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模板16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0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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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得到的经验总结,它是我们对所经历的事情、所获得的收获、所得到的教训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方式。”不同的心得体会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和视角来展开,以增加文章的多样性和深度。最后,希望大家在读完这些心得体会后能够加以运用,并能不断总结和完善自身的心得体会写作能力。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道路上却时常被车流所危害,甚至发生交通事故。为了保障非机动车行驶安全,我参加了一次非机动车交警实践活动,深受启发和感受。本文将介绍我在此次活动中的所思所得,分享我对于非机动车交警的心得体会。

在活动中,我们对于非机动车交警的工作职责、形象特点及职业精神等进行了了解。非机动车交警职责包括:组织保障非机动车行驶安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引导非机动车遵规守纪、维护行车秩序等。此外,非机动车交警的形象特点是亲切、耐心和贴心。他们时时刻刻关注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积极引导与疏导道路交通流量,真正做到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服务理念。

第三段:身临其境实践活动。

此次实践活动中,我们模拟了非机动车交警的工作岗位,开展了实地的引导、指挥行车秩序等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切身感受到防范交通事故的重要性,警察的责任职责和专业技能水平。通过参加模拟活动,我意识到自己在遵守交规方面还有所欠缺,更加认识到非机动车交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深入理解了“服从交通规则、安全行车”的意义。

非机动车交警是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维护道路安全和交通畅通的重要力量。他们以身作则,坚持不懈的维护交通秩序,维护大众的出行安全,不让非机动车成为道路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辛勤付出,促进了交通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城市交通事故的减少,树立了良好的警察形象,更是彰显了公安机关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第五段:结语。

参加非机动车交警实践活动,使我切身体验到了一个道路交通安全警察的工作,更深层次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自己先行动。非机动车交警是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的守护神,他们的工作不仅是在日常中交通规则的普及,更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重要一环。我们应该一起加强自身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并且理解、支持和尊重公安机关执法官员的工作,让他们的工作更顺利,更加高效。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好我们的交通安全,让更多的人在安全的道路上畅行无阻。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地图是地理信息系统(GIS)中最基本的元素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地图的准确性、规范性以及安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定机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并实施了《地图管理条例》,此条例的正式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与利益,规范地图制作管理行为,促进地图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本文,我想表达我对地图管理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到地图的重要性。

《地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地图的制作、发布和销售不得以不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或者破坏国家安全与利益为目的,这是对地图制作者与发布者的严格要求。通过了解该条例,我更加认识到地图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手段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都离不开地图,无论是出门旅游、找工作、买房子还是研究地理信息,地图都是必要的。同时,地图也是反映国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国防安全等方面的关键性工具。因此,准确、规范地制作、发布地图,维护地图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段:遵守规范有助于推动地图事业发展。

条例对于私人测绘单位进行地图测量、分类情况划定和行政测绘单位合同事项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行业的发展。条例的执行从多个方角度推进了地图事业的发展,增强了行业自由竞争的环境,也更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热情积极地参与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并在社会中逐步形成“用科技、用地图”的思想。

第四段:地图管理条例的执行增强了地图信息可信度和安全性。

地图信息的安全可信度,关乎国家在资源管理、国土安全等诸多军政、经济建设方向的决策。因此,《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图进行监管并进行整顿,同时也明确了对于泄露重点、专业等不良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样做有利于增加地图的安全性,防止不法分子使用地图信息从而威胁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

第五段:结论。

在整个写作过程中,我进一步认识到地图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并且明白了地图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和服务,任何领域都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地图作为一个涉及“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我们需要保持严谨,应该逐行执行地位高度,健全各项措施,强化对地图从业者的培训和教育,并注重规范化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改善和人身安全保护,以达到国家对地图管理的长期管理目标。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广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为20xx年立法项目,20xx年3月提交市人大会会议一审,到20xx年10月进入二审,三审于今年3月底进行。广州市人大会内司工委副主任从翠玲说,如无太大争议,三审后将提交表决。

共享单车去年以来成为市民出行的又一选择,但如何规管也引发公众讨论,其管理规定会不会增补到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对此从翠玲表示,共享单车是新生事物,对其发展还需要观察,目前离立法程序还有距离。

