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汇总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10: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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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的经历与感悟进行总结和思考的重要方式。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逻辑严谨和文字流畅,语言简练而有力。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实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一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二
按照祥云县教育局关于转发《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祥云县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校饮用水安全整治工作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管理到位,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学校饮用水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为了把学校饮水卫生安全教育工作抓落实,学校建立相关的监测、消毒管理制度。我们把安全工作管理刚性化,安全整治工作的任务、目标、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饮用水安全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职责明确。
为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各部门饮水卫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制度、有检查、有汇报。同时,我们经常性地利用黑板报、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符合小学生特点、寓教于乐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1、学校饮用水水源水样送到祥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根据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我校的饮用水水源符合饮用水标准,可以饮用。
2、检查学校水源及供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措施和消毒情况。因为学校所在地区没有集体自来水供水设施,学校也没有自己的水源,因此学校和村组的农户协商,由村组农户供水,学校要求农户做好供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措施和消毒。学校内的水池及水管由学校做好安全防护和消毒工作,做到定期检查消毒清洗。
3、我校没有采购使用瓶(桶)装的饮用水。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学校饮水卫生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认真贯彻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精神,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饮水卫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河长、湖长职责范围。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管理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饮用水有关的水务工程建设,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管理矿产勘查、开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组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海洋发展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产养殖活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以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
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森林、草原(地)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驻青调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资源节约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节约水资源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资源节约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对于接到的举报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统筹规划配置饮用水水源。
第十一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水质状况变化、水源地功能改变等情况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对名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统筹安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十三条纳入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适当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跨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取消。因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取水口变更、水文条件变化、国家技术规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或者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机关依法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区(市)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十七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以下标志和设施: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人群活动密集路口、道路等位置设置宣传牌;
(四)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调配输水干渠沿线,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可以适当扩大隔离防护范围。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界标、警示标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
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以下建设项目:
(三)其他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或者转运场所;
(五)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六)使用含磷洗涤剂;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从事农家乐、宾馆、酒店等经营性餐饮活动;
(八)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投饵养殖;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原有排污口,由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四条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利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非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活动的,应当设置畜禽粪便、污水污染防治设施。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产生垃圾和污水的,应当进行收集,并在保护区外处理处置。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允许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生产者科学种植、减少化肥施用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原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由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退出。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及上游连接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应当严格控制饵料投放和药物使用,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七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设施建设以及运行责任主体,保证设施建设以及正常运行资金。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并运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农村生活污水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不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模块化或者小型收集处理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或者批准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应当避免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危险化学品运输确实需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状况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和水生态恶化。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水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渔业)、园林和林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查处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河流、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巡查、管护,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进行监测,加强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
