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医保心得体会和方法 医保局心得体会(二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18:5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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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区县医保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市经委通报今年全市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对年底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布置.

一,关于今年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简要通报

今年以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煤矿企业按照实市委,市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部署,认真实施煤矿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生命工程,瓦斯监测监控民心工程,煤矿安全人员培训素质工程,突出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整顿关闭工作重点,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事故矿井停产整顿,防突矿井专家会诊等治本措施,煤矿安全工作的效果好于前一个时期.截止到10月31日,全市煤矿共生产原煤3048万吨,同比增加了12.42%,满足了我市工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发生死亡事故244起,死亡309人,同比减少72起,10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2.78%和24.45%;百万吨死亡率为10.14,同比下降33.4%.其中,市属大矿发生事故25起,死亡36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2起,死亡人数减少14人;区县煤矿发生事故219起,死亡273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70起,死亡人数减少86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杜绝了特大事故,创历史最好记录.

一是开展贯彻落实市政府煤矿安全整治方案专项行动.全市共分14个片区召开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会议,所有32个产煤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产煤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业主(矿长)共2800余人参加了会议.贯彻了市政府煤矿安全整治方案,对全年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向煤矿企业宣传讲解煤矿安全整治的具体要求.

二是实施质量达标治本工程.全市按照"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的工作新思路,有力地推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首批30个示范矿井建设基本完成,市级部门正在组织开展验收.按照规定,20xx年,全市60%的煤矿达到质量标准,20xx年要达到100%.

三是深化瓦斯整治民心工程.全市在去年完成228个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基础上,今年又有404个矿井安装了监控系统,其中233个实现联网.市级中心机房在八月份通过了市信产局和市财政局的验收,形成了"市,区县,煤矿企业"三级联网监控体系,实现了对重点矿井的实时监控;同时,组织专家对65个重点突出矿井逐矿开展了专项会诊,有针对性地制定了防突措施;各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规定.全市在去年有85个矿井建立抽放系统或移动式抽放泵站的基础上,今年又有59个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了抽放系统.国有大矿的抽放系统在国债资金的支持下,大部分实现了更新

四是推进金属支护和壁式开采生命工程.通过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落实到矿井,实行分类指导,限期达标.规定未实现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进行改造.否则,不准生产.目前,全市有879个矿井实现壁式开采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采煤方法,172个矿井实现金属支护.

五是开展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九月十二日,我市召开了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会,明确了有国家资质的136,208和南江地质队负责水害防治技术工作,市经委与地质队伍签定了责任书,限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按照一个不漏的原则,对近1300个矿井进行逐矿排查,最终建立详实的水文地质和水害情况档案,有针对性地制定煤矿水害隐患整改和加强管理的措施.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各地全面展开.

六是强化安全人才培训工程.今年,市经委开展矿长资格培训987人,培训通风安全管理人员943名.目前我市一,二,三级煤矿培训中心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和复训435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复训1253人,培训和复训特种作业人员26075人.

七是制定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xx〕1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制定并下发了我市煤矿关闭整合三年规划.确定了我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在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即: 20xx年度全市关闭煤矿175个,20xx年度关闭煤矿100个,20xx年度关闭煤矿100个,从而将全市煤矿总数控制在1000个以内.

八是确保了小煤矿关闭工作向前推进.一方面,确保了上半年关闭任务的完成.在规定的期限内,全市共关闭煤矿230个;另一方面,坚决落实20xx年度关闭煤矿名单.市政府将全面落实20xx年度关闭175个煤矿名单作为当前煤矿整顿工作的重中之重,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30个产煤区县政府,确定了第一步确保11月底在主要媒体公告关闭名单的最后期限.目前,各区县已上报关闭名单172个,占应报计划的98.3%.其中有30个区县完成了上报关闭名单的任务,还有长寿没有完成上报任务.11月13日,慕冰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关闭工作提出了确保"名单提得出,矿井关得住,稳定保得住"的总要求,对煤矿关闭后的退出机制和经济补偿措施要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依法有序进行.目前,市级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办法,制定标准,筹集资金.

