处签买卖方公证字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责。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按约定于20××年5月11日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20××年××月3日支付了购房款30000元,20××年8月××日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转账10000元给申请人三月梅与钟某某的女儿钟某兴。房屋已于20××年5月11日交付给被申请人袁某红使用至今。但在20××年5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请人三月梅和被申请人袁某红共同的亲戚的见证下解除了合同,双方当场撕毁了购房合同,并达成口头合约:1.被申请人袁某红对上述第四楼房屋所付的房款转为申请人三月梅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2.被申请人袁某红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某红继续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双方自20××年6月开始按上述口头合约履行双方义务,被申请人袁某红依约交付房租至20××年××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

20××年4月,申请人三月梅通过法院诉讼并经法院生效的判决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于20××年6月20日由其缴纳税款取得位于兴宁市兴城高华路二横街7号(第4-6层)的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xxxx号)。被申请人袁某红见此情况遂提出要继续购买上述楼房的第四楼,且拒绝缴纳房租、水费、电费,由此双方产生矛盾。

本案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三月梅;。

三、被申请人袁某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年1月起至20××年××止(共计24个月)的房租4800元。

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申请人袁某红负担。被申请人袁某红不服该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三月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225元,由三月梅负担。

现申请人三月梅不服上述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二审判令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订购房屋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合意解除《订购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请人袁某红以所购房屋被开发商进行了抵押贷款,房屋所有权有负担,存在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合意所致,这是撕毁订购房屋合同的实质要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经过质证的《订购房屋合同》、20××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条、20××年××月3日的30000元收条、20××年8月××日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10000元的储蓄回单、20××年5-7月间的收取房租收据、申请人三月梅收取房租的收据本和水电计算本、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xxxx号房地产权证、证人谢某、袁某婵、钟某清、潘某的证词、一审法院对涉案楼房承租人的问话笔录、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xx企业集团工业品公司提交的水电费、租金收据、钟某某的死亡证明、钟东某、钟某兴、钟威某、黄某球(钟某某的母亲)的说明和当事人陈述证实,以及申请人三月梅及被申请人袁某红的双方亲属(前妹夫谢某、胞妹袁某婵、妹夫钟某清)及证人潘某娥(涉案楼房的承租人)之间的证言相互联系,与申请人三月梅的主张和提交的收据、水电费计算本相互印证,能形成连贯合理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申请人三月梅和被申请人袁某红已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之间存在事实的房屋租赁关系。

顾名思义“撕毁”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将纸质合同撕毁。被申请人袁某红所持的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因撕毁了合同书而导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双方成立法律关系的合意吗?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书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纸书面合同又有什么意义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审法院表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认定,但却又以被申请人袁某红仍然持有一纸双方已经合意解除,而无真实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原件,而完全否决一审所认定的订购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实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基本事实,是为明显以偏概全,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不合。孤证难以证立。判决书所表述的内容前后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多处受到被申请人袁某红的代理人“妖灵”答辩的影响,信口开河,所作判决难以服众,经不起推敲,更经不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最终会为人所诟病。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申请人三月梅交付了房屋,被申请人袁某红从20××年6月至20××年××月依约交纳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中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且在履行当中。二审法院对证人钟某清现场见证申请人三月梅的丈夫钟某某询问被申请人袁某红“如不继续购买,就当已交付的房款转为借款,利息作为房租”,证人钟某清的证言证明钟某某对被申请人袁某红的提问内容,未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否承诺继续购买或不继续购买,对于双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赁关系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同理,对被申请人袁某红在庭审中以其未在申请人三月梅每月结算的房租费、水电费单据上签字确认为由而否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及二审法院关于申请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据的证明力问题,房租收据由申请人三月梅单方开具,被申请人袁某红不认可而认定为证据不够充分,均为于法无据。

法律不过问琐碎之事。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三月梅主张的口头合约规定,每月的租金为50000元购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请人三月梅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数额也不是申请人三月梅开具的收据中的200元,申请人三月梅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每月购房款利息的数额,或者每年购房款利息的总数额,应认定为证据不够充分于法无据。双方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转为借款,并由申请人三月梅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原合同中约定购买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请人袁某红继续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显然,双方约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银行利息后,被申请人袁某红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请人三月梅开具的每月房租数额理应就是200元。再说,就算数额错误,也不影响双方存在的租赁关系成立。

事实胜于雄辩。自20××年5月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合意解除订购房屋买卖合同,20××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以来,从20××年6月起至20××年××月,被申请人袁某红不但均按照口头约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义务,且被申请人袁某红因订购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约于20××年××底前付清未付购房款56××8元,且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既未付清所有购房款,更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移转。故此,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合意解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基本事实清楚。二审判令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二、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银行转账汇到申请人三月梅的女儿钟某兴账户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转账汇到申请人三月梅的女儿钟某兴账户上的10000元是购房款明显错误。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申请人袁某红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主张此款是购房款,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理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从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转帐向钟某兴汇款10000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钟某兴与被申请人袁某红,而非申请人三月梅与被申请人袁某红,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不以双方就所借款项的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有约定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既可有偿,亦可无偿;还款期限也是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二审法院单凭被申请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单,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是购房款,是直接证据,显属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如果要说此存款回单是直接证据,那么也是只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袁某红通过帐户向钟某兴汇款10000元的客观事实而已,而非能直接证明此笔汇款就是购房款。《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二审申请人三月梅、被申请人袁某红双方均有提交证据号码为022067、0××295收款收据,但二审却认定为申请人三月梅一方提交的证据,且未经质证,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三月梅一方开具的房租收据作为定案证据不够充分是错误的。

