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交往心得体会总结 对外交流感想(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16:0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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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外事交往心得体会总结一

一、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每周工作安排中都有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周一为安全教育日,并通过班主任利用晨会、班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学校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如宣传栏、黑板报、手抄报、图画展、广播站、法制教育报告会等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路队纪律,不在路上追逐打闹,不随便横穿马路,放学按时回家,不在路上逗留、玩耍,不到沟河池塘等危险地方玩耍,不脱离路队单独行动,自觉排队到家。不进游戏厅、网吧等场所,不进小卖部乱花钱。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注意避让车辆,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学校要求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负责检查学生每节课到校情况,对无故不到校者,及时查清原因(两小时内与家长及时沟通)。

二、家长负责监护学生按时到校上学,放学按时回家。

因病因事不能到校者必须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家长本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给孩子做出榜样。要经常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路队纪律,不随便横穿马路,不在路上跑跳、打闹、玩耍逗留。不给孩子过多零花钱,不进网吧、游戏厅等场所,不轻信陌生人,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教育孩子提高防范意识。

家长保证孩子上放学乘座车辆的安全。不乘座违章车辆(如:无手续车辆、报废车辆、超员车辆等)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家长接送学生车辆严禁在校门口乱停乱放,应在指定地点接送,不阻塞学生行走通道,保证学生路队畅通。家长行为自愿送孩子参加托管班及社会上其他团体组织的,要首先考虑安全问题,要负责保证孩子在此期间的安全。

学生离开校园后的安全由家长负责。

三、学校、家庭、社会都应该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

因此,学校、家庭要同心协力,齐抓共管,教育每个孩子遵守学校纪律,遵守交通规则,时时处处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学校: 班主任: 家长: 学生:

班级:

__中学

20__-__-__

关于外事交往心得体会总结二

在党委、行政和主管校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学院、部处的大力支持下,我与外事处全体同志同心协力、恪尽职守、上下一致、主动工作,我校外事工作取得长足的进展。在完成了今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同时还有新的突破,现按要求述职

1、政策理论水平:外事工作政策性特强,必须吃透政策。今年我不仅今年积极参加了校wto学习班、***精神学习班和机关中心组的学习,而且就wto有关问题专门为本支部上了一次党课;认真学习“****”的重要思想,潜心钻研******“5.31讲话”和***精神的亮点,为开创外事工作新局面提供了理论武器,今年外事工作出现了“四大突破”;同时正在与其他部门一起调查研究,修改与大政策不太符合的校内有关外事工作的条款。另外,在全国来华留学生会议和省出国留学工作会议上发了言,公开发表外事2篇。

2、全局观点:外事部门事关学校“国际有影响”的总体目标,在党委、行政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我们时时把外事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事事为办“高水平大学”作贡献,今年中外合作办学喜获教育部批准以及来华留学生上规模、上层次,大大扩大了学校的影响。上半年我处以校庆工作为中心,全力以赴借校庆为契机,扩大对外交流的渠道,扩大学校的知名度,以及开拓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工作的新局面,多次开会专题研究,集思广益,坚持超前计划、定期检查、专人跟踪、保证到位。在校庆准备阶段、校庆接待、校庆大会和文艺晚会等重大活动中,我与全体同志同心协力、主动工作,使领导“最担心”的外事接待在保证没有“出事”的基础上,认真完成了7项校庆工作,为校庆添上了浓墨厚彩。

3、敬业精神:我是一个教授,但我以行政工作为重,做到“三个全”,力争即全身心、全方位和全天候地做好外事工作。上半学期,把研究生的课程尽量安排在晚上或节假日来。下半年因本专业的老师出国深造,我毫无保酬地每周为本科生上4节课,并利用节假日和晚上加班完成工作。同时我还担任行政总支委员和行政二支部书记,我与本支部全体党员共同努力,在今年被评为一类党支部。

4、敢抓善管:外事工作政策性、事务性、敏感性、特殊性强,突发事件多。因此,1)首先要敢抓,抓本处的作风建设、抓规章制度的执行,如对出国人员签协议、交保证金等,坚持原则,执行政策。2)然后是善管,对出国人员签协议、交保证金等,做好耐心说服工作;对校庆、平时接待和办出国手续中出现突发事件,能早作预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面对外事处工作头绪多、工作繁,但处里人手少,且流动性大,我努力增强驾驭全面的能力,做到目标管理、任务管理和程序管理。今年外事重头戏越来越多,虽然一人生养、另一人调走,但我处仍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并开拓了新的领域。这说明抓队伍、抓制度、抓作风效果显著。

5、开拓创新:在今年全省出国留学工作会议上,作了《与时俱进,加大力度,开创派出工作的新局面》的大会发言,在全国来华留学生会议的发言中,也提出了新的思路,整个外事工作的新思路亦在wto有关问题专题的党课中阐述,并努力开拓,实现了“四大突破”。

6、求真务实:要把外事发展的4大亮点和12项目标落到实处,工作上必须投入、抓紧、到位。外事无小事,“到位”特别重要。在留学生教学中,今年长期生人数大增,又加上计划生人数,按照30多位长期生应配备5名对外汉语教师,但物色的教师又未能调进,所以在组织教学上花费大量气力,在许多学院的支持下,及时调剂教师,稳定了留学生教学秩序。在办理白俄罗斯班的学生赴戈梅利大学学习的手续时,由于种种原因,戈梅利大学不接受今年的学生,这随时可能导致这批学生闹事,我就利用各种关系,多方联系,终于收到水平和学费相当的同类学校的邀请,最后,把19位学生送到白俄罗斯交通大学学习,这是我校庆抓的一件急事和大事。由于今年中澳班上线人数爆满,8月下旬,我在校领导的支持、指导下,自己连夜打报告,冒酷暑多次赴宁找人,打电话到北京,使国务院学位办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8名。我处人手少,更无专职秘书,必须直接处理具体事务,承担大量的文字工作。

