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心得体会及感悟 仲裁答辩心得体会及感悟范文(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08 20:2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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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仲裁答辩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反请求被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仲裁反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有关仲裁答辩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______元及____%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______年度年终奖人民币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

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

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_________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

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市未相关规定出台。

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______%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

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民法典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

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______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

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

况且,被告_____年____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

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

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

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有关仲裁答辩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1、住宿登记押金单,证明王是在无胁迫的情况下自愿开的房间;

2、承诺书,系王与《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同时签署,证明对当时签署协议的认同及对所欠债务的确认,并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欠款280万元;

3、报警的110报警记录,证明王对自己盗窃他人房产的行为是有所惧怕的;

4、扬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证明《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已经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被仲裁委依法受理;

5、《港机合作制造框架协议》,证明合同约定与双方各自投资的动产和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土地按50%分割。

经申请,本院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了下列证据:

1、终止侦查决定书三份;

2、蒋二权、胡军讯问笔录各一份、吴秀波讯问笔录两份;

3、张、王、洪金文、袁宝勇、黄士伟、邰红霞、田丽丽询问笔录各一份。

本院经审查查明:20xx年1月21日,法定代表人王与法定代表人张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投资、建房等相关一切争议均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王出具归还所欠张xx公司货款的承诺,载明“今日下午还贰佰万,明日最迟下午再还三百万元”。

20xx年1月22日,王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正东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受到非法拘禁,在张等人的逼迫下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20xx年2月18日,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立案,20xx年1月12日,以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对涉案的吴秀波、蒋二权、胡军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吴秀波纠约蒋二权、胡军等人与张一起将王叫出,将其非法拘禁,逼迫王与张签下房产买卖协议及付款承诺,后张、吴秀波等人逼迫其在协议上盖章等内容。

《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据此协议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4月28日,扬州仲裁委员会向送达(20xx)扬仲字第134号案件仲裁通知书。20xx年12月17日,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书》。该案仲裁庭尚未开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已提起仲裁,但仲裁庭并未开庭审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符合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诉请没有程序法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签订的《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中包含的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就法定代表人王签字和盖章是否受到胁迫,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王系受到逼迫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及出具归还货款的承诺,该公文书证对于本案胁迫情节的确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系王受胁迫签订的情况下,该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也自然系受胁迫签订,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在《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和归还货款的承诺签订及出具的第三日及以后向支付了两笔共28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款项与王出具的归还货款承诺相对应,因此尚不足以证明付款行为构成对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的认可。

确认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20xx年1月21日签订的《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的第七条无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封亚辉

有关仲裁答辩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答辩人: 计算机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钟

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 xx4年4月2日 及 xx4年x月21日 各记大过一次,同时 xx4年0x月2x日 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 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 已经 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xx4年10月0x日 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 证据目录 3)的决定,提出将与 xx4年11月0x日 与申诉人 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 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x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见附件 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计算机有限公司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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