20××年8月20日上午9时左右,申请人三月梅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二审开庭笔录,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黄某飞同志拿来二审笔录,申请人三月梅发现证据中编号为022067、0××295收款收据提交人错误,法院将此两份证据的提交人袁某红写成了三月梅。申请人三月梅当即告知黄某飞同志这两份证据提交人是被申请人袁某红而非申请人三月梅,并提出异议。当黄某飞同志拿来复印好的开庭笔录时,两份证据提交人的名字已经改写为袁某红。申请人三月梅再三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证据提交人已经被更改的情况,本案合议庭审判员黄丽芬才告知申请人三月梅是法院代理审判员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请人袁某红否认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时交纳房租的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二审把双方均有提交的证据,编号022067、0××295两份收款收据,这可以印证申请人三月梅在收取租户租金时有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的习惯,被申请人袁某红有收取收款收据,并按照收款收据交付租金依约履行交纳房租的事实。被申请人袁某红一审提交的证据收款收据(编号:022067),经质证,印证了申请人三月梅提交的收款收据二联收据存根的真实性(被申请人袁某红仅以未签名为由抗辩,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审将以上两张双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据误为申请人三月梅的一方提交,且未经质证,从而就认定申请人三月梅一方开具的房租收据作为定案证据不够充分明显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四、二审被申请人袁某红的诉讼代理人古某贞不适格,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且被申请人袁某红不属于低保户,其案件性质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请人袁某红欺骗了法庭,显失公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三月梅委托代理人古某贞既非其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也不是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极不严肃不负责地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且法庭未经查实就允许其在庭上代理当事人答辩应诉,是以加大申请人诉讼成本,浪费国家审判资源为代价。从实现法律的引导功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高效的价值追求出发,本案应因被申请人袁某红委托的代理人不适格,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理应驳回二审中被申请人袁某红的诉讼请求。

此案为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不属于援助案件范围,申请人三月梅一再强调被申请人袁某红在深圳xx镇拥有一套自主产权的商品房物业,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户的名义抗辩不履行支付购房款合同义务的说词,也是无中生有,欺骗法庭。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三月梅。

20××年11月11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三

申请人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案号: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_管理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原起诉案由、案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案号:[0___]______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_号)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_________。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诉后,被申请人依据支票票面金额,自觉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五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纠纷。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王___________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六

格式:

张雨寒因与魏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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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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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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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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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附:

2、一、二审判决书。

3、收条复印件。

4、鉴定书。

5、银行交易清单。

注意事项:

一、民事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3、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即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5、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7、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8、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9、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10、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1、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写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的申请再审事由。最好把款或者该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写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诉讼请求要写具体清楚,不能仅仅写撤销原生效判决之类的话。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注意事项。

1、每个星期三最高院立案庭全体参加学习,不接待当事人,所以不要在星期三去,否则白跑一趟。

还有,尽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有时法官也不接待了,会让你下星期一去。

2、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院申诉。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七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杨福生、吴江金茂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锡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二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民事再审,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依据基础民事关系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合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答辩人起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基于票据关系,答辩人行使的是货款给付请求权,而非票据权利。答辩人与金茂公司之间具有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向金茂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金茂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基于合同的约定,杨福生对金茂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杨福生、金茂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责任,此两份判决对事实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茂公司应支付答辩人款项总额的认定是正确的。鉴于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的案涉汇票具有不可分性,以一个整体的事由(即支付货款)一次性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答辩人向金茂公司找还的六张汇票也是基于该笔货款,双方之间交付与找还汇票的行为均具有正当的法律理由,金茂公司取得答辩人找还的六张汇票是有依据的,不属不当得利。

最后,答辩人基于基础合同关系起诉金茂公司、杨福生,而非金茂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所称的要求支付案涉汇票金额,因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需向答辩人进行释明“告知答辩人应以票据纠纷进行起诉”。而事实上,答辩人于12月28日申请执行【[1]】,在法院受理并开始执行后,答辩人与金茂公司、杨福生达成执行和解,金茂公司、杨福生于1月10日向答辩人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结欠货款金额417000元(即案涉汇票票面金额),并作出具体还款计划,后金茂公司与杨福生按约支付了上述货款。金茂公司与杨福生已经认可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现在又以不服为由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的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金茂公司交付的案涉承兑汇票因除权判决而失效,在公示催告期间,即便答辩人或答辩人的后手没有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也不影响答辩人向金茂公司要求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2]】。

