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受贿反思心得体会和方法(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07 04:4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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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受贿反思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 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三、(本题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二、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二、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推荐受贿反思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扭曲的人生——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向我们呈示了原河北市国税局局长李真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丑恶行径。做为一名年青的副市级领导干部,他可以说得上是时代的“幸运儿”,但由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严重扭曲,致使私欲膨眠于是在蜕变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直至走向毁灭。

伴随着录像片字幕的终结,耳边仿佛又敲响了警示的钟声。我因此深深体会到,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如果手中有某种权力和便利,那么在工作和生活中,就难免会遭遇到许多的诱惑和陷阱,要经受得起考验就必须得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要崇尚道德,加强学习。道德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它决定着千部能力的发展方向。李真行为所表现的自私自利、欲壑难填、权钱交易、不择手段正是从政道德沦丧的典型事例。而我们要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就必须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三今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自觉抵御自私自利、以权谋私的错误思想的侵蚀。

二要胸怀大志,追求高远。李真自喻能人,位居高宫,但所思之念无非权力与金钱,所行之事则是肆意敛财、钻营投机。殷鉴不远,不可不察。我以为一名共卢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务必经常做到自重、自市、自警、自励,在经济浪潮中自觉拒绝庸俗、远离浮澡、淡漠物欲、胸怀大志,追求高远,考虑问题从大局出发,办事决策为群众着想,不为金钱左右,不为人情所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为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生。

三要防微杜渐、警钟常鸣。如李真之辈,凡腐化堕落之人,刚开始小贪小贿时,总心存侥幸,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贪得无厌,必将造成理智的决堤和人性的泯灭。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都要彻底丢弃某种侥幸之心,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做了违法乱纪的事,不管手段有多精,职位有多高,都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都必定会葬送自己的前程乃至性命。故此,我们更应以他人覆辙告诫自己,防微杜渐、警钟常鸣,要“堂堂正正做人,千千净净做事”,以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立足于岗位,立足于社会。

第二篇:《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观后感

制度与执行――《细节决定成败》读后感近来管理类书籍开始铺天盖地,反映了国内政府、国企、民企们对管理的认识加强,最初的一本轰动全国的书叫《谁动了我的奶酪》,此书一出,上到处都是奶酪类副产品,什么《谁能动你的奶酪》,《你能动谁的奶酪》,大有将奶酪进行到底的气势。从此以后,出版业发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通俗类管理书籍开始充斥各大书店的书架,彷佛全民开始学习管理,人人都要精通老板和手下之间的推手拳术。汪中求的《细节决定成败》一书是在这样的心情下阅读的,起先很不以为然,但待读完几天后细想,还是很符合中国国情的一本书,不禁为汪中求的良苦用心所感,遂成此文。中国人的性格是随意,老子说,道法自然,又说无为而治。于是,“随意”成为一种风范,大有白衣飘飘,仙风道骨之意。中国人还崇尚“含蓄”,喜欢点到为止,喜欢“让你猜”,记得马三立先生的《逗你玩》名段子里面,一个小孩子把他妈妈气得七窍生烟,估计最后着实挨了几下板子。但在成人的世界,“让你猜”不仅不会挨板子,相反会得到崇敬和敬畏。写到这里,你也许会说,这和《细节决定成败》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太有关系。汪中求先生想来是对中国人的随意、含蓄深有体会,这才以“细节”为药引,下了一剂“良药”。在我看来,全书的关键有两点。第一是制度的建立。第二是制度的执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从汉武帝时代董仲舒独尊儒术以来,孔孟之学便被改造成了中规中矩的儒家学说。而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人们认为儒术成为缠住历史车轮,阻碍前进的破布,便毫不留情地摒弃了它。文革期间,更是将孔孟之学视为牛鬼蛇神加以批斗。80年代以后,经济要发展,要变革,人们的思路要解放,再解放一些。于是,一个错误的观点诞生了,严谨的作风被摒弃。项目上马拍脑袋,还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行事作风。经营管理“以人为本”,以“个别人的思路”为本。因此,回头想想,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中讲究取舍,我们舍弃传统迂腐文化的同时是否也斟酌过了得失呢?人无完人,但我们可以用健全完备的制度去约束人们无度的思想,弥补少数人的失误、大意带来的恶果,避免个人的错误成为全盘皆输的诱因。良好的制度在现今企业的管理中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制度不是一朝建立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有生命力的制度必定是在不断变化的,是在渐进趋向企业发展需要的。制度的建立需要对细节的认识和把握。而制度的执行更需要关注细节。制度由谁来执行,由谁来监督,拿什么来评判是制度错了,还是执行者出了问题?汪中求的书中举了大量的例子,有因细节而成功,有因细节而失败。可是在这些表象的背后,除去机会和巧合,拂弄的命运之手上刻着两个字:“制度”。一个两个例成功或失败的例子说明不了什么,如果一个企业重视制度的建立和修正,并且同样重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的话。相信从大趋势上说,企业是成功的。太多的管理书籍将人们引入歧途,沃而玛的成功决不仅在于山姆。沃尔顿以身作则,省下每一张纸,每一截包装绳。这些企业成功的背后都有着很好的开局理念,要把企业做大做精做好,就要建立强健的、实际、可行的制度。并且,背后有着非常顺畅的监督体系和灵活的制度变更流程。人都是有弱点的,有私念,有目光短浅的时候。成功企业的员工们未必个个对企业绝对忠诚,也未必持有“企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的主人翁意识,最终不过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但制度可以弥补这些人性的弱点,和事实上不可掩饰的“员工和企业之间的距离”。制度的执行需要不折不扣,监督体系需要刚正不阿,需要透明直接。中国画的“留白”在这里不能算做是优点。而细节,只是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执行中应该重点强调的因素罢了。但是,制度本身没有太多东西要说。汪中求先生太明白这点了,因此,另辟蹊径,走“细节”路线,制造出了又一部成功的通俗管理畅销书。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进入7月,天津分公司精心挑选被誉为200

