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实用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06:2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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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某一方面学习或经历的总结和感悟,它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更是对未来的规划和指导。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不足和不足之处,进而改进和提高。总结是一个自我反思的过程,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思考和分析问题,从而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过去的概括和总结,是一个自我认知和进步的过程。心得体会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更好地发掘自身的潜力和价值。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历,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在写作心得体会时,可以适当运用一些修辞手法和修辞语言,增强文章的表达力和感染力。1.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身学习和经历的总结和概括,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一

新海桥社区党支部在区组织部、小桥街道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两个服务”为中心,全面加强电化教育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实现供片、播放、收看、反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运用电教手段服务于党的工作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党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增强了社区党支部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完善硬件设施,保证电化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今年,我们在原有的电教设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丰富设备,从硬件上保证了电化教育的顺利进行。我们在街道党委的帮助下,给教室进行了重新粉刷,为社区党员提供一个宽敞,整洁的学习环境,在原来的29英寸电视机和一台vcd的基础上,我们多方面筹集资金,购买了光盘等学习材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传播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知识等内容,提高了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思想素养,提高党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宣传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模范事迹,让党员学有榜样,增强了党性观念,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加强党员电化教育管理工作,把电教工作落实到实处。

社区党委充分认识到党员电化教育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将其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适应社区工作和社区党员的特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首先成立了党员电化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田小红担任组长,负责组织社区党委的电化教育工作。党支部采取“三个结合”:

一是在职党员与社区党员相结合。

社区党委组织社区党员与在职党员结对子,一方面让在职党员把在各自单位好的电教资料带到社区中来,为社区党员提供更加全面、具体的知识,一方面也能使在职党员间达到互相交流,相互补充,更好地发挥在职党员的作用。

二是年轻党员与年老党员相结合。

针对社区内80岁以上的老党员不能够正常参加电教学习的实际情况,党支部指派年轻、业务能力强的党员与其结对子,定期对老党员进行走访。社区84岁的老党员因有心脏病不能参加社区的电化教育学习,社区党员与其结对子,每月去他家一次,给他带去光盘等学习材料,并介绍组织生活的有关内容,使其在家也能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了解党的相关政策、知识。

三是骨干党员与新转入党员相结合。

根据复员兵、学生以及改制企业党员向社区劳动众多的情况,我们组织社区的骨干党员与其结对子,对其进行奉献在社区教育,要求他们每月到支部定期学习,观看电教片,并每月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

三、采用多种形式,把电化教育做到扎实巩固。

社区党支部指定严格的授课计划,建立“每月一课”制度,设立电化教育播放室,配备了兼职电化教育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电教工作,每月定期到去电教中心取材料,并经常到市里的大型音像店购买材料,丰富社区党员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每节课上力争做到“新、趣、实”。

“新”,不外乎“推陈出新”根据社区党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知识水平一般不高,但是他们对新的东西感兴趣,有渴望知识更新的迫切需求,在确定主题时我们力争做到体现时代特征,切合广大党员的口味。

“趣”,即兴趣,兴趣是学习的推动力。把每一节课上的生动有趣,引人入胜,内容上不能离开听讲者的知识基础,形式上我们举例比较、示范实物等形象手段。

“实”,科学技术是实事求是的学问。把深奥的理论知识、关键词语讲清楚并不容易,向社区党员普及知识,务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深入”不能违背科学原理,“浅出”要用生动诙谐的语言、形象的图表使人印象深刻、易于领会。

按照播放前认真介绍,播放中做好引导,播放后组织讨论和信息反馈的要求。一句话就是把枯燥、理论的东西讲出新意来,让大家感兴趣,有了兴趣,学习才有了动力。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使广大党员学到了不少的知识,受到广大党员的欢迎,社区党员电教工作已经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在今后的日子社区党委在电教工作会更加努力为党员提供一个知识的家园。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二

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在收到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后,倍受鼓舞,将以更加热情饱满的工作态度投入到疫情防控的第一线。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所在乡镇多次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确定八个工作组,建立有效对接沟通协调调度的工作机制,部署返乡人员一人一建档,一人一专班等工作,相继召开工作会议,从源头上进行稳控,地企联合,持续开展疫情排查工作。

乡镇高度重视疫情宣传工作,坚持线上、线下宣传相结合。在主要电子屏全天循环播放防疫宣传标语;社区、村干部深入到辖区张贴发放倡议书、宣传单;出动宣传车,运用大喇叭沿街循环广播宣传防疫口号,传播防疫知识。线上通过公众平台、微博等方式开展宣传。

在我们如火如荼的开展工作同时,身边的党员先锋模范更是给了我不少鼓舞,在防疫消毒物资紧缺的情况下,一位党支部书记发扬共产党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做好日常入户宣传、排查工作的同时,把自家药店仅有的550片抗菌湿巾全部捐赠给防疫工作一线的工作人员,真正践行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同时机关党员、社区党员均奔赴在阻击疫情的一线,带头冲锋陷阵。

