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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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用独特的角度和思考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共同成长。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一百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文书: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送达行政文书,只有当前一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方能采取下一种送达方式送达。

送达行政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其他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对行政程序作具体或者补充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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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____________(起诉人)诉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后,发现你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有关参加诉讼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如有其他事项需要通知的,可另起一行增项续写。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诉讼方式。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我参与了多起行政应诉案件,深深感受到了其中的挑战与收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行政应诉心得体会。

第二段:提出挑战和困惑。

在进行行政应诉时,我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惑。首先,行政应诉的程序繁琐且规范复杂,不同的案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和法规,我需要熟悉并掌握相关知识。其次,行政应诉中我需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在法律间的矛盾中找到合法的解释和判断。此外,行政应诉还需要我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思辨能力,从而能够妥善构建自己的辩护观点。

第三段:克服挑战和困惑的努力。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和困惑,我采取了一系列的努力。首先,我抽出时间大量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和案例分析,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其次,我加强了与同事的交流与讨论,通过吸取他们的经验和交流彼此的想法,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思考和辩护能力。此外,我还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讲座,从专业人士那里汲取更多的行政应诉经验和知识。

第四段:收获和体会。

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努力后,我在行政应诉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收获。首先,我能够更加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法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其次,我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行政职权的具体操作,从而能够更客观地评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我还在行政应诉的实践中提升了自己的辩护能力和思辨能力,在辩论和案例分析中学会了更好地为自己的观点辩护。

第五段:总结。

通过参与行政应诉并且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行政应诉经验,更深刻体会到行政应诉的挑战与收获。行政应诉需要我们具备专业素养、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思辨能力,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勇于面对挑战并不断努力提升自己。同时,行政应诉也是一个帮助我们更好了解行政机关工作和提高公正性的过程,让我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和维护公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供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使用)。

____________:

本院已受理____________(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____________(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____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____诉状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____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被告人或者被上诉人。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作为行政法律工作者,我积累了一些行政应诉的经验和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共同进步。本文将从理论知识的掌握、案例研究、团队合作、沟通与反思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以期为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行政应诉工作的基础是理论知识的掌握。法律理论是行政应诉的指导原则和依据,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法律观点对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同时,随着法律的更新和变化,我们必须及时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不断深化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行政应诉案件。

其次,案例研究是行政应诉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案例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应诉工作的实际操作流程和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在具体工作中,我常常研读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争议焦点和解决方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案例分析,培养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地解决问题。

第三,团队合作对于行政应诉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每一个成功的案件背后都离不开团队成员的共同努力,只有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并取得胜利。因此,作为行政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培养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善于与他人沟通协作,共同攻克难题,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另外,沟通能力也是行政应诉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能力。与当事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需求,同时也能让当事人更加信任我们的工作,愿意与我们积极配合。在沟通时,我们要善于用正确的方式去倾听对方的意见和表达自己的观点,以达到双方达成共识的目的。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帮助。

最后,反思是行政应诉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通过反思,我们可以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改进的办法,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在每个案件结束后,我都会反思自己的表现,回顾整个应诉过程,思考自己的不足之处和可以改进的地方。同时,我也会向其他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从他们的经验中汲取营养,吸取教训,以提高自己的行政应诉能力。

总之,行政应诉工作是一项需要综合能力的工作,涉及到理论知识的掌握、案例研究、团队合作、沟通与反思等方方面面。希望通过我的分享,能够对行政应诉工作有一定的启示和帮助,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答辩人:周某男32岁汉族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卜:

20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03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03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

2003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

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03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

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

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

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

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03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区人力社保局:

2016年,我局行政应诉工作在区人力社保局的有力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应诉机制,增强应诉能力,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2016年行政应诉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涉及我局行政应诉案件共8件(一审案件4件),其中涉及养老保险4件,工伤保险4件。当期已审结5件,其中驳回原告起诉2件、撤销1件、限期履行职责1件,申请人主动撤诉1件。单位负责人出庭8人次。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我局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全面认真梳理答辩内容,认真制作答辩状,做到了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依法收集证据依据,制作证据依据清单,做到职权依据明确、事实证据确凿、程序依据合法,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二)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今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涉及我局的案件,单位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继续保持100%。

(三)配合做好开庭审理工作。我局接到法院传票后,迅速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并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自觉接受法庭调查,配合人民法院查清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

三、

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政应诉力量相对薄弱,缺乏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二是对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不足,影响了其行政应诉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教育。

三是继续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行政机关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在法院的主导下应对争讼,并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所开展的活动的总称。下文是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行政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三)依法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的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若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

