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优质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2:5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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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对某一经历、事件或任务的思考和感悟,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升自我。在生活中,我们时常需要进行心得体会,以便更好地成长和进步。写心得体会要注意逻辑性和条理性,要有清晰的思路和结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经典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灵感。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一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迅猛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成为当下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我参加了一次法律民法培训班。在这次培训中,我深受启发,不仅了解了民法的基本内容,还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下面我将从培训的重要性、学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对法治的理解以及我的收获等方面,谈一下我在这次法律民法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民法培训的意义重大。我们常说“知法,懂法”,这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通过法律民法培训,不仅可以增加法律知识的储备,还能够提升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明晰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做到法律遵从、诚实守信。在社会发展中,法律的普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每一个人都要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因此,法律民法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次,我在培训中深刻体会到了学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在培训过程中,我和其他学员积极互动,相互学习、交流心得。大家纷纷分享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相互的讨论和分析,不仅解决了个人的困惑,还增进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从这一点来看,法律民法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一个集体学习和成长的过程。只有通过与他人的交流与合作,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再次,培训内容的实用性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次培训中,讲师们针对实际问题进行案例剖析,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应用,让我们更加容易理解和掌握。从合同、民事责任到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民法领域的具体内容,每个环节都深入浅出,并加以实际生活案例的说明。这不仅让我们在培训班上学的知识更具参考价值,也为我们将来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解决提供了一些参考和支持。

此外,通过这次培训,我对法治的理解也更加深入。在培训班中,讲师们重点强调了法治的精神和核心要义,让我们对法治的概念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法治作为一种社会运行机制,不仅仅是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更是一种追求公正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通过学习法律民法知识,我对法治的作用和意义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最后,这次法律民法培训给了我很多收获。不仅扩充了法律知识储备,也提升了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增加了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也留下了与他人交流与合作的美好回忆。通过这次培训,我明白法律不是遥不可及的“天书”,而是应该通过学习和实践来不断引领和完善自己。这是一次对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的经历。

总之,法律民法培训是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它不仅意义重大,也给学员们带来了实际的帮助和启发。通过与他人的交流与合作,理解法律原理和运用法律方法,我们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适应社会的法治要求。通过这次培训,我对法律民法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也对法治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体悟。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践,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二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 第一道防线 和 减压器 作用,根据司法部 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 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 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 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 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 三访 四送 ,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 干部巡村日历本 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 警治联调 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 会诊 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 疑难纠纷听证 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 三卡 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 联防联调 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 劝架员 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重打轻防 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当我们在关注农民工问题,关注 80后 成长历程,关注经济发展、城市变革时,我们的目光是否错过了他们?他们是外出打工子女的父母,是在城市中打拼的 70后 80后 的双亲,是数目不断增长的庞大群体;他们在城乡各处静静地生活,数着日子盼儿女回家,守着电话等儿女的问候;因为孤单,面临着很多问题:生活无人照料、病痛不能及时妥善治疗、抑郁烦闷的情绪无法排遣 空巢老人生存现状已成为我们无法避开的社会命题。

空巢老人苦楚知多少?

所谓空巢,即 空寂的巢穴 ,比喻小鸟离巢后的情景,现在被引申为子女离开后家庭的空虚、寂寞的状态。空巢老人即是指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自生活的老年人。生活不便、精神寂寞、病痛折磨 空巢老人冷暖往往只有自己知道。

无人照料,生活不易

xx年3月,75岁的中科院院士、被国际医学界誉为 世界断肢再植之父 的陈中伟教授,在上海独居的家中意外坠楼不幸去世。公民法律调查报告精选3篇公民法律调查报告精选3篇。87岁的许大爷独居在北京石景山的一个小区,今年冬天连续的大雪让许大爷家里 断粮 了,老人无法外出买菜,到了深夜,刚刚忙完工作的外孙才给老人送来了食物。家住北京五棵松的王奶奶家中供暖出现问题后久等未能解决,无奈中只能抱着暖水袋躲在被窝里,给儿子打去求助电话。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三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潜在债务以及其他潜在的风险。发现风险是尽职调查的基本目标。

