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精选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00:28:38 |
  • ZTFB |
  • 7页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从过去的经验中汲取智慧,为未来做好准备。写心得体会时,要有个人独特的见解和深刻的思考,不能简单照搬别人的观点。以下是一些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参考。例如,在学习方面,我们可以总结学习方法和技巧,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帮助他人更好地提高学习效果。在工作方面,可以总结项目经验和管理方法,分享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促进团队的协作和进步。在生活方面,可以总结生活经验和生活智慧,分享自己的生活感悟和情感体验,让大家更好地面对生活的挑战和困难。总之,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经验积累和知识分享,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通过心得体会不断成长和进步。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新预算法(全文)。

新预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自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新预算法的详细内容。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自20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算法培训课程,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经历。算法作为计算机科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对于我这个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优秀的算法技能非常重要。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算法知识,还体会到了算法训练的重要性。

第二段:培训内容与收获(300字)。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一些基础的算法知识,如排序算法、查找算法和图算法等。这些算法在实际工程或者面试中非常常见,掌握它们可以提高代码效率和性能。通过课堂上的讲解和实践,我对这些算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且学会了如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此外,我还学到了一些高级的算法技巧,比如贪心算法和动态规划算法等。这些算法虽然更加复杂,但在解决一些复杂问题时非常实用。

通过参加这次培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算法的知识,还提高了我的编程能力。培训中的练习题目设计得非常有挑战性,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运用算法来解决问题。在解题的过程中,我不断地思考、尝试和调试,从中汲取了很多宝贵的经验。这让我在面对实际问题时更加得心应手,提高了我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段:培训方法与感受(300字)。

这次培训采用了主题讲解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和应用算法。讲师通过生动有趣的讲解,把抽象的算法概念转化为具体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让我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同时,我们还有大量的上机实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电脑,可以实时编写代码并验证算法的正确性。这种实践的过程非常有趣,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动手能力,还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算法的原理。

除了讲师的指导,我们还有一个积极合作的学习氛围。大家都会互相讨论问题、分享解题思路和经验,我也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碰撞,进一步拓宽了自己的思路。这种合作学习的氛围不仅促进了我们的学习效果,也提高了我们的解决问题能力。

第四段:培训对未来的影响(200字)。

这次算法培训对我来说具有深远的影响。首先,它提高了我的算法和编程能力,让我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和编程挑战。其次,这次培训让我认识到算法的重要性。算法不仅仅是计算机科学的一部分,更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工具。通过学习算法,我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分析问题,并用最优的方法解决它们。这将对我的学术研究和未来的职业发展非常有帮助。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这次算法培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算法知识,还提高了我的编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次培训也让我深刻认识到算法的重要性和应用的广泛性。我相信,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实践,我将能够更好地应对日后的挑战,并在计算机领域有所成就。我会将这次培训的收获和体会应用于我的学习和工作中,为自己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感谢这次培训给我带来的机会和收获!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6最新修订版)。

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五十四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六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十条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__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

(六)坚持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七)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第一段:引言(120字)。

在参加算法培训的这段时间里,我收获颇丰。算法培训不仅教会了我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还锻炼了我的逻辑思维能力。通过学习不同的算法,使我对计算机科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下面我将分享一些关于算法培训的个人心得体会。

第二段:对算法学习的体验(240字)。

在算法培训过程中,个人体会最深的是学习和理解不同种类的算法。比如,我了解了贪婪算法和动态规划算法。贪婪算法教会了我在问题的每个步骤中做出当前最佳选择,不考虑未来的结果。而动态规划算法则是根据已经得到的结果,以最优解来解决整个问题。通过学习这些算法,我学会了如何将问题拆分成更小的子问题,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解决。这些算法的学习,对于我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也有很大帮助。

第三段:算法学习的挑战(240字)。

在算法培训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理解和记忆算法的具体步骤。有时候,算法的步骤很多,其中一些步骤可能会相互嵌套,这使得我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理解它们的执行过程。同时,编写和测试算法也是一项挑战。一个小错误可能导致整个算法的不正确,因此需要仔细审查和测试编写的代码。尽管这些挑战存在,但通过不断的练习和实践,我逐渐克服了这些困难。

第四段:算法对思维方式的影响(240字)。

学习算法培训不仅教会了我如何解决问题,还改变了我的思维方式。在学习算法之前,我经常采用试错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通过学习算法,我明白了解决问题需要一种更系统化和有条理的方法。现在,当我面对问题时,我会先分析问题的要求,然后选择适当的算法来解决。这样的思维方式使我在解决问题时更加高效和准确。

