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法则心得体会和感想 矛盾的观点和矛盾的规律(8篇)

  • 上传日期:2023-01-07 18: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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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矛盾法则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今年来,我镇继续加大在企事业、行业、区域性组织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调解组织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由综治、法庭、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通过横纵网络的完善,全镇化解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据统计:今年来,全镇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矛盾纠纷73起,调处73起,调处率达100%;其中人民调解73起,调处成功68起,调处成功率达95%。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协调机制,促进矛盾纠纷问题依法化解

1、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领导保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综治领导责任制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镇综治委每季度定期召开社会稳定分析会,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程,专题研究部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例会,认真研究分析辖区矛盾纠纷动态和规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把握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性,促进基层社会的安定稳定;镇人调办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深入各村了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纠纷问题得到落实。

2、规范运作机制,推进工作开展。一是落实未结纠纷调处责任制。及时掌握调处进度情况,对在调处工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在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及开展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调处活动期间,根据区综治办和区人调办专门下文对未结纠纷进行任务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五定”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对全镇各村调解人员进行重新摸底登记,镇定期召开月例会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发挥村信息员的作用,随时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动向,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各村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

3、落实工作制度,促进调解规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我镇实际,规范了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内容,上墙公示牌的规格、标准,调委会的“五簿两册”,调解文书格式,统一刻制调委会印章。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纠纷排查、纠纷登记、纠纷回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了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月专报。我镇根据区人调办的要求,针对各村的实际,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预防机制,严格落实例会制度、调处责任制、信息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二)务实创新形式,推进纠纷化解工作新发展

1、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工作。我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把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建立以人民调解员为骨干,扎根基层的普法宣传队伍,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又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把化解纠纷问题放在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通过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运用广播、宣传车、墙报等各种媒体宣传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作用,分发有关法律常识材料到全镇各村,加强了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起到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三是在镇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出台前后,有针对性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政府中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工作的落实。

2、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今年来,我镇针对结合重大节日、阶段中心工作,全面部署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各村各调解组织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排查调处久调不决的纠纷积案,及时发现和化解突发性的重大、疑难纠纷,切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一是围绕热点问题开展排查调处。在开展全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中,各村调解组织把工作重点放在影响农村稳定、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问题上,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的安定稳定。二是围绕中心工作化解重点难点纠纷问题。各村调解组织立足本职,在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同时,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类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化解了大量城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旧城改造等突出矛盾纠纷,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河市镇针对本区域征地、城镇改造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实行镇领导分片,干部挂村的办法,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加强排查、掌握信息,及时化解,实现了征(拆迁)量上升,上访量下降的目标。三是围绕经济发展主题做好生产经营纠纷化解工作。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劳资问题、工伤赔偿、工程款拖欠等纠纷问题的整治力度,及时化解经济类纠纷问题,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3、开展“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为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全镇人民调解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和部署,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了“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工作方案,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深入扎实开展“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

同时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各项工作,推进村居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三)加强队伍建设,推进调解理论水平新发展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造就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的调解队伍,是有效开展调解工作的保障。今年来,我镇依托河市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聘请2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专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远景目标和短期计划,健全调解工作培训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综治协管员、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继续完善调解员参加法院审理旁听、典型案例分析、调解格式文书制作评比等制度,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加强信息报送,畅通业务交流渠道。充分利用区局提供的现代办公资源,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工作信息,缩短信息收集周期。同时,积极畅通对“上”和对“下”两条渠道,对“下”通过加强与各村信息员的日常沟通,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对“上”主动了解上级信息编发要点,促进我镇及时掌握调解信息,交流工作经验。

三、明年工作思路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全力构建和谐洛江。一要健全人民调解培训长效机制。定期组织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培训;二要深化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吸收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要继续加大行业调委会建设。全面铺开在企业、学校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设立调解组织工作,进一步构筑大调解格局。