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十四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区(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水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风险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第三十八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有关人民政府。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或者转运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农家乐、宾馆、酒店等经营性餐饮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投饵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负有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相关主管机关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破坏生态、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当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对保护饮用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陆域污染源进行监控;
(四)组织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测;
(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设的水源保护机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八条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所在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生态林建设。
第十一条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
第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
(三)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四)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五)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六)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七)向饮用水源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八)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九)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第十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五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
(四)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养殖活动;
(五)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条例非禁止的、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当地居民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当地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区域和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者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的清理和有关养殖设施的拆除或者关闭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组织和居民,并在两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加重并减轻其危害。
第二十六条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毁林开荒,毁林种果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游泳、洗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用品、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按照养殖数量每头家畜五百元和每只家禽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组织或者个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采取有效的处理和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事故造成污染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造成饮用水源资源损害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责令赔偿国家的损失。
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组织和个人赔偿损失。
因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其他自然环境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21日公布的《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五
为加强对我县居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提高供水管理水平,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相卫生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博兴县卫生局开展了饮用供水专项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是我县的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及供水员健康证的办理情况。
此次检查共检查供水单位46家,水质监测合格,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46家,检查单位的供水员全部取得了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通过此次检查为供水管理单位的规范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对我县下阶段二次供水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改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状况,提高居民用水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我县饮用水检测能力建设情况不够,县疾控中心检测设备离达标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还不具备检测资质。我县现有水样均送滨州市疾控中心检测。
下一步工作中,我县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供水单位饮用水情况严格管理,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及检测质量,提高饮用水安全,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六
饮用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水质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政府也一直坚持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水源地保护的整体规划、监控管理和综合整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20xx年市委市府把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列为为民十件实事之一,xx市水利水电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并与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20xx年针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我市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编制完成了《xx市"十二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xx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xx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市水源地保护思想,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从而为开展水行政执法、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完善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xx市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xx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xx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等水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后管理有章可循,出台《xx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xx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xx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实现了"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局面,制定了取水口水质恶化的应急预案,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23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5个。按照国家、省水利部门的要求,我市对水功能区进行确界立碑,在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和全市重要水源地的醒目位置共设置了30块标志牌。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20xx年,我局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联合环保、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对里畈、水涛庄二个县(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安全管理和蓄水量管理,在里畈保护区醒目位置设立了保护水资源的大型广告牌,建立了水质监测系统,落实了里畈、水涛庄、青山殿、华光潭四座水库库面垃圾打捞队伍,全天候实施水源地保洁工作。二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多方位监控。制定xx市饮用水源管理办法,对水涛庄、里畈、英公三个中型水库和立塔口等四座小(一)型水库的水源地划定三级保护区,设立标志牌,对水涛庄、里畈二个县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定期巡查监控;加大对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三是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开展企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与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工作,同时实施河道调水冲淤、城乡河道整治等工程,增加水样水质的送检频率和检测项目,调度河流生态流量,优先保证人民生活用水的水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在"3.22"世界水日宣传活动中发放家庭节水宣传资料2000余份,提高大家的水资源保护志节约意识。五是加大水政渔政执法力度,严禁在河道和库区内从事炸鱼、药鱼、电鱼等活动,严禁在水库进行饲料养鱼,进行水库蓄水量科学调度,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的安全。协助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上游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制止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今年我局对有供水功能的碧雪坞、城坑、严家坞、田弄四座水库进行了"千库保安"整治,山塘除险加固128座,分别对原有坝体进行了修整,坝体上游进行砌石护坡、放水设施进行了改造、下游植草皮标准化建设,对库内淤泥进行了清除,对坝体进行防渗处理,更换放水设施并整修溢洪道,使水库达到设计洪水标准,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