而《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也是社会聚焦点,规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停车场,如果漫天要价最高将可能面临20万元罚款;根据此前市城管委透露,广州拟于今年推行“垃圾强制分类”,首先在机团单位推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经贸、规划、人社、财政、民政、安监、文电、环保、城管、民宗、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镇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环公共交通系统。

第六条(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

市规划、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应当本着有利于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的原则,合理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管理使用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行使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权力。

第七条(残疾人安置就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扶持措施,多途径解决残疾人就业需求。

残联组织应当对非法营运残疾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就业。

第八条(调控措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第九条(宣传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非法客货运信息管理)。

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纳入本市积分入户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将非法客货运车辆信息以及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公安机关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第二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

第十一条(统一车型)。

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统一车型制度。

市残联组织会同市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车型,并制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办法。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置换为统一车型的,残联组织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车辆申购发售)。

需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向市残联组织申购,市残联组织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售统一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三条(申购条件)。

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登记制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登记资料)。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

(二)购车发票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来历证明;。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天完成车辆的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牌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六条(一人一车制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一人一车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领、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同一户籍下的残疾人,确需共用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市残联组织备案证明核发行驶证副本,副本数量不得超过二本。未取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副本的不得使用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七条(补领登记和变更登记)。

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重新编发号牌号码,同时补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八条(被盗抢后重新申购)。

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抢后需要重新申购的,应当提供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交由残联组织折价收回。

第十九条(禁止出租、出借)。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出租、出借,不得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条(年检制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上道路行驶。具体检验办法由残联组织会同质监、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强制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售残联组织申请报废,残联组织应当在五日内将回收的车辆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禁止达到报废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停放优惠)。

本市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客运车站码头,宾馆、酒家、商场、医院、居民小区及街道的停车场或者车辆保管站,应当设置本市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车位,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三条(牌证使用)。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残疾人证、行驶证、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出租、出借、转让、冒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牌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禁止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

第二十五条(禁售区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

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本市销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三)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告知义务)。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政府部门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

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二十八条(禁止加、改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

(三)更换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

第二十九条(供油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供油。

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第三十条(举报投诉)。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或者违法供油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监、工商、经贸部门举报、投诉。质监、工商、经贸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禁止通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

(四)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停放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除外。

第三十二条(限制通行)。

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市禁止通行或限制通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技术要求)。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三十四条(营运管理)。

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

第三十五条(停放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并扣留车辆移交市残联组织收回,车辆收回处理办法由市残联组织另行制定。

对非法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两年内不得向市残联组织提出购车申请。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并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至车辆检验合格。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生产、销售的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禁售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拼装、加装、改装及销售非机动车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或者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供油的处罚)。

加油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由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通行规定的处罚)。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扣留的人力三轮车,拼装、改装车,本市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予以没收,强制报废。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外市籍号牌摩托车、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非法营运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非法营运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可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扣留车辆并移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被查处三次的,由市残联组织收回所有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所有人两年内不得向市残联组织提出购车申请。

第四十五条(违反停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违反本条例三十五条规定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取消停车场经营、申办资格。

第四十六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机动车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十八条(摩托车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社会的进步,现金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好地规范现金流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不少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现金管理条例。我在参加实习工作期间有幸亲身体验到这些条例的实施与管理,深切感受到其对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认识到现金管理条例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与运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从中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

首先,现金管理条例帮助规范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运作。现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现金的接收、使用和支付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使财务工作变得更加有序和规范。在我实习的单位,通过严格落实现金管理条例,明确了每个岗位的责任,规定了操作的权限和流程,从而减少了内部操作中出现的错误和漏洞,有效保障了现金的安全和流动。这进一步提高了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为企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现金管理条例能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并提升资金利用效率。现金管理条例强调了对现金流动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和检查,包括对现金的存储、结算和清算等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实习过程中,我亲眼见证了对现金流动的严格监管,不仅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还有效防范了财务风险的产生。同时,条例规定了现金利用的审核和申请程序,使得企事业单位的现金利用更加合理和高效。这不仅使得企事业单位的战略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还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

再次,现金管理条例有助于建立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现金管理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记账和各种形式的非法操作。通过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单位不仅需要对内严格遵守规定,还需要对外认真履行承诺,保持良好的信誉。在我的实习经历中,我所在的单位对待现金管理十分重视,将财务操作纳入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中。这种激励机制有效地约束了员工的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单位的整体效益。