有关矛盾法则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体现。要提前预防信访苗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有关矛盾法则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化州市委办公室 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化委办〔2018〕11号)文件精神,着力构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大普法格局,实行南盛街道“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我街道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街道党委、办事处中心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突出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进一步强化街道普法工作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教育引导全民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为加快实现南盛经济建设和平安建设的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一)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南盛街道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二)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南盛街道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升公民法治理念,增强社会公众法治素养。

(三)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南盛街道普法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与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的街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街道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落实,切实增强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把普法作为推进我街道法治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纳入各部门、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村(居)和本单位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明确普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南盛街道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切实做好本系统普法。根据行业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坚持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推进执法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氛围。

(五)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履行职能、文明管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普法实践活动,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人员和律师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广泛开展宣传讲解,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引导舆论。

(六)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辖区各类宣传阵地和设施,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开展普法工作。在巩固南盛街道宣传栏、板报等基础宣传阵地的同时,积极探索电子显示屏新型载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建好用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七)强化部门之间联动普法。对涉及面较宽、横跨部门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力做好普法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各部门要将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相关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把手”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目标管理体系,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统筹协调推进。

(二)定期督查,严格考核。采取定期督查、民意测评、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检查“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根据普法责任清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依据,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

(三)推广经验、典型引路。对于在普法过程中的好做法将及时予以推广借鉴、交流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对于重视法治建设,执法人员素质较高,保持较长安全记录的部门和个人将挖掘典型做法,加大宣传力度。使全体执法人员自觉崇尚法治理念,树立安全执法标兵形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有关矛盾法则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全面推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四个”建设,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泛开展当前社会突出矛盾及苗头隐患问题“大排查”,全面掌握民政系统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隐患问题,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摸清因城乡低保、军队退伍人员安置、失业城镇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农村两老、殡葬改革、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及其隐患;集访、群访、涉法涉诉和进京到省、到市到县“越级访”,且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信访难案、积案、老案等突出矛盾或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坚持“分类梳理、逐个研判、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各单位要针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已经反映出来的矛盾纠纷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隐患,要分级分类,逐一进行梳理、逐个分析研判;逐一理清纠纷缘由,逐个找准问题症结;逐一评估风险,逐个制定调处方案,做到“件件有分析,事事有着落”。真正做到排查一件、解决一件、稳定一片。

(二)坚持“条块联手互动”的原则。调处化解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落实有效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措施,逐个落实责任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对重大疑难纠纷要实行“一案一策”包案调解,明确化解时限,落实稳控责任。多策并举,攻坚克难。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坚持“严格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责任,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对排查工作组织不力,化解工作不及时,导致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究单位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坚持“着眼长远,源头治理”的原则。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当前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总结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以来的成功经验和运行规律,把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密联系和服务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四个”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建立完善源头化解突出矛盾和解决深层次问题的长远之计和治本之策。

从3月至年底,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破难”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大排查”(3月16日至4月10日)

1、全面动员部署。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分工,广泛宣传发动,打一场集中化解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攻坚战”。

2、全面摸底排查。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全面加大排查工作频率和组织开展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等针对性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排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全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隐患和死角。同时,按照矛盾纠纷的不同性质、特点进行分类梳理,按照“归口处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调处期限。要对排查梳理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报表,及时上报。

3、专题分析研判。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组织进行分析研判。一是逐一进行分类,界定矛盾纠纷的影响程度,分析纠纷动向、趋势,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是逐一研究调处化解措施,明确化解责任。排查出来的每件纠纷和问题都要落实调处化解的包案领导、具体调解责任人,明确调解措施、化解时限和回访、倒查责任,配套落实稳控措施。

(二)集中攻坚“大化解”(4月至9月)

