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实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19: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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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评估工作和学习的成果。写总结时,要注重反思和总结的价值,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下是专家为大家总结的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篇一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第二条、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详情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财产收益的范围详见第二条第3款的特别约定条款(3)】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3、特别约定条款。
(1)本协议签字之日前,双方共同使用的装修、家电包括、家具包括、其他生活用品包括系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3)甲、乙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f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g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甲方:乙方: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篇二
分家与析产是不同的,但二者往往合在一起称“分家析产”。农村的分家析产带有特殊性,往往包括析产、赠与、放弃、赡养等综合内容。因为分家的情况较复杂,必须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名。
二、基本内容。
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篇三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急!!!谢谢啦!
甲 方 :
乙 方 :
为共同发展,甲方计划对乙方经营的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
发项目进行投资,为明确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投资: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_人民币(因
项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投资额度),投资期限以项目全部 结算完毕为准。
二、分红:按照项目完毕后决算的财务实际情况,以项目总投资 额按比例分红。
三、撤资:甲方如需中途撤资,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
商一致后可作撤资处理,乙方投资期间的分红,等项目经营完毕后, 再行结算。
四、共同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共同经营
投资项目,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风险共担,利益 分成。
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 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您好!
您好!
首先,你们签订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qq、微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贵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注:绝大部分合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另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因此,你们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某公司必须履行协议,否则就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定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30万元的.定金已经实际给付对方,似乎定金条款已经生效,但是该定金有两个缺陷,一是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定金最多为20万元,超过20%的部分无效;二是定金条款也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该定金的效力存疑。退一步说,如果对方认可也只能认定20万元为定金,多支付的10万元为预付款。贸易公司实际返还贵公司人民币5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双倍返还的定金,10万元为返还的预付款。
再次,违约金与定金不可以同时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权在未违约方。但是,如果某贸易公司的违约给贵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贵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贸易公司进行赔偿。
最后,如贸易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贵公司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大家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消除误解,达成谅解,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合同当事人可以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在第三方的居中斡旋下,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仲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其形式既可以是事先或者事后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需注意的是,我国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即一次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
合同当事人如果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同时也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需要考虑周全,比如,选择上海等法制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另外,只能选择一个法院,而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议最好听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建议。
我国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及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立即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
尽管我国法律对绝大部分合同没有规定专门形式,本律师还是建议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好。万一有争议,口头合同有“口说无凭”的缺陷,维权起来较为困难。当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律师参与把关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篇四
所谓分手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我们通常所称“分手”仅指恋爱中的男女因感情无法继续发展下去,解除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不包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状态下的分手。
1、一般来说,分手协议书无效。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2、分手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在判决时可供法院参考。
如果分手后的男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并可适当参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一方面,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比较双方的抚养条件;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参照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毕竟当事人对抚养的态度是决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条款的约定,正好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态度的表达。
即便分手协议书无效,法院也应依照分手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分手协议书中约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确无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明显低于对方,此时法院才可以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约定抚养权进行适当调整。
3、分手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分手协议中有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法律不应强行干涉,应当认定有效。无效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分手协议书本身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也自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男女双方在分手时关于财产的处理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作为参考。
三、签了分手协议书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1、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的有关条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2、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的有关条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分手协议中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未予处理,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的,那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规定进行判决。
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篇五
甲方:性别:女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乙方:性别:男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至年月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因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友好协商同意____同居关系,双方在__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分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分手。
二、女儿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负责,男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各类费用以及由分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并可带孩子出外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
同居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后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即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________。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篇六
1、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3、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诉讼中将做为一项考量的参照。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主持达成的协议完全有效。
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篇七
1、协议也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属于私法的范畴,对于私法来讲,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在你们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
2、你所说的情况参杂了各种问题,但归根到底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你理解的问题。譬如你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但协议约定双方分担责任,这个协议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第三人,这个协议对其是无效的。
1、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3、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诉讼中将做为一项考量的参照。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主持达成的协议完全有效。
律师:婚内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理解,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予以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因此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说明《婚姻法》第四条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法律对忠实义务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如双方自愿,无论按原协议,还是签订新的协议都没有问题。如果以诉讼的方式离婚,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编辑:请结合本期案例谈一下违背忠诚义务后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法律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对无过错一方增加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双方都违背忠诚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婚房的价款虽系由丁杰的母亲账户转账至开发商处,但在备案合同中为丁杰与姜玲两个人的签名,契税证亦记载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对房产权属的处分行为,房产不能视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杰是过错方,因此只获得了40%的房屋折价款。
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写篇八