二、发现问题的处理。

尽职调查报告不是流水账,除了把调查结果描述外,更重要的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判断该问题对是否投资以及交易结构的影响。

在尽职调查之前,投融资双方一般会初步讨论交易结构。因尚未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原定交易结构不一定合理。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尽职调查结果调整交易结构。

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报给投资方和融资方,要求给出解释、采取补救措施或提出解决方案。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将问题表示。如下:

编号。

主要问题。

风险。

解决方案。

备注。

1

目标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点不一致。

被工商部门处罚(可列明处罚依据)。

目标公司向工商局备案。

2

目标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与真实工资不一致。

可能会被社保局或员工要求补缴社保费。

属普遍现象无法解决。

3

项目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

可能被征收土地闲置费,甚至被收回土地。

与当地国土局和园区管委会协调,取得谅解。

4

目标公司名下土地没有交完出让金,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要缴纳滞纳金,甚至被取消出让。

融资方承诺尽快筹集资金缴纳,并与当时国土局协调,取得谅解。

三、尽职调查的重点。

1、根据投资方的意图确定调查重点。如果是看中了目标公司的土地,就要重点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否合规;如果看中了目标公司的团队,就要重点调查目标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素质、待遇、合同情况等。

2、根据目标公司的性质和所属行业,确定调查重点。

一般而言,制造业的出资和资产、债务、重大合同以及环保等是重点;商贸、服务业的品牌、团队、渠道等更为重要。

3、对于特点调查事项,要确定重点关注事项。如,对于目标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除了关注合同条款的合法、合理性、违约责任等情况,应重点关注:

(1)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2)过分依赖某一供应商或销售客户;。

(3)与某些客户合作期限较长;。

(4)借出款项的合同、原因、利率;。

(5)借入款项的合同是否有账外利息支出等。

四、合理要求及运用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目标公司及股东陈述与保证实例:

创始股东与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自本协议签署日(包括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创始股东与公司共同并连带地向投资者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认投资者对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依赖于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所有方面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违反了任何一项陈述与保证,公司和创始股东应对因此给投资者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创始股东为中国公民。公司和创始股东根据中国法律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本协议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和履行交易文件下的义务。

3、公司和创始股东已有效签署本协议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已经就其签署、交付和履行上述文件及履行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取得所需的一切的授权、许可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授权)。公司和创始股东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及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公司和创始股东在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合法、有效且可被强制执行。

4、公司和创始股东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及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不会违反公司的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不会违反公司或创始股东有约束力或适用的法院判决、裁定、仲裁庭裁决、行政决定、命令;不会违反公司或创始股东为签约一方的任何文件、合同或协议,或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合同或协议;不会导致违反有关向公司颁发的任何批准的授予和/或继续有效的任何条件;不会导致向公司颁发的任何批准终止、被撤销或附加条件。

5、公司拥有从事主营业务所需要的全部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批准。该等批准都具有完全的效力和约束力,合格通过了就该等批准所要求进行的年检等各种检验,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等批准被撤销、被吊销、被限制、无法续期或失效的情形。公司一直遵守该等批准的规定,没有在任何方面存在违反该批准的事项,从未收到任何政府部门的书面或口头通知,告知其违反了任何该等批准项下的任何规定。公司从未从事任何无适当批准的经营活动。

6、公司的股权之上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创始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并且分别对该等股权具有完全和排他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投资者享有的权利以及股东协议规定的“未来员工期权股权”以外,在公司的任何注册资本上不存在任何优先认购权、可转换证券、或其他未行使的权利、增发股权承诺,从而使创始股东或公司承担或可能承担出售或增加公司的任何注册资本的义务。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现有或潜在的法律纠纷或争议。创始股东之间或创始股东与第三方并无签订或达成任何关于公司股权或股东权利的法律文件。

