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心得体会和方法 论刑事会见的重要性(4篇)

  • 上传日期:2023-01-08 07: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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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刑事会见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根据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该规范第13条还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委托人签署《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并将该委托书交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证实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确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同时,该授权委托书也是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进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凭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书面根据。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亦属固定格式文书,但与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略有不同。其制作要点如下:

1.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代的代理权限。

3.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

4.最后,应由委托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时间。

【 】第 号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关于刑事会见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深圳市 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师前往你处会见涉嫌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特此函告。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xx年x月x日止。

律师事务所(盖章)

xx年x月x日

辩护人联系方式:

手机: 座机: 传真:

地址:

关于刑事会见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根据有关政策与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xx市卫生事业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开考核招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岗位、名额

公开考核招聘名额50名,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xx市卫生事业单位x6年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工作能力,符合所报考岗位的全部要求条件,学历、学位国家认可,各项材料均须在报名时提供。

4、符合岗位表中的年龄要求,年龄计算时间截止x6年9月30日。最低年龄为18周岁。

5、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準(试行)》(国人部发[20xx]1号)及相关规定。

(二)具体条件

岗位情况、类别及具体条件详见岗位表(附件1)。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须用资格证书来符合,类别、专业或范围即可用此资格证书来符合、也可另交执业证书来符合。对学历( 学位)、医师证书条件,同类的该学历( 学位)、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及以上均符合要求。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尚未解除党纪或政纪处分。

4.尚在人事考试有关禁考期。

5.现役军人。

6.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三、考核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x6年9月29至30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工人事股。地址:xx市剑南镇大南路402号,联系电话:。

3、报名要求:报名者须填报《xx市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报名时须提供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报考岗位具体要求条件的证书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xx市人社局复审,资格审查合格并符合岗位招聘比例的进入考试。考试时间暂定于10月下旬。

4、每名考生仅可报考一个岗位。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直接进入面试。若同一岗位资格审查合格考生人数与招聘名额达5:1的岗位应通过笔试考试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以考生人数与招聘名额3:1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二)考试

1、内容和方式

(1)按照上述有关要求,部分岗位先行笔试。

(2)面试。面试参照《德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知识、操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通过面试,考察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拟聘岗位的工作能力。考试分数满分为100分。面试分综合知识面试和专业知识面试,其中综合知识面试占40%、专业知识面试占60%。面试最低线为面试成绩大于0考生的平均面试总成绩的70%。面试后,所有岗位按考生人数与招聘名额1:1比例,将同岗位达到面试最低线的考生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若面试总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知识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2、成绩查询

面试结束后,在xx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所有考生的成绩及排名情况。

(三)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按要求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正检无法一次性全检的,所缺项目仅可进行一次补检。正检、补检未能一次性合格的,问题项目仅可进行一次复检,是否合格以复检结果为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公开招聘资格;因各种原因产生缺额时,空缺名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次等额递补同岗位达到面试最低线的考生。体检合格方可进入考察。体检标準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準(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1号)等规定执行。

(四)考察和公示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拟聘人员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拟聘用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法纪观念、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现实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回避规定等。

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形成对应聘人员考核结论意见,提出拟聘人选,经市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对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xx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接受实名制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有反映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宜聘用的取消其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同岗位参加面试的考生。对无反映或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资格终审和聘用登记

聘用前,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经上述程序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终审,终审合格的予以办理聘用手续。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已就业人员必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方可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回避。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涉及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正风肃纪。本次公开考核招聘人员,由xx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推行诚信报考,整肃考风考纪,打击弄虚作假,防范违规舞弊。违反相应规定的应聘人员不得进入招聘相应后续环节,甚至于被解除聘用。违反相应规定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对其处理追责。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x6年9月18日

关于刑事会见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第十二条 涉嫌犯罪的单位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涉案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侦查部门调整时间,在48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 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 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受理。负责审查的部门在受理投诉后5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投诉人不服书面告知处理意见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所在的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二十条 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侦查人员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中止会见。人民检察院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需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同时向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本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

二0xx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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