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后果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制度,对行政应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时下行政诉讼的理论论述与知识读物已“汗牛充栋”,之所以要在此时写这样一部书,主要是考虑到,尽管行政诉讼方面的理论研究已日趋成熟,但对于那些真正因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打一场行政官司、将自己的“父母官”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仍然是一件讳莫如深、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不用说普通民众,就是身为国家行政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执政、执法所必需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基本上也还处在知之不多或知之不深的水平上,存在着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怕当被告,怕败诉。

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怕当被告的心理障碍主要有二:一是对“被告”一词的误解,觉得不太好听,甚至把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混为一谈;二是担心行政诉讼将影响行政机关的威信。殊不知,行政机关的威信不是神秘天赋的,而是其在现实生活中克尽厥职、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在行政相对人心目中的自然印象。

通过分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心理状态不难发现,行政机关之所以怕行政诉讼,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及运作程序不了解,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其相对人是一样的。例如,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院询问其不出庭应诉的原因时回答说,在法庭上不知道怎么说。这一回答看似敷衍,却生动地说明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欠缺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开展所带来的直接的负面效果。

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的直接表现,就是对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的报复,或者借合法形式故意刁难,以使行政相对人“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敢和行政机关“作对”了。其结果必然是极大地扼杀行政管理相对一方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人为地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推广实施制造障碍,阻塞了这一先进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发挥应有作用的通道。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应诉就是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应诉。

通知书。

供大家参考!

原告诉(不服)你单位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

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并交至本院行政审判庭。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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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几份)。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四、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供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

五、以下事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2、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勘验的;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其他具体诉讼事项另行通知。

(供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使用)。

____________:

本院已受理____________(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____________(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____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____诉状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____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被告人或者被上诉人。

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____________(起诉人)诉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后,发现你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有关参加诉讼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如有其他事项需要通知的,可另起一行增项续写。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近年来,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法律的纠纷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应诉技巧。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一些应诉技巧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了解案件详情是应诉的基础。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受到诉讼时,首要任务就是尽快了解案件详情。原告需要详细了解自己提起诉讼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并明确自己的目标;被告则需要了解原告的起诉内容,搜集相关证据,并完善自己的辩护理由。只有对案件的了解程度足够,才能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

其次,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是应诉的关键。在了解案件详情的基础上,应诉方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这包括从法律角度和事实角度进行分析。法律上,需要明晰自己的法律地位,判断自己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并尽力辩护;事实上,需要审慎评估自己的证据链条,明确自己的证据是否充足。只有依法评估风险,提前作出合理的决策,才能更好地应对诉讼。

第三,文书应诉技巧需要注意。无论是原告撰写起诉状,还是被告准备答辩状,文书的内容和表达都需要讲究技巧。首先,在内容上,应该简明扼要地陈述事实和理由,不拖泥带水。其次,在表达上,应以客观、合理的语气来解释自己的观点,避免使用夸张、情绪化的措辞。最后,在格式上,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利用分段、标题等方式,使文书结构清晰,易于理解。

另外,法庭辩论是应诉的高级技巧。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庭辩论是展示自己观点的最佳机会。在法庭上,应诉方需要做到言之有据、声情并茂。在陈述事实时,可以运用具体的数据和案例,以及直观的形象比喻,提升说服力。在引述法律条文时,需要准确无误地引证,同时适当地调整语气和语调,以增加说服力。此外,应诉方还需要学会应付对方的质疑和反驳,保持冷静和理智,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

综上所述,应诉技巧是在诉讼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从了解案件详情、综合分析、文书技巧到法庭辩论,每一步都需要我们精益求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情况。然而,唯有对于法律的了解足够、实践经验丰富,才能在应诉过程中游刃有余。因此,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应诉技巧的学习和实践,以提升自己在法律纠纷中的竞争力,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纠纷的频繁发生使行政应诉成为一项必要的工作。在长期的行政应诉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应诉的重要性和挑战。在此,我将分享我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体会与心得,希望对同行有所启示和帮助。

首先,行政应诉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在行政应诉过程中,要从法律法规、相关案例以及相关业务手册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准备。只有充分了解行政法律规定的精髓和细节,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从而有力地驳斥对方的诉讼请求。此外,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证据的获取方法和程序,以便确保证据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在准备过程中,要注重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保证相关的证据材料齐全、有力,从而增强自己在行政应诉中的议论依据。

其次,行政应诉要注重运筹帷幄,善于把握关键。在行政应诉中,诉求方往往具有足够的资源和信息,他们会在诉讼过程中不断施加压力,试图改变现实。作为行政应诉方,我们则需要仔细分析对方的诉讼请求,找出其真正的目的和关键所在。然后,有针对性地回应和驳斥对方的主张,有效地减少对方的攻击。在处理关键问题时,要注重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条款,遵循法律原则,确保自己的论点合理且有力,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第三,行政应诉要注重团队合作。行政应诉工作往往事关国家利益和法治形象,对于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在行政应诉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在团队合作中形成协同效应。团队成员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确保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团队还应注重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对策,避免重复工作和疏漏过失。只有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才能提高应诉效率和质量。

