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伍七防七涉心得体会报告 消防演练心得体会700(6篇)

  • 上传日期:2023-01-12 21:4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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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消防队伍七防七涉心得体会报告一

1、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逃生自救常识教育。

2、利用升旗仪式围绕消防安全教育主题活动,结合学校黑板报工作开辟消防安全专栏,对学生宣传教育。

3、定期排查整改,消除隐患。

(1)学校校园内及周边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有无在校园及周边环境焚烧废纸或枯枝败叶现象。

(2)教学楼、师生宿舍、学生食堂安全疏散出口及通道是否畅通。

(3)各班教室的教学设施是否存在消防隐患,电路、电器是否完好,教学楼的灭火器和附近的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备、完整及使用情况是否正常。

(4)多媒体教室、电脑室、阅览室、备课间是否存在消防隐患,电路、电器是否完好。是否配备灭火器,附近的消防设备是否完备、完整及使用情况是否正常。

(5)办公室的设施是否存在消防隐患,电器、电路设施设备是否完备、完整及使用是否正常。

(6)教育和督察学生:是否随意玩弄教学用电设备、带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烧纸屑等易燃物品、私自玩弄放大镜。

4、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火减灾”、“11.9消防日”等教育契机,根据学校教学楼、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不同特点,科学合理制定预案,因地制宜地组织全员参与的火灾疏散逃生演练活动,使学生学会辨认火灾疏散指示标志,熟悉应急事故广播,学习正确的火灾疏散逃生程序、进行路线、行进姿势、携带物品、联络方式、集合地点及安全事项。

5、将消防教育工作与班队会、校园大型教育活动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6、布置一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制定家庭火灾疏散预案的家庭作业。主要内容包括制作一张家庭每个房间的逃生路线图,确定疏散程序、方法、要求等,并进行演练。

对于消防队伍七防七涉心得体会报告二

消防员工作总结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

____年的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了,我的工作是一名消防员,做好____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总经办和车队的领导下能顺利完成各项工作。我作为一名罗钾人能够服从领导安排,作为罗钾人的一员,感到很骄傲,尽心尽力干的更出色。

作为一名消防员的工作以来,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工作的态度也很认真,从自己的一言一行抓起,立足本职,发挥自己的职责,自己对车辆性能和器材方面,做到四会,在车队领导下本人的日常工作能顺利开展,出现问题能及时上报,发现隐患及时纠正,保证无事故发生,做好保卫安全工作,下面本人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增强全面发展

作为消防员自己要加强学习,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这一年来,自己不断学习消防业务理论,火灾的隐患性,对车辆和器材的性能,基本上要懂,保证车辆器材完整好用,发生任何情况,及时出警,按规定时间出警,迅速赶往现场.学习别人的长处来弥补自己的不足,增强自己的全面发展。

二、日常工作训练方面

在这一年来自己的训练没有放松,紧紧围绕车队的领导下完成任务,火怎样灭、就怎样练、做到练为战,战为练的原则,对消防器材的掌握到位,器材的质量、性能和维修,在日常给各部门送水,用的器材,做到及时清洗,对器材勤检查、勤擦拭,保证器材的完整好用。

消防演练主要是在安环部的领导下,到各部门演练。对灭火的讲解、使用、灭火剂的用途,主要灭初期火灾。发生火灾第一时间,使用灭火剂灭火。

三、执勤灭火方面

作为消防员自己知道,我们的两辆消防车载水量和泡沫数量,发生突发情况,怎样开展灭火战斗,自己牢牢记在心里,对车辆上的器材,会操作、会维修,是保证执勤战备的一项,给自己时刻提醒战备的观念。

四、安全防事故工作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是自己工作的前提,在车队的领导下安排出车,提醒安全的重要性。在灭火和训练的日常工作中,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让领导放心,让公司放心的原则,这一年来自己在安全方面,没有事故发生,但存在的隐患,能及时纠正、改进。

总之,____年的工作已到尾声,这一年来自己的工作对比别人,自己还做的不够、不细、多学习别人好的做法、想法,自己做为____的保卫人员,我会用自己的行动努力,请车队的领导放心,自己会不断学习,不断加强。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为罗钾的明天添砖加瓦!

谢谢!

