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大全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18: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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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一

答辩人:张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路3xx号b附楼1xa。

被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振华路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xx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

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民法典》等相关基本法律。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二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的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信息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三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215号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因被答辩人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答辩人不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

原告应起诉生产方或销售方。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属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租赁xx公司)于2011年x月x日在东莞市设立,由x与xx及另外一人共三人合资经营,租赁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

其中,x占60%股权。

201x年x月x日x将股权转让给xx。

这样xx就变更成为法定代表人。

此前由x代表x与xx签订了一年的精品文体专柜租赁合同,由xx经营精品文体。

在经营期间合同第7条明确规定,xx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因商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xx承担。

二、答辩人不是销售方,只是转租方,并且与销售方只存在租金的收款关系。

如果销售方存在侵权情形,应由销售方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9月xx日原告方代理人特意从xx精品文体专柜购置篮球一个,并进行了公证保全。

答辩人认为,其实原告方如果发现精品文体专柜销售了假冒商品,完全可以投诉到相关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作为答辩人完全没有能力来判断也没有法定义务知道本案涉讼的篮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xx开具的销售小票也是xx百货的,虽然发票属于xx,但那是为了便于统一税金管理和租金收取的需要。

三、答辩人对销售方经营涉案商品并不知情。

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答辩人在合同期满后才被告之涉案侵权。

事后多次找销售方协商,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经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购进,有进货存根可以证明,但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并说合同期已满,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商标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答辩人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现只找答辩人,答辩人不是销售方也是无辜者。

答辩人目前承租房屋还处于亏损阶段。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涉案球类的图案是否为假冒商标,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球类的图案即"火车及图"、"优能及图"是否为假冒商标,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

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五、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更是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早在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之前的2011年11月xx日,销售方就已经期满走人,而且其销售的篮球仅为人民币98元,远未给被答辩人造成其所诉称的经济损失。

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五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有恶意诉讼之嫌。

五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发园律师。

20xx年月日。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四

被异议商标:商标注册号:申请撤回类别:

撤回理由:

申请人章戳(签字):

注:请按说明填写。

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

填写说明。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逐项填写。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不得修改格式。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厂(公司)使用在第________类________商品上的______________商标,已经你局核准注册,证号________。依照《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____________________厂(公司)经你局初步审定,列入编号第________号,刊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______期《商标公告》的______商标提出异议,请裁定。

理由如下:

商标注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送:副本一份,证据____________件。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六

【基本案情】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toefl”“托福”商标的翻译和复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无效宣告裁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toefl”和“托福”已在发展管理英语语言能力测试及关于语言熟练程序、语言技能和语言学习的考试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toefl”与引证商标“toefl”及“托福”相同,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被申请人将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在饭店等服务上,易减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综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七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申请程序: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我可以免费为你查询。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八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

被异议人——xx就异议人xx公司对被异议人在第11类“电加热器;电炉灶;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水器;热管灯管;电磁炉;电热壶;电吹风;电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请,2009年5月27日公告(总第1169期)的5672520号的“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新韶康及拼音”与其引证商标(第1803697号,第4857578号)属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傍名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与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

商标局应该驳回被异议人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

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

先从含义上来说:两者商标都是“新”字开头,“新”为修饰词,仅为商标主体的前缀,“新”一般解释为: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韶康”,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

韶康的含义:韶,美好的;康,安宁、不生病。

韶康的含义为美好而安宁。

新韶康的含义为:从未有过的美好和安宁。

而“新韶光”的含义与其相差甚远。

新韶光的公司来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标中的韶应解释为韶山的简称,光解释为光荣,光辉或光明。

新韶光应理解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两者含义来说,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在商标含义上将两者商标互为联想,抑或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方式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中文商标。

再其次从其组成来说,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康”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

“康”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光”为独体字,从视觉上来说区别巨大,“康”的拼音为“kang”,光的拼音为“guang”从听觉上来说也是区别巨大。

“光”与“康”都是其商标主体中最重要且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与“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根本不会将“新韶康”与“新韶光”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人xx通过查阅大量书籍,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电器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美好安宁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创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袭他人。

再其次: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此仅为个案,不具备排他能力。

不能说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认定了“新阳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那么“新韶康”就应该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异议商标到目前为止还根本尚未使用过,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一说,此为异议人胡乱引用条例,为异议人增加莫须有的“罪名”。

综上可见:被异议商标名称系被异议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小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给予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

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xx。

日期:年月日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九

有些绝对驳回理由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但有些相对驳回理由倒是绝对不能申请复审的,这就需要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传真给职业商标代理人把把关。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存在着商标权申请的话,那么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然后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一定的审核,当然了在商标权初审公告期间,如果对此不符的情况之下,那么完全是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来处理的,当然了是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

商标异议答辩范文范本篇十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09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09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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