7、公司的帐簿齐全、记录完备。创始股东和公司已经向投资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截至20xx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截至日”)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采用中国会计准则来编制,包含公司所有相关和实质的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在其各自的日期所披露的公司的财务信息在各方面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成分或误导性陈述,并且符合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公司没有任何未记录在案的资金、资产或负债,不存在任何帐外费用或支出,并且所有法人资金的累积和/或使用都在该财务报表中得到了完全和适当的反映。财务报表中所包含的资产负债表(“负债表”)包括了对截至资产负债表截至日止的公司所有已经发生和合理预见将要发生的贷款、债务、负债、担保和其他或有债务的完整且准确的描述。除负债表中反映的债务之外,公司没有任何性质的任何债务存在,无论是否为已产生的、确切的、或有的,且不论是否已到期或将到期。公司不存在任何的或有负债,未担任创始股东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负债的担保人、赔偿人、保证人或其它义务人,并且没有为创始股东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债务或利益提供任何担保。从资产负债表截至日至交割日,公司未产生任何非正常营业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债务、负债、担保或其他或有债务。

8、除本协议所规定的本次增资以外,公司自资产负债表截止日之后并无以下情况发生:

(2)任何会引起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损害、损失,不论是否经过投保;。

(3)公司对其有价值的权利或其重要债权的任何放弃或豁免;。

(5)公司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运营性资产;。

(6)约束或针对公司或其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的重大变更;。

(7)任何有关管理团队、核心员工、董事或股东的薪酬安排或协议的重大变更;。

(8)任何核心员工的辞职或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9)公司对其任何重要财产、资产的抵押、质押、转让或担保、留置;。

(12)任何根据合理预期将会引起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资产的出卖或转让;。

(14)公司做出如本第4.1.9条所列事项的任何安排或承诺。

9、公司不拥有任何不动产。公司就所有使用的不动产均已经合法签订租赁合同,该等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不存在违约情况。

10、公司合法拥有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无形资产包括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全部无形动产,并能够独立自主地经营其无形资产。公司对该等无形动产拥有所有权,该无形动产都不受任何权利负担的限制并且处于可有效使用的良好状态。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合法、完整地拥有或使用其有形动产的合同、协议、承诺、文件或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要求、措施、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公司使用或利用无形资产进行经营符合中国法律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权益。

(1)创始股东或公司并未收到任何指称其侵犯,或基于其运营的业务将会侵犯任何其他方所有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的书面通知。公司并无必要使用任何员工(或公司目前拟聘用的人员)在受雇于公司之前的任何发明。在交割日,每一位核心员工均已与公司签署将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研发的任何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并限制披露公司保密信息的相关协议。每一位核心员工不存在任何违背该等协议规定的行为。

(2)不存在公司主张任何第三方正在侵犯,或妨碍其知识产权的未决的法律程序或指控,公司没有计划提起该等法律程序或指控。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主张公司或创始股东正在侵犯,或妨碍其知识产权的未决的指控或法律程序,不存在针对公司、创始股东或其拥有的资产而提起的该等指控或法律程序。

(3))公司已采取在商业上足够谨慎的安全措施,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价值。公司对用户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保管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公司对该等用户信息和数据有合法有效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11、公司从事主营业务。除主营业务外,公司不从事任何其他业务或经营活动。创始股东及其关联方不持有或占有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有形动产、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资产)、合同,也未聘用任何从事主营业务的人员。在本协议中,任何实体或自然人的“关联方”指,(1)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自然人、被该实体/自然人控制或与该实体/自然人同受其他实体/自然人控制的任何其他实体/自然人;(2)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持有该实体/自然人的百分之五(5%)以上股权的任何其他实体/自然人;(3)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持有该实体/自然人百分之五(5%)以上投票权或其他权益的任何其他实体/自然人。“控制”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管理或影响管理该实体的管理层和政策的权利,无论是通过具有投票权的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方式。任何自然人的“关联方”还包括该自然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及其配偶。但为本协议之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均不应视为公司或任何创始股东的关联方。