对于消防队伍七防七涉心得体会报告三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对于消防队伍七防七涉心得体会报告四

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当前,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密切,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轻视消防作用,是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应遵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把消防安全当作头等事来抓。

一、是要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查处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二、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公司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治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四、是制度措施要到位,要根据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厂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抓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

五、是消防器材配备要到位,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对到期的器材及时更换,以备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为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提供硬件保障。

最后,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重点部门的各方各面。

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轻易被忽略的地区,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却可能出现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但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轻易引人注重,如老化的绝缘材料、放错了位置的废纸篓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重”、“不小心”引起的,这些轻易被忽略的细节很轻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使得星星之火由此而燎原。

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对消防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纠正,当真正火灾到来时,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下的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少”这是人们在同火灾做斗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宝贵的经验。

2、“边报警,边扑救”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灭火”在扑救可燃气体、液体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可燃物的来源,然后争取灭火一次成功。

4、“先救人,后救物”在发生火灾时,如果人员受到火灾的威胁,人和物相比,人是主要的,我们应贯彻执行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救人后疏散物资。

5、“听指挥,莫惊慌”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动用周围的物质进行灭火,因为慌乱中可能会把可燃物质当作灭火的水来使用,反面会造成火势迅速扩大;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静,采取迅速正确的措施扑灭初起火。这就要求大家平时加强防火灭火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制定周密的灭火计划,才能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时不会惊慌失措。

安全是企业的永恒课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把各项工作长抓不懈,消除隐患以防为主,才能保持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的长期稳定。

为期不多的消防安全安全培训使我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的努力,把我所学到的东西充分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对于消防队伍七防七涉心得体会报告五

20xx年,市民政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坚持把民政工作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在抓好本部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围绕市“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大局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报告如下: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的要求,我局始终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局党委对综治工作高度重视,把综治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规划,统筹安排。根据局领导班子调整,及时调整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炜为组长、局党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督查办,明确局纪委书记为分管领导、一名副调研员协管、一名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局领导把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作为涉及全局的大事来看,经常性在的各类会议上强调综治工作。局领导班子以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形式每季度一次研究综治维稳工作,并作为一项制度来落实。年初,局领导与局属事业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将目标责任更进一步地明确和细化,明确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副职分管,坚持综治岗位“一岗双责”,严格落实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苗头,主要领导能靠前指挥,主动化解。做好综治工作部署和落实,年初印发《关于民政系统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年中,定期由局督查办对综治工作进行督查,建立领导干部综治实绩档案,使综治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民政部门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众多,因此我局更加注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工作。一是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在综治工作中要求各单位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格和工作制度,维护单位稳定。市民政系统共有18家事业单位,在编和编外职工共计有600多人,20xx年全年局系统未发生刑事案件、违法犯罪,各单位班子成员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各单位未发生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有力。二是加强普法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队伍素质。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及时办理执法证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街道社区各项活动,自觉接受所在地街道社区对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认真完成布置的各项综治任务。四是充分发挥了信访工作的“减压阀”作用。我局先后安排局领导接访活动37次,接访时间、名单和地点定期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并及时上报局领导干部接访各类情况统计表。此项工作多次被市信访局通报表彰。在接访过程中,我局将信访工作责任层层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高效优质的完成信访事件的处理。在工作中紧抓“双重点”,及时化解矛盾。“双重点”即: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人群。我局在各个重要敏感时期,尤其是每年的“春节”、“两会”、“清明”等时段及各类民政政策调整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安排局领导做好重点接访、下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在萌芽状态。

(一)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夯实社会管理基础。一是推进社区网格化建设。今年以来,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通知》,同时,就网格化管理在基层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于11月12日在包河区召开了高规格的全市社区建设暨网格化管理现场会,张庆军市长、程瀚副市长等市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我市社区建设及网格化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二是推进社区组织化建设。制定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目前全市登记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63个。稳妥开展减少管理层级试点。在包河区探索开展以区直管社区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成立了全市首个街道级社区—滨湖世纪社区。三是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截至目前,全市有一半以上的社区建立了社区信息平台(含社区网站、qq群、博客等),各区结合社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社区“智能化便民服务亭”民生工程建设,20xx年共建成200个服务亭。四是推进社区服务化建设。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实现全覆盖。在全省属首创编制完成《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xx—20xx)》。圆满完成20xx年200个社区“老少活动家园”建设任务,项目绩效评价为优秀。在全市社区开展“幸福社区、温馨家园”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提升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和居民幸福指数。五是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众、凝聚人心作用。我市普遍建立了街道“大工委”、社区“大党委”,逐步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网格(楼宇)党支部为基础、驻区单位党组织共同参与的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把居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六是推进公共资源向社区下沉。要求各区按照《市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将人员下沉到社区,将经费投入到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中,并做好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专项验收。七是完善社会化参与机制。指导社区结合实际组建居民自治团体,动员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建立共驻共建制度,各社区100%与辖区单位签订共建协议书。八是推进城乡标准化示范社区建设。今年4月,我局召开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全面启动23个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将390万元社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开发区,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慈善事业。一是政策先行,引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依据区划调整调整《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十二五”期间形成“9064”养老格局,即:90%居家养老,6%社区养老,4%机构养老。二是突出重点,构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平台。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18140”工程实施方案》,强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程建设,计划建设18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14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已建设20个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107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建成并运营推动“2460”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即“24小时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服务”。三是政府扶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积极探索政府引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模式,出台了《市养老福利机构考核标准(试行)》,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扩建床位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征地自建养老机构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四是创新模式,实现五保供养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我市组织实施“515敬老工程”共实施项目71个,实现乡镇全覆盖。市、县区、乡镇总投资2。25亿元,五保床位总数达14193张,其中新增10644张,占75%。全市集中供养能力由20xx年8%提高到52%。五是孵化培育,推动专业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我市十分重视和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出台了登记管理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措施,为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以及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做准备。目前,全市已培育发展5家专业社工服务机构和3家养老服务中心,全部介入养老服务领域。六是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不断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市慈善协会顺利完成换届工作。引导12家企业建立慈善基金会,县区慈善组织逐步完善。积极开展募捐救助活动,市慈善协会各项捐赠和项目总金额达6289。62万元。通过开展“元旦、春节送温暖”、“慈善情暖万家”、“慈善圆梦大学”等一系列活动和项目,支出善款865。02万元,发放爱心药品、物资价值人民币5200。45万元,约11305(户)人(不含雅安捐款)和980名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得到了及时的帮助。较好地发挥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补充作用。