1、“就近就快”化解矛盾。按照层级管理和“就近就快”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照分析研判明确的调解措施和责任,要立即组织调处化解,落实稳控责任。努力实现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调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新产生的矛盾演化为新的信访问题,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2、协调联动“攻坚破难”。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调处。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要做到及时调处,及时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对“急、大、难”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启动“大调解”体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整合各类资源,多策并举,联动联调。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等“四个一”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集中调处,限期解决。努力做到化积案、消老案、攻难案,确保集中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切实落实稳控措施。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重大矛盾、缠诉缠访问题和排查出来的重大纠纷隐患要在调解工作开展的同时,要按照“四个一”的要求逐个落实具体稳控措施,切实做到一案一策,确保社会稳定。

(三)总结考评,落实责任倒查(10月至12月)

各单位对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效进行总结回顾,推广典型,形成经验。建立排查化解突出矛盾责任倒查机制,开展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对摸底排查责任不落实,造成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的矛盾和问题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调处,以及因工作不落实、敷衍塞责等造成群体性事件、进京到省越级访、群访集访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局综治办将定期不定期跟踪督查,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将纳入2012年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站在全局高度,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破难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加责任感、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本次专项行动,以实际行动为“四个”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维稳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具体抓,努力形成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加强督导。各单位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坚持“走出去、沉下去,贴近群众、贴近产生矛盾和问题的重点地方和重点区域,把情况摸透、问题找准、工作做实”的要求,扎实推进各阶段的工作。局综治办将组织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有关矛盾法则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谢谢大家!

有关矛盾法则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华容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化解。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坚持三调联动、形成合力,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总结我国成功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

    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陶伟军为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及其他相关分管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党政负责人、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志辉任办公室主任,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双永华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相应组建班子,压实责任,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共同推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各村参加、群众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乡镇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2、综治中心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乡镇综治办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密切关注本乡镇社会稳定形势,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3、政法机关、政府法制办和信访局要肩负起重要责任。

法 院  要发挥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检察院  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

公安局  要进一步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司法局  要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组织、推动律师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政府法制办  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加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民商事仲裁等机制建设。

信访局  要健全完善与综治中心衔接的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

人社局  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卫计局  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

国土局  要依托综治中心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农业局  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  要大力加强12315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积极引导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健全完善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经营者首问责任等制度,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民政局  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协助调解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

住建局  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环保局  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

人民银行  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支持和鼓励多方参与。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

总工会  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

共青团  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 联  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法学会 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在基层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村(社区)配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帮助审查各类合同等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调解等非诉服务的操作规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的涉法涉诉信访,可由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实现息诉息访。

1、规范加强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乡镇、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建立与相关单位间的纠纷移交委托、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①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卫计、工商质监、发改(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并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综治中心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综治中心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②拓展司法调解范围。法院要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推动有条件的基层法庭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诉讼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小额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2、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推动仲裁健康发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建设,规范运行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仲裁机构要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3、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经费保障等相关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1、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县直单位每个月召开一次,乡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

2、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3、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1、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的重要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乡镇、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强化综治中心实战功能,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在乡镇综治中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基层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在村(社区)综治中心,健全工作制度,推动与“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者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通过基层综治中心,推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对矛盾纠纷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2、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缓解审判压力。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要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的有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司法局要会同公安局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对接报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综治中心分流引导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3、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机关以及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4、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机遇,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学习“网上枫桥”等经验,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以及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1、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乡镇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乡镇,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律师、仲裁员等法律工作者要更新观念,在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努力照应当事人不同需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员队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鼓励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培训机构。

3、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行政调解组织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完善诉讼费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避免滥诉、恶意诉讼,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

4、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居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建立心理疏导服务体系,推动村(社区)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

有关矛盾法则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摘要]校园人际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群体里,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每天都在相互进行着交流和交往活动,处理好这三种人际关系,不仅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精神上的愉悦感,更会激发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的活力和创造力。师生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心理相容;同学间真诚友爱、宽容信任、互帮互助;教师间坦诚和善、支持配合、团结协作,不仅是构建和谐校园的要求,更是时代对人才素质的要求。