12、公司均一直并完全遵守着适用于其业务行为或运营、其任何资产和财产的拥有、管理和使用的所有中国法律或者适用的其他司法领域的法律规定;未曾发生根据合理的预期可能将构成或直接/间接导致对前述任何法律规定违反的事件、情况或情形。

13、不存在任何针对或影响公司、公司财产、权利、许可权、经营或业务的任何尚未解决的或将要进行的,或者据创始股东或者公司所知,可能提出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没有发生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此类法律或行政程序开始,或为之提供基础的事件、情况或情形。不存在任何要求公司解散、破产、停业、清算或类似情形的书面命令、请求、申请、决定、裁定、决议、或其它行动,也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资产的抵押、判决执行或传唤。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的任何情况。

14、公司遵守各项税收法规,已按中国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正确、完整、及时地申报了所有应税收入,并相应缴足了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税费,和缴清了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税费,不存在任何需要加缴或补缴税费的情况,亦无任何因公司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及规定而被处罚的事件发生。公司已按中国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里计提了任何和税款缴纳相关的准备金;至资产负债表截至日,在负债表上所显示的针对税收而准备的款项已足额应对公司所有已产生及未付的税款。公司未收到任何来自于税务机关或任何其他有权部门发出的催缴或补缴文件或者要求检查或审计任何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审计、措施、程序、调查、争议或索赔,不存在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可能向公司主张索赔税款的情形。

15、劳动和社会保险。

(1)公司不存在任何欠付的工资、税款、罚金或其他违反劳动法而导致的任何索赔等。公司没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其他与雇用关系有关的类似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支付义务。

(2)任一核心员工未提出终止同公司的劳动关系,或存在其他不能继续作为公司员工的情况,公司目前也未有意图终止与任何核心员工的劳动关系。除中国法律要求外,在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终止后,不存在任何欠付的补偿金或其它款项。

(3)除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外,公司没有参与,也没有受限于任何其他的养老、退休、利润分享、递延补偿、奖金、奖励或其他职工福利计划、安排、协议或谅解,也不存在任何员工或已离职的前员工(或其受益人,如有)有权参与或享有的任何其他养老、退休、利润分享、递延补偿、奖金、奖励或其他职工福利计划、安排、协议或谅解。

(4)公司与其现有员工或者其以往聘用的员工(如有)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争议或纠纷,亦不存在任何潜在的劳动争议或者纠纷。

(5)公司员工不对其前任雇主或者任何其他主体承担任何不竞争义务。

(6)公司的员工不受除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之外的任何其他合同(包。

括许可、承诺或其它义务)或政府机关、法庭的法令、判决、命令的限制,而严重影响该员工为公司的利益而服务的能力,或将与公司的业务发生冲突。

(7)任何核心员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其他实体持有任何比例或数量的股权或股份(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1%的股权除外),并没有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实体担任任何职务。任一核心员工在过去的三(3)年内并未:(i)被裁定为有罪或正在审讯过程中(不包括交通违规);(ii)根据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政令(未撤销或暂缓),被永久或暂时地禁止其担任任何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iii)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管理机构裁定违反任何证券法、贸易法、或不公平交易行为法律,该等判决或裁定还未被撤销或暂缓。

16、公司自成立以来与任何关联方(在本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创始股东及其关联方)、现任或前任员工、董事、顾问或上述任何人的关联方(合称“关联人”)所进行的任何交易(如有)均是公允的,不存在任何关联人利用其关联方地位而与公司所进行的任何非公允的或不合法的关联交易。截止交割日,除交易文件、劳动相关的合同披露的以外,公司与任何关联人没有任何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交易,不存在任何未经投资者同意即将妥善处理的债权债务、负债及其他任何应付应收款项。

17、创始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地经营、参与或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同、相类似或有任何其他竞争关系的业务;创始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经营主营业务所需要的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

