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禁令心得体会范文(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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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自己,找到自己的不足和问题,进而改进和提升自己。写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借用一些名人名言或故事情节,增加文章的深度和张力。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心得体会文段,一起来感受写作中的思考和感悟。

红包禁令心得体会篇一

6月14日上午,我们单位集中学习了“战友,我想对你说”这篇文章,五条禁令”是全国公安队伍铁的工作纪律,从入警的那一天,“五条这禁令”高压线的观念就在我心中牢固树立。但是,面对一个个生动的反面典型,每一次学习“五条禁令”,都会对我内心产生极大震撼。

公安部颁布实施“五条禁令”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旗帜鲜明、雷厉风行地抓落实,严肃查处违令案件,教育警示了一大批民-警,使“枪、车、酒、赌”痼疾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段时间,民-警违反“五条禁令”案件问题较为突出,这些案件的发生,在公安机关内部、在社会上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负面影响,其中一些“大、恶、丑”案件,引发媒体、互联网大肆炒作,甚至被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借题发挥,成为攻击我党和政府的“武器”,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形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恶劣影响,教训十分深刻。

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更有人为此身陷囹圄。“五条禁令”抓住问题要害,在国家法律的大框架下,将执行方式细化,对责任追究具体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五条禁令”的实施进一步提升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使得个别存在特权思想的民-警不敢再以身试法。二、“五条禁令”是对民-警身心健康的关爱。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定的神圣使命,经常超负荷工作,很多人都有职业病。面对难得的闲暇时间,很多人只想好好休息一下。然而,有时亲朋好友聚会难以推托,“五条禁令”的实施,给民-警避免过度饮酒提供了庇护,不但得到了大多数民-警的自觉遵守,更得到了家属的拥护。

三、对“五条禁令”不可存侥幸心理。从这次公安厅督察委员会《关于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部分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情况通报》来看,对“五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察方式,既有明察又有暗访,督察主体既有公安部又有公安厅,督察对象则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况且,“五条禁令”作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规定,还受到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民-警一旦违反“五条禁令”,很容易被发现。总之,“五条禁令”不仅是惩治少数违反工作纪律的民-警的有力武器,更是保护大多数民-警的无形盾牌,需要每位民-警自觉遵守。

学习五条禁令心得体会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民-警在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问题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近段时间来,通过反复深入学习《五条禁令》,学习《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厅制定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安部发布《五条禁令》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理解。

贯彻执行五条禁令,这不仅是对广大民-警自身的关心和爱护,更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的需要。从公安民-警队伍现状看,发布执行五条禁令,非常必要。当前,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但公安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民-警身上,但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严重抵毁了广大公安民-警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荣誉。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公安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公安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公安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颁布“五条禁令”,是对广大民-警真正的关心、爱护。因为,我们公安民-警也是人,也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在“可为可不为”的时候,往往在“一闪念”之间,我们还是放纵了自己。有了“五条禁令”,我们有了行为之“规矩”,就有了拒绝的理由,别人也会因为这“规矩”而理解我们。禁止了饮酒等行为,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让这“五条禁令”之“规矩”,来铸造我们公安民-警行为之“方圆”吧!相信通过对“五条禁令”的严格执行,在不久的将来,人民群众会对我们刮目相看并大加赞赏的,我们有信心使自己成为真正合格、称职的人民警察!

学习“五条禁令”心得体会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我们公安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公安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公安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公安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通过这次重温学习,我有以下-体会:

一、“五条禁令”是对民-警政治前途的.关爱。人民警察在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理应做守法的表率。然而,个别人存在着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殊群体。“五条禁令”实施以前,一些民-警存在着涉枪、涉酒、涉赌等不法行为,不但对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更有人为此身陷囹圄。“五条禁令”抓住问题要害,在国家法律的大框架下,将执行方式细化,对责任追究具体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五条禁令”的实施进一步提升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使得个别存在特权思想的民-警不敢再以身试法。

民-警避免过度饮酒提供了庇护,不但得到了大多数民-警的自觉遵守,更得到了家属的拥护。

三、对“五条禁令”不可存侥幸心理。对“五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察方式,既有明察又有暗访,督察主体既有公安部又有省公安厅,督察对象则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况且,“五条禁令”作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规定,还受到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民-警一旦违反“五条禁令”,很容易被发现。