最后,现金管理条例能够促进财务数据的规范和标准化。现金管理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完整。通过条例的实施,单位需要对现金流动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使得财务数据更加规范和标准化。这不仅使得财务数据的处理更加简便高效,也提高了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单位的决策者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总之,现金管理条例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与运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帮助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运作,有效防范了财务风险并提升了资金利用效率,建立了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并促进了财务数据的规范和标准化。我的实习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现金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也让我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了更多的经验和体会。我相信,只有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现金管理条例,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安全和发展。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近年来,我国城市的交通状况愈发拥堵,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便是非机动车的数量不断攀升。为了更好地管理非机动车,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我国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了《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这一法规在加强非机动车管理方面做出了诸多规定,执法人员也积极投入,以确保条例的落地生根。通过对这一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深体会到了非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启示。

首先,条例的实施使非机动车管理更加规范化。在以往,骑车闯红灯、乱停乱放现象屡见不鲜。然而,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颁布,对此作出了明确禁止,对于不守交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禁止在人行横道、地下通道、桥梁等禁止停车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并规定了在机动车道行驶需遵守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非机动车的行为更加有序,也让交通环境变得更加安全。

其次,条例的实施提高了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在机动车道中逆行、不得抢行、不得抛洒物品等行为,并规定了非机动车行驶的速度、车辆标志、灯光使用等规定。通过这些规定,非机动车驾驶员意识到了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同时,在执法人员的高压力下,非机动车驾驶员更加理性地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了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

再次,条例的实施改善了城市交通环境。条例规定了非机动车的停放区域和时间,严禁乱停乱放。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非机动车在道路两边乱停乱放的现象,减少了交通拥堵,提高了交通效率。同时,规定了非机动车的尺寸、限载、封顶速度等,有效控制了非机动车的数量和街面占用面积,使城市的交通环境变得更加整洁、有序。

最后,条例的实施增强了交通执法的力度。为了确保《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交警部门加强了对骑车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他们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立了专门的非机动车执法岗位,对违法停车、违法行驶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这一举措起到了震慑效果,让行驶人更加守规矩,杜绝了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交警部门还加强了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通过技术手段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控和抓拍,保障了交通秩序的长期维护。

总之,我国实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来,非机动车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交通环境得到了改善。这一条例的实施使交通管理更加规范化,提高了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改善了城市交通环境,增强了交通执法的力度。我们每个人都是交通中的一员,只有共同遵守交通秩序,才能够安全出行。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实施提醒我们要守法行驶、尊重他人、文明出行,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药品管理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药品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这是我国对于药品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为了适应国家药品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不仅关系到人民健康,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药品管理条例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它对于药品的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生产规范进行生产。药品流通环节也有明确规定,包括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药品必须按照流通环节进行追溯,并要求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此外,药品管理条例还对药品使用、药品广告和宣传、药品临床试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全面提高了药品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药品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将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遏制了各类不合格药品的流入市场。其次,它推动了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的提升,提高了市场行为的规范性。此外,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还将促进药品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药品监管地位,增强了人民对于药品安全的信心。

尽管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药品管理领域带来了重要的变革和进步,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充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而这对于我国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卫生单位来说是一种挑战。其次,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仍然存在不足,一些小作坊式的药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给人民健康造成了威胁。此外,一些药品广告仍然存在夸大宣传、伪造数据的问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段:未来药品管理的发展方向和建议。

面对当前的问题和挑战,我认为未来的药品管理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首先,加大对基层卫生单位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药品管理水平。其次,加强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此外,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保护人民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最后,加强与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药品管理经验,推动我国药品管理的全面升级和提升。

总之,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人民健康、规范药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通过不断加强对药品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培训,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和遵守这一法规,共同维护好人民的健康权益。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非机动车作为城市交通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缓解交通压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非机动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通过学习和贯彻这一条例,我深感非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有一些体会和感悟。

首先,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法规空白,为非机动车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在非机动车迅速增加的背景下,原有的交通管理法规无法完全覆盖非机动车的管理和运行。而《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明确了非机动车的定义、登记注册、道路通行规则、停放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非机动车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加科学、有序地管理非机动车。

其次,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出台增强了对交通安全的保障。非机动车在城市交通中占据很大比重,其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明确了非机动车的使用规则,规定了非机动车行驶的速度、车道选择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行人的安全,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还对非机动车停放进行了规范,避免了停放混乱导致的行人通行受阻等问题,提升了城市交通的流畅度和安全性。