18、在过去的五年,创始股东并未:(i)被裁定为有罪或正在审讯过程中(不包括交通违规);(ii)根据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政令(未撤销或暂缓),被永久或暂时地禁止其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级职员或董事;(iii)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管理机构裁定违反任何证券法、贸易法、或不公平交易行为法律,该等判决或裁定还未被撤销或暂缓。

19、创始股东、公司及其员工、董事、代表、代理人从未进行或参与任何与反贿赂、腐败、洗钱、诈骗以及其他相似活动、反恐、经济制裁和反联合抵制法有关的所有法领域之法律、法规、规则、规章以及其他有合法约束力的措施禁止的行为。

20、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21、创始股东和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如实、完全披露投资者要求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与创始股东和公司履行本协议具有实质性关联的信息、文件和材料,以及对投资者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创始股东和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不实或误导性陈述。创始股东和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时候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变得不真实、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已经通知投资者,并按投资者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四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分支,规范了人民之间的日常生活与交往,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学习和理解民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以下将结合个人经历和心得,探讨法律对于个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讲述法律的力量和意义,以及对法律的感悟和思考。

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对个体的行为和权益进行了明确和约束。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还是在与他人的交易合同中,我们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影响和作用。比如,在购买商品时,民法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约定提供商品,而卖方则有义务保证商品的质量和交付时间。这样的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使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同样,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合约约定的还是法律规定的,我们都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尊重承诺,实现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他人的权益。这样,我们才能在和谐的法治环境中共同发展。

在个人行为中,法律的规范起到了约束和保护的作用。通过学习民法,我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个人行为者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工作和社交中,我们都需要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例如,在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涉及到财产、继承、抚养、婚姻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权益和义务,我们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遵循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在家庭中维护和谐和睦。在工作和社交中,我们也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遵守法律,我们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法律的力量和意义并不仅仅体现在约束个人行为和保护权益上,它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法律的使命是促进社会公正和繁荣,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构建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例如,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建立了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秩序。同时,法律还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加强了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保障了国家机构的公正行使职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保护了人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通过学习和体会法律,我逐渐认识到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行动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坚实保障,也是个人行为的约束和指引。遵守法律,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社会地位高低,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法律的确立和实施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每个人都应当成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传播者。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形成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环境,实现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

综上所述,法律对于个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是必要的,它保障了公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通过学习民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力量和意义,体会到个人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与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我将始终遵守法律,积极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关心社会公益,共同建设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五

立足于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特别是法律援助)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上,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司司法局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基层司法所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为主要且经常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to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基层司法所)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司法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援助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具体的调查目的又可分为以下几个:农村基层政府:这里的基层政府包括司法与行政两部分,主要是指县一级和乡一级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派出机构,主要调查它们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与影响。

乡土道德伦理:这里的乡土伦理不仅仅包括费孝通先生的无讼、差序格局等,还需要具体的深入到农村进行调查分析,进而来看这些乡土的道德伦理对于农民维护自己权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与基层政府运作的关系等。本次调查将围绕着农村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与基层政府以及乡土道德伦理的关系而展开,主要调查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状况,遇到的困难,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态度,以及农村传统观念对于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影响等。

(二)调查方法。

在课题给定的三天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地方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援助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援助事业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

2、实证考察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妨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援助站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罗田县选择了1个考察点,进行深入、具体、微观的观察和解剖。这个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援助站的缩影。我们希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援助站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基本的(笼统的)状况-特别是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援助站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也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援助站的某些共性,观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原因,从而为新的决策提供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3、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对象,即乡镇司法所,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主要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主要是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和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人民群众。

4、考察路径与方法。

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质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如问卷调查),而更多依赖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交流从而保证对情况的真实而准确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获取很多宝贵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采用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考察对象按照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加,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启发其他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这种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从整体上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且由于与会人员一起讨论,相互提醒、启发、补充和纠正,形成对事物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对于调查者的提问,常常在与会者七嘴八舌相互补充或纠正中获得圆满答案的,调查者则往往通过现场对提问的反应程度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此外,我们在小范围内的随机性拉家常式的座谈会-甚至在吃饭席间-所获得的信息,往往能够弥补正式座谈会上没有机会表达或不愿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公开提供的信息。