我局近几年来从"治水先治山、治水先治污"等方面着手,采取丰富多样的措施进行清洁型小流域的建设。20xx年,我局完成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治理面积31.8平方公里和16个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5790亩。从项目实施情况来看,实施效果比较明显,通过山顶封育、坡面径流控制和山洪沟防护等三道防线的构筑,有效减少了水土流失,也切断了面源污染的输送渠道,能够达到"小雨不下山,大雨水不浑"的效果。在治污方面主要通过对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和清运,有效控制了污染源,从源头上保证水源安全。
今年我局完成省级中小河流整治项目8.5km/2条,总投资6000余万元的建设任务,投入1.08亿元建设xx市农村灌排河道项目76.1km/29个、xx市堤防加固工程37.97km/18个;新建修建堰坝68条,投资750余万元。通过河道疏浚、拓宽、护岸、筑堰等措施,提高河道的防洪能力,改善其生态环境。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效管理,实现"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局面,我局出台了《xx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xx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xx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xx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逐步建立起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后管理有章可循。把农村改水纳入"农千万农民饮用水"的重要内容,按照由分散到集中、由以地下水水厂为主转变为以地表水水厂为主的原则,改造扩容地表水厂,控制新增地下水井,共撤并村级小水厂8个,逐步实施集中供水,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卫生问题。坚持将实施区域供水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20xx年组织编制了《xx市"十二五"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了全市区域供水的中长期规划目标,通过推进乡镇区域供水,发挥规模供水效益,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城乡群众生活质量。今年年初,我局把农村饮用水水质净化设施安装设备进行统一采购,全市18个乡镇的农村饮用水水厂全部安装了水质消毒、净化设备。专题召开会议,落实潜川、板桥等7个省级千万农村饮用水建设,结合全市村庄建设规划和环境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市城乡水源地保护、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质量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经过多方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市18个乡镇实现自来水供水全覆盖。
自2008年市政府提出了"打造清洁xx"活动,并号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洁河道"大行动,"禁渔"是其中的一项子工程。一方面在我们的大力宣传和政策引导下,通过河道分级管理、村集体管理及个人承包等一系列行动,很多乡镇都开始自发的保护野生鱼类,维护生态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在全市大范围的开展全市的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尤其是太阳镇谢家桥村、太湖源镇东坑村、湍口等又一批人鱼和谐共处村显现我市。今年还向火山大石谷、大xx、十门峡等旅游风景区扩展了渔业资源增殖放养,全市所有特色村、精品村、中心村也进行了渔业资源增殖放养,基本形成了人人都以保护野生鱼类为己任,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全市已设立禁渔保护工作的村196个,石斑鱼成群结队的村庄估计有80余个,野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在我市得到了良好发展,水环境功能也进一步得到提升。
加强河道养护工作,对已整治完成的河道移交管理后,条件成熟的成立专门管理队伍,投入资金150余万元,进行日常养护。如南苕溪城区段,委托苕溪流域水利站按《xx市标准堤塘养护技术细则》进行日常养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专门养护资金。并结合"创国卫"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河道建设,确保工程安全,水清岸绿。特别注重河道保洁工作,特别是苕溪、锦溪、马溪的河道保洁工作,创新思路,投入资金6万余元,将"三溪"的河道保洁工作承包给保洁服务公司,要求做到河道垃圾的日产日清,从而保持河道的干净卫生,巩固河道综合治理效果,使之真正成为我市的亮丽风景线。
虽然我局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目前全市特别是各乡镇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主要是由建设、卫生、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的,由于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不够明确,没有形成比较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普遍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现象,导致组织不力、推进不快。二是农村饮用水的水质问题得不到有效保证。根据对全市日供水量500吨以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显示,与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相比还有差距。在我市里畈饮用水源地中,全年有半数以上的检测月原水水质不达标,乡镇供水主要还是以地表水为主,少部分为浅层地下水。此外,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还未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没有实施比较严格和规范的管理。三是农村水厂民营化的负面影响目益显现。目前,全市绝大多数农村水厂都是以私人承包经营为主,许多水厂在经营过程中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水质监测、化验的设备和手段落后,运行管理也不够规范。上述问题,已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1、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通过明确水源地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同时建立完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将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考核的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继续加大区域供水工程的推进力度。实施区域供水是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我们将根据《xx市"十二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xx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xx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继续加大农村改水、区域供水工作的力度,把这件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抓实抓好。对布局不合理、运行效率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水厂,坚决进行撤并、联网。同时按照"水到井封"的原则,逐步关闭自备水源和地下深井。
3、严格现有水厂和水源保护区管理。在加大区域供水工作的同时,对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实施区域供水条件还不成熟的镇、村,我们将通过理顺农村水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责权利对等的管理关系;狠抓水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指导水厂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厂的监管,不断提高农村水厂的管理水平,对水质化验不合格的水厂,坚决依法予以整顿和关闭。突出饮用水源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水源地工业污染,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新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办的项目和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影xx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有条件的保护区逐步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达标排放,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也关系政府多个部门,今后,我们将通过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确保让广大群众喝上干净、合格、放心的饮用水。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七
饮用水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一,保护饮用水源地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今,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水资源已成为越来越紧缺的资源,饮水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我生活的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也不断开展,我从中受益,也有一些体会。
在我看来,了解饮用水源地的情况是第一步。只有充分了解饮用水源地的地理环境、水源水质、水源区生态系统、人类活动和意外污染的情况,才能更好地保护水源地,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对此,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加强监管,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
我们身为普通公民,也应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饮用水源地保护中来。我们可以加入志愿者组织,参与水源环境的清理和恢复,帮助监督水源地周边的工厂、工地、农田等地的污染情况。还可以合理使用水资源,确保不会向水源地排放污水,或以任何方式损害水源地的生态环境。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宣传、教育和提高公众意识也是重要的一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播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知识,增强公众对水资源的重视,让更多人认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并号召更多人加入到保护工作中来。
