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违法心得体会和方法(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16: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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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贪污违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痛定思痛,剖析这些领导干部如何从一个个党的优秀领导人蜕变成一个个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不法分子,究其原因无非是这些因素在作怪:一是律己不严、虚荣浮华。总以为犯点小错误、收点小礼品没什么大不了的,孰不知这些正是思想腐化堕落的开端,正是走向犯罪深渊的第一步。正如古语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二是治家不严、交友不慎。每个人都绝非生活在真空里,都有自己的妻儿、亲戚朋友,若出于自己的亲情友情为这些亲戚朋友大开不义之门、为他们广开财路,孰不知这不是在帮他们而是在拉着亲戚朋友和自己一齐走上了不归路。三是无视监督、漠视国法。影片中的那么多领导干部如今都走上了不归路,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无视党和人民的监督,无视党规法纪的监管,忘记自己手中的权力只可是是人民赋予给你的,最终的结局仅有一个那就是以一己之利挑战法律必然会落得一个身死名灭的下场。

眼睁睁的看着影片中的杯具人物一个个黯然离场后,反思自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异常是工作在纪检监察战线上的一名领导干部,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又如何在各种诱惑面前把好自己的关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纪检监察这个岗位平台同这些贪污不法分子作斗争本人在那里谈谈我个人的一些体会: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加强党性道德修养,坚定梦想信念,始终牢记人民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把“权力”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职责,把“职位”作为为人民创造政绩的舞台,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坚持不懈做好事,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永不忘本,永不忘民,这样方向明确了,道路走正确了,我们的干部就会在党的伟大事业大道上一路走好不迷路,一帆风顺不触礁,一生平安不惹祸。

领导干部始终要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要牢记自己的一言一行代表着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反应的是整个执政党的形象,坚持做到慎独、慎微、慎情,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慎独,即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己规范和约束;慎微,即认真做好每件小事,管好每个小节;慎情,即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亲属,正确处理好公与么、情与法、得与失之间的关系,在应对亲情、友情面前要讲究原则,绝不能出于亲情友情而违背原则,为他们谋取利益,做党纪国法的维护者、正义的捍卫者。在应对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时候,一切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事业为重,把个人的得与失、名与利置之度外,做一个纯洁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

纪委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作为一名工作在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领导干部,如何利用自己的工作平台、如何行使好人民赋予给我们的职责、如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党内违纪人员的这一神圣使命,是当前摆在我们这些纪检监察干部面前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本人刚到纪委,浅薄认识有三:

一是加强学习,创新工作。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借鉴外地一些先进做法,开拓创新,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和反腐斗争的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练就与不法分子顽强斗争的过硬本领。二是加强自身建设,发扬纪检监察干部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纪检监察组织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加强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艰巨任务,站在维护党纪的最前沿,我们的职责要求我们必须要做严格遵守纪律的表率。影片中的一名女纪检监察干部不仅仅没有当好廉内助,没有从严要求自已,反而将在纪检委工作充当保护伞,这些发生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本是监管别人的人知法犯法案件,影响坏,发人深省。所以说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自己必须要严格、严格、再严格,要有更高的觉悟、更优良的作风、更严明的纪律,才能有资格去监督别人,才能不愧为党的“忠诚卫士”;三是敢于较真碰硬,坚持原则。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的政治性斗争,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站与贪财腐败份子斗争的最前沿,对违纪违法案件,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顶住“说情风”,冲破“关系网”,对违纪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任何时候、任何情景下都不能置党性于不顾,不拿原则作交易,绝不做“老好人”、“和稀泥”,要始终坚持纪检

监察干部嫉恶如仇、刚正不阿、爱憎分明、敢于碰硬的良好形象,勇当党的肌体的维护者、党的纪律的捍卫者。

关于贪污违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省人大办公厅《关于省、市、县(区)人大会三级联动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通知》,为了做好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的前期准备工作,由省人大会副主任刘群英任组长,省人大会委员、内司工委主任陈乙熙任副组长,省人大会委员魏刚、温佳禄、兰万安、全国人大代表滕秀兰,省人大代表傅天龙、郭上裕、邱景河和省人大内司工委、省检察院领导为成员组成调研组,与市、县人大联合开展调研活动。7月至8月间,先后赴福州、漳州、龙岩、xx市以及部分县、区开展调研,听取有关市、县(区)两级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实地察看办案工作区,看望基层检察官,并与法院、监察、公安、审计等单位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座谈。厦门、泉州、莆田、宁德、南平等五个设区市也开展了联动调研,调研组对联动调研的情况进行了汇总。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做法

