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急救心得体会和感想 意外急救知识培训心得(5篇)

  • 上传日期:2023-01-06 11:3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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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意外急救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家庭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责任,经双方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签订本境外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约定工作内容

约定乙方从事_________工种为主,兼做其他工种的工作,乙方在完成甲方驻境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安排的全部工作内容(含从事本工种以外的工作)并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条:合同期限

1.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限定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完成本工程项目预订工作量为止。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正式生效。

2.乙方履约后确定试用期为_3_个月,自安境内开始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2.1试用期满,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正式雇用。

2.2试用期间,如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乙方回国,往返机票、签证、签证取消费用和为乙方办理的国外工作所需各种证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3如乙方因其他原因回国,均按照本合同中第八、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相关费用

1. 报名、护照、考试、培训、出境体检及所有国内交通费(包括因参加体检、考试、培训及处境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正常履约情况下,乙方的往返国际机票、国内车票(工作期间一次往返)、签证费、办理国外工作准证、健康证、生活准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 负责组织乙方出国前体检、培训、考试、护照等;负责为乙方办理签证及国内相关工作;负责乙方出境条件的审查确认工作。

3. 负担乙方在履约期间的工资报酬,负责向乙方提供住宿、用餐食堂、上下班交通工具、医疗就医条件。

4. 向乙方提供限量标准的生活用品及施工工具:

4.1生活用品:床铺及床上用品(床垫、被盖、枕头、蚊帐)一套。

4.2施工工具:完成生产活动所需材料、设备和生产机具

4.3如乙方超出使限量标准的生活、劳保用品,则由乙方按成本价负担相应费用;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生产工具损坏的至少按照原价50%进行赔偿。

5.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不要求乙方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6.负责对乙方工资支付工作,并对乙方工资支付结算情况提供咨询、解释和问题协调处理。

7.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安排乙方进行休息,乙方对此规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休息时间由甲方确定,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2天。

8.甲方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包括乙方在外期间护照的统一管理。

9.甲方负责乙方履约期间的伤亡、意外等事故的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10.承担乙方自中国境内机场或火车站至境外工人住宿地之间的差旅费及行x托运费。负责工人在合同结束回国后至县级城市的接送,费用由甲方按长途汽车费用为标准承担。乙方行x超过规定标准,费用自理。

11.在乙方同意并授权条件下,甲方负责对乙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以及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等。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向甲方正式出具(出国确认表)、(健康体检表)、(特殊工种岗位证书)、(技能保证的承诺书)等,并协助甲方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2. 乙方保证身体健康,无下列隐藏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高血糖、关节炎、胃病、癫痫病、慢性阑尾炎、胸膜炎、乙肝、皮肤过敏、糖尿病、脂肪肝、眼内疾病、家族遗传病、癌症、慢性病、心血管性疾病等一系列必须经过特殊医疗器械才能检查出来的疾病及非当地特有的传染病、器官、或肢体由严重缺陷或病变,并通过安入境后的体检。如乙方隐瞒身体疾病出国后六个月内,被当地医院检查出不能从事本项目的建设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辞退回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不得隐瞒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思想品德优秀,无吸毒史,无纹身的遵纪守法公民。一旦隐瞒事实之行为被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在办理完签证或购买完机、车票后因乙方不能成行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在国外发生的伤亡或非因工负伤事件,在当地处理完毕,回国后不再以此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

6. 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出现违约情况则应接受甲方相应处罚。

7. 在生产活动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不浪费、浪费、损坏材料,如发生无故丢失或非正常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8. 鉴于安实际情况,甲方将工资标准及发放的办法在本合同中作了规定,乙方已表示同意,乙方不得因此与其他国家工人或其他中国工人攀比收入而闹事。甲方有权对表现好的工人进行奖励,对表现差的工人进行处分。

9. 不得私自串岗、不得缺勤、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消极怠工。

10. 要自觉参加甲方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能缺席、不起哄。

凡违反以上条款,乙方将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处罚包括:赔偿、停工、扣薪、罚款等。因处罚而闹事者加倍处罚,屡教不改者,甲方将其开除并遣送回国,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劳务报酬及支付(本条款中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收入)

1工资待遇:

1.1甲方保证乙方在年度内的有效工作日为340天,并在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年度工资为人民币12万元。

2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以乙方在安开始工作之日起半年支付一次,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家属。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提供家属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安工人如果自动要求回国和甲方对工人进行辞退回国的人员,回国后一律按所得工资的70%进行结算。

第七条:生活福利待遇

1. 甲方按一定的标准向乙方提供适合的住宿、卫生设施、生活设施等。为了统一管理和有效管理,住宿条件由甲方按不同工种统一安排,乙方不得挑三拣四,拒拒绝接受,或自行在外租住、接住,否则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2. 甲方在生产现场向乙方供应一日三餐的集体伙食。