再次,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非机动车的大量使用,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交通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推动了非机动车的发展和使用,提高了非机动车的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促进了非机动车的提质升级。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非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标准,加大了对车辆的排放监管力度,有利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和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需要多方共同参与。非机动车的管理事关到底层基层,需要交通部门、公安机关、市民等多方共同参与。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增加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非机动车管理的认识和积极性。此外,要加强执法力度,在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上更加严格,通过高效的执法手段,形成对违法人员的震慑,提高法规的执行力和遵从性。

综上所述,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法规空白,增强了对交通安全的保障,促进了环境保护,并且需要多方共同参与贯彻执行。作为市民,我们更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非机动车管理工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提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使非机动车管理取得更好的成效,为城市交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十四届第二十号)。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23日。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的日渐拥堵,非机动车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随着非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交通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为了保障非机动车道交通安全,加强非机动车交通管理,许多城市找到了一个新的方法——设立非机动车交警。今天,我将分享一些我在担任非机动车交警时的心得体会。

交通安全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而非机动车交警则需要以身作则,守规矩、遵守法律,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在执行任务时,非机动车交警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变道,不得骑车行驶在人行道上,更不能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要保持一颗认真的心态,不断自省,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以最好的状态来为路上的行人、自行车辆和驾驶员们提供安全保障。

2.与市民沟通、交流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

在工作过程中,非机动车交警还要与市民进行沟通交流。只有和市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才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帮助有困难的市民搬运物品,送老人过马路等等,增强警民关系,让市民感受到非机动车交警员的人性化服务,同时,市民也能够提供非常宝贵的提示建议,以更好地促进城市交通安全。

3.合作才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非机动车交警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十分重要。优秀的团队合作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实现安全和服务的理念。我们需要与城市管理部门、交通控制中心以及警方同事进行紧密的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案件处理工作,让工作力量得到充分调配,探索流畅通行和及时处置的最佳解决方案。

4.及时的沟通和反馈也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及时的沟通和反馈反映着工作的高效。我们也应该和上级机关、同事进行紧密的合作,及时向他们汇报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问题,更好地解决问题。

非机动车交警的工作并不简单,需要时刻心无旁骛地关注交通环境,随时处理和解决交通事故,在密集的车流中接受考验和挑战。但是,这份工作也获得了很多回报,比如真诚的嘉奖、市民的点赞,更多的是能够成为城市的建设者和繁荣发展的推动者,让我们坚定地走在维护交通安全的岗位上。

总之,作为非机动车交警,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崇高的职业精神,做好职业规范、遵守法律法规、与团队协作、及时沟通协作四个基本原则。让我们一起以行动践行我们职务的信念,为城市的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近年来,随着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汽油价格的逐年增长,非机动车以其无需挂牌办证、轻便、快捷节支的优势受到广大群众青睐。下文是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变更技术参数)。

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

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第八条(销售承诺)。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九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举报投诉)。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二条(环保要求)。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残疾人轮椅车的更新补贴)。

本市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更新补贴制度。已经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送交指定单位回收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登记车种)。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登记上牌的特殊要求)。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

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七条(登记上牌)。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

(二)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

第十九条(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牌证换领、补领)。

非机动车牌证损坏、灭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法)。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通行车辆)。

(一)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牌证使用)。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八条(基本安全要求)。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九条(一般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特别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三十二条(载物规定)。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地)。

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及其销售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四十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近年来,药品安全问题频频被曝光,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为了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药品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药品管理条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理解到了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并通过实施条例所获得的经验也是值得总结和分享的。

首先,药品管理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药品管理属于一项战略任务,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在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可控。同时,销售单位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库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避免低价劣质药品的流入市场。条例的制定为各方明确了责任,使药品管理工作有了更有力的依据。

其次,药品管理条例倡导了药品审批制度改革。旧的审批制度存在审批周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高效药品的上市时间较晚。药品管理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改革,提出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药品审批的权力下放到省级药监部门,加快了审批进程。同时,条例中还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五年有效期,并明确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要求。这一改革为药品审批提供了更加简便、高效的方式,有助于满足群众对药品需求的时效性。