3、2004年影响中国企业的十大财经(经管)图书之一的《细节决定成败》一书分发到企业各主要领导、项目部及机关党支部,组织广大员工学习。作为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活动在分公司范围内再一次掀起了讲认真,讲细节,讲落实的新一轮“创争”热潮。在当今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很多事情往往就输赢在细节之上。特别是施工企业常年与外界人打交道,接触中的一句话、文件上的一个字、施工上的一个线头,都可能导致竞争上的失败。该公司在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中的同时,针对一些干部员工在平时不注重细节的毛病,对症下药,加大学习、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员工深刻理解自己在企业生产中的一个小的失误、坏毛病都有可能导致一个工程的失败,甚至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百分之一的疏忽,就可能导致百分之百的失败”大家在学习《细节决定成败》一书中有了共同的感想,体会到: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重视小事、关注细节,把小事做细、做透,细中见精、小中见大的道理。把读书的心得体会联系到各自工作中去,员工们对那些平时工作中被忽略的小节、见怪不怪的小事,引起了高度重视。时下热销的《细节决定成败》一书提出一个概念:宏伟的战略规划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关键取决于细节的设计与把握,而细节的不等式则意味着1%的错误会导致100%的失败。对此,稳居国内行业霸主多年且图谋世界乳品十强的光明乳业总裁王佳芬显然深有体会。早在7年前,在业内率先与外资合作的光明乳业就开始苛求细节,并开始在公司全面铁腕推行精细化、数字化管理。雅典奥运会,很多人只看到运动员获得的奖牌和荣誉,而忽略了奖牌和荣誉背后的许多细节。其实,比赛中的每一个动作、教练的每一次指导和每一个小的比分对比赛的成败都是至关重要的。中国男篮的外籍主教练哈里斯在中国队与塞黑对比赛的前夜,当别人都安然入睡后,独自一人去图书馆调了新西兰打败塞黑的比赛录象研究,了解了比赛的细节,掌握了取胜的关键。在第二天的比赛中,哈里斯带领下的中国男篮击败了强大的塞黑男篮,首次进入了奥运会八强。可以看出,对对手弱点等若干细节的研究能够影响比赛的成败,点滴的积累将成就成功。但是,我们大多数的人或多或少犯有大而化之、马马虎虎的毛病,社会上“差不多”先生比比皆是,好像、几乎、似乎、将近、大约、大体、大致、大概等等,成了“差不多”先生的常用词。都说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人是没有经历过风雨的年轻一代,相对于我们的祖辈和父辈多了一分毛糙和浮躁。一心只想做大事,而不愿意或者不屑于做小事。但事实上,正如汪中求先生在《细节决定成败》一书所说的:“芸芸众生能做大事的实在太少,多数人的多数情况总还只能做一些具体的事、琐碎的事、单调的事,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大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海尔总裁张瑞敏先生说: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所以,无论做人、做事,都要注重细节,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

第三篇:2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观后感

《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观后感

《扭曲的人生——李真贪污受贿案剖析》向我们呈示了原河北市国税局局长李真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丑恶行径。做为一名年青的领导干部,他可以说得上是时代的“幸运儿”,但由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严重扭曲,致使私欲膨眠于是在蜕变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直至走向毁灭。

伴随着录像片字幕的终结,耳边仿佛又敲响了警示的钟声。我因此深深体会到,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如果手中有某种权力和便利,那么在工作和生活中,就难免会遭遇到许多的诱惑和陷阱,要经受得起考验就必须得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要崇尚道德,加强学习。道德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它决定着千部能力的发展方向。李真行为所表现的自私自利、欲壑难填、权钱交易、不择手段正是从政道德沦丧的典型事例。而我们要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就必须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三今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自觉抵御自私自利、以权谋私的错误思想的侵蚀。

二要胸怀大志,追求高远。李真自喻能人,位居高宫,但所思之念无非权力与金钱,所行之事则是肆意敛财、钻营投机。殷鉴不远,不可不察。我以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公务人员务必经常做到自重、自市、自警、自励,在经济浪潮中自觉拒绝庸俗、远离浮澡、淡漠物欲、胸怀大志,追求高远,考虑问题从大局出发,办事决策为群众着