通过扎实的工作,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在三个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一是自去年天府矿业公司三汇一矿"4.5"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以来,全市已连续19个月没有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二是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比去年同期减少72人;三是百万吨死亡率首次接近10的指标,为直辖以来的最低水平,全年有望控制在10以下.

尽管如此,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因此,绝不可以掉以轻心.

二,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是全国人大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已制定了三年规划,并下发了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同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做出了20xx年度关闭175个煤矿的承诺.在前阶段的工作中,各地虽然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机构,制定了三年规划,并基本确定了关闭名单,但这只能表明工作跨出了第一步,接下来的工作任务还很重,关闭难度还很大.为此,我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要吃透文件精神.我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xx〕19号)精神,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xx〕48号),《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xx]593号)的总体要求,结合《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渝办发〔20xx〕116号)的具体要求,在认真总结分析前阶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注重我市实际,经各市级部门反复研究后制定的.这个规划的形成,历经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多次研究,反复修订,并征得了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监总局的同意,体现了市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认真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规划和工作目标充分考虑并结合了我市煤矿当前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但这个规划同时也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全市的大方针,不可能面面俱到,处处周全,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站在全市的高度,深刻领会市政府的精神,顾全大局,坚定信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三年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煤矿整合关闭目标.

二是要明确关闭目标.三年规划虽然对20xx年以前的煤矿整合和关闭目标进行了下达,但当务之急就是确保20xx年度全市完成关闭175煤矿的任务.各区县务必要把市政府下达的这一目标任务作为当地煤矿整顿关闭的重中之重,围绕确保本地关闭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倒排工期,按时完成任务,进而确保全市关闭任务的完成.

三是要突出工作重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的实际情况,全市确定了整合关闭七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第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矿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非法挂靠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发现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第二,限期关闭和淘汰布局不合理矿井.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具备合法证照的各类小煤矿,必须关闭.

第三,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20xx年末,凡没有按照《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实施资源,资产整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将依法予以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依据《特别规定》,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据《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由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六,地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第七,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依据《若干意见》,对经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分别在20xx年,20xx年年底前采矿权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当年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要坚持工作标准和程序.这个标准和工作程序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xx〕247号)中已经明确.这里我再次强调,对于永久关闭的矿井要坚持关严关死的原则,达到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即是(1)吊销有关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6)落实防止死灰复燃的监管责任人.对于有条件整合的关闭矿井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是落实工作的职责.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关闭煤矿任务的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统一行动,严格整合关闭的标准,规范矿井关闭工作的程序.特别是待市政府的补偿措施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偿政策,程序和标准,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并务必做好稳定工作,确保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六是要实施督查,严明纪律.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整合关闭的日常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各地关闭指标落实情况的调度,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工作情况,促进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市政府要求,为促进各地整顿关闭工作的推进,由市经委,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分别牵头,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成三个工作组,采取分片包矿,一包到底的方式,加强区县(自治县,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督促指导.具体的讲,市经委负责万州,云阳,开县,彭水,黔江,垫江,梁平,武隆,永川的督导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合川,万盛,大足,石柱,长寿,双桥,秀山,南川,北碚的督导工作;重庆煤监局负责奉节,巫山,巫溪,铜梁,涪陵,丰都,渝北,璧山,城口,忠县,綦江,荣昌的督导工作.各区县要在督导组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将工作向前推进.实施整合关闭工作的所有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对公职人员非法参与煤矿经营牟利,充当"保护伞"的,要严厉查处;对在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为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全市实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倒排工期,并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度情况上报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关于年底煤矿安全工作