第五段:总结与反思(360字)。

在算法培训中,我学到的不仅仅是一些具体的算法知识,还有一种解决问题和思考的方式。通过反复练习和实践,我逐渐掌握了算法的思维模式,并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此外,算法培训也培养了我的耐心和坚持。学习算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思考。而当我运用所学算法成功地解决一个问题时,那种成就感是无与伦比的。通过这次培训,我意识到算法是计算机科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作为一个程序员必须不断学习和进步的领域。

总结:算法培训是一次让我受益匪浅的学习经历。我在培训中学到了多种算法,培养了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提高了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我相信这些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将在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派上用场。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20__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为期三天的财政预算法培训,此次培训让我收获颇丰。提升了我的财政预算法知识水平,拓宽了我的思维视野,增强了我的预算管理能力。以下是我对此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首先,此次培训让我对财政预算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培训过程中,专家详细讲解了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理和法规条文。通过课堂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我们理解了财政预算法的实际应用。培训中,我们还参观了一些财政机关,亲眼见到了合理预算、科学决策的实践案例。通过这些实际案例的学习,我更加意识到财政预算法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此次培训开拓了我的思维视野。在培训中,我们除了学习财政预算法的基本知识,还进行了一些团队合作的讨论和演练。通过和其他参训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我从他们的观点和经验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们还学习了一些创新思维的方法和技巧,如“六顶思考帽”和“鱼骨图”等工具。这些工具帮助我们发散思维,挖掘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更好地进行预算管理和决策。

第三,此次培训提升了我的预算管理能力。财政预算法是一种以资源配置为导向的管理方法,旨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关键性经济和社会目标。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一些预算管理的基本技巧和方法,如预算编制、执行与绩效评估等。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如何合理制定预算,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并解决问题。我认为这些技巧和方法将对我的日常工作产生重要影响,提高我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能力,并为组织的利益最大化做出贡献。

第四,此次培训让我了解了财政预算法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财政预算法不仅仅是我国的特色法律,也是国际上一种重要的财政管理方法。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学习了一些国际上先进的预算管理经验,如美国的零基预算法和法国的绩效预算法等。这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为我们思考如何提高我国的财政预算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总之,此次财政预算法培训对我个人和组织都是一次宝贵的机会。通过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拓宽了我的思维视野,提升了我的预算管理能力。我相信这些收获将对我的未来工作产生积极影响,我也将积极运用所学知识,更好地为组织的发展贡献力量。我感谢组织给予我这次培训的机会,并希望未来还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三、建立预算公开制度。公开透明是最好的监督一是明确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确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另外,新《预算法》建立了预算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二

在财政预算法培训中,我有幸参加了为期五天的培训课程。本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编制流程以及实际应用案例等。通过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还学到了一些实用的技巧和经验。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培训心得体会。

第二段:基本原则的领悟。

财政预算法的核心在于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预算编制职责,并且规范了预算编制的流程和要求。我深刻领悟到,财政预算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运用计划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只有通过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进行详细的审慎分析,才能确保预算编制的数据真实可信、合理有效。而财政预算法所倡导的节约和效益原则也启示我们,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要注重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段:编制流程的重要性。

财政预算法不仅规定了预算的基本原则,还明确了预算编制的流程和必要的程序。我在培训中深刻认识到,一个完善的预算编制流程对于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和预算科学性非常重要。首先,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的合法合规;其次,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失误;最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预算的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四段:案例分析与实际应用。

培训课程中,我们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学习了财政预算法在实际应用中的运用。通过分析各类案例,我们发现财政预算法的实际应用是充满挑战和复杂性的。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灵活的调整。从这些案例中,我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技巧和经验,这对于我的工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五段:心得总结与展望。

通过本次财政预算法培训,我对于财政预算法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应用所学知识和经验,提高我个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我也相信,在财政预算法的指导下,我和我的团队将更好地完成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为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福祉贡献一份力量。

以上是我在财政预算法培训中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次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编制流程以及实际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将对我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对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将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为财政预算工作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三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备受关注的新预算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更是按照新预算法编制的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的第一年。

修改后的新预算法篇幅扩大一倍,多达82处的修改几乎让旧法案焕然一新,按照新预算法要求编制的2015年政府预算草案较往年有很多新变化,如报告了全口径预算收支情况、增加了对支出和政策分析的内容、不回避债务风险、转移支付、财经纪律松弛等昔日敏感问题,应该说在推进依法理财上迈出新的一步。

财政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基础。各级政府严格依法理财,既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依法理财上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比如,部分政府收入游离于预算体系之外,金额巨大的地方政府债务长期处于隐蔽状态局部存风险隐患,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引发跑部钱进,各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够等。