这场疫情牵动着国人的心,我们做为普通民众尽量宅在家里别给国家添乱。疫情并不可怕,我们有强大的祖国作为后盾,更有奔赴在一线的各行各业齐心协力,战“疫”必胜,因为相信。回溯历史,面对一次次艰难困苦,面对一个个激流险滩,中国前进的脚步没有退却,中国奋进的信心没有减少。因为在亿万中国人民的心里,对祖国的相信矢志不渝。任凭风雨狂虐,不管艰险弯多,伟大的中华民族都将坚定屹立,伟大的中国人民都将砥砺奋进,用劳动和奋斗取得胜利。

作为此次疫情最重的区域,湖北武汉等地在全力开展防控工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每天,在相关消息的留言区、评论区,全国各地的网友们说得最多的是团结,因为这是中华民族战胜挑战的坚强力量,这是中国人民由来已久的传统基因。防护物资、医疗团队、部队官兵……不远千里万里,从全国各地火速集结,目标只有一个,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让武汉重获健康。种种感人举措,传递着铿锵的声音:武汉,有全国的支援,挺直身板,咬紧牙关,一定能取得最终胜利。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三

20xx年1月10日,国务院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四

警察是国家的守护者,而督查工作则是警察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警察督查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我国制定了《警察督查工作条例》。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这个条例对改进警察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增强民众安全感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提高警察业务能力。

《警察督查工作条例》明确要求警察要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工作。在实践中,我发现遵循法律的工作方式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信息,采取恰当的调查方式和手段。同时,条例还要求我们提高综合业务能力,这促使我们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业务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督查职责,保障司法公正。

《警察督查工作条例》对警察督查工作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我们保持纪律性,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客观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这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警察,应当始终坚守职业操守,严守底线,在督查过程中严禁自作主张、操纵证据和滥用权力。只有依法行事,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有效地净化社会环境。

第四段:倡导与民众的互动与沟通。

《警察督查工作条例》强调了与民众的互动与沟通,要求我们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将争议和矛盾及时纠正和化解。这要求我们在督查过程中注重采取友善和谐的态度,与被调查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同时,通过及时回应民众的问题和意见,加强与民众的互动,提高民众对警察工作的满意度。只有与民众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警察督查工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五段:加强团队协作和学习共享。

《警察督查工作条例》还强调要加强团队协作和学习共享,鼓励警察之间的经验交流和智力共享。在实践中,我深感团队合作的重要性。通过与同事们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完成督查任务,提高破案效率和质量。同时,条例还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向其他同行学习借鉴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技巧。只有团结一致,共同进步,我们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督查服务。

结尾段:总结全文。

通过对《警察督查工作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这个条例为警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规范和指导。它要求警察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扎实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与民众互动能力,这是我们做好督查工作的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加强学习,努力将《警察督查工作条例》的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五

20xx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作为一名基层纪委书记,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的内容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_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作为一名基层纪委书记,要以严和实的精神把党纪党规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做到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永葆纪检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1、做学习的先行者。作为从严治党的基层力量,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通过学习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

2、做遵守的示范者。“惟正己可以化人,惟尽己可以服人。”作为监督党员的党员,要做遵守党规党纪的示范者,不让做的坚决不做,让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带头遵守和执行好《准则》和《条例》,真正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赢得党和群众的信任。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六

两军交战,兵贵神速。与疫情较量、与时间赛跑,只有轻装上阵,才能克敌制胜。

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基层干部责任重大。基层干部能否全力以赴、控制疫情蔓延,决定着疫情防控阻击战能否取得最终的胜利。

自开启人民战“疫”以来,基层干部肩负着人员摸排、疫情监测、措施宣传、服务群众等工作,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在防疫抗疫一线践行初心使命,涌现出了不少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

但在现实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不顾基层实际、不管基层困难,变着花样地填表格,类似的表格重复填、多头报;有的领导干部靠着“拍脑袋”决策,不接地气、不切实际,上午一出“戏”、下午一出“戏”,基层干部疲于应付;还有的领导干部把会场当战场,把开会当工作,一天一次总结会、三天一次研究会、一周一次汇报会,致使基层干部的时间都去了会场上。

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依然在增长,说明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落实落细。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3日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强调,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一线。疫情防控,刻不容缓,我们没有后路可退,更没有捷径可走,唯有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才能一步一步夺取胜利。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都是疫情防控工作的敌人,说再多的空话、发再多的公文、开再多的会议、填再多的表格,防控举措落不到实处,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等于助“疫”为虐。

给基层干部减负,让基层干部轻装上阵,既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打赢这场阻击战的重要前提,如果基层干部都去忙虚的,小则服务群众有盲点,大则让疫魔乘虚而入。特别是在全国返岗复工的关键时期,更多艰巨任务、繁琐工作、细致服务需要基层干部全力以赴,容不得半点闪失,来不得一滴水分。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出了《关于切实为基层减负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级各部门也围绕基层减负制定了相关举措,要让各项务实管用的措施落到实处,除了需要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大局意识,更需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铁有痕的韧劲,推动各项减负举措转化为基层干部疫情防控工作的实绩实效。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七

在现代社会中,保持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责任被赋予了警察这一职业群体。为了明确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规范和程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条例和法律,以保障警察职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警察督查工作条例被视为一种指导与规范,对提高国内治安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发挥着重要作用。我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警察督查工作条例,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将简要分享一下。

