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 怎样解决恶意投诉(九篇)

  • 上传日期:2023-01-09 13: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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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我局检查组对本辖区受监督的工程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保障性住房及严管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行检查。截止6月20日,共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7份,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2份,招投标整改1份。截止目前,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式处于可控状态。未发现存黑恶势力存在。

2、20xx年我县新报建项目24个,未报建项目13个。对未报先建的项目我局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按法律法规进行报建。未收到阻碍项目进展等黑恶势力行为。

3、在建筑工程招标个过程中,我局在县领导、局领导正确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法规的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监督**县中心粮食储备库项目,未获得项目审批部门下达的投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及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完全依法审查合格并向主管部门备案。责成该项目代理机构招标人督促招标代理人立即就上述项目招标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继续暂停上述项目相关招投标工作;对该项目进行补办材料工作。未发现恶意竞标、暴力围标等黑恶势力行为。

4、在此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强化对农民工保障资金制度严格监控管理,对未按要求的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监督尔海-中央广场、华鑫名邸小区工程项目,未按要求签订用工合同,未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责成上述项目及时办理相关的材料。未发现暴力讨债行为。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县建筑市场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项目“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3、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有关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二

同志们: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去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全民动员、多措并举,重拳出击,成功的破获了一批批涉黑涉恶案件,社会反响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清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增强扫黑除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在手上,深入推进下去,切实抓出成效,为全县进一步革弊立新、激浊扬清,开创改革发展稳定新局面作出应有贡献。下面,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从五个方面和大家进行交流。

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四个意识”核心是看齐意识。中共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发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习总书记作出了重要批示。广大党员干部都必须向上看齐,做到头脑清醒,认识清楚,思路清晰。

1.这次扫黑除恶规格更高。1983年,全国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严打”。2000年,中央首次提出开展全国性打击涉黑犯罪。2018年,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次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批示、亲自号令的,过去扫黑除恶都是中央政法委牵头、发文组织实施,这次是中央和国务院发文,中纪委、中组部、中央政法委等近30个部门联合办公,规格之高,前所未有。广大群众不要心存疑虑,黑恶分子不要心存侥幸。

2.这次扫黑除恶力度更大。从“打黑”变“扫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足见力度之大。过去“打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就是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全面扫,像镰刀割韭菜一样反复打,像疏沟清淤泥一样深处挖。中央要求,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3.这次扫黑除恶领域更全。这次扫黑除恶由过去的重社会治安,抓刑事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转变为重点抓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和黑恶行为,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抓净化基层民主政治生态,优化社会环境,增强群众的幸福感。中央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中央已经明确,要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这十二种黑恶势力是: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县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那什么是黑社会?什么是恶势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什么是“软暴力”?什么是“村霸”呢?

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县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县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4.“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5.什么是“软暴力”?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6.什么是“村霸”?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7.什么是“沙霸”?“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县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8.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9.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农村地县打击重点是: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摆出大阵势,形成大声势。要唱响一个调。要通过标语、专栏、微信、微博等广泛开展扫黑除恶宣传,营造强大的严打声势和斗争氛围,传播扫黑除恶“好声音”,讲好扫黑除恶“好故事”,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要理清一本帐。要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收集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利用村居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网格员、治安积极分子等力量,收集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对近年来信访案件、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涉众型经济案件进行梳理,综合分析,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要织密一张网。发挥基层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群众“第一视线”作用,形成专群结合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管理社会、化解矛盾、服务社会的能力。

扫黑除恶,必须要以秋风扫落叶之势、所向披靡之势向黑恶势力宣战,必须要下重手、出重拳。一要拔根。把握好法律界限,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把每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能留下“后遗症”。对不构成犯罪的恶势力违法活动要采取治安、行政的手段打击处理,严防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二要断苗。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又要不纠缠于细枝末节,抓住战机,从重从快打击。三要治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罚没等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严查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即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坚决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凡是参与涉黑涉恶组织的机关干部、村组干部坚决清除出干部队伍,并从严从重打击处理。

扫黑除恶斗争就如同打仗,没有严明的纪律,就不能打硬仗,更不可能打胜仗。这给我们党员干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次专项斗争过程中,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都要站出来,参与进来,讲政治,扬正气。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极少数党员干部经受不住考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腐败问题严重削弱了党的战斗力,严重影响了干部形象,归根结底,就是放松了自我要求,忘记了党员身份。

同志们,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序幕已经拉开,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按照中央、省、市、县和局党委的部署,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争,还群众一片净土蓝天。