20xx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领导、人大及其会监督下,紧紧围绕福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加强“两提升五过硬”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贪污贿赂工作,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办案力度不断加大。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601件2135人,其中贿赂案件1141件1249人,贪污案件338件722人,挪用公款案111件139人,私分国有资产案11件24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5.18亿余元,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2.52亿余元。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在突出办案重点的基础上,坚持集中力量查办分量重、影响大、效果好的大案要案。全省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1328件,占立案总数的82.9%,大案率为历史同期最高。立案查办厅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07人,查办的要案人数同比升幅居全国前列。突出查办了省烟草公司纪检组原组长孙某某挪用公款案;中共xx市委原、xx市委书记骆某某受贿案;中共xx市委原、秘书长陈某受贿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 严肃查办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围绕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顺应基层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新期待,依法惩处发生在食品、医药、教育、拆迁补偿、社会保障、惠农补贴等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漳州、xx市检察机关查办了乡镇xx县区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增病人和诊疗项目等方式贪污、私分“新农合”补偿金的案件;龙岩、xx市检察机关积极查办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通过虚列农户、虚报种植面积等手段贪污国家粮食补贴的案件;xx市检察院围绕城镇化建设,注意总结“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侦查方法,指导基层院选准侦查策略和方向。各地查办的案件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 着力查办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配合,依法查处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案件;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依法查处在项目审批、招标、规划调整、质量监管等环节的贪污贿赂案件;为服务福建生态省建设,省检察院于20xx年在全省开展查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贪污贿赂专项工作。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在环保、林业、矿产、渔业和国土资源保护等领域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19件。xx市检察院查办的包括省环保厅原副厅长王某某在内的环保系统贪污贿赂窝串案16件16人,涉案金额达260余万元。

(二)办案能力得到增强。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新情况新特点,全省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侦查方式,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健全反贪污贿赂工作机制,推动侦查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完善办案工作机制,提升办案水平。进一步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在地市级检察院普遍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加强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力量和技术装备的统一调配、侦查活动的统一指挥,有效整合了资源,增强了办案工作合力。

—— 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共享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办案协作机制,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林检、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在线索移送,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协调配合、着力形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合力。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房屋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快捷高效的侦查信息查询绿色通道,提高侦查效率。比如,xx市检察院依托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户籍信息查询专线,还与工商局、银行建立了企业注册、存款信息快速查询绿色通道,为办案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 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提升办案效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在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为政府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领域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廉政资质审核。

(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将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来抓,采取一系列措施,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反贪办案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障了反贪污侦查权的依法规范行使。

——强化规范执法。抓住反贪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20xx年省检察院下发了《福建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深入推进提升检察亲和力、执法公信力建设具体意见》,对立案管辖、强制措施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环节检务公开、处理涉案财产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活动,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切实加强人权保障。

——强化执法监管。省检察院出台《福建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办法》,对案件的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等各环节施行严格管理,加强了内部分工和制约。从20xx年1月起,还要求在报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随案移送“全面、全部、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同时,各级检察院普遍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实行流程监控、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开具法律文书,强化了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

—— 强化监督制约。首先,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认真贯彻人大及其会的决定和要求,积极配合人大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反贪污贿赂工作等;其次,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所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七种情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最后,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完善侦查、审查逮捕、起诉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办案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一些腐败现象滋生的势头得到遏制,但是,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仍然多发。检察机关所承担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与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反贪污贿赂工作在一些具体案件中仍存在办案手段单一,过于依赖言词证据,执法行为不公开、不透明,不够规范等问题。同时,由于反贪工作任务不断加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显,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办案力度不够平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之间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检察院查案工作力度起伏波动较大,查办大案要案比例偏低,查办商业贿赂、食品医药、教育就业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有待加大。一些基层院不敢办案、不善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理念、工作重点、查办力度等方面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发展需要,反贪工作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

(二)办案机制不够完善。案件线索管理、侦查资源整合、侦查预防一体化等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检察、公安、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够顺畅和规范。一些地方法治宣传力度不够深入,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的性质、任务了解不多,使得检察机关案源渠道不畅通,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的面较窄,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还不够到位。

(三)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少数干警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不高、采集证据不规范合法,讯问环节不规范、不文明现象仍有出现。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管理不够严格到位,在办案中仍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一些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不高,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的机制有待完善。

(四)办案科技化、专业化水平不高。目前,贪污腐败案件作案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涉案人反侦查能力较强,而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相对滞后,侦查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研判、证据收集等环节科技装备应用水平不高。队伍专业化程度总体偏低,熟悉经济、金融、证券、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侦查人才较缺乏,队伍不够稳定,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应该提高初查能力和案件突破能力。

