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细则心得体会和感想 员工处罚条例心得体会(五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11:5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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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处罚细则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 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

(一)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拟授予二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还应当具备已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按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奖励的等次分为:

(一)对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

第九条 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所在市县(区)或监狱、劳教系统或地级市以上机关部门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且在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可以记集体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且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为:嘉奖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批准;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选范围、对象、名额、标准、条 件等;

(二)群众民主评议,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三)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单位(集体),撰写推荐材料,向上级机关推荐;

(四)基层单位推荐拟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和单位(集体),由省司法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推荐表彰的人选和单位(集体),按管理权限,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治(人事)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含纪检监察部门)或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项表彰奖励由具体承办部门报厅政治部审核备案;

(六)按表彰奖励的审批管理权限,经奖励组织机关批准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机关根据奖励等次分别颁发奖旗或奖牌、奖状或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费用由奖励机关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列支。

第十三条 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三、二、一等功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阶段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或年终总结进行。因特殊情况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凡上级主管单位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单位不再重复授奖。

第十五条 受嘉奖的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记三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2%,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记二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0.5%,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0.2%。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审批管理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后给予批复,并予公布。特殊情况下,审核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被撤销后,由原审核批准机关收回奖励证书、奖状、奖旗、奖牌,追回奖品、奖金,取消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处罚细则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x公( )不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 予以收缴,对 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关于处罚细则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 ) 当行罚〔 〕 号

被处罚单位(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之规定,责令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 起诉。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处罚细则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3月16日,x x车间员工x 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

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

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

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

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电子

生产部

关于处罚细则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及结合保安队的实际工作情况,加强保安内部管理,规范保安人员言行,特制订以下处罚规定:

1、 保安人员在队长、副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行动迅速 ,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指示任务,如发现顶撞领导及检查人员,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强词夺理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退回公司综合管理部待岗。

2、 按照规定,着装整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执岗期间严禁对客户讲粗话,查出一次不合格者罚款10—30元,公司部级以上领导视察及检查到各门岗、保安必须敬礼、问候,否则罚款:20元。

3、 通讯工具要保证24小时畅通,不得关机、停机,否则罚款50元,对讲机随身携带,必须及时应答,不得利用对讲机讲与工作无关的事,出现一次联络不通,罚款20元。

4、 按时上下班,做好交接班手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违者罚款20元,执岗期间严禁睡岗,带酒上岗,违者罚款一次50—100元。

5、 有事请假需提前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向保安队长办理请假手续,二日内有部门领导批准,三日以上由公司综合部主管领导批准,违者按照矿工处理,矿工一天罚款200元,相互顶班必须通过领导同意,严禁私自找人顶班,否则按矿工处理,连续矿工三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6、 对出厂车辆要认真检查,如实登记,对出厂的物品必须要有部门、车间主管、保安队长、综合管理部部长签字后门岗保安才能放行(特殊情况队长通知)否则罚款100—500元,并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保安刑事责任。对出厂的车辆没有磅单不得放行,擅自放行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按偷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执班保安未及时收取磅票或丢失磅票一张罚款50元,个别出厂车辆没有磅单的要检查车厢确定是否有货。如不检查放行的一次罚款200元,并根据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 巡逻、巡查中发现偷盗、治安等问题时,要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隐瞒事实不报、自作主张者罚款200—500元。

8、 交接班要做到卫生清洁、物品、票据等事项交接清楚。如交接班时不检查清楚明确,交接班后,一切由接班人承担。卫生不干净、不打扫卫生、物品丢失、赔偿物品、并罚款20—50元,交班没有打扫卫生的罚款20元并打扫干净。

9、 卫生区域按公司划分区域执行,北门挡车器,每天根据情况至少查羲一次,西门的伸缩门按段每天擦洗一次,环境卫生及挡车器、伸缩门检查一次不合格罚款20元,并清理干净。被进出车辆撞坏门和杆要及时上报和拦截造事车辆,不拦截不上报者查出照价赔偿。

10、 加强厂区内闲杂人员及车辆的管理,凡不是公司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厂区,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人员、公司相关领导通知队长,由队长通知岗位保安员再放行。包括车辆在内,违者从哪个岗进入罚哪个岗一次50元。

11、 进厂修理铲车、汽车的维修车辆,进厂要登记清楚携带物品,出厂要严格检查进厂时的记录是否一致,如车队修理或买出的废旧轮胎、废铁等必须要有车队队长开据的书面放行条,队长签字后方可放行。

12、 对保安人员收取车主、货主贿赂的一经确认,处罚款500—1000元外并予以辞退。

本规定从20xx年9月18日起实施。

内蒙古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xx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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