有关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三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排部署情况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系列会议精神和文件,进一步提高全局上下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和政治责任的认识。二是加强领导。成立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下设办公室,由专职副职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工作的开展。每月召开一次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关股室和下属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围绕机关运转、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等易被黑恶势力破坏的领域进行全面排查。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县委要求,我分别与局中层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扫黑除恶专题谈话,进一步压实了各级责任。

二、宣传发动情况

我局悬挂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条幅五幅,安装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永久性标语,张贴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告,印发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单200余份,同时开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迎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

三、线索摸排情况

一是抓好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线索摸排。组织各股室和下属单位对有无黑恶势力破坏机关正常运转秩序和非法侵占机关资产等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干扰工程正常运行,非法侵占、盗抢国家、集体水利设施等情况进行持续深入排查。二是对2019年在建的水源置换、压采续建、农村坑塘改造、危桥改造等水利工程进行排查。在每周的在建项目例会上,传达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会义精神并下发摸排统计表,发动各施工单位对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等问题进行排查和举报并签字背书。三是建立工作台账。建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有关股室和下属单位每周将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排查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专人进行记录。到目前通过持续的宣传发动和多方排查,没有发现水利行业涉黑现象。今年四个在建水利工程进展顺利,即将完工。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线索摸排继续发动群众提供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确保发现一起、上报一起。二是继续进一步强化宣传发动,继续浓厚宣传氛围。三是完善工作台帐。做到每件工作留痕和有关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来龙去脉清晰可查。

有关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四

同志们: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去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全民动员、多措并举,重拳出击,成功的破获了一批批涉黑涉恶案件,社会反响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清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增强扫黑除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在手上,深入推进下去,切实抓出成效,为全县进一步革弊立新、激浊扬清,开创改革发展稳定新局面作出应有贡献。下面,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从五个方面和大家进行交流。

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四个意识”核心是看齐意识。中共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发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习总书记作出了重要批示。广大党员干部都必须向上看齐,做到头脑清醒,认识清楚,思路清晰。

1.这次扫黑除恶规格更高。1983年,全国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严打”。2000年,中央首次提出开展全国性打击涉黑犯罪。2018年,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次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批示、亲自号令的,过去扫黑除恶都是中央政法委牵头、发文组织实施,这次是中央和国务院发文,中纪委、中组部、中央政法委等近30个部门联合办公,规格之高,前所未有。广大群众不要心存疑虑,黑恶分子不要心存侥幸。

2.这次扫黑除恶力度更大。从“打黑”变“扫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足见力度之大。过去“打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就是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全面扫,像镰刀割韭菜一样反复打,像疏沟清淤泥一样深处挖。中央要求,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3.这次扫黑除恶领域更全。这次扫黑除恶由过去的重社会治安,抓刑事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转变为重点抓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和黑恶行为,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抓净化基层民主政治生态,优化社会环境,增强群众的幸福感。中央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中央已经明确,要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这十二种黑恶势力是: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县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那什么是黑社会?什么是恶势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什么是“软暴力”?什么是“村霸”呢?

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县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县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4.“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5.什么是“软暴力”?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6.什么是“村霸”?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7.什么是“沙霸”?“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县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8.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9.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农村地县打击重点是: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摆出大阵势,形成大声势。要唱响一个调。要通过标语、专栏、微信、微博等广泛开展扫黑除恶宣传,营造强大的严打声势和斗争氛围,传播扫黑除恶“好声音”,讲好扫黑除恶“好故事”,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要理清一本帐。要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收集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利用村居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网格员、治安积极分子等力量,收集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对近年来信访案件、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涉众型经济案件进行梳理,综合分析,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要织密一张网。发挥基层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群众“第一视线”作用,形成专群结合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管理社会、化解矛盾、服务社会的能力。

扫黑除恶,必须要以秋风扫落叶之势、所向披靡之势向黑恶势力宣战,必须要下重手、出重拳。一要拔根。把握好法律界限,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把每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能留下“后遗症”。对不构成犯罪的恶势力违法活动要采取治安、行政的手段打击处理,严防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二要断苗。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又要不纠缠于细枝末节,抓住战机,从重从快打击。三要治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罚没等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严查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即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坚决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凡是参与涉黑涉恶组织的机关干部、村组干部坚决清除出干部队伍,并从严从重打击处理。

扫黑除恶斗争就如同打仗,没有严明的纪律,就不能打硬仗,更不可能打胜仗。这给我们党员干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次专项斗争过程中,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都要站出来,参与进来,讲政治,扬正气。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极少数党员干部经受不住考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腐败问题严重削弱了党的战斗力,严重影响了干部形象,归根结底,就是放松了自我要求,忘记了党员身份。