三、我们的建议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进一步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发生。进一步打好反腐败持久战、攻坚战、整体战,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惩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

(一)查办案件的力度须进一步加大。要始终保持惩治贪腐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要加强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反腐败工作,要加大教育、医疗、政法和环保部门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扶贫救灾、环境保护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办。

(二)协作配合的机制须进一步完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会同人民法院做好法律适用等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严格落实办案安全机制,与公安、医疗等部门在犯罪嫌疑人入所指模采集和体检等安全环节要强化沟通配合。健全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畅通移交案件渠道。要明确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义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确保反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惩防体系建设水平须进一步提高。要加强对案件高发领域犯罪防控工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建议、年度报告等工作,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帮助有关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制定预防对策、完善监督机制。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把手”的廉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反腐败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队伍建设须进一步加强。由于反贪工作任务不断加重,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矛盾突显,有关方面应积极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解决编制紧张、装备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实际困难,更好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各级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依法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职责,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用足编制,优化反贪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切实抓好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的选任、培养和使用,努力提升执法规范性、专业性,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关于贪污违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案例贪污受贿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 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三、(本题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二、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二、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关于贪污违法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刚才,我们集体观看了xx腐败问题警示教育专题片,x书记传达了省纪委x书记在新任省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会上的讲话精神,两个内容体现了会议的主题,看片子警示干部,学讲话教育干部,大家一定要在看片子、学讲话中把自己摆进去,从灵魂深处进行反思,从日常行为查找不足,从不足之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从落马官员中途陨落、锒铛入狱的人生轨迹中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廉洁自律必须牢记在心

观看了这个警示教育片之后我们大家都很震惊、也很震撼。虽然他们的职务与我们相差甚远,但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必将依纪依法受到严肃惩处。x作为一名从x成长起来、走出去的干部,用曾经身边的人教育大家,更是一场活生生的警示教育课。对我们在座的各位来讲,看这个片子不能只图新鲜、凑热闹,而是要通过反面典型案例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照检查。不论是x,还是之前的xx,他们之所以违纪违法,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理想信念坍塌。习近平总书记记强调,“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x不信马列信宗教,x不信组织信老板。最近,原武威市委书记火荣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火荣贵人前常讲守纪之理,背后常干违法之事,是一个典型的两面派、两面人。这些人都是由于理想的螺丝没有拧紧,信念的扣子没有系牢,组织的谆谆教诲抛之脑后,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腐败的泥潭里越陷越深,这是他们落马的最根本原因。

二是自我要求不严。小节不拘、终累大德,小问题有可能导致大隐患。对自己小节放松、小事放纵,绝对会自食恶果。x在20年前就曾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被组织挽救过,按正常的思维应该是痛定思痛,从此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而他恰恰相反,与组织的期望背道而驰、越走越远。x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在组织的关心下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本应通过勤勉的工作来回报组织,而他的所作所为却适得其反。这些都是放松自我约束、放纵不良陋习造成的。

三是侥幸心理严重。落马的这些人,都有一个典型的心理,就是自我感觉做得隐蔽、藏得很深,总认为不会查到自己的头上,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他们走向深渊、无法自拔。x县委原书记xx被查时就曾说,反腐败是隔墙扔砖头,砸到谁就是谁。x县委原书记xx大把大把收受下属和老板的贿赂,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这些人忘记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个至理名言。你做了违纪违法的事,行得不端走得不正,砖头不砸你砸谁,组织不查你查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必将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透视这些人所犯的错误,这方面的教训是很深刻的,就是前车之鉴,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四是贪欲急速膨胀。古人说“良田万顷日食三餐,广厦千间夜眠一榻”,这个简单的道理,但就是有人看不透。x涉案总金额达3个多亿,一次就收受贿赂6800万元,x涉案金额也近3000多万元,这些人的贪欲有多膨胀,现在回过头来看,极度的贪欲并未让他们发家致富,反而成了他们的一件件罪状。还有很多原因,我再不一一列举,只想告诉大家,腐败的教训是沉痛的,影响和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损害了党的威信,玷污了干部形象,还毁坏了家庭幸福,断送了美好前程。全县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些反面典型中得到教育,以案为鉴,以人为镜,警钟长鸣,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自我约束,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抓紧抓好。