总之,“五条禁令”不仅是惩治少数违反工作纪律的民-警的有力武器,更是保护大多数民-警的无形盾牌,需要每位民-警自觉遵守。

根据上级要求学习了“五条禁令”等法规,公安分局组织我们所有民-警观看了警示片,自己的心灵也受到了极大的震撼,体会颇深。

公安部针对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中长期存在而从未根治的在枪、酒、车、赌等方面的顽症,实施的“五条禁令”的实行情况。近年来,由于我们公安队伍内部出现了一些这样那样的不正之风和不良行为,给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高大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虽然我们也开展了各项整治和教育工作,但是内部的一些症结始终未能彻底切除,一些有违公安机关形象,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而从未根治的在枪、酒、车、赌等方面的顽症,以前公安部长周永康为核心的公安部党委颁布实施的“五条禁令”,在改善公安队伍形象、提升公安整体战斗力的进程中如一颗璀璨的宝石,熠熠闪光,时刻警示着每一位公安民-警,以严谨的态度工作,以踏实的心态做事,永葆自己警察职业的光荣与神圣。

很早以前,我们公安机关就针对机关内部的枪、酒、车、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过整顿,但是效果一直不大,违规现象屡有发生,许多优秀的同志因此丢掉了自己的前途,有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问题虽然只是发生在少数同志身上,但是,我们的职业,我们身上的警服,代表着国家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一旦有个别害群之马做出了有害人民群众的事,做出了有辱警察形象的事,那影响就会非常恶劣,公安部及时制定并实施“五条禁令”,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现代化公安队员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起巩固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业务精通的优秀人民警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红包禁令心得体会篇二

七禁令指的是“禁止酒驾、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逆行、打手机”,这七个行为被认为是交通安全中最严重、最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会给交通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国家不断加强对这些禁令的推行。

作为一名遵守交通法规的公民,我们应该时刻牢记这些禁令,并且认真履行。酒驾毒驾不仅会威胁自己安全,还可能伤害其他人的安全。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同样存在风险,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比酒驾毒驾所构成的危险还大。对于违反这些禁令还有可能面临很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无论是从个人安全还是法律安全层面来看,我们都应该严格遵守这些禁令。

第三段:个人影响。

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文明的表现。我们的行为不仅关乎我们自己的形象,还关系到我们所处的社会氛围。如果我们能够积极践行这些禁令,遵守交通规则,就能够与其他公民一起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并塑造出我们良好的社会形象,这对我们个人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第四段:社会影响。

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于任何一个人所在的城市或乡镇而言,都会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遵守交通禁令,就会减少事故发生率,从而为整个社区创造出更安全、更和谐的空间。同时,人们对于公民素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只有具有高素质的公民才会有一个更优质的社会环境。

第五段:结论。

七禁令对于每个公民都是非常严格的要求,但这些要求实际上是为了保障我们自己的安全。如果我们能够遵守这些要求,从自身做起,从每一个行动岗位开始,从最基础的规定与准则开始,我们就能积极推动这些要求的普及和落实。这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改善交通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也提高了城市形象,建设了美好和谐的社区。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保障我们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红包禁令心得体会篇三

20xx年,我局结合干部作风整顿和行风评议,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工作作风,切实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我局在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未出台之前,结合本局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三条禁令”。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六条禁令”施行后,在具体执行中,我们将两个“禁令”有机衔接、融为一体,把它们作为加强队伍和行风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1、认识到位。

“禁令”一出台,我们就立即组织召开全系统人员执行“禁令”动员大会,强调执行“禁令”的重要意义,并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并将“禁令”及《xx省工商局违反对“六项禁令”行为进行处理的暂行规定》转发各所。使大家深刻认识到“六项禁令”是工商机关践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执行“禁令”也是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工商干部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的延伸与发展,是工商系统队伍建设的内在需要,执行好禁令,必然增强工商执法人员的守法自律意识,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促进工商干部树立良好风气。

2、责任到位。

“六项禁令”颁布后,我们立即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具体贯彻意见和实施立案,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落实禁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纪检组长为组长的执行禁令督查组,按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由局长同副职签订责任书,副职同分各股所签订责任书,再由股所长同一般人员签订责任书,责任明确到班子,细化到单位,量化到个人,在全系统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今年又将执行禁令情况作为目标责任书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各股所年终考核得分同分管领导经济利益、公务员考核挂钩。同时,领导班子提出“从我做起,自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口号,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令下级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用实际行动,影响他人,当好落实“禁令”的排头兵。