首先,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是为了支付货款,以达到合法获取货物价值的目的,答辩人接收汇票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取得交付货物所应获得的利益,即增加自身的收益。收款与收取货物是双方之间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任何一个行为缺失,则所订立的合同目的都无法实现,需予以弥补。金茂公司交付给答辩人的案涉汇票因被除权判决,从而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实现合同目的,答辩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金茂公司弥补其瑕疵付款行为带来的损失,即给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其次,本案案涉汇票自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的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本案中,答辩人及答辩人的后手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从而使得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答辩人虽已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依据票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答辩人的直接前手金茂公司主张货款给付权利。

三、吴江市人民法院()吴江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吴江判决书)对票据流通性概念进行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首先,吴江判决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3]】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扩大解释为“公示催告之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不受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的'影响”,进而认定案外人吴江市华南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交付票据即履行了对金茂公司付款的义务,并据此判决金茂公司败诉。答辩人认为这一解释属于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是错误的,其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其次,吴江判决书还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华南公司交付给金茂公司的案涉汇票是由华南公司合法取得的。就吴江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来看,华南公司是从案外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科创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受让的案涉汇票,也就是说科创公司对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一事完全知情,并且从华南公司获得了票据相对应的对价,然而,就在科创公司将案涉汇票交付给华南公司后仅两天时间,科创公司即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的理由是票据遗失,科创公司以其实际行为明确否定了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的合法性。据此,华南公司与科创公司至少有一个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符。如果华南公司所述虚假,那么其取得案涉汇票的行为即不合法,其并未取得票据权利【[4]】,其交付汇票给金茂公司的行为自然也无效,无法履行其给付加工款的义务;如果科创公司所述虚假,那么科创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及后来的除权判决的依据均不合法,科创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了票据付款人的付款,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科创公司的后手之间应依据相互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各自的权益。

因此,吴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金茂公司不应以一个错误的判决来否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

四、金茂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其丧失相关权利,该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金茂公司因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宣告案涉汇票无效的除权判决而可能遭受不利后果,属于民事诉讼法上利害关系人,其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5]】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科创公司遗失案涉汇票的事实不成立。而本案金茂公司在答辩人起诉时即已明确知悉除权判决的存在【[6]】,本可以行使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以维护其利益,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采纳,以严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xx。

二0xx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八

(是公民的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是法人单位的'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申请人因不服(何行政机关的何种处理决定)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你院受理,现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理由:。

以上申请,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九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11年09月20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十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十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十二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张学英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1、黄永彬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蒋伦芳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黄永彬与蒋伦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伦芳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春节,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4.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蒋伦芳11月2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十三

申请人:_____(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_____。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十四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

2、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项.3、本案各审级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并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圣灯寺派出所依法审核登记入户,并颁发有原告户口薄,经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原告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的居民,并且该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国家对村委会和居委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转变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将本居民小组的集体收益以补助费的名义分配给了该组的其他成员每人4000圆人民币,却以组委会扩大会议、分配签字名单、20xx年补助费用明细表等非常明显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人民币4000元).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因为除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外,还有最直接的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51号)中就明确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xx]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再审申请人系本案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即再审被申请人;本案也列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再审申请人所起诉到一审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辖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礼范围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而且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出许多同类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确判决的案例:。

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无论是在成都地区、四川其它地区、省外其它地区,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过审判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同类诉讼请求,其相关案例如:。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十五

请求事项:_____。

请求法院依法批准申请人撤回因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撤诉理由:

申请人与__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收到贵院的'通知后,经过贵院同志和其家属的教育,主动向申请人认错,请求申请人给予改过的机会。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的成长,决定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批准。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十六

答辩人:白xx,女,46岁,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教师,住山西省晋中市李家湾15号院。

因原告刘诉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答辩人于1976年嫁到刘家后,就承担了家中的主要家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

2、答辩人应分得房产的大部分。在对房产的'分割问题上,答辩人与原告同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考虑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答辩人对公婆负担了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全部义务,理所当然应当继承遗产的绝大部分。因此,答辩人要求继承北屋1间和东屋2间,共计90.3平方米,其余北屋2间(共计54平方米)由原告继承。

结合上述,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答辩人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晋中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白xx。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十七

内容包括1.标题:民事撤诉状2.写明申请人信息3.撤诉事项:申请人因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4.原在提起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件,请予发还。5.结尾此致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情况,这个时候原告会要求撤诉,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的书写,了相关的范文和撤诉的条件,供您参考。

申请人:xx公司。

住所: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

被申请人:xx,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区x街xxx室,身份证号:xxx。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xx民二初字第xx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贵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被申请人庄严于2014年1月14日提起反诉,贵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后于2014年6月14日审理终结,案号(2014)xx民二初字第xx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起诉,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关于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一份撤诉申请书中应包括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撤诉的事实与理由。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该撤诉确实是原告的真实意愿,且撤诉的目的合法,法院会给予审批,撤销该诉讼,同时,法院会将诉讼时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民事重审申请书怎么写篇十八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个人):

被申请人(企业法人):

申请内容:判决或者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

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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