二、认清形势,落实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廉政建设

近年来,县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各项制度规定更加完善,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作风顽疾得到有效解决,各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党风政风持续向善向好。从总体上看,我们县党员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绝大部分党员干部恪尽职守,率先垂范,严以律己,干净干事,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但是,从省州纪委交叉检查和州委巡察反馈的问题来看,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有些乡镇和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思想上重视不够,缺乏主动预防的意识,认为发展才是第一要务,经济和业务工作是务实,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主观上放松了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风险防控意识。我们有些乡镇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不够、认识不清、了解不全、把握不到位,抓不到点上,该注意的方面没有注意到,该抓的没有抓、该管的没有管、该整改的没有整改,工作要求不严、措施不力、方法不多,警示教育开展不经常、不深刻,存在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是顶风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各类违纪案件25件33人,开除党籍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人;全县共查处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3件,问责处理96人。看到干部犯了错误,甚至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步入犯罪深渊,作为组织、同事和家人都是十分痛心和惋惜的。干部出问题,组织有责任,必须正确处理好严管和厚爱的关系,最大限度保证干部少犯错、甚至不犯错。我们有的单位,特别是“一把手”,奉行“老好人”思想,明明一个干部有问题却不说,明明可以拉一把却非等事情坐大,是不愿意管、还是有其他的顾虑。近期,我们一个乡的财政所长,因违反廉洁纪律,涉嫌贪污犯罪,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我们身边活生生的例子,贪的钱不多,当的官不大,但小贪终究酿成大祸。在这里我再强调一次,各乡镇、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切莫让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要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监督管理,现在管干部不能只盯着8小时以内,还要拓展到8小时以外,要多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家庭、生活状况和交友情况,与干部家属交心谈心,倡导干部家属常念“廉政经”,当好“廉内助”。

三是抓作风建设的力度不够。这几年,我们抓作风建设有成效也有不足,作风有转变也不乏问题。比如: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违规经商办企业,公职人员酒驾赌博等问题。仅今年1-6月份,县纪委处理的公职人员酒驾、赌博案件就有18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8人,平均一个月就有3名干部被问责。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了这么久,一个办公室就是整改不到位,三令五申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还是有些人充耳不闻、不当回事。还有一些老问题树倒根在,一些新问题隐形变异,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今年1-7月,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70件(次),处置问题线索86件;立案结案33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2人,其中重处分13人。信访举报节节攀升,问题线索居高不下。所以,我们不要盲目地认为我县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是好的,是可以放心的,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地认为“这很正常”“没人管”“不会有事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中央制定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说明中央反“四风”的决心是不变的、力度是不减的、尺度是不松的,大家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三、强化教育,恪守底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8项新要求,对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的判断,这意味着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全县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些反面典型中得到教育,扪心自问,真正弄明白“什么事情必须做、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理想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一旦出现了偏差,必然会带来政治上的变质、道德上的堕落、生活上的腐化,就会让一个人步入歧途,走上犯罪的不归路。因此,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不懈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给自己敲响抵制腐败的警钟,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要保持敬畏之心。敬畏什么?就是要敬畏党纪国法,敬畏人民赋予的权力,敬畏组织规定的岗位职责。一个人如果觉得没人管得住你了,做什么事都无所顾忌了,那离出问题也就不远了。同时,还要敬畏监督。大家一定要主动地、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要把监督当做和自己过不去,或者认为是鸡蛋里挑骨头,而是要把监督看成爱护、当做关心。当前,脱贫攻坚已经到了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也是扶贫领域各类问题、矛盾的集中“暴露期”,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把每一分扶贫资金必须用在刀刃上。在这里,表明一个态度:谁要跟扶贫资金过不去,县委、县政府就跟谁过不去,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我们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我们必须严肃查处、绝不放过。

三是要强化自律意识。廉洁自律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处世之道。大家要时刻明底线、知红线,既要老实做人、干净做事,也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习近平总书记记强调,“当官发财从来都是两条道”。看看这些落马的人,只和老板交心,不和组织谈心,一出事,所谓的这些老板朋友除了交代蝇营狗苟之事外,还会做什么?所以,大家一定要加强对党章党规的学习,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绷紧廉洁之弦,时刻从严要求自己,千万不要成为警示教育的反面主角。

四是要严肃执纪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正在开展的“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和“扶贫领域腐败及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严肃查处政治不过硬、履职不担当、搞形式走过场、庸懒散慢、落实不力等问题,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各乡镇、各单位也要在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上有所作为,不能视而不见、避而不谈、见怪不怪。

五是要牢记为民使命。在座的各位从上学、上班,再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很不容易,这里面既饱含着组织的培养、同事的支持,也有自己的努力和家人的付出。大家一定要倍加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难题。始终牢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职责,在其位、谋其政,始终做到依法用权、阳光用权、廉洁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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