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买房心得体会和方法 北京买房的几种方式(2篇)

  • 上传日期:2023-01-06 08: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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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北京买房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圆明园位于北京市西郊,海淀区东部。原为清代一座大型皇家御苑,占地约5200亩,平面布局呈倒置的品字形,总面积达350公顷。圆明园有“万园之园”的美称,它建成于清朝乾隆年间,原有亭台楼阁140多处,总面积达350万平方米。它的陆上建筑面积和故宫一样大,水域面积又等于一个颐和园。

历史上圆明园,是由圆明园、长春园、绮春园(万春园)组成。三园紧相毗连,通称圆明园。共占地5,200余亩(约350公顷),比颐和园的整个范围还要大出近千亩。它是清代封建帝王在150余年间,所创建和经营的一座大型皇家宫苑。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五朝皇帝,都曾长年居住在圆明园优游享乐,并于此举行朝会,外理政事,它与紫禁城(故宫)同为当时的全国政治中心,被清帝特称为"御园"。

圆明园最初是康熙皇帝赐给皇四子胤禛(即后来的雍正皇帝)的花园。在康熙四十六年即公元1720xx年时,园已初具规模。同年十一月,康熙皇帝曾亲临圆明园游赏。雍正皇帝于1720xx年即位后,拓展原赐园,并在园南增建了正大光明殿和勤正殿以及内阁、六部、军机处诸值房,御以"避喧听政"。乾隆皇帝在位60年,对圆明园岁岁营构,日日修华,浚水移石,费银千万。他除了对圆明园进行局部增建、改建之外,并在紧东邻新建了长春园,在东南邻并入了绮春园。至乾隆三十五年即1770年,圆明三园的格局基本形成。嘉庆朝,主要对绮春园进行修缮和拓建,使之成为主要园居场所之一。道光朝时,国事日衰,财力不足,但宁撤万寿、香山、玉泉"三山"的陈设,罢热河避暑与木兰狩猎,仍不放弃圆明三园的改建和装饰。

圆明园,不仅以园林著称,而且也是一座皇家博物馆,收藏极为丰富,堪称文化宝库。雨果曾说:"即使把我国(法国)所有圣母院的全部宝物加在一起,也不能同这个规模宏大而富丽堂煌的东方博物馆媲美。"园内陈设豪华精美,收藏有大量的艺术珍品。据目睹过圆明园的西方人描述,"园中富丽辉煌之景象,非予所能描色揣称,亦非欧洲人所能想见"。"各种宝贵的珍品,均积聚于此皇家别墅,千门万户之中。"上等的紫檀雕花家具、精致的古代碎纹瓷器和珐琅质瓶盏,织金织银的锦缎、毡毯、皮货、镀金纯金的法国大钟,精美的圆明园总图,宝石嵌制的射猎图,风景人物栩栩如生的匾额,以及本国其它各种艺术精制品和欧洲的各种光怪陆离的装饰品,应有尽有。

圆明园是人工创造的一处规模宏伟,景色秀丽的大型园林。平地叠山理水,精制园林建筑,广植树木花卉。以断续的山丘、曲折的水面及亭台、曲廊、洲岛、桥堤等,将广阔的空间分割成大小百余处山水环抱、意趣各不相同的风景群。园内水面约占三园总面积的十分之四,在平地上人工开凿大中小水面,由回环萦流的河道串联为一个完整的河湖水系。园内又缀叠有大大小小的土山250座,与水系相结合,水随山转,山因水活,构成了山复水转、层层叠叠的园林空间。使整个园林宛如江南水乡般的烟水迷离,真可谓:虽由人做,宛自天开。

圆明园体现了我国古代造园艺术之精华,是当时最出色的一座大型园林。乾隆皇帝说它:"实夭宝地灵之区,帝王豫游之地,无以逾此"。而且在世界园林建筑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其盛名传至欧洲,被誉为"万园之园"。法国大文豪雨果于1861年有这样的评价:"你只管去想像那是一座令人心神往的、如同月宫的城堡一样的建筑,夏宫(指圆明园)就是这样的一座建筑。"人们常常这样说:希腊有帕特农神殿,埃及有金字塔、罗马有斗兽场,东方有夏宫。""这是一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无与伦比的杰作"。

圆明园这座举世名园,于咸丰十年,即1860年的10月,遭到英法联军的野蛮洗劫的焚毁,成为我国近代史上的一页屈辱史。

如今的圆明园遗址公园,以遗址为主题,形成了凝固的历史与充满蓬勃生机的园林气氛相结合的独特的旅游景观,既具有重大的政治历史价值,又是一处难得的旅游胜地。圆明园被毁的悲剧,曾是中华民族屈辱的象征,圆明园的重生,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中华民族奋发图强、日益繁荣昌盛的见证。随着专项规划的出台,20xx年基本建成圆明园遗址公园的目标已经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我们坚信一个充满绿色的圆明园必将成为绿色奥运的一颗明珠;一个基本完整的圆明园必将成为人文奥运的一个亮点。

有关北京买房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 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 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 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待收费。其标准为:_________。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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