7、工作作风:本人作风民主,强调处里事务相互通气商量,平时能关心我办同事的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所以大家团结和睦,凝聚力强,劲往一处使。

8、办事效率:办理出国报告和聘请专家手续能做到不过夜,师生要办的事决不在我们手上误事,师生出国要经过上级好几个部门审批,我们都及时询问,在人手少或遇到难题时,我直接办,我们的誓言是 “千方百计让教师满意”。外事工作头绪多,上班象打仗,我睡前记下来日必须做的事,提前上班将其完成,并推迟下班完成来日又出现的工作。平时注意资料积累和政策学习,工作效率高,办公室日常工作很快到位,上级要的材料按时上交。在开展人事、外事支部工作时,根据人事、外事处的行政工作忙的特点,把一些活动组合起来,如在讨论刚性工作后组织中心组学习,尽量少集中,少开会,提高工作效率。

9、群众观点:我要求全处在接待中对每个人都要热情、务实、高效、廉洁。同时,我们急教师之所急,全程为近50名教师办公派出国手续,受到教师的赞扬,由于省外办今年办签证的人员为新手,再加上各国签证规定经常修改,大大增加了我们工作量,有的教师对此不理解,我们一方面做好解释工作,另方面“宁可烦自己,决不烦教师”,有时,办一个教师的手续要跑4—5次南京,在人手少或赴宁开会时,我也帮助办理。

10、公道正派:办事公道,对领导群众一个样,为人正派、忠诚,与人为善。

11、廉洁自律:我不仅个人做到廉洁自律,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就是出差办事也能尽量熟悉各路公交车的站点,尽可能不坐出租汽车,而且还要带领办公室一班人注意节约,控制办公室用电和办公室开支,职责范围内无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情况。并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严格控制外事活动开支,外事接待费用是较少的。另外,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如做好外事礼品的管理。

12、工作实绩:我以“服务、参谋、管理”方针做好日常工作,其重点是: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对全校外事工作进行管理,围绕学校中心,立足于我国进入wto和与国际接轨,做好派出、请进工作;与此同时认真完成今年的亮点工程和目标任务:

1) 完成了4项亮点工程

(1)认真完成了7项校庆工作,为校庆添上了浓墨厚彩。参加这次校庆海外单位有16个,共53人,其中17个国外、海外代表在主席台就座,加上在校的任教的外籍教师和各国留学生,出席校庆重大活动的国外、境外人士有近百人,为校庆增添了热烈气氛。

(2)扩大了来华留学生招生规模,不光长期生数目超过历史同期最好水平(总人数近40人),大大超过了20人的目标。短期生数目翻了四番,今年接待美国短期进修团3个、韩国进修团2个、日本团1个,短期生人数达80多人,办得较好,外方很满意。

(3)出台了来华留学生管理条理,政府奖学金生的管理已走上正规

(4)中外合作办学实现了突破,教育部学位办发文批准我校与澳大利亚举办本科学位班,并于今年招收计划生。

2) 增加了3项亮点工程

(1)研究生层次的来华留学生实现了零的突破:已招收到1名博士生和4名硕士生。

(2)港澳台侨预科班资格已获批准。

(3)师资培养取得了突破,通过对外汉语考试的人数名列全省第一。

这3项突破加上中外合作办学的突破,形成了“4个突破”。

3) 完成了11项目标,正在完成1项(成立国际教育学院正在交领导层讨论决定),形成了“3大发展”:

(1)学生派出有较大发展,今年已办和正在办的校际交流的学生派出已达12人,同时正在协助旅游烹饪学院和香港有关单位的合作,有望将学生送到香港实习。

(2)专家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在江苏省出版1991-2001年聘专成果汇编中,我校位于南大、东大之后为第三名,省属院校第一,今年江苏省下达的聘专重点项目的经费位居省属院校第二,聘请科技专家20多人,聘专成果10多项。

(3)其它外事工作也有较大发展:

——新建立4个校际合作关系 (大佛大学、纪全大学、福冈大学和香港中医药大学),新签订协议6个,校际合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与英国3所大学、韩国3所大学洽谈了合作办学的初步意向。

——短期出访20批30人,长期出国22人,回国人员22名,回归率最高;国家和省公派录取人数名列省属院校前列;帮助留学回国人员从教育部争取科研启动费13万元。

——接待了近50批外宾,170多人。

——已争取到方树福堂基金在我校建立树华电子智源中心的20万港币的资助,还有40万正在争取。

1、因工作忙,到各学院调查研究少;

2、宣传工作没做好,好多人认为外事处就是办出国,不了解外事处所管理的是一个“大外事”,包括来华留学生,语言专家、科技专家、中外合作办学、出国出境、港澳台、接待外宾,重要文件翻译和对外联系、校际交流等九大项工作;这影响了大家对我校外事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对各学院、各部处和各位教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关于外事交往心得体会总结三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xx]16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由监察室就其是否有影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和厅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安排出访。

(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访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 )证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厅级正职原则上1年出访不超过1次,厅级副职原则上2年出访不超过1次。我厅处级干部原则上3年出访不超过1次,科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不安排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按有关权限批准后进行安排。

(五)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访。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七)因公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日内向人事处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并报监察室备案。

(八)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

(九)出国(境)人员核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

(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配合,严守国家秘密,注意勤俭节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

(二)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外事规定执行,对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人事处会同厅监察室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于外事交往心得体会总结四

甲方:男岁地址: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阅读: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__】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__】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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