[关键词]和谐 校园人际关系 构建

人生没有单行道,人生活在社会环境中,必然要与周围人形成这样或那样的人际关系,校园中也不例外。在校园中,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这三种人际关系中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如:学生罢课、顶撞、谩骂教师的;同学间言语侮辱、同伴间的暴力欺负行为,还有因生活中的一些事情排解不了产生自杀倾向和自杀行为等。校园中的这些不和谐音符极大地影响了整个校园的安宁与稳定。作为教育工作者,育人是天职,面对校园中这些不安定因素,我们要教育学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认识,调节自己,达到自我和谐,从而实现校园和谐,社会安定。

一、从自身做起,增强人际交往的意识,摆正自己的角色地位,达到自我和谐

“人”字是相互支撑构成的,没有支撑关系,人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我们从思想意识中应该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必须要建立一种相互支撑、配合得当、互帮互助的一种人际关系。在学校中,有的学生对自己的认识和评价过高,盲目自大,自尊意识特强,过分敏感,易受伤害,常常在心灵深处产生不良的情感体验,从而导致学习、工作、交往上的失败。有的学生自我否定,缺乏自信,不能充分肯定自身的价值,处处与己为敌,自卑、自责,甚至自我毁灭,走上绝路。这些不良的心理现象都是由于缺乏正确的自我意识造成的。面对上述现象,我们开展了“学生角色教育”活动,从唤醒学生的“角色意识”入手,实现“问题学生”的角色复位和回归,从而减少或杜绝“学生问题”,使我们的校园环境更加安宁和谐和美好。

二、处理好与老师、同学之间的关系,学习人际交往的技巧,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师生之间产生矛盾,常常是由于学生对教师的过分苛求造成的,当然这里并不排除个别教师的师德问题。在学生眼里,教师从事的是太阳底下最神圣的事业,由于职业的神圣,从事这项职业的教师也被神化了,被神化了的教师永远不能有错误。其实,教师也是人,也有常人的喜怒哀乐,时常也要表露出一些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再加上双方在年龄、地位、知识水平、理解能力上的差异,师生间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这时我们要学会理解和尊重,不能用指责和批评的口气对待教师,要尊重教师。还要学会沟通。沟通是交往的基本方式,当你与教师意见发生分歧时,不要与教师面对面冲突,要找一个合适的时机跟老师讲清楚,及时沟通交流彼此的想法,主动化解矛盾。这样才能增进情感,促使师生关系和谐发展。

同伴之间的交往是学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交往形式,同时也是矛盾的病原体。在我们身边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多数与不能很好地处理同学间的关系有关。尤其是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问题最多。进入青春期以后,随着性意识的萌芽和发展,异性同学之间开始有了相互了解、相互认识和相互交往的需求,这是正常的心理表现。然而,同学们尝试异性交往,我们的家庭和学校缺少这方面的指导,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正确认识和学会处理与异性同学的交往就非常重要了。在同异性交往时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自然、大方、得体;二是适度,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同性之间的交往要注意宽容忍让、诚信谦虚、友好互助。

三、要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提高个人修养,实现个人与集体的和谐

人生活在社会中,不仅要与周围人打交道,还要与集体、组织发生联系,个人与集体在利益上既有共同性,同时又存在差异性,也会发生个人与集体间的冲突,因而必须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与集体的和谐一致。因此,我们要大力提倡集体主义精神,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学校的规章制度是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解决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是学校生存和稳定发展的基础。现在校园内发生的许多违纪行为,多数与学生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所以我们要按规则办事,以法律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守法意识,依法行事。

总之,构建和谐的校园人际关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教师、学生、集体利益的需要,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们要从自我和谐做起,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合理而有效地调整自己,达到身心愉悦。还要搞好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提高合作意识,增强团队精神。更要服从社会、集体的要求,做到自由是在纪律约束下的自由,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行事,做一个健康的、拥有美好和谐人际关系的人。

有关矛盾法则心得体会和感想八

凡事都有正反的两面性,一些看起来肯好的方法,因为使用的人不同、对待的事不同都会产生不一样的的效果。就拿积极来说吧,如果你是对自己分内的事积极,那绝对值得赞赏,可如果积极过了线,那就可能招致人际关系的恶化。