第四,行政应诉要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应诉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和法治精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论证的客观性和严密性,又要关注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案件的背景和关键,详细解释行政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权威和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还需要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帮助。

最后,行政应诉要注重提高专业素质和学习能力。行政应诉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学习能力。要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吸收相关行政应诉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应诉能力。同时,还要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和反思,不断完善自己的应诉策略和方法,提高自己应对复杂问题和困难的能力。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学习能力,才能更好地胜任行政应诉工作,为当事人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行政应诉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要求我们在准备工作、关键把握、团队合作、维护权益和提高素质等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希望我分享的行政应诉心得体会能对行政应诉工作者有所帮助和启示,共同推动行政应诉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应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装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六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第十条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务,承担下列职责:

(一)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二)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整理证据、依据等材料;。

(三)提出出庭应诉人员人选;。

(四)组织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应诉承办部门。

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等,经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诉,也可以委托一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应诉,但不得只委托律师应诉。

第十三条行政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参加庭审;。

(二)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四)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庭审过程中,行政应诉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充分陈述事实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六条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行政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八条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生效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及时依法履行,不得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第十九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对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书,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梳理问题成因,采纳吸收其合理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年度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司法建议反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和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四

答辩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因______一案,答辩如下:(根据和理由)。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意见)。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签名答辩单位签章年月日

附:1?本状正本一式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份。

文书要点。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应诉答辩状是作为被告的劳动行政部门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做出的书面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应诉答辩状应载明以下主要情况:答辩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答辩的根据和理由;答辩意见等。

特别提示。

制作答辩状基本要求是:针对起诉书中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阐述自己辩护的观点,证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

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人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在答辩状中应当详细引用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在答辩状的尾部应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机构名称、法人代表签章以及答辩日期,并注明所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份数。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行政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五)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依法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的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若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后果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制度,对行政应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应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装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六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工作承办部门。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第十条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务,承担下列职责:

(一)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二)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整理证据、依据等材料;。

(三)提出出庭应诉人员人选;。

(四)组织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

通知书。

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应诉承办部门。

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等,经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诉,也可以委托一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应诉,但不得只委托律师应诉。

第十三条行政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参加庭审;。

(二)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四)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庭审过程中,行政应诉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充分陈述事实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六条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行政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八条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生效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及时依法履行,不得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第十九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对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书,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梳理问题成因,采纳吸收其合理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年度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司法建议反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和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应诉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七

作为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技能,应诉技巧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我们都需要运用应诉技巧来有效地沟通和解决问题。然而,要想在应诉过程中取得良好的结果并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非易事。因此,本文将分享我在运用应诉技巧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提前准备是应诉技巧的基础。在应对一种情况或问题时,我们需要提前规划和准备。这就意味着我们在沟通之前要对自己的立场和要表达的观点进行清晰的界定和思考。这样,在应对他人的质疑或挑战时,我们才能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同时,我们还需要了解对方的观点和意见,这样才能在沟通中更加理解对方并作出有针对性的应对。

其次,语言表达的技巧在应诉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语言是人类最主要的交流工具之一,应对他人的质疑时,我们需要运用到一些语言表达技巧。首先,我们要注意使用积极、客观和恰当的语言,避免冷嘲热讽和过度情绪化。同时,我们要注意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尽量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冗长的句子。此外,我们还可以采用一些修辞手法,如比喻和夸张,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然后,对于批评和指责,我们要保持冷静并合理对待。在应对他人的质疑和指责时,人们常常很容易感情用事,失去理智。然而,情绪化的应答往往只会加剧矛盾和造成误解。因此,我们要保持冷静,理性地分析和回应问题。在应诉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事实和逻辑来进行论证,而不是依靠情感和个人攻击。只有当我们能理智地回应他人的批评和指责时,才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善于聆听是运用应诉技巧的重要部分。在应对他人质疑或挑战时,我们要善于聆听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只有通过倾听并理解对方的观点,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同时,聆听对方也是一种尊重和体谅对方的表现,这样我们可以建立更好的人际关系并促进合作和共识的建立。

综上所述,运用应诉技巧是一种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的能力。通过提前准备、运用语言表达技巧、保持冷静、理性地对待批评和指责以及善于聆听,我们可以在应对问题和解决冲突时取得更好的结果。只有不断地实践和反思,我们才能在应诉技巧上不断进步,并在现实生活中取得更大的成功和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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