四、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
水资源的利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而这种利用也必须科学合理。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缩短洗澡时间、使用刷牙杯等,避免浪费水资源。对于工厂和企业而言,也应当加强用水管理,降低污水排放,实行节水措施,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携手保护水源地。
五、共同关注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需求,饮用水安全也是每一个人必须关注的问题。保护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一个艰巨而持久的任务,需要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只有我们每个人自觉行动,从自身做起,才能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饮用水源地保护不是一件小事情,需要社会各界和每一个公民共同参与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因此,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不仅是个人的义务也是社会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力争让城市的环境和水质更清洁、更优美。时间推移,我们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好,饮用水源地也更加安全。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八
饮用水是人类必不可少的生命之源,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大,饮用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正变得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和水源污染问题也日益严峻。因此,保护饮用水源地,保障人民健康,已成为当前环保事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任务。
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无需多言。饮用水源地是人民的生命之源,它和我们的健康、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水污染问题也日益严峻,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甚至威胁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成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保护饮用水源地,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在政策上,需要完善水资源保护的政策制度,加强水环境监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饮用水源地的重要性;在工程建设上,需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同时切实加强对化工、冶金、建筑等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重视饮用水的使用和处理,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同时切实抵制污染行为,杜绝污染源的扩散。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饮用水源地保护需要从内心出发。我们要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减少对饮用水的浪费;要保护水资源,杜绝乱倒垃圾、乱丢餐厨垃圾等不良行为;加强环保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饮用水源地的重要性。只有大家一起努力,饮用水源地才能被全面保护起来,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才得到长期保障。
第五段:结语。
保护饮用水源地,不仅是一项环境保护工作,更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只有从政策、教育、法制、技术等多方面入手,才能更好地保障水源地的清洁和安全。同时,大力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饮用水的来源及安全性,才能营造一个守护水源地的浓厚氛围。让我们一起守护饮用水源地,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九
8月30日,江苏省长梁保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并研究了今冬明春的植树造林工作.会议听取了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汇报.今年7月份以来,省政府作出专门部署,对全省县以上10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城市供水安全情况开展了拉网式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饮水安全工作,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加大区域供水推进力度,加强饮用水源监管.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南北桥英文刊名:sourthnorthbridge年,卷(期):“”(8)分类号:关键词: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
截止到20xx年6月份奉贤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560户。其中,旅店业287家,洗浴业108家,美容美发业754家,文化娱乐场所163家,商场书店41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7984人。
集中式供水单位8家,每天供水量33.7万吨,供应人口约80.8万,8家供水单位均持有卫生许可证,供水从业人员103人,建立健全供水单位档案8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共54户,二次供水设施5835个,二次供水清洗从业人员216名,体检及培训率达100%。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得到加强。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规定,20xx年,区卫生局投入100多万元,完成了区卫生监督所的改扩建工程,保障了区卫生监督所的用房需求;近年来,通过两轮“三年行动计划”,连续投入40多万元,采购了一大批现场监督、监测设备,为卫生监督有力、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得到落实。
1、依法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加强对全区管理相对人的技术指导,建立完整的卫生监督、监测资料,20xx年至20xx年6月底监督监测各类公共场所共7949份样品,合格7603份,合格率为95.65%。
2、全区1553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制度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7910名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并做到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标。
3、“五小”行业(小旅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浴室、小网吧)积极响应创建国家卫生区号召,卫生设施和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更趋规范。
1、8家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了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均落实了水源防护措施,未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故。8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建立了水质检测化验室,具备相应的自身检测能力。
区卫生监督所加强了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和监测工作,监督、监测每月全覆盖一次,有年度水质全分析监测报告。
2、54家二次供水单位均设有水质管理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清洗、消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
(一)加强领导,提高创卫工作认识。
根据区委、区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区动员大会精神及奉贤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计划要求,区卫生局成立了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创卫工作目标责任书,把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和细化,并开展不定时目标评估。
(二)建立队伍,完善卫生监督网络。
20xx年,在2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保组的基础上,经选拔、培训、考核,在各镇、社区成立了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并制定了“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完善了卫生监督管理网络。
(三)落实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1、加强培训、指导。积极开展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工作,20xx年来共举办旅店业、沐浴业、游泳场馆、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人培训班12次,受训人数达560人次;充分利用基层卫生监督管理队伍的网格化管理,积极开展现场指导,提高管理相对人的自身管理能力。
2、建立基本档案。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区卫生监督所与各基层监督协管队伍的信息交流,使各基层及时掌握辖区内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信息,同时,各基层单位加强巡查,建立经营单位基本档案信息,掌握辖区内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3、把好许可准入关。区卫生监督所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做好现场审核工作,严把卫生许可关。
4、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20xx年度对全区114家沐浴经营单位实施了量化评分,评分结果:a级单位4家,b级单位52家,c级单位13家,d级单位45家。通过实施量化评分,进一步掌握了我区沐浴场所的卫生状况。
5、开展卫生监督抽检。20xx年以来,我区强化了卫生监督技术运用能力建设,大力开展各类监督性卫生抽检工作。20xx年对15家沐浴场所公共用品进行监督检测,检测样品271件,合格263件,合格率97%;对全区295家旅店业进行检测,检测样品3090件,合格2884件,合格率93.3%。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监测工作,20xx年出厂水和管网水共检测样品968件,水质合格率95.45%;20xx年共检测样品2581件,合格率为95.27%;二次供水水质合格率20xx年、20xx年分别为93.04%、96.71%。20xx年,根据市卫生监督所的统一部署,调整了水质监测点,确定3家水厂和20个末梢水为水质监测点。20xx年2月份、5月份共监测2次(2月为全分析指标,5月为常规指标13项),共监测样品数6件,出厂水样品合格率94.7%,管网水样品合格率89.9%,主要不合格指标:耗氧量,氨氮;二次供水监测点,20xx年上半年检测1次,共检测样品数20件,样品合格率87.5%,主要是耗氧量,氨氮,锰不合格。