5、个别访谈。

在通过座谈会对被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观点获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们随机选择了一些基层司法所个别访谈,特别是对从事过法律援助的司法所长的调查,主要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的。不过,由于时间成本的限制和联系当事人的难度,本次调查所进行的个别访谈对象的数量和类型都无法保证其代表性,所以个别访谈获得的信息只能成为其他信息的一种印证。这种印证由于调查者直面消费者(实际上也正是本项目预期的行动对象)进行考察,因而对于项目结论的合目的性特别重要。

实地/参与观察。百闻不如一见。调查组充分利用实地调查的宝贵时间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实地观察,从单位的物质设备、办公条件到人员着装、谈吐等都进入调查者的视野,对基层情况的感性认识极为深刻。无论这些信息能否用言语来表达,在感性上对于我们最终观点和结论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或者说这些信息或印象是我们的演绎观点和结论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链条。

当读者看到我们并不经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简陋破旧的司法所为背景留念拍照时,同一地区的西装革履的律师和衣着简朴的法律工作者之间所形成的对比,也许不用语言说服或理论论证,读者会得出直观的结论:取缔了法律工作者,谁来为当地的法律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六

一、调查目的:

现在,我国已进入了法制社会的时代,公民的日常生活不仅涉及到经济,还涉及到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通过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尽管每个地区各有差异,但也可大致了解),意识也希望通过了解,能加强和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的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调查程序: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调查方法。发放问卷,当场收回。

三、调查问卷结果及分析:

第一题从整体上评估被调查者的法律意识程度,以便迅速掌直接把握被调查者实际情况。从第一题的回答情况来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仅有13.3%的人认为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识少,相反,有33.33%的人认为对我国法律了解比较多。

第二题从法律的执行程度出发,调查公民对现形法律的满意程度。从问题的答案来看,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满意的,有20%.2.22%的人认为一般和差,说明我国法律执行状况还应该继续改革深化,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题延续第二题对执行状况的考察,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法律执行不足的具体原因。从调查结果看来,认为“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的人最多,占37.78%;其次是“法律本身没有足够的权威”,占33.33%;“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占20%;“多数人对法律尊重不够”,占8.89%。就整体而言,说明我国封建法律意识残余还大量存在,“官比法大”.“情比法大”的思想依然存在,还有好多人对法律关心较少,缺少主人翁意识。

第四题调查我国公民对法律完善程度的认识,以评估其法律意识。调查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都认为我国法律比较完善,近四成认为基本完善,只有少数人认为不完善和很不完善。这同时也反应出我国立法工作做的比较令人满意。

第五题将法律与公民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从切身利益出发,调查公民对法律信心度的认识。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调查者对法律充满了信心。当然也有13.33%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不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这说明了我国法律在现阶段确实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还有很多值得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六题调查公民法律意识的来源。调查结果显示,来自学校和家庭所占比重最大,都占到28.89%。来自社会和其他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分别占22.22%和20%。说明家庭和学校是我国公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社会及其他方式也占一定的比例。这要求我国应继续加大在家庭学校的宣传力度,同时,拓宽现有方式,积极寻求新方式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

第七题研究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其结果显示认为法律重要的占51.11%认为道德重要的占48.89%。可见结果不容乐观。法律的地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道德在我国公民的心中还是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的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心中还根深蒂固。

第八题从公民生活出发调查公民在实际生活中面对法律时的反应。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的占55.56%,大部分遵守占31.11%有时会占4.44%,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占8.89%。虽然严格遵守的占大部分,但不遵守的和不了解的也大有人在。

第九题主要调查当公民面对紧急情况时做出的反应。此项结果不容乐观,明哲保身者占了22.22%,说明我国公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小农思想仍有一席之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麻木思想愈演愈烈。