3、宣传到位。

宣传到位是执行禁令,使禁令具有约束力的前提条件。一是对内宣传。将禁令制成小卡片,发放到每个职工手中,要求记熟背牢,每位干部做到禁令入耳、入脑、入心,管手、管嘴、管身,时刻随身携带。这小小卡片,成了干部们拒绝喝酒、推卸人情的“保护伞”,要求各所制作警示牌,时刻提醒干部职工强化“酒杯一端,就砸饭碗,禁令一触,就脱制服”的意识,营造一种不敢、不愿、不想、不能违反“禁令”的'氛围。二是向社会宣传。我局将两个“禁令”以公开信的方式,寄给职工家属、企业、个体户、行风廉政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届人士,并通过新闻媒体、挂横幅、发文件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对外公布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拓宽12315投诉电话的受理范围,受理社会公众对工商人员违禁行为的举报,拓展监督面,使“禁令”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强化社会监督。

4、监督查处到位。

监督查处是禁令措施的关键。如果不严格执行,就会流于形式。自执行禁令后,我局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一是明察暗访方式。由县局督查组具体执行,发现或有群众投诉举报违反禁令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如:20xx年11月份县局纪检组接到举报,说有几位工商人员在下午6点之前喝酒,违反了县局“三条禁令”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取证,结果是:有一工商所长因所上协调工作需要,便饭招待外单位人员,同时邀请本系统几位人员做陪,但喝酒确是是在下午6点过后才进行的。调查清楚后,县局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戒勉谈话,提醒注意,对工商所长以公款招待别人之际邀请招待自己工商人员,这一行为提出了严肃批评,并对所长进行了经济处罚。这笔招待费由工商所长个人承担。事情虽小,但对他人敲响了警钟。二是问卷调查方式。20xx年先后发放问卷3次,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三是突击检查和交叉检查方式,每次检查结果以计分方式予以通报。四是聘请行风廉政监督员,并出台《行风廉政监督员职责》,赋予一定权力,将工商执行禁令置于社会监督之中。五是邀请各届人士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一日工商”视察,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映,不怕揭短,不怕亮丑,共谋行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六是建立“禁令”监督检查通报制度,使干部职工把执行“禁令”的过程变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过程,自觉远离,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

虽然,我局和国家总局制定“禁令”的时间都不长,但由于“禁令”有其严格明显的针对性,严格的约束性,惩处的严肃性,较强的操作性,所以一经,即得到干部职工及社会各届的拥护和好评,由于我们紧紧抓住了“禁令”这个突破口和切入点,使我局在很短的时间内,队伍和行业风气发生了深刻变化。

1、促进了行风建设。

由于“禁令”的落实,使不正之风从源头上受到了威慑和遏制作用,使行业建设做到了标本兼治,对促进行风好转和纠正不正之风起到了很好的催化剂作用。由于我们在行风建设上,将执行“禁令”作为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来抓,因此我局由20xx年行风评议最后一名,一跃为20xx年全县行风评议第一名,实现了质的飞跃。我们深感落实“禁令”不失为严管队伍、加强队伍建设的好举措、好途径。

2、规范了执法行为。工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统一着装,持证挂牌,亮证执法,在严格执行“禁令”的同时,继续推行“三公开”、“三分离”、“三把关”制度。即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实行公开、定费、收费、查费实行三分离、立案、查案、定案进行三把关,防止利用“案、费、证、照”、吃、拿、卡、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今年全系统没有发现自定票据、自定收费项目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问题,由于严格执法程序、提倡文明执法,截止目前,未有一起案件引讼。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打造了良好的工商形象。