同志们,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序幕已经拉开,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按照中央、省、市、县和局党委的部署,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争,还群众一片净土蓝天。

有关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五

  自2019年我局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开展扫黑险恶专项斗争取以来,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项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且必须长期坚持,建立长效机制。

    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在开标、评标现场加强监督,对那些肆无忌惮、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纳入黑名单,予以通报曝光。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黑恶势力的表现主要有恶意竞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敲诈勒索、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要整治这些行为,仅仅依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是微薄的,必须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执法,共同查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设立举报箱,公示举报电话,通报曝光违法行为等方式,对黑恶势力进行警示教育和惩罚,让那些不法分子认识到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使黑恶势力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推行电子招标,实行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等方式,减少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串通的机会,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有关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六

答辩人(被申诉人):北流市政通石场(下简称政通石场)

法定代表人:顾国海,投资人

被答辩人(申诉人):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虹彩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鸿远,董事长

答辩请求:

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事实和理由:

被告2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业主为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发包的“岑兴高速公路k34+000—k63+600的 24.35km公路工程;后此工程又整体转包给申诉人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称: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从20xx年3月到20xx年12月,被申诉人给工地供应石料,岑兴高速于20xx年12月20日建成通车, 20xx年1月19日, “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岑兴高速公路项目部”给被申诉人立下《欠条》一张,称:“今欠到政通石料厂工程部碎石款811829.80元”后来经申诉人和其他石场(注:几十名民工围堵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门口讨说法)向岑兴高速指挥部等单位追索(此时岑兴高速指挥部尚未撤销),在玉林市政府等政府部门协调下了,在20xx年国庆节前申诉人才通过业主直接向被申诉人另支付了部分货款40万元,至此,申诉人尚欠被申诉人411829.80元货款,尽管后来,再经被申诉人多次摧要,但申诉人一直口头承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此后答辩人几乎每月都给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打电话,协商如何支付欠款问题,一直到20xx年5月9日15时52分(20xx年5月前的通话清单无法打印),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还给答辩人的代理人打来电话,协商如何偿还其所欠答辩人的货款的问题。

9月,被申诉人委托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和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华、李官裕代理本案的起诉,经查询,“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改名“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9月13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流法院没有立案。

1月,被申诉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查询后,再次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南区人民法院也没有立案。

5月10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容县人民法院释明不能把业主作为被告,在申诉人同意变更后才于20xx年5月21日是正式立案。

双方在货款的偿还问题上从没有中断过协商,答辩人一直在向被答辩人主张权利。

申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被申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同时又提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

一是当事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对方(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三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债权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综上所述,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政通石场的债权应受到法院的保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问题!

请中院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立法意图,正确利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公平裁量,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本案实体不失公正的情况下,不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轻易启动再审程序,让恶意、不诚信的人获得非法的诉讼利益,同样我们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5月26日

有关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七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和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增强 “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宣传党和政府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在院内广泛发动群众,壮大扫黑除恶声势,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努力营造全院职工及病患广泛参与的扫黑除恶良好氛围,提高全院职工的法治观念,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用实际成效增强我院职工及病患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保证医院和谐稳定。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卫健委、西安交通大学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坚持人民主体、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动全院职工及家属、病患及陪护,实现医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员参与、成效全员评价、成果全员共享。

(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上级公安机关、医院各科室的作用,调动全院职工参与的积极性,明确政策界限,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涉及我院黑恶势力,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做大成势。

(四)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在集中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注重发现日常管理防控漏洞、薄弱环节和制度规范空白,建立健全打击防范涉黑涉恶犯罪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推进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有效整合资源,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良好治安环境的黑恶势力。

结合医院实际,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点如下:

(一)欺骗患者诱导消费、强制消费、倒卖号源、医托、号贩子、术中加价、欺诈医疗、非法采供血、血头血霸、非法行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黑救护车”等行业乱点现象;

(二)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敲诈勒索、欺凌、暴力、性骚扰等侵害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威胁职工安全的“地痞”及寻衅滋事、无理缠访的黑恶势力;

(三)干扰医院正常秩序、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黑恶势力;

(四)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操纵、破坏医院正常決策和业务开展的行为;

(五)干扰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围标串标、阻工扰工、强装强卸、恶意讨薪的黑恶势力;

(六)在医院设备设施、医疗器材、生活物资采购等方面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七)借医疗纠纷干扰医疗秩序、阻塞通道、损坏医院财物、威胁医护安全的黑恶势力;