更有甚者,破坏和违背财政纪律,出现截留、挪用、占用或拖欠财政资金,随意减免税、超收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2016全国两会深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全国两会深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这既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不符,也与依法治国相悖。

新预算法最大的变化是对立法宗旨的修改,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写入立法宗旨,其带来的根本性变化是使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政府从过去管理监督的主体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这一变化对于今天如何看管好规模超过20万亿元的国家财政大盘子具有深远意义。新预算法补充了违反预算法的一系列法律惩戒条款,正是严肃财经纪律、用铁腕法律制度规范约束政府乱花钱的具体体现。

实践证明,一个科学合理的预算法,能更清晰地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厘清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有助搭建良好的国家治理架构,有效地遏制腐败。换句话说,政府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尽管依法理财不能一蹴而就,但法治化和科学化方向已经明确。在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改革完善法治的过程中,各级政府理应把依法理财和定向宏观经济调控、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反对腐败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理财与财政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铁腕看好纳税人的血汗钱。

在2015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对今年政府主要工作提出4方面建议,民生问题所占篇幅长、着墨多。四个方面建议位于报告的第三部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全面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所占篇幅最长,约2000字。

政府工作报告显示,中国将不再强调不惜一切代价实现经济增长,而是转而强调实现社会福利保障;这也体现了中国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重点。

报告还特别强调减少能源消耗,着重解决和减少中国面临的严重空气、土壤和水污染。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福祉,关乎子孙后代和民族未来。

201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新起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局之年。今年的两会是承前启后的大会,新一届政府按照十八大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制定了2015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路线图。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坚持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因此,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我们必须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联系自己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愿所盼。把人民的信任与重托,转化为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增加党的活力、不断提升国家实力。

90多年来,我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民。

一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二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三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这三件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不可逆转地结束了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悲惨命运,不可逆转地开启了中华复兴的历史进军。其政治影响和社会意义,在人类发展史上都是十分罕见。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正身处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我党正面临着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考验,党内存在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危险。

我们党的最大优势是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2016全国两会深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书籍读后感-名著读后感-小说读后感-教师读后感等-中小学生读后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肩负的重大历史任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这两项制度扎根中国大地,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的重要内容。会议的召开和运作过程,同时也就是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实践过程。与此相关联的是,我们的治国理念和政治模式因为会议而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认可,这是一个很大的成就。作为国家的一员,我们更应该吸收学习老一辈革命党人的优良传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自愿为身边需要帮助的人民群众做出奉献。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新时代年轻党员的良好精神风貌,为党注入新的活力与斗志,使人民发自内心拥护党的领导。希望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鼓励百姓、教育百姓、融入百姓,从而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增瓦!

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本篇十四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财政预算法的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五个方面来分享我的培训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启发了我对财政预算法的认识。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程,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更加深入。这样的学习使我对财政预算工作的基本要求、精神内涵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我明白了财政预算法的核心是确保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和协调发展,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加强财政负责制和决策公开透明度。只有充分了解和贯彻财政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指导和推进财政预算工作。

其次,培训强调了财政预算法的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预算法的要求可能会与现行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培训课程重点讲解了如何将财政预算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培训,我了解到财政预算法应用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例如编制预算报告、评估预算决策、监督预算执行等。这样的操作性培训使我更加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财政预算法原则和方法,解决财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培训课程开拓了我的眼界。在培训中,我有机会与来自不同单位和地区的同行进行交流和互动。我们分享了各自单位在财政预算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案例,相互借鉴和学习。这种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为我打开了新的思路和视野。通过与他们的互动,我了解到财政预算法在不同单位和地区的具体应用情况,领略到财政预算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样的交流和互动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学以致用的重要性,并激发了我深入研究和创新实践的动力。

第四,培训课程强调了财政预算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现代社会,财政预算法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培训中,我们讨论了财政预算法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探讨了财政预算法对于加强和规范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财政预算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财政滥权和财政危机,保障国家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样的讨论和思考使我深刻认识到财政预算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激发了我在财政预算工作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最后,培训课程鼓励了我在实践中运用财政预算法的勇气和决心。财政预算工作是一个综合性强、实务性强的工作,需要灵活运用财政预算法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的学习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知识的获得,更是一种实际应用能力的提升。这种培训和学习过程,使我充满了信心和勇气,在实践中将财政预算法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应对财政预算工作中的各种挑战,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通过参加财政预算法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的认识更加深刻,对财政预算工作有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理解。培训课程唤醒了我对财政预算法的兴趣和热情,鼓舞了我在实践中应用财政预算法的决心和勇气。我将积极运用所学,不断提升自己在财政预算工作中的能力和素质,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