从落实“禁令”着手,努力打造工商新形象。工商部门是一个执法部门,又是一个“窗口”,面临的是广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其工作的好坏,作风的优劣,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我们一方面在硬件上下功夫,从基层工商所基础设施入手,在单位经费十分紧张的状况下,心往基层想,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用,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先后投资完成了川道4所办公楼的重建、改建、添置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优美办公环境。山区两所办公楼的改建也在今年4月完工。另一方面在完善软件上动脑筋。一是完善制度,结合禁令,开展系统干部作风整顿月活动。二是要求工作人员上班必须着装整齐,佩证上岗,仪表端庄。三是注册分局派员进驻政务大厅,继续深化“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要求所有窗口必须将办照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公布上墙,民主评费上榜公布,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四是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说上一句文明话,递上一杯暖心茶,送上一把靠背椅,想方设法为群众快办事,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有的工商所对居住边远山区的经营户实行营业执照,免费为经营户全程,提供便民服务。如仅有两名工作人员的xx工商所,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跋山涉水送照上门,远到上七镇的熬头村。有的工商人员还经常深入到个体户家中解决他们经营中的实际问题,通过亲情服务,原来见到工商就关门,如今是见了工商如亲人,今昔对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五是建立“12315”投诉举报网络,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工商部门的“民心工程”,12315是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信息受理和反馈平台。郑重向社会承诺:有假必打、有案必查、有诉必到、有难必帮。无论投诉案值大小,无论节假日,无论白天黑夜,无论刮风下雨,都全力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一年来,共受理投诉案件165件,调解13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40万元。

4、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

“禁令”作为工商人员的“防火墙”和“紧箍咒”,对工商干部遮蔽不良习气的袭扰,提高廉政、勤政和自我约束意识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不少一线的执法同志深有感触地说:“禁令”的实施,帮我们推掉了好多以前无法推掉的应酬,克服掉了以前习久不觉的坏习气,由开始“他律”逐步变为“自律”使我们深知祸民之事不可为,不义之财不可取,不正之风不可沾,违法之事不可干。

5、落实“禁令”的关键是查处。

红包禁令心得体会篇四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对诉前禁令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法院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措施,参照商标禁令解释的规定办理。”

但是现实中展会场合很少应用禁令制度。笔者调研统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xx年2月11日首次适用诉前禁令,至20xx年总计处理了21件诉前禁令案件,其中支持14件、驳回6件,申请人撤回一件。这21件诉前禁令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发生在展会场合请求法院进行处理的。在现实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诉前禁令的审查非常严格,权利人由于会期短、取证难等等原因,很少有人进行申请。

笔者认为,禁令制度在展会场合难以施行的原因体现为立法以及司法两个方面。

首先,从立法角度而言,法条中可以概括出禁令申请的三个要件:首先是申请人符合资格审查标准;其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再次,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禁令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对第一个要件“申请人符合资格审查标准”产生的异议并不多,申请人只须证明是著作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可以提供已发表的作品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关于后两个要件,即“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以及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界定却是颇具争议的。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这一要件的审查过于严格。对于展会场合而言时间紧迫,而著作权侵权鉴定又有着长期复杂性,这也是导致展会场合禁令难以适用原因之一。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别是展会场合更是难以适用。

其次,从司法角度而言,对于“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这一要件的判断应该是在案件审判中解决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多发生在情况紧急的时候,而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侵权,应由法院于庭审之后综合整个案情作出裁判。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给予双方当事人庭审听证、质证的机会和陈述的权利,如果仅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即得出被申请人“侵权初步成立”的结论,则属于未审先判,有违法律的公正。法官担心前后判决不一致,而不轻易作出诉前禁令。

综上,笔者认为,现行禁令制度无论从立法和司法角度而言在展会场合均难以施行。如果想更好地发挥禁令制度的作用,必须对其加以改造或进一步细化对“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要件的解释。

(一)“侵权初步成立”的解释。

禁令申请的第二个要件“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即“侵权初步成立”应理解为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对“胜诉可能性”的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胜诉可能性”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中体现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则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法律或司法解释从字面上将“侵权初步成立”解释为“申请人所面临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则得出权利人必然胜诉的结论。但笔者认为仅是“胜诉的可能性”,而非“胜诉的必然性”。

首先,trips协议第50条第3款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要求权利人提供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使司法机关有足够程度的确定性确信该权利人为权利持有人,且该权利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此种侵权已迫近。”国际条约中仅规定为“胜诉的可能性”。其次,实践中也无法得出“胜诉的必然性”的结论。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仅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即得出“胜诉的必然性”的结论,则属于未审先判,有违法律的公正。所以,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有关诉前禁令申请条件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将申请条件规定为“胜诉的必然性”,无疑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利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容易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断。