第十题主要调查公民的契约意识程度。当朋友向自己借钱时认为应当写的不足四成,大多数人都有不用写和无所谓的思想。就此问题而言,我国公民契约意识不强,相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相距甚远,这对我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利。

第十一题主要调查当发现领导干部违法时,我国公民的反应情况。此项调查结果也不容乐观。只有一半的人能向上级领导举报,利用法律渠道去法院起诉的仅占2.22%,而有24.44%的受调查者采取“忍忍算了”的消极心理。我国公民对的法律意识比较消极。

第十二题直接从诉讼出发,通过调查公民对诉讼的态度以间接判断公民的法律意识。结果显示有过半的人认为打官司正常,35.56%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值得鼓励,然而有8.89%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是斤斤计较,虽然比重不算大,但同样能反映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亟待提高。

第十三题继续深入研究十二题中关于法律诉讼的问题,调查公民心中打官司胜利的重要条件。其中66.67%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其次便是认为金钱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占20%的比重,认为律师和与法官关系是打赢官司重要条件的分别占11.11%和2.22%。这也体现出了现在社会上还大量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我国还并没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第十四题调查公民最想了解的法律。结果显示想了解宪法的受调查者占46.67%,居于首位,其次是劳动法占20%,刑法占17.78%,民法15.56%。说明我国公民对宪法了解的兴趣较弄,但同时也呈现出需求多元化的特点。

第十五题延续第十四题的研究,调查公民心中认为最有帮助的法律。结果依然是宪法居首位,占44.44%,体现了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其次是民法占24.44%,劳动法占20%,刑法占11.11%。我国应继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面对普通公民,投其所好,多样化宣传。

四、总结:

总的来说,法律,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权利意识非常淡薄。主要表现在: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3)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应用意识。

针对以上的现象,我觉得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此来提高广大公民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

2、应让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

4、有关部门在普法教育上还应适当投入。

5、一些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应做好表率工作。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七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基础。然而,很多居民对法律安全的认识还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地方,导致在生活中容易陷入法律风险。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反思,我意识到了法律安全的重要性,也学会了一些实用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在积极维权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要性。通常情况下,很多人都只是听说过某项法律法规,但并不了解具体内容,因此在遇到问题时经常犯错。而通过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就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加强防范意识。

除了加强法律知识,加强防范意识也是保障法律安全的关键。时刻警醒自己,不要轻信陌生人或未经核实的信息;勤于保存与法律问题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不随意丢失或损坏;避免多余的法律纠纷,例如购房时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和房产证明。

第四段: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自身遇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或权益受到侵害,就需要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款、向政府部门投诉等方式解决问题。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法律上的公正。

第五段: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加强自我保护能力也是维护法律安全的关键。在生活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例如依法规定存储钱财、谨慎使用社交网络等。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尾: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法律风险,更好地享受生活带来的美好。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维权能力,并在实践中总结心得和体会,做一个遵纪守法、明辨是非的好公民。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八

首要的是,法律报告心得体会让我明白了在法律领域的知识有多么的广泛和复杂。报告中提到的法律法规、判例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研究才能真正掌握。这也强调了在法律领域中,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异常重要。只有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从事法律工作。

其次,法律报告让我体会到了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精益求精的精神。报告中的数据分析、文献综述、结论推断等环节,需要非常严谨的思考和处理。这意味着,在法律研究中,每一个小细节都需要被仔细思考和验证。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寻找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并做出不断的改进和提升。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法律工作中不断获得成长和提升。

第三,法律报告反映了在法律领域中人际交往的重要性。报告中所涉及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律师等,都需要通过合作和协调,才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还需要学会在不同的角色和场合中,如何更好地与他人合作。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尊重的人际关系,才能够更好地协作完成法律工作。

第四,法律报告让我感受到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和使命。在报道中,被提及的司法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都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法律工作者不仅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责任人,更是为社会公义与公正服务的力量。在法律领域中,我们需要像法律界的前辈们一样,始终保持勇敢和坚定,致力于为社会公益事业奉献力量。