(八)职工陷入“套路贷”“裸贷”等非法高利货以及传销组织等情况,职工遭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暴力讨债情况;

(九)内部工作人员放任或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或与黑恶势力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十)侵占医院公有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涉及医院的其他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十三)影响医院安全稳定的其他涉黑涉恶问题。

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医院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成立交大一附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

办公室主任:王xx

成  员:党院办保卫部总务部宣传部医务部门诊部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会招采办国资办基建办

(-)丰富安全教育形式,夯实医院安全基础。切实加强安全培训等传统形式的安全教育,加强“交大一附院安全员群”微信平台建设,不断更新安全教育内容。加强安全宣传培训,以实践演练来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真正让职工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以及逃生等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

(二)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各部门各科室要在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活动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及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内部防控体系。保卫部要加强医院安保队伍建设,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三)广泛发动,全面进行线索摸排。充分利用医院报刊、电子屏幕、标语、横幅宣传栏、科室书报架等传统媒介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活动,动员发动广大职工、病患及家属等参与医院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鼓励检举揭发涉医黑恶犯罪行为和嫌疑人。

(四)加强与驻地政府执法部门联系,建立院地联动机朝。加强与驻地综治、公安、交巡警、城管、食药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大对医院及周边安全检査措施和密度,确保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一)精心组织部署,切实履行职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

医院将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医院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要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本科室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召开本科室教职员工大会进行专题部署,按照医院统一要求并结合本科室实际落实工作措施。持续不间断地开展内部排查,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形成工作合力。医院各科室要按照职能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加强协调配合,结合本科室的实际,主动承担起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要开展好医院涉黑涉恶线索摸排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线索,确保工作开展不留死角。积极鼓励职工及病患行动起来,检举掲发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形成全院职工积极参与专项斗争的洪流,给黑恶势力强烈的震慑与打击。

(三)畅通举报渠道。医院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xxxxxx)和邮箱(xxxxxxx),举报地址:交大一附院保卫部内勤办公室。

(四)完善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报送信息。工作小组成员科室要确定一名专职信息员。自20xx年3月起,专职信息员每月15日前向医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涉黑涉恶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有关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八

自县委、县政府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有条不紊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现就我局近半年“扫黑除恶”工作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全县“扫黑除恶”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我局立即召开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宣传要到位、底子要摸清、打击要有力、联乡驻村工作要做实”的工作目标,制作了宣传牌。同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宣传发动,提高了全局上下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为促进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领导责任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局长是这次“打黑除恶治霸”专项斗争的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部门的责任制,加强政法机关“打黑除恶治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发动鼓励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做到“发现就打”、“一有苗头就打”,从而取得实效。特别是在坚持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铲霸、无霸治乱的原则,有效打击各类渉水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细致、扎实摸排各类涉黑涉恶线索,突出打击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加强排查和巡查力度,一旦发现黑、恶、霸、乱要及时上报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全局上下紧盯水利行业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三、立足防范追究严。局党组要求各科室、各局属单位结合自身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自身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地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加强本科室的内保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防范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杜绝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或充当“保护伞”。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而影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今年来,我局按照扫“黑”办的统一部署,对水利项目承建或招投标过程中,易发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在实施水利项目过程中,易发生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进行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河道采砂或生态治理过程中,易发生非法采砂、阻挠生态治理或环境保护的黑恶势力认真梳理排查因水利工程建设引发的土地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化解、维稳工作,排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非法强揽和欺行霸市行为,做到一发现苗头就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打击,使一些不法分子没有滋生的土壤,扎扎实实做好我局的“打黑除恶”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强化调查摸底,深挖涉黑涉恶线索。要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对所辖地区、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采取多种手段,深挖隐藏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充分运用大情报、大数据等信息化和人力情报手段,通过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等多种途径,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领域和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排查,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

三、强化信访工作,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对信访集中、矛盾突出的人员和区域,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有关恶意投诉心得体会实用九

  自2019年我局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开展扫黑险恶专项斗争取以来,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项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且必须长期坚持,建立长效机制。

    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在开标、评标现场加强监督,对那些肆无忌惮、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纳入黑名单,予以通报曝光。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黑恶势力的表现主要有恶意竞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敲诈勒索、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要整治这些行为,仅仅依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是微薄的,必须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执法,共同查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设立举报箱,公示举报电话,通报曝光违法行为等方式,对黑恶势力进行警示教育和惩罚,让那些不法分子认识到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使黑恶势力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推行电子招标,实行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等方式,减少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串通的机会,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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