对于禁令申请的第三个要件“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trips协议及各国国内法均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标准,而是赋予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我国著作权立法中虽然将其作为禁令申请的必备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这一要件的统一标准,这成为我国禁令制度在展会难以施行原因之一。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等禁令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实践经验,明确第三个要件的含义。

在德国法中,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不是申请禁令条件。在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中,申请人只需提供能够使人相信的证明材料。德国司法当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无需任何具体证据,也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或鉴定。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担保,以保证将来能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此导致的损失。

笔者认为,德国禁令申请的低举证标准对我国禁令的使用有一定借鉴意义。诉前禁令并非诉讼程序,不应要求实施与诉讼程序一样严格的举证责任。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商誉或市场份额的影响无法用金钱衡量且无法弥补。因此法院在审查禁令申请条件时应作出临时、快速的决定,以免损失扩大,否则禁令便失去了存在价值。而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一要件的证明是很漫长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整个案情。因此权衡利弊,对“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证明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进行更为合适,笔者建议将此项要件从法条中删除。

(三)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提出对这一因素的考量,但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法院下达诉前禁令时对双方当事人影响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之一。法院在颁发禁令,应对颁发临时禁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与不颁发临时禁令给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利益进行权衡。临时禁令制度同时也制约着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应充分切实地举证证明颁发禁令与否对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否则可能在双方利益权衡中失败而无法获得禁令或承担高额担保。

著作权法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以至于使诉前禁令的规定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著作权法制度下,诉前禁令应如何解释,如何细化其适用规则,以应对眼下发生的展会著作权侵权问题。

对于禁令申请条件三个要件的解释,主要疑难点集中在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要件上。在美国法中,“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是申请禁令条件之一。“难以弥补的损害”在美国司法判例中被理解为难以用经济赔偿予以充分弥补的损害。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实体胜诉的可能性,则法院将推定其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证明难以弥补损害的要求程度与合理证据证明“胜诉可能性”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能证明“胜诉可能性”程度越高,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要求越低。ica诉universalcitystudios,inc案等判例中确立了一项规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若非商业用途,损害可能性需要加以证明,若为商业用途,损害可能性可被推定。此项规则对于我国展会著作权保护应有所启示。笔者认为,展会多为商业性质,损害可能性可被推定,因此对于申请人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举证责任可适当减轻。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笔者建议,对于这一要件可确立四条判断标准:

1、涉及到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的持续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市场份额。

3、侵权行为如果不制止将扩大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

4、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反之,如果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的,那就认定这种损失不是不可弥补的。

红包禁令心得体会篇五

职业道德是标准教师的育人行为,是社会责任感的具体表现,它要求老师的职业理想--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职业情感--热爱学生,诲人不倦;职业标准--团结协作、为人师表。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面对跨世纪的人才培养所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时刻对自己提出严格要求,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学习,培养高尚道情操。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

作为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教育教学中,要妥善处理师生关系。教师在育人的同时,不要忘了自身的继续学习,在教学之余,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新的教学规律,改良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自己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水平。

教师十不准的学习也使我更认识到了教师“十条禁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要求政治教师言教、身教,并且做到身教重于言教。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被学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模仿在行动上。教师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所以,教师需要处处为人师表,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要学生刻苦学习,自己就必须学而不厌,手不释卷;要学生认真劳动,自己必须热爱劳动;要学生讲文明礼貌,自己必须谈吐文雅,远离粗俗。

教育无小事,事事见真理,因此,教师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高尚的人格去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去保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红包禁令心得体会篇六

在人们的成长过程中,学习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时刻和地点,学习被规定为禁忌行为,这就是学禁令。学禁令可能是针对特定的知识领域,或者是某些群体被剥夺学习的权利。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学禁令的影响以及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学禁令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首先,学禁令剥夺了人们获取知识的自由,限制了他们的思想和创造力。这种限制可能导致人们的认知闭塞,思维僵化,无法开拓新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举个例子,历史上曾经有国家对某些科学理论进行封锁,结果限制了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其次,学禁令可能导致社会的分裂和不公平。尽管学习是普遍的权利,但某些人群可能会被剥夺这一权利。这种不公平不仅是对个人的不公,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不公。最后,学禁令可能导致知识的滞后和技术的落后。当一个国家或社会限制了某些领域的学习,就无法获得最新的知识和技术。这会使得国家或社会在全球竞争中处于劣势。