依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及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不同。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的其中一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协议离婚,也有可通过诉讼离婚。因此,只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谈论离婚协议是不全面的。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尽管其中有财产分割的内容,但只是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因此,其应排除适用合同法。这种说法是欠妥当的。
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律应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一样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分自由。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作出该规定。
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身份关系的变动只不过是其前提条件。所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应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受合同法调整。
综合以上意见,我认为,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别对待。有关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应适用婚姻法等法律规定,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
三、离婚协议的生效。
对于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也有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有具体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时就生效。
我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的变动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身份关系的变动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身份关系的变动的协议当然不能生效。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或进行了要式登记,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管是与离婚本身处于一个离婚协议中,还是单独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即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之处在于其成就仍需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
议虽然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但与人身关系的变动的附条件不同。我国婚姻法设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两种离婚的制度中均有可能涉及,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值得探讨,下面分述之。
(一)财产分割协议在协议离婚中的生效。
在协议离婚中,这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应是后者。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正由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必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所以在其生效问题上,应排除适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应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生效。
有人认为,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因为离婚协议主要是适用于协议离婚之中。但如前所述,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协议离婚,也有可通过诉讼离婚。因此,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但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生效是有条件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双方对同意离婚不持异议,即都同意离婚,这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二是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可视为其生效条件成就,产生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内容分割财产。
为法官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律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则应当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两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解释中的“离婚协议”应为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只有这样的离婚协议才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是在诉讼离婚中,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最终形成了调解书或判决书,则不存在上述可能,当事人直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而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也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
同理,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最终形成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也不存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能。
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里将“离婚协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并列,同样可以佐证。
二、该解释只是适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或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情况,而对已经离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再次解除婚姻关系。
三、法院在审理以第八条、第九条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时,严格遵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义务,将判决其履行义务,若经司法审查存在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将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及性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增加,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也不断西化,外国开放的性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我国国民的价值观和婚恋观,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的享受意识不断增强,外部的诱惑逐渐增多,因此对婚姻关系也带来一定的的冲击,很多家庭因为一方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出现婚外情的危害家庭和谐甚至导致婚姻解体的情况。所以现而今许多夫妻为了保持配偶对自己的忠诚度,采取签订“忠诚协议”的手段。
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其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财产关系协议;二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协议;三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协议的内容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更,协议的签订以夫妻双方的平等自愿为前提,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因此可以将“忠诚协议”定义为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遵守忠实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协议。
二、忠诚协议的价值认知。
我国也有不少关于忠诚协议的案件,但是不同的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给出了不同的结论,主要是由于法律对于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术界和司法实务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持肯定意见的学者们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忠诚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忠诚协议能将婚姻法抽象的原则具体化,从而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由于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婚姻法》第4条不足以认为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忠诚协议可以将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通过忠诚协议的订立,使得夫妻双方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持家庭的稳定和谐,也是婚姻法精神的体现。其次,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是夫妻为使婚后的生活更有计划性而通过合意明确婚姻关系,或者出现不得已离婚的情况时时便于解决纠纷。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观的精神。再次,忠诚协议的主体适格,缔结的意思表示真实,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应承认其效力。
持否定意见的一方认为:首先,忠诚义务应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既使用“应当”,说明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非义务性规定,所以,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应当交由道德去调整,如果一方出轨,那么可以从道德上对他进行谴责,而不能擅自给付配偶一种请求权。其次,我国公民有法定的人身权,不能由协议进行限定,而且感情问题不是协议可以解决的,若因为协议的存在使得没有感情的夫妻勉强生活在一起,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追求幸福的自由。再次,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瑕疵。一方可能会为顺利结婚或维持家庭稳定性而受另一方的胁迫违心签订,或处于戏言或戏谑的意思表示而为,此时则会造成协议的无效。
1、关于婚姻契约性与“忠诚协议”的效力。
夫妻之间是否能用“忠诚协议”对人身关系进行约定,不免要提到婚姻是否就有契约性。反对者认为契约所规范的法律关系仅包含财产关系,而婚姻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而我认为,婚姻是一种包含包含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因为婚姻的缔结须有男女双方的合意,且在其间设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各项内容,符合契约的要件和本质。仅仅只能认为婚姻关系不是一般的契约,但不能否定其契约性。在实践中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等基于特定身份的合同关系并没有被法律所排斥,而是赋予了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契约是夫妻为使婚后的生活更有计划性而通过合意明确婚姻关系,或者出现不得已离婚的情况时时便于解决纠纷。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观的精神,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忠诚协议”对自由权的限制问题。
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制,如果两人自愿缔结婚姻关系,就相当于放弃了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的自由,性行为的专一性是婚姻的应有之义。正是这种对于性行为自由的限制,衍生出侵犯配偶权等一系列赔偿责任制度。忠诚协议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夫妻双方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保持婚姻的稳定性。但是这种协议并没有限制夫妻的行为自由,而是在签订协议之后,如果发生违法忠诚义务的行为,就要接受协议中规定的不利后果。因此,“忠诚协议”并不存在侵犯人身自由权的问题。
3、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要求。
目前很多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争论焦点在于夫妻忠诚协议和法律的冲突以及重叠,其实在更大的程度上,夫妻忠诚协议反映了法律对于婚姻的规范,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说,还弥补了法律的覆盖死角。年我国《婚姻法》修订中增加的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其中把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此时的夫妻之间的忠诚就不仅仅是道德或者舆论的范畴了,而是有了法律的概念。而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思想正是基于这一思想,目的在于规范夫妻双方的忠诚度,只是通过契约形式将忠诚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因此是合理合法的。同时,由于46条并未具体规定违反义务一方如何承担责任,因此忠诚协议为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量化赔偿金额提供了依据,大大提高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制裁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可操作性。
我认为,虽然婚姻协议应该是具有效力的,但在司法操作中法官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效力进行判定。在此通过人身条款和财产条款分别探讨。
1、人身条款效力判断。
身心健康发展。
2、财产条款的效力判断。
第19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排除了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如果只对部分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没有约定的财产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既然我国承认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双方就有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归属作出相应的约定,如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就都具有拘束力。忠诚协议中规定的财产条款是夫妻双方事先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只不过这种约定以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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