首先,警察督查工作条例对警察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主力军,切实履行好警察的监督职责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学习条例,我了解到,警察在进行督查工作时,必须服从上级指挥,予以必要的警告和指导,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执法程序以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这为警察的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确保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警察督查工作条例不仅明确了警察在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还对其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并不意味着任意妄为。警察督查工作条例要求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强制公民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等。这种规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遏制了权力滥用的倾向。

再次,警察督查工作条例注重的是警察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除了行使自己的职责之外,警察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尚的职业精神。条例规定,警察应依法为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注重热情服务,创造良好的警民关系。这种要求使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察,在工作中不仅仅是执法者,更是一个公民和社会的保护者,应以服务为本,依法为民,并时刻保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关怀。

最后,警察督查工作条例还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要求。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现代社会对警察工作的基本要求。警察督查工作条例规定,警察在行使执法权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力,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以及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保留证据等。这些规定既保障了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方便了后续的监督、申诉以及评价等工作的展开。

通过学习和理解警察督查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警察,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更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要始终遵循合法和规范的原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做到公正执法、服务民众,并加强警民关系的建立,以实现社会的安全和发展。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为社会安定做出一份贡献。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八

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九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于加强督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不断完善和修订督查条例,旨在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在学习和关注督查条例过程中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此,我愿意分享一下我的经历和感受。

首先,督查条例的实施使政府行政行为更加规范、透明。以往,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导致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在督查条例的规定下,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确保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督查条例要求政府要保持信息透明,公开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这一点特别受到了广大民众的欢迎,因为公开透明的政府行政行为能够让人民更好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有效防止和遏制腐败行为。

其次,督查条例的出台促使各级政府更加注重实际问题解决和改革创新。督查条例要求政府要通过督查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推动改革创新。这对于解决以往政府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以我身边的一个例子来说,我所在的村庄曾经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尤其是交通问题,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然而,在督查条例的推动下,村委会认真对待这个问题,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争取到了政府的支持,最终修建了一条便民道路,解决了居民出行问题。这样的例子在社会各个层面都有,并能够在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感受到。

此外,督查条例的实施也增强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为人民谋利益。在督查条例的要求下,政府部门必须更加严格地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作为公民,通过零距离的接触,我可以感受到政府部门在改进工作中付出的努力和智慧。他们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紧密联系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改革创新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增强是督查条例带来的积极成果,值得点赞和肯定。

最后,督查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行政监管和权力约束起到了积极作用。督查条例要求政府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权力行使的边界和范围,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权益。在我看来,这对于现代治理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通过督查条例的推动,政府不仅受到了外部监督,也实行了内部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有效降低了腐败风险,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

总之,督查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工作法治化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政府责任感和约束权力滥用,督查条例在人民群众中获得了广泛认同和支持。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将继续学习和关注督查条例的相关内容,积极参与公民监督,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督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

近年来,我国督查制度持续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督查条例,旨在加强政府行政职能,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参与督查工作的亲身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督查条例所带来的重要性和优势。在这里,我愿意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相关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督查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其意义不仅在于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更在于推动各项政策的顺利贯彻。督查条例的出台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督查主体的职责与权力,规定了督查的程序和方式。这一系列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不仅对于落实各项政策、改进现存问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也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督查条例的重要性远不止于此,它还能有效地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倒逼政府改进和完善工作,提高政府的效能和服务质量,充分体现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期待。

督查条例的实施带来了长足的进步和明显的优势。首先,它加强了政府自身的监管能力。监督与被监管单位形成闭环,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推动责任追究和问题解决。其次,督查条例的强制力明显增强,督查组具有明确的权力和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种强制力的存在,使得被督查单位不敢有丝毫的松懈,推动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此外,督查条例还建立了跨部门协同机制,推动各个部门在工作推进中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共同努力。

第三段:我自身参与督查的体会与感受。

作为一名督查组成员,我充分体验到了督查条例所带来的作用和感受。首先,督查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我们的权力和职责,使得我们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更加有底气和自信。其次,督查条例强化了我们的监管能力,使得我们能够更加有力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支持。此外,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我们能够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真正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也进一步增加了我们的实力和能力。总的来说,督查条例的实施让我们的工作更有动力,更有方向,更加规范和有序。

第四段:督查条例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然而,督查条例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首先,有的被督查单位对于督查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我们的工作。这些单位对于制约其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或是害怕曝光问题,这就增加了我们的工作压力和困难。其次,督查条例的实施还需要更加注重细节落实,把握好度,防止过度侵权,避免给被监管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此外,督查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得相关责任人有所警示和约束。

为了更好地发挥督查条例的作用,我们还需要加大对于督查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宣传,可以增加被监管单位对于督查工作的了解和认同,减少抵触情绪的产生。通过培训,可以提升督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督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总结:督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推动力。从我个人的角度出发,我深刻体会到了督查条例的重要性和优势,同时也发现了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了更好地发挥督查条例的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被监管单位的配合度,加强细节落实,加大监管力度。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督查条例的实施会取得更好的成绩,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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