然而,学禁令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启示和思考。首先,学禁令提醒我们珍惜学习的机会和自由。正是因为学习被禁止或限制,我们才更加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并且更加努力地去获取知识。其次,学禁令推动了人们对知识自由的追求。学禁令的存在激发了人们的反抗和反思,使他们意识到学习是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这推动了人们争取知识自由的斗争,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贡献。最后,学禁令也让我们认识到知识的力量和危险。学习的禁止可能是因为某些知识对权威者来说具有挑战性或威胁性。这让我们意识到知识的力量,能够改变个人和社会的命运,也需要我们正确看待和运用知识。

个人而言,学禁令给了我一些重要的体会和启示。首先,学禁令让我更加珍惜现有的学习机会和自由。我意识到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所以我会更加努力学习。其次,学禁令激发了我对知识自由的追求。我意识到学习是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我会积极参与到争取知识自由的活动中,为社会的进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最后,学禁令让我深刻认识到知识的价值和危险。我会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正确运用知识,为个人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积极影响。

总之,学禁令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它剥夺了人们获取知识的自由,限制了人们的思维和创造力。然而,学禁令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重要的启示和思考。它使我们珍惜学习的机会和自由,推动了对知识自由的追求,并让我们认识到知识的力量和危险。作为个人,我会珍惜学习的机会,积极参与到争取知识自由的活动中,为个人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红包禁令心得体会篇七

红包,一度成为春节期间家庭、亲戚、朋友之间互赠祝福的一种方式。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红包越来越成为了电商、社交平台、企业与用户互动的一种推广手段,给社会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为此,一些地方出台了“红包禁令”,限制部分场合或行业发放红包。近来,笔者在学习、工作及日常生活中受到了红包禁令的冲击,不免有几点感而发,总结如下:

许多人可能会认为,“红包禁令”只是某些场合或部门的规定,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无关,实际上我们会在多方面受到这种政策的影响。比如最近南京地铁发出的禁止推销员兜售商品和收取赞助的通知,禁止售票员、安检员等工作人员收取旅客的现金或通过东西送礼物等形式拉拢旅客等等,这些都是旨在规范职业行为、遏制“玩慢递”的举措。

第三段:影响与启示。

“红包禁令”虽然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感到了不便,但同时也启示我们不断优化自己的行为方式,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库,以最佳的形式回应所处的环境。例如,在媒体行业,图文编辑、广告商等工作人员要紧过“商业利益”,更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样才能产生更高的价值;在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工作的性质和使命,做一名坚定的“红色李二”的榜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在个人成长中,我们也要时刻关注自身的素质,自我充实,努力成为一名社会有用之人。

笔者认为,“红包禁令”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其实并没有减少社会不正之风,而是只针对了“形式”,而没有解决“本质”。禁令对于一些道德底线较低的人来说,毫无作用;反而更容易产生借口和心理上的抵触情绪。比如,后来南京地铁投放的“背反规定是行为的变相自甘堕落”的宣传语,由于给了负面情绪存在的一个理由,额外增强了深层次救治的难度。

第五段:结语。

总而言之,“红包禁令”或者“禁止差旅吃喝”等政策,要想真正起到肃清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必须结合多方面的工作方法,注重教育和引导,打破“习惯思维”,让每个人都能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增强自身的内在修养和价值观念。同时,政府、企业等各方面也有责任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殊性,进一步细化规定和执行细节,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红包禁令心得体会篇八

根据支队关于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通知精神,本人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支队提出的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认真检查对照,查摆不足,并积极提出措施,努力加以改进。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把学习作为第一要务。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本职业务理论。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将所学知识用于指导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

2、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一是加强调查研究。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基层部队情况,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有的放矢,不搞瞎指挥。二是树立服务观念。要牢固树立为部队建设服务的思想,多为基层着想,想尽一切办法为基层官兵排忧解难。三要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要在工作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更好地督促、指导部队工作。

红包禁令心得体会篇九

四、严禁违规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五条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依法监管行为,特制定如下禁令:

一、严禁滥用职权、随意执法、乱收费、乱罚款;

二、严禁吃拿卡要、接受监管相对人的馈赠和参与同监管工作有联系的消费娱乐活动;

三、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执法;

四、严禁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说情保护;

五、严禁参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和在被监管单位兼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者,经过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不查不纠,包庇保护,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系统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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