6、加强监督执法和专项整治。20xx年来共监督各类公共场所56户次,合格数为3937户次;行政处罚数为887户,罚款金额共计151850元人民币。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共检查20户次,处罚8起,处罚金额6100元。
(四)大力开展宣传,营造创卫氛围。
深入社区和管理相对人经营场所,发放创卫宣传资料,传授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使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感受到创卫的责任感与荣誉感,积极配合创卫工作,自觉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五)特色工作。
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为提高管理相对人的自身管理能力,实施卫生管理台帐制度,印发了公共场所统一的卫生工作台帐,由管理相对人记录好每天的公共用品消毒登记工作,定期开展自身检查,及时查找、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将每次的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在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导,推进后续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指导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在全区范围内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现场指导和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卫生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其自身管理能力,努力形成各方配合,人人参与的创卫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以本次创卫为平台,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各部门的优势,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加强追踪复查,督促问题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不配合、不落实的单位列为整治对象,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部门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模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力量,坚持长抓不懈,不断推动我区公共场所卫生和饮水卫生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一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20),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0)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随时迎接上级组织的督査督办。对履职不力、弄虛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20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长效机制。县直各相关单位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二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饮用水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而饮用水质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为了保障大家的健康与幸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也成为了当下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饮用水源地保护不仅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和幸福,还直接关系到地球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对未来子孙后代具有长远的影响。随着圈层城市化和人口增长,城市周边地区在大量抽取地下水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地下水资源的再生能力。城市周边地区的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堆放场、工业废料堆场传统污染源对地下水质量有着巨大的影响。保护饮用水源地不仅要保护一处水源地的环境与资源、人口健康,还需要从全局上考虑饮用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与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面临诸多难题:滥采滥用、过度开发利用、环境污染等。一些居民不具备环保意识意思,导致乱倒垃圾、随意排放废水等乱象。部分饮用水源地遭受工业污染,悬浮物、重金属和有机物等超标风险严重。破坏饮用水源地环境的人自然包括那些手插在饮用水源地管道里的非法集水业,采取人力劳动让河水污染水变白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普遍发展环保意识,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形成多样化的保护策略。保障饮用水源地就是发展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社会、人口、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要发挥部门、企业、社会的协同效应。部门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清理水源,利用环保新技术成功治理污染。政府可引导激励有效的饮用水源地保护企业开发某种产业或重要资源,加强依法执法力度,对违法的企业与居民进行抄诉,并依法惩处。
五段:总结。
保护饮用水源地是奉献和责任,要全社会共振,起到和平发展重要作用。各级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营造全社会关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氛围。广泛宣传饮用水源地重要性,提高人们饮用水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我们必须始终牢记保护饮用水源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共同致力于保护人间水资源与生态环境,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三
为切实保障上安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管,根据县环保局《关于印发xx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镇精心组织,及时对我镇辖区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严格巡查、监管,现将xx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我镇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镇长具体负责指导该项工作开展,事业管理中心、镇经发办、镇自来水厂进行具体巡查、监管工作,确保人员落实到位。
我镇有饮用水源保护区x个,主要集中在上安自来水厂附近,为了保护水源地水源,我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小组定期、不定期不间断地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主要查看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等,并安排专人对每次巡查做好了巡查记录。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隐患的问题,都按《大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立即进行了现场处置,并及时上报了相关部门。目前上安镇建成区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全部由大邑县第四水厂集中供给,出水水质由县环保局及县卫生防疫站检验,水质达标率为xxx%。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环保意识。
二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源预警应急机制,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员制度,配备专(兼)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员,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我镇将继续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管工作,在保护区附近落实一名专职监管员,随时监管保护区的日常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出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不受污染。
xx年,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在县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知晓水源保护地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到此项工作中。继续高标准、高要求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二是加大对水源保护地周边环境卫生的治理工作,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地要求,杜绝排污口,杜绝养殖业,严格控制农作物使用农药化肥。
三是加强群众监督,保障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地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入开展饮用水社会监督活动,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地安全。
饮用水源地保护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四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水体不同程度污染,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受到威胁,加强水源地管理及保护工作,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及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最后,提出综合利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强化管理;合理开发及配置水资源,优水优用,改善现有城市用水结构,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关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河道,水库污染源控制、治理和水源涵养,保障水源供水水质等四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议.
作者:苏新礼张学文作者单位:宁夏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宁夏,银川,750001刊名:地下水英文刊名:undergroundwater年,卷(期):200931(6)分类号:x523关键词:水源地饮水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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