第三,药品管理条例注重了药品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药品信息公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使消费者能够了解药品的生产企业、适应病症、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药品的生产情况、药品的质量标准和适应病症等信息。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向患者公开所使用的药品的相关信息。这一举措增加了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药品的了解和选择能力,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药品管理条例强调了药品质量和效果的监管。药品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其质量和效果的监管至关重要。条例明确规定了药品质量监控和危害药品的禁止使用,加强了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质量标准和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规范了药品企业的行为。这为保障用药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可靠的药品保障。

最后,药品管理条例提出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药品的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或意外情况,及时监测和报告不良反应对于排查药品不良事件、保障用药安全至关重要。条例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不良反应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药品安全。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尽早发现和解决药品的安全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总之,药品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我国的药品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实施,各方责任更加明确,药品审批制度更加高效,药品信息公开更加透明,药品质量监管更加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更加完善。这些经验对于未来的药品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们相信,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药品管理的水平必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二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包含不同。

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非机动车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三

我校是一所寄宿制初级中学,学生来自四面八方,多是富裕家庭,生活较优越,到校食宿很不习惯。生活上不适应,心理感到孤独,这就需要班主任一定要善于协调好与学生的情感沟通关系。班主任必须坚持“三要”,做到“三多”。

一要让班委成员兼权兼责,班主任要做到管放结合,分工授权,管大放小,管主放次。自主教育是最好的教育也是我们学校极力倡导的教育方式。学校制定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保护”教育思路,着重培养学生的自治、自理能力,因此我在班主任工作中,力求做到管大放小,管主放次。具体而言,管大就是负责指导制定本班级的长期目标,把握班级工作中的整体思路,培养一支得力的班干部,做好个别学生的工作;放小就是班委所做的,学生能干的让他们去做。例如:选换班委放到班会上,让学生自己选干部。班上课桌椅、门窗等,责任到人,宿舍的卫生由舍长负责,由卫生委员实行周量化评价。宿舍、餐厅、校园文化由学生自创,学生由被动地接受教育,变为日常管理和教育活动的主体。真正让学生做到了自主管理,这样,班委成为了我的副班主任。

二要给学生真诚的帮助。学生在生活困难,学习受挫感情波动时,班主任要给予真诚的帮助,如:我班张雪梅同学,来自田横岛,远离家庭,每天往家里打好几个电话,早晚都哭,父母的心都被哭碎了。我做为班主任,及时了解情况后,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我找到她,对她说:“经过这一段时间的观察,你很懂事,很上进,对班级很有责任心,但有些方面我想跟你探讨一下,如想家,想家好不好呢,我觉得好,好在哪里呢?我的观点是你们的父母在你们的身上花了这么多的心血,父母为你们创造了最好的学习条件,你们应该珍惜、感激父母,你说,你们应该以怎样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父母呢?”她沉思了好长时间,不好意思的对我说:“栾老师,我长这么大,这是第一次远离父母,真的好想他们,忍不住了就想哭,听了您的这一番话,我觉得真的对不起他们,以后还望老师及时的提醒我,我会很快的融入到我们的集体生活中。”经过几次谈话、鼓励后,现在成了我的得力助手,班里有什么事情,她都及时地向我汇报,让我对班级的工作也有了更深地了解,在班级管理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要与学生等距交往。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忽视后进生。只要对所有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上平等对待,在心理感情上同样体贴,才会受到全体同学的爱戴,班上同学才会形成一个团结友爱的氛围,良好的班风才能形成。

一是多与学生接触。这样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兴趣爱好,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只有对这些情况了如指掌,班主任的工作才能有的放矢。聊天是班主任与学生感情交流的最好方法。要真诚,学生远离自己的父母,很孤独,多鼓励、多谈话,都可能使他们信心百倍。

二是多与家长联系。家校联合,及时了解学生在家里生活、学习状况,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

三是多给学生在学习、生活上的肯定。马克·吐温说:“人是永远需要赞美的”。每个学生都希望自己得到老师的表扬,这正是精神需求的重要内容。如王政刚来校,时不时的找各种借口回家,但老师布置的活每样都干得不错,在班会上受到表扬后,现在比以前做得更好,也不找借口回家了。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四

非机动车交警是城市交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通过规范交通秩序,维护行人道德,为城市交通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非机动车交警,我们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觉,随时准备服务市民。