最后,法律报告让我意识到了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的关键性。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始终保持职业精神,诚实守信、公正无私、行事规范、依法执业。在法律领域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慎重和谨慎,始终树立起个人的操守和职业道德,为客户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通过法律报告体会,我深切感受到了在法律领域中的责任和使命。只有多学习、多思考、多研究,才能够不断提升自我,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需要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才能够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九

在这次为期三天的法律民法培训中,我受益匪浅。通过老师的深入浅出的讲解,我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具体规定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此外,我还参与了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多角度地思考问题,增强了解决问题的能力。最重要的是,通过培训,我发现了自己对法律事务的浓厚兴趣,并为未来的发展定下了明确的方向。下面我将从培训的内容、教学方法、学习成果、发展方向和感悟分享五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的内容涵盖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特点。老师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实践经验,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和理论联系到实际当中,使我更加贴近实际,理解问题的核心。培训还包括了家庭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分支的讲解,这对于我以后从事法律事务将有很大的帮助。

其次,培训采用了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课堂讲解、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在课堂讲解中,老师运用了丰富多样的教学媒体和互动方式,使我对法律条文和概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则锻炼了我的团队合作和独立思考能力。通过与同学们的交流和辩论,我能够更全面地思考问题,学会从不同角度看待问题。

第三,培训的收获不仅是对法律的理论知识的掌握,更是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提升。培训中的案例分析加深了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也让我学会将知识应用到实际情况中去。通过和同学们的互动,我学会了从多角度思考问题,找出最佳解决方案。这对我的学习和工作都有很大帮助。

第四,培训为我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学习民法,我发现自己对法律事务有着浓厚的兴趣。我意识到只有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人们解决问题。因此,我决心将来继续深造法律专业,并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而努力奋斗。

最后,通过这次培训,我有了更深刻的感悟。法律是一门应用学科,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同时,培训还让我认识到法律是有其适用范围的,我们在解决问题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此外,法律是一个不断变革的领域,我们必须保持学习的态度,与时俱进,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总之,这次法律民法培训让我对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升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我的未来发展铺平了道路。我将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只要不断努力,我一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

民法心得体会法律报告篇十

当我们在关注农民工问题,关注80后成长历程,关注经济发展、城市变革时,我们的目光是否错过了他们?他们是外出打工子女的父母,是在城市中打拼的70后80后的双亲,是数目不断增长的庞大群体;他们在城乡各处静静地生活,数着日子盼儿女回家,守着电话等儿女的问候;因为孤单,面临着很多问题:生活无人照料、病痛不能及时妥善治疗、抑郁烦闷的情绪无法排遣空巢老人生存现状已成为我们无法避开的社会命题。

空巢老人苦楚知多少?

所谓空巢,即空寂的巢穴,比喻小鸟离巢后的情景,现在被引申为子女离开后家庭的空虚、寂寞的状态。空巢老人即是指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自生活的老年人。生活不便、精神寂寞、病痛折磨空巢老人冷暖往往只有自己知道。

无人照料,生活不易。

xx年3月,75岁的中科院院士、被国际医学界誉为世界断肢再植之父的陈中伟教授,在上海独居的家中意外坠楼不幸去世。公民法律调查报告精选3篇公民法律调查报告精选3篇。87岁的许大爷独居在北京石景山的一个小区,今年冬天连续的大雪让许大爷家里断粮了,老人无法外出买菜,到了深夜,刚刚忙完工作的外孙才给老人送来了食物。家住北京五棵松的王奶奶家中供暖出现问题后久等未能解决,无奈中只能抱着暖水袋躲在被窝里,给儿子打去求助电话。

据全国老龄办统计,我国生活部分自理或者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约占老年人总数的1/3,其中不乏众多空巢老人。福建省老年学学会课题组进行了一次城乡空巢老人调研,通过抽样调查得出,近20%空巢老人感觉生活无人照料是面临的最大困难。对他们来说,吃饭、洗澡、做简单家务已成为生活的最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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