年末岁初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尤其煤矿安全方面,因市场需求旺盛,生产企业超负荷生产,建设项目抢进度,赶工期等,极易酿成事故.今年还剩下不到40天的时间,为切实抓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今年已经实现煤矿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的势头,全面实现市政府要求的"死亡人数控制在380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不发生特大事故"三大目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理组织生产,确保煤炭生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特别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煤矿关闭整顿期间,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为和现象,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采煤窝点,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监察.特别是重庆煤炭集团所属的市属国有大矿,矿井环节多,工作战线长,生产系统复杂,作业人员多,且年底为保主城电煤供应,工作任务重,生产绷得紧,安全压力大,尤其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认真做好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目前我市开展的水害防治工作是按照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座谈会和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xx〕98号)的要求组织开展的.为了打好水害防治工作攻坚战,市政府印发了《全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渝办发[20xx]210号),对我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从前阶段工作来看,荣昌,永川,南川,彭水,万盛等地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有一些地区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任务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问题,导致煤矿水害治理工作滞后.当前正值枯水季节,是进行水害治理的最好时期,各产煤区县要抓住机会务必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全面完成煤矿水害防治任务.

(三)结合冬,春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属地区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下达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今年发生过重大事故和停产整顿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实行重点监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没有保障,"一通三防"措施没有落实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对年底发生重大事故的矿井,一律加重处罚或予以关闭.

(四)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稳步推进.今年,全市实施了煤矿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生命工程",瓦斯监测监控"民心工程",煤矿安全人员培训"素质工程",煤矿质量标准化,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整顿关闭"治本工程"一大批重点工作.这些工作是市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必须坚决完成.年关将至,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各地煤矿监管部门要对各项重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进行认真"盘点",做到胸中有数.要通过开展专项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同时,要对今年以来的工作,特别是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出明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打算和重点措施,于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经委,作为全年煤矿安全目标考核的依据.

同志们:做好年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打好整顿关闭攻坚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但目前的形势对我们十分有利,最新的统计资料表明,今年截止到11月20日,全市煤矿事故死亡327人,完成不突破380人的目标大有希望.因此,我们一定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安全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发扬敢打硬仗的精神,努力拼搏,攻坚克难,背水一战,以更大的决心,更扎实的工作,全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全面实现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

有关区县医保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奋力拼搏,凝聚镇巴追赶超越、加快“五个镇巴”建设、同步全面小康强大合力,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汉中市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和《镇巴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县管领导干部在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中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和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大力营造尚实干、敢作为、勇担当的良好氛围。干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不胜任岗位调整、工作不力调整、不适应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四个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低职级等。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不胜任岗位调整

第五条 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县委全委会对镇(街道办)党政正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五)市考县指标连续两年排名全市后3名或山区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六)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七)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级主要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县后3名的镇(街道办)、排全市后3名的县级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上述单项指标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在全市后3位或全县末位的单位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调整

第九条 主要依据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推进不力的情形进行调整。

第十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中、省、市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镇(街道办)、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三)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者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领域内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五)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或严重影响我县声誉的集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镇(街道办)、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县委或市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过硬工程创建目标没有按期完成,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执行力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率和群众满意率不高,连续两次在全县基层党组织“两力两率”测评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两力两率”测评调查中造成不利影响的镇(街道办)有关领导干部;

(六)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县委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七)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推进“五个镇巴”建设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对在工业翻番、农业倍增、全域旅游、文化振兴、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商贸流通等方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镇(街道办)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承担省、市、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完工的镇(街道办)、县级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推进创建工作不力调整的情形:

(一)在各类创建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县创建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六条 主要根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现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在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的;或者测评总体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的。

第十八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双考”中成绩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出现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所列举的五种问责情形、十种调整情形经问责或提醒、诫勉后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实际,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贪赌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的领导干部,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第二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章 调整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调整的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审核,重点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干部群众和县级分管领导意见,并听取本人陈述意见,了解是否具有容错情形,在此基础上形成报告。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报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向县委提出调整建议,县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

(四)谈话。县委或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不胜任岗位、工作不力调整和不适应担任现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的应当从严把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县委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应关心帮助,加强对其的跟踪了解,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防止干部“一调了之”。

第三十二条 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不得以组织调整规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调整。

第三十三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条件,把不作为、乱作为与因客观条件导致的问题区分开来,把能力素质差、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区分开来,支持干部敢于担当,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内容,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职尽责的重要评价项目。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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