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执法心得体会和感想 药品管理心得(六篇)

  • 上传日期:2023-01-07 07: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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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药品执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第七十四条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同第五十四条规定,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同第六十五条,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推荐药品执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20__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安徽xx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账户: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推荐药品执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第八十四条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第八十一条,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同第八十一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九十六条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之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同第五十一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推荐药品执法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甲方: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从事药品经营,经营品种双方共同协商,总投资为30万元,甲方出资2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7%;乙方出资1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3%。

因经营需要追加投资的,按所占投资总额比例进行追加。

第二条本合伙经营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第三条本合伙经营期限为两年。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因经营产生的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推荐药品执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根据市局法规处《关于开展20xx年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召开会议,责成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由局办公室具体部署、组织全分局的自查工作。

今年,在市局法规处和分局主管局长的领导下,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坚持科学监管理念和依法行政原则,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强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重点突出法制宣传培训,做到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规范,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发挥了政策法规参谋、助手的作用,做到了案源管理、案件办理、执法监督、普法宣传、强制措施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全落实,分局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做好此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工作,我局认真对照市局文件中的五项检查内容和标准,对全局20xx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源管理情况

加强案源管理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提高执法质量的基础。我分局高度重视案源管理工作,一是,强化相关制度建立。到目前,我局相继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办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今年,我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案源集中管理,结合我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建立了《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清分局案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执法办案科室和人员的职责和要求、案源信息的范围和分类、案源受理和采集、案源信息档案建立和管理等内容,并将案源线索管理工作列入全局目标管理和依法行政评价考核体系,基本实现了对案源线索接收(收集)、登记、核查、审批、办理、反馈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等全过程的制度化管理、全方位监督,保障了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药品、医疗器械稽查案件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按市局和分局上述相关制度要求,20xx年以来我局严格依循登记、核实、查处、反馈等案源管理流程原则,对受理的24件案件进行登记,对其中16件予以核实、立案查处,包括日常监管检查发现4件,药品检验确认11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1件,目前已结案11件。

三是,按照《转发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食药监办2号〕等国家、市局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来函、来电、来访等多种形式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受理。登记举报案件8件(统一编码管理),受理举报案件7件,其中匿名举报2件,所有受理的举报案件于受理15日之内予以处理、其中立案1件,并已结案。需听证案件1件,当事人在被告知当天已放弃听证权利。所有案件处理按照要求在60日内完成,因匿名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故未予以回复,其余均将处理情况回访给举报人。

(二)执法程序情况

一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第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开展的每一件行政执法活动,均严格遵守2人以上亮证执法要求,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用文字进行表述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告知其申请回避权利等。

二是,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审批事项的办理。做到统一办理程序,统一受理、审理、审批文书式样,积极推行“四同步”的工作模式开展审批工作即:申请筹建与提前介入同步;店面装修与人员培训同步;筹建完工与审查验收同步;企业运营与受理发证同步的工作模式,切实为企业的开办做好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共完成行政审批事项89件,累计收到褒奖锦旗50面。从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审批、合议、撤案申请、责令改正通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行政处罚审批、重大案件讨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处理、送达、延分期缴纳、行政结案报告等各个环节分局执法人员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认真执行。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

我局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我分局已于20xx年与公安武清分局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随后20xx年为适应《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局与区公安局进一步完善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补充完善了联席会议相关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确定联系部门、联系人,召开联席会议,实现了案源共享、技术互补、人员互动,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互补的工作模式,推动部门联合打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今年我局与区公安召开联席会议4次,移交公安部门案件1件:天津市昌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配合处理案件1件:天津军英化工厂涉嫌无证生产药品。(四)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情况

一是,20xx年度我局共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7次,均为查封扣押。上述7次行政强制措施均按照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药品管理法》65条,《医疗器械管理条例》31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是,我局今年存在采取的一起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超时限的情况:天津和治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的查扣环节存在超时限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分局分别于20xx年5月17日、5月30日分两次对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药予以查扣,并于分别于20xx年6月15日、6月28日予以延期,查扣超时限60日。根据市局(津食药监安[20xx]258号)《关于对天津和治药业有限公司召回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予以销毁的批示》中的指示,在依法履行案件办理等程序后,对查扣的劣药予以监督销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一是,我局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为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据可依,我局从建局之初就高度重视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特别是在20xx年组织编写了《武清分局规章制度汇编》,其中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加快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普法宣传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办理规定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等10余件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制度,为我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开展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市局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放在了武清分局。分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几次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制定了工作方案,责成专人负责。分局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并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人员。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分阶段、分步骤进行。分局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今年,我局制定了20xx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将计划任务也进行了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和执法人员。同时,结合本单位职能,进一步明确了执法科室岗位职能工作的工作规程和工作时限,各岗位工作规程均已得到有效落实,执法工作均有条不紊中进行。二是,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作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于人员和科室编制限制,我局没有专门的法制部门。目前,由办公室兼法制部门,在其工作职责中,由其负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案件审核工作。因此,我局是由办公室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