3. 乙方来安后,不得挑食,不得与炊事员争执。

第八条:保险、伤亡及伤病问题

1.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为乙方在国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40万人民币保额)。如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在安发生伤亡事故,则甲方负责出面协助乙方办理伤亡保险理赔,理赔款扣除事故处理等费用后由甲方全额转交乙方或乙方家属(亲属),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2. 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赔偿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后,甲方拒绝考虑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要求。

3. 乙方在国内无论发生何种性质的伤、病、残、亡事故,乙方家属(亲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前往探望及处理善后事宜,由甲方统一按照当地习俗办理。

4. 乙方非履约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与有关责任方进行交涉处理和办理索赔,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5. 因乙不端行为、疏忽工作、过错行为或自伤引起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利。

6. 除伤亡保险应得之赔偿外,乙方在外期间的生病救治和医疗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的工资中。

7. 若乙方在国外患病,经甲方或房建承包商或总承包商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休息的,方可休息,无病假或没有经过甲方批准而休息着者一律按违反甲方、房建承包商现场管理制度论处。

8. 如乙方经甲方认可之医院确诊患病并无法继续工作,或连续休息14天仍不能恢复,则甲方将安排其回国治疗,回国治疗费用、往返机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雇用关系的终止

1. 给予通知的终止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根据安雇佣法给予适当的通知后终止与乙方的雇佣关系。在无损上述一般性前提下,若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在给予一天通知后终止雇佣关系。

1.1甲方在任何时间内发现乙方不符合或违反中国的任何出国条件。

1.2由于乙方自身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导致生病不能胜任工作,连续病假超过15天或在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20天或需要任何持续性治疗。

1.3由于乙方生病或伤亡经治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不给予通知的终止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一经甲方调查属实,则甲方有权在不给予通知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并将乙方遣返回国,即终止雇佣关系。往返国际机票、国外签证和国外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以及不良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于人民币5000-10000元的处罚,违约金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除。

2.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没有获得或重新获得工作准证或工作准证遭受安xx人力部的终止或取消,例乙方由于在人力部特别要求的身体全面检查中不合格无法获得或重新获得工作准证;

2.2违反了由安xx人力部签发给乙方本人工作准证时的任何工作准证条件;

2.3无故生事或以任何形式煽动或参与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私闯外事机构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

2.4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管理,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玩忽职守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5触犯了安有关法律法规;

2.6参加和组织任何黑社会或帮派性质机构的;

2.7不诚实或欺骗、蛮不讲理,严重触犯了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8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2次以上的;

2.9私自外出打黑工,私自从事本合同外的其他活动、私逃或非法滞留的;

2.10被发现有偷盗、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11参与其他商业和个人活动或成为任何公司的合作伙伴或董事;

2.12一旦查证伤亡是由乙方自残、自伤行为;

2.1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玩忽职守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14乙方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一经甲方发现,则处以其徇私舞弊金额的30倍罚款,并立即开除、解除合同、遣送回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支付。若严重者并追加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1. 由于天灾、战争、政治事件、核泄漏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而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甲方负责将乙方送回其原居住国。

2. 如遇上述情况时,乙方必须在甲方的领导下由组织的进行撤退或不撤退。

第十一条:争议与仲裁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间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处理,回国后可在被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份数

1. 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总负责人(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主题意外急救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 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几,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 的询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主题意外急救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 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主题意外急救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 早餐____次,正餐___次,标准:_____

导游服务 派领队及导 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2、 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佛山市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

2、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旅游合同。

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

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团费通常包括

l、一次行程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 (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团费不包括

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 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办理分团的费用;

8、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游客要求退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

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支付团费总额的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团费总额的10%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前6至4天,支付团费总额的1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前3至1天,支付团费总额20%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发当天,支付团费总额2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2、游客要求更改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游客承担; 不能安排的,按游客退团情况处理。

3、旅行社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确定出团日期后,旅行社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游客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支付已收团费5%;

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已收团费10%;

出发前6至4天,支付已收团费15%;

出发前3至1天,支付已收团费20%;

出发当天支付已收团费25%。

4、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14天,报名后游客要求退团的,游客应按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额如实告知游客。

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的,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与旅行社协商,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 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 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6、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 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 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赔偿游客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游客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题意外急救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

1、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险。其时效为:_________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3、上保险的诉讼时效。上保险是以上危险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其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选择管辖法院

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_________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上交通工具,或上运输、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事法院管辖。

2、准备证据等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其中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前请求)。

(2)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3)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5)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3、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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