想,不为金钱左右,不为人情所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为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生。三要防微杜渐、警钟常鸣。如李真之辈,凡腐化堕落之人,刚开始小贪小贿时,总心存侥幸,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贪得无厌,必将造成理智的决堤和人性的泯灭。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都要彻底丢弃某种侥幸之心,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做了违法乱纪的事,不管手段有多精,职位有多高,都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都必定会葬送自己的前程乃至性命。故此,我们更应以他人覆辙告诫自己,防微杜渐、警钟常鸣,要“堂堂正正做人,千千净净做事”,以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立足于岗位,立足于社会。

推荐受贿反思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为进一步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成果,根据省、市、县委有关项规定和县纪委关于深化违规收送礼金礼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个人工作生活实际,现将个人对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我个人认为,红包礼金本是民间人情往来、增进友谊的一种形式,是多年来的人情世故传统文化。但目前有些人确假人情往来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特别是近年来,“隐形变异”的红包礼金盛行。有人借孩子上学、搬迁新居、工作变动等一些形式变相收送礼金,既不顾党纪国法,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一些人还利用电子红包、支付宝等新型的网络手段,隐蔽性的拉拢腐蚀领导干部,使公权力轻易得以变现,成为某些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违规收送的红包礼金,就像一颗颗危险的“手雷”,不仅会伤人伤己,更会对公权力产生巨大的腐蚀和破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红包礼金之所以沦为腐蚀官员的“诱饵”,究其原因,一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人情社会,人情往来的思想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消除。二是一段时期以来的官场不良风气累积,政治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还存在惯性思维,认为只要不贪污受贿,收送红包不是什么大事,积习难改。三是收送红包礼金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存有侥幸心理。说到底,还是因为纪律意识淡薄,理想信念歪曲,政治站位不高、政治立场不坚定,将党规党纪置若罔闻,对物质想要的太多,对党的纪律思考太少。   

通过这一段时期的学习和自己的认真反思、自查自纠,我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不论是生活还是工作中,从来都没有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财物,如“红包”、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礼品和名贵特产等财物。近年来没有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等之机,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财物;更没有借年节、假期等时机收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财物;也不存在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金的现象;更不存在向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的现象。

同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不存在违规用公款购买、违规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品礼金的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坚持做到:

第一,不断自觉深入地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地重要论述,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精读细研《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市县纪委的相关工作要求,时刻把党纪党规国法国规铭记于心,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到不违规不违纪。

第二,时刻强化廉政纪律学习和自我约束,提高政治素养,站稳政治立场,牢固树立政治规矩,牢记党纪国法,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公廉。

第三,坚持做到年节、假期、重要时间节点和婚丧喜庆等个人事项,事前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和报告相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做到清正廉洁,不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推荐受贿反思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为进一步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成果,根据省、市、县委有关项规定和县纪委关于深化违规收送礼金礼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个人工作生活实际,现将个人对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我个人认为,红包礼金本是民间人情往来、增进友谊的一种形式,是多年来的人情世故传统文化。但目前有些人确假人情往来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特别是近年来,“隐形变异”的红包礼金盛行。有人借孩子上学、搬迁新居、工作变动等一些形式变相收送礼金,既不顾党纪国法,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一些人还利用电子红包、支付宝等新型的网络手段,隐蔽性的拉拢腐蚀领导干部,使公权力轻易得以变现,成为某些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违规收送的红包礼金,就像一颗颗危险的“手雷”,不仅会伤人伤己,更会对公权力产生巨大的腐蚀和破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红包礼金之所以沦为腐蚀官员的“诱饵”,究其原因,一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人情社会,人情往来的思想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消除。二是一段时期以来的官场不良风气累积,政治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还存在惯性思维,认为只要不贪污受贿,收送红包不是什么大事,积习难改。三是收送红包礼金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存有侥幸心理。说到底,还是因为纪律意识淡薄,理想信念歪曲,政治站位不高、政治立场不坚定,将党规党纪置若罔闻,对物质想要的太多,对党的纪律思考太少。   

通过这一段时期的学习和自己的认真反思、自查自纠,我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不论是生活还是工作中,从来都没有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财物,如“红包”、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礼品和名贵特产等财物。近年来没有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等之机,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财物;更没有借年节、假期等时机收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财物;也不存在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金的现象;更不存在向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的现象。

同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不存在违规用公款购买、违规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品礼金的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坚持做到:

第一,不断自觉深入地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地重要论述,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精读细研《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市县纪委的相关工作要求,时刻把党纪党规国法国规铭记于心,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到不违规不违纪。

第二,时刻强化廉政纪律学习和自我约束,提高政治素养,站稳政治立场,牢固树立政治规矩,牢记党纪国法,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公廉。

第三,坚持做到年节、假期、重要时间节点和婚丧喜庆等个人事项,事前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和报告相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做到清正廉洁,不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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