看到同事聚在一块,非得凑过去生怕漏掉什么重要消息。这样的后果可能会因为你的无趣插足,而让同事的谈话不欢而散,自然也不会对你留下什么好印象了。既然同事不公开说,自然有他们的理由。本来就不想过多被别人知道的事情,你非得横插一杠子,人家肯定不会高兴。

有的人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喜欢到处去插手别人的工作。明明没有你什么事,你却去插一嘴,看似显示了你的地位,实际上却招致了同事的厌烦。

办公室相处,不可能事事都被你抢夺先机。如果风头全被你占了,自然会引起别人的不满,从而受到排挤。

积极本没错,可过分积极就成了致命点。别看同事表面上没什么,但实际上你的每一次作为,都会在他们心底留下一些印记,时间长了当这些矛盾“火山喷发”,那必然会造成办公室的大震动。一个两个说坏话是正常的,如果一群人都排挤你的话,那就是你自己的原因了。

没人会闲着没事无缘无故的针对你,职场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不会有太多的时间分心去处理别的事情。但如果你越过底线,动了别人的奶酪,即使再好脾气的人,也不会容忍下去。职场生存,没有你想想的那么黑暗,但也绝不是白纸一张。毕竟有人的地方就有斗争,因为竞争或是个人利益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一些冲突。完全避开这些独善其身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你所能做的就是把冲突减少到最低,尽最大可能的去降低影响,不被过分积极这些可有可无的事情给影响。

有话你就大胆说出来。现如今的职场,推崇的是团队协作的精神。众人是柴火焰高,只有凝聚集体的力量,才能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在团队工作中不要试图去藏拙,如果你真的有好的意见,那就说出来让大家一起参考一下吧。

不要以为自己是新人就不敢开口,要知道虽说“老人”的工作经验丰富,但是因为经历的事情过多,他们往往会有很多顾虑,不能发散自己的思维。而年轻人呢,因为接触新兴事物较快,很容易便能把握当下的流行趋势,往往会迸发出别样的精彩。

团队讨论,往往是思想撞击的最佳机会,如果这时候你通过藏拙的方式将自己整个封闭起来的话,难免会错过展示自我的机会。而且为了民主,大多数的领导并不会轻易的放过你。即使你隐藏的再好、做的再远,也会将你揪出来,单独点名。

如期这样尴尬的被“逮”出来,还不如早早的就主动发言。要知道这只是内部的讨论,没有最终的定稿,就算你说错了或是被否定了又能怎样呢?反正不能拉出来把你批判一顿吧。

在强调个性的年代,如果你不想给自己打上“隐形人”的标签,那就得大胆学会表达。团队不仅仅强调整体,也强调个人的工作成果。如果你总是在别人身后打酱油,每次被问到都是没想法,那时间长了老是沾别人的光,相比你自己心里也会不舒服吧。

有想法,就大胆的说,别吞吞吐吐。不说出来的话,憋在心里别人永远都不会知道你是怎么想的。毕竟人心隔肚皮,谁也不是你肚里的蛔虫,没有人能代替你说出自己的想法。

在现如今的职场中,很多工作都需要相互配合完成的。你不是机器人,也不可能拨一拨动一动,无论你做的工作有多么的机械化,都得在其中加入自己的想法。没有想法的人,就会沦为工作的机器,即使你花费的心血再多,也无法得到你想要的生活。

遇事大胆果决,别吞吞吐吐。要知道你面对的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又不是吃人的老虎。天天见大家都熟悉了,你还有什么不好直说的呢?而且这讨论的是工作问题,又不是在课堂回答问题非得说出正确答案。说不说是你的是,接不接受是别人的事。对于这样没有标准的讨论,你只要将自己想说的内容直白的表述出来就好。