(二)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分局定期开展本单位的执法监督工作。

1、我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1—2次执法人员、法制人员法规专题培训,“读书说法”、案例讲座等多种培训方式,通过不断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可以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

2、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一是,每月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对本月份已办结案卷开展“案卷三评制”工作,即第一评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主评;第二评由办公室案件审核人员主评;第三评由主管局长亲自主评。将案件评查工作不断深入,从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处罚、结案等阶段分别进行评查,对每件案件的每次评查中存在的问题绝不枯息,及时反馈承办人员整改,承办人员存在争议的问题写出整改意见,在科务会议上进行讨论。对每一个案件按市局要求制定“案件审核申请表”、“案件审核意见表”,做到每件多评、每月月评、每季季评,使每一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都能够做到层层把关,使案件的承办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二是,每季度定期召开了由法制干部参加的案件总结分析会,对办结案件存在问题、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讨论与分析;通报近期案件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并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截至到9月底,已召开3次案件分析工作会,分别就行政强执法中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新规定和适用、餐饮服务监管法律文书的应用等方面知识进行了讲解,进一步充实了执法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开拓了法律视野。

(三)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情况

一是,我局建立了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方案,与分局的效能考核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度,各项考评制度目标明确,内容具体丰富,可操作性强。在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方面,本着“教育在先、惩治在后,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的运用效果,与单位的工作实绩和个人的工作业绩挂钩,奖惩分明,严格追究执法责任,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xx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局成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委员会就各执法部门和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经过考评被确认为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责任部门和人员,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分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四)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纠正情况

我局积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在案卷评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8月,我分局在二楼会议室召开分局行政执法案件制作问题分析培训会。培训会上,我局法制干部对市局法规处反馈我局20xx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进行了通报。随后,办公室对照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了产生原因,提出了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分局案卷评查标准。最后,分局办公室对全体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开展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和使用、查办案件中应该注意的主要事项、严格投诉举报制度和工作流程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培训。通过此次分析、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全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办案能力,提高了分局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情况

20xx年10月,根据市局“六五”规划,我局制定下发了我局“六五”普法规划,启动了我局“六五”普法依法治区工作,为保证规划的贯彻实施,我局成立了分局“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普法工作。

(二)今年普法计划及实施情况

今年,我局在3月份就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20xx年度普法宣传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全局今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相对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养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积极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按照制定的全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我局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和监督作用,采取经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与曝光相结合的措施,报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情况,引导全社会都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一是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我们通过每月7、8、9、10的例会和不定期地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讲座,并结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建设,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培训教育。重点开展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加大对驻店执、从业药师的培训、教育,充分发挥执、从业药师职能作用。使全年行政相对人的培训覆盖面达100%,做到培训不留盲区,从整体上提高相对人的综合素质和药品管理水平。

二是广泛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充分利用3.15等系列活动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和下乡日常监管机会,在农村、城镇居民小区、学校、涉药单位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有关药品的法律知识和常识,提高鉴别假劣药品能力。积极配合食品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意识。截至到9月底,共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参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参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的20xx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周现场咨询活动、启动“全国安全用药月”科普宣传活动等4项相关普法主题活动,发放普法资料5000余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近300人。

为有效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素养,有效提高执法能力,我局积极组织开展好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一是,利用每周五集中学习时间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或讲座活动,或进行执法经验交流,做好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加强学习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便提高全体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使执法人员做到人人会执法、个个会办案。二是,结合分局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在执法人员中开展“读法说法”活动。分局每位执法人员至少要读一本法律知识书籍,并做好读书笔记写出读法心得。分局人事科和法制干部负责组织自查和抽查,切实在执法人员中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今年,我局计划组织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30次,截至到9月底已实施21次,具体培训内容为:《保密法》、《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统计法》、《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餐饮服务两办法》《餐饮审查、操作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20xx年修订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执法制度,全局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自觉学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20xx年度中学习法律知识50学时的目标要求和执法人员年度自学法律知识80个学时的目标要求,目前均已过半,职工培训率达到100%,进展顺利。

(一)疑难问题

主要是抽验不合格药品要求发布公告前协查,有些案件中涉及到有查扣的情况,有些协查的复函在查扣到期时仍没有收到,造成了查扣超时的现象。特别是,对于重大案件的办理,由于案件复杂,需要调查取证的工作量比较大,又涉及查封扣押产品。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案件很难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终结。

(二)对策建议

在查封扣押物品时限问题上,有查封扣押物品情况的,因案情复杂,难于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案件无法办结,又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物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解除查封扣押有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转移的情况,可以先对查封扣押产品予以没收,待案件事实查清后,再做出罚没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总之,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需提高。今后,我局要以此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契机,按照市局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用科学监管理念指导分局行政执法工作,努力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局的行政执法整体水平,为促进辖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地区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推荐药品执法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 销 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以下药品(见附表),甲方通过药品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 乙方须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一览表向甲方供应药品(见附表)。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入围品种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送到。

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按平台所公布的采购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60日进行货款结算。

第七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自负。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挂网入围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201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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