第二段:落实职责,规范交通秩序。

作为非机动车交警,我们需要每天早上做好交警用品的准备,给自己初次之后整齐的穿上警服,佩戴标志牌,迅速开始工作。我们需要时刻提醒行人和骑手要遵循交通规则,点头致意并站在人群中指导行人和车辆进出路口,确保交通畅通。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我们使用语言和肢体语言指示行人和车辆行驶的方向,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指导。我们的责任是确保拥挤的十字路口不会出现交通混乱的情况。

第三段: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城市需要一种良好的秩序,才能让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感到愉快和安全。非机动车交警可以促进这一点,通过规范交通和保持路面安全来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我们在行人道路管制中起重要的作用。通过我们的指导,行人在不堵塞交通的前提下可以安全地穿过马路,确保他们的行为对交通秩序没有危害。我们的存在可以帮助车辆行驶更加轻松,行人穿越马路时不能乱穿马路,而必须遵循非机动车交警的指导。这样做,可以保证马路上的所有参与者都能从中受益。

第四段:保护交通安全。

非机动车交警的一个重要职责是保护行人的安全和防止道路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规范行人和车辆的行为来达成这个目标。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内提供现场解决方案,迅速清除交通障碍,保护道路行人的安全。我们站在交通事故现场,向现场车主提供解决方案,以及帮助指引车辆提供流畅的道路,保护现场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非机动车交警,我深深体会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我们的职责是维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在培养团队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能够顺利完成我们的任务。鉴于这个工作的严肃性,我知道这里需要自己的努力和勤奋,平时需要多加学习和地的器械。在工作中,我们要变得坚强,勇敢而谦虚,创新,为之奋斗,努力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五

电影是一种流行的文化娱乐形式,深受人们的喜爱。然而,电影行业也需要管理条例来保证其有序发展。最近,我学习了电影管理条例并深受启发。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电影管理条例强调文化传承。规定了电影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和申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同时,电影管理条例也推动了国产电影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电影产业的繁荣。电影是一种文化载体,它不仅具有娱乐功能,更重要的是在传递社会价值观念、历史文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电影管理条例着重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规定了影片分级制度,以确保未成年人不会接触到过于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的影片。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各种影响,电影作为一种形式受众广泛的文化艺术,更应该保护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另外,电影管理条例还重视市场监管。规范了票务管理、发行机制、宣传策略等方面,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影片供给的多样性。市场监管是电影管理的重要方面,可以保证公众观影的信任度和电影行业的良性竞争。

总之,电影管理条例对于电影行业的有序发展和文化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电影审查、分级、票务等方面的管理,更强化了市场监管,为电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电影管理条例还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推动了中国电影产业的繁荣。希望未来电影管理条例可以更加完善,保障电影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价值的传承。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六

作为一名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现金管理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理解。为了规范和提高现金管理水平,我参与了公司制定和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现金管理条例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制定现金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现金是企业运作的血液,也是最容易被损失的资产之一。通过制定严格的现金管理条例,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例如,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现金收付流程,明确规定了每一笔资金的申请、审批、核准和报销程序,防止现金流程中的内外部欺诈和失误。同时,公司明确规定了内部人员对现金的操作权限和职责,避免漏洞被利用,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其次,现金管理条例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也有着很大的帮助。有效的现金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闲置和浪费,提高了使用资金的效率。通过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我们确保了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和价值。此外,制定了现金管理条例还可以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方向,使公司的资金投资更加明确和有针对性,提高了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率。

再次,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可以促进公司内部的沟通和协作。在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过程中,不仅要求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沟通,还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业务需求和预算计划,有针对性地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同时,现金管理条例的执行也规范了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关系,减少了资金使用不明确和不当的情况,增强了公司内部的和谐与协作。

另外,现金管理条例的制定还可以加强对外部财务风险的控制和应对。通过制定明确的现金管理条例,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和经济的变化,及时调整资金管理策略以应对外部的财务风险。例如,通过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和进行预算规划,我们可以对公司的资金流动和预算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因市场波动而给公司带来的财务风险。同时,现金管理条例的制定也明确了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机制,使公司在面临财务风险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现金管理条例的执行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当前,我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全面了解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各个部门要增强现金管理的责任感,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确保现金管理的顺利进行。同时,财务部门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对现金管理条例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推动现金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总之,现金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规范的管理框架,可以有效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并加强对外部财务风险的控制和应对。在现实的工作中,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现金管理条例,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现金管理的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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