一千个人有一千种性格。在如今这个强调个性的时代,如果你连自己的想法都无法坚持,那只能成为拨一拨动一动的木偶,从而失去原有的创造性。身在职场,圆滑只是你身上的保护壳,而不能成为打磨你个性的钢锉。无论你对外有多么的服从,在内心深处都应该为自己的个性划定一个保护圈。

团队精神,是现如今职场上最热门的一个话题。什么是团队?是理念,是信仰,还是服从?如果要我说的话,以上这些都只是团队精神的一部分,其核心的本质还是创造力!如果你只是一味的服从而不懂得独立思考,那又何谈创造力呢?所以,如果想要在茫茫职场找到方向,那该坚持的个性就一定不能丢!

个性,反过来说就是个人的性格。因为成长经历、所处环境的不同,自然每个人的性格也会有所差异。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如果做的过火了,那难免引起别人的反感。就像个性也是一样的,如果你过分的坚持,那难免会出现一些怪异举动,成为别人眼中笑柄。

坚持个性,并不是让你盲目的自信。该听的还是要听,该学的还是要学,只不过在听取意见的时候,要带有个人主观思想。不要别人说什么都是对的,人家让你怎么改你就怎么改。很多时候这些所谓的“别人”说的不一定正确,而你也不是一无是处。

坚守个性的人,最主要的特征是他们明确的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哪些该做,哪些不能做,在他们的心中都有一个可以衡量的标尺。不是说他们不在乎别人的评价,而是清晰的知道自己的路该怎么走。

昨天看了这样一则故事,故事的主人公便是让许多人崇拜的乔布斯。故事内容大致是这样的:在乔布斯创业初期的时候,为了设计苹果的logo,曾带着十万美金上门拜访知名设计师,结果因为没有名气而被人赶了出来。但是他并没气馁,第二天继续又跑了过去……最后设计师被他死缠烂打弄怕了,不得不答应他的请求,于是“咬了一口”的苹果标志也就这样诞生了。

试想一下,如果是你的话,你在创业初期一分钱恨不得掰成两半花的前提下,会拿着十万美金上门求设计吗?你会在人一遍又一遍的拒绝下继续坚持吗?而乔布斯为什么这么做,因为他想要一个可以让人印象深刻的logo,因为他明确的知道自己想要什么!

顺着大流是一种生活,坚持个性也是一种生活。别看两者同样是过日子,可是成绩却大相径庭。不要一味的被别人影响,也不要完全固步自封,要知道别人说的都只是建议,最终拍板定砖的权利还是在你的手中。好的建议要听,好的个性自然也是要坚持!

人在江湖飘,哪有不挨刀。一流的剑客尚且会担心遭人暗算,更何况是平凡庸碌的我们呢?在职场这个门派林立、波涛暗涌的地方,独善其身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逃脱不了明争暗斗,躲避不了利益纠葛,唯一能做的,就能让用坚强的外壳隐藏自己内心的柔软,保护自己少受伤害。

职场不相信眼泪,更不同情弱者。无论对与错事实如何,在面对困境时,最不明智的做法就是一哭二闹三上吊,向上司哭诉或死命求情,伤心、伤神又适得其反;聪明的做法应该是暂避风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职场上的坚强不是做给别人看的,而是用来真正保护自己的。你可以外表较小,但内心一定要强大,你可以泪流满面,但却不能轻易向现实屈服。谁不是一边受伤,一边学会坚强。跌倒了,咱就努力爬起来。自己想办法如何避免落入陷阱或做个比较好的计划。这样你可以从失败中学习一些人生的经验教训。

小溪虽是细流,但是只要坚强,终会拥抱大海;雏鹰虽然弱小,但是只要坚强,终会翱翔蓝天。至始至终,我们的敌人都只有一个,那就是软弱无能。别把自己搞的跟林妹妹似的弱不禁风。同事能照顾你一时,却无法像父母一样永远包容你。靠谁都不如靠自己来的最靠谱。

内心的强大,才是真正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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