(三)孤儿保障制度日益完善,不断推进适度普惠型未成年人福利制度建设。一是孤儿保障范围逐步拓展。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孤儿及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按照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养育标准,实现了孤儿及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应保尽保有目标。二是稳步扩大保障范围,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认真落实孤独保障政策,在一些问题上做出创新和突破,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立。三是不断规范资金管理和发放程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平台和载体。新建、扩建、4个功能完善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基本满足孤残儿童集中供养需求。五是推进救助场所和未保中心建设。20xx年我市在四个县各新建一个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四县政府高度重视,在较短时间,克服重重困难完成了工程前期的各项工作,有力确保了工程建设稳步推进。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占地199亩土地,总建筑面积4000㎡,设200张床位,总造价660万元。该项目计划于20xx年投入使用。届时将成为我市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救助和教育矫治的专门场所,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创建“平安”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边界沿线群众生活安定。年初,我局将平安边界建设作为重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对边界线联检和创建平安边界建设提出要求,年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人员确定,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年底印发《关于开展20xx年度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评的通知》,组织对县区进行考评。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活动、年底有考评。与毗邻市及市内毗邻县(区)间都签订了共建平安边界协议书,实现了市级界线和县级界线签订共建平安边界协议书全覆盖的目标。建立健全了边界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和边界纠纷应急处理方案。一年来,我们先后赴芜湖、滁州、淮南、安庆、六安等地开展创建互访活动,组织县(市)区对边界线巡查,认真组织边界线联检工作,全面完成20xx年度2条市级界线、3条市内县级界线的联检工作任务。通过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一年来没有发生因边界不清而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边界沿线群众生活安定,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扶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发展。

一是加大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力度。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对于非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敏感活动及涉外活动的情况等予以重点关注,及时查处。认真开展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年检结束后,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了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

二是创制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出台《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办法(试行)》等社会服务“1+4”政策从社会组织的界定、放宽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管理、政策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兑现财税奖补政策入手,创新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制定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指导意见》,重点培育发展社区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助类、法律维权类等五类社区社会组织。

三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品牌建设,培育和组建了一批品牌行业协会(商会),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如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10月份承办了第三届中国餐饮产业大会,市龙虾协会今年承办了第十二届中国龙虾节。

四是开展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创建。要求全市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增加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要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要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逐步实现行业协会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

五是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印发了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章程、民主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财务、印章和文件、重大活动备案报告、信息披露、分支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述职等系列管理制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

对于消防队伍七防七涉心得体会报告六

xx年我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行了显著成效,我们努力的工作实现了全市的火情稳定,有效防止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出现新的火灾隐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决定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73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总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通过整治必须达到“一降一改”的目标,即把火灾事故特别是死人火灾事故降下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抓好火灾隐患排查大整改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福州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社会环境。

成立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孙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联系电话:87089819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同一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1、深入开展社区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

2、适时开展以地下空间、高层公共建筑、“三合一”场所、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各级部门及各县(市)、区针对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1、单位领导责任制落实和自救能力及措施;

2、建筑及内装饰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3、单位履行《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4、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灭火器材是否符合规定;

5、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是否符合规定运行、维护、使用情况;

6、建筑内的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定;

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等情况;

8、政府与乡镇(街道)《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责任状》签订情况;

9、街道(乡镇)义务(志愿)消防队,专职(兼职)防火员成立情况,人员、经费、训练制度落实情况;

10、区、街道(乡镇)及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11、木屋毗连区市政消防水源匮乏情况;

12、各县(市)、区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

13、其他的火灾隐患。

1、整治时间安排:

(1)1月份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验收结束,持续深入开展社区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

(2)1月—12月份开展以地下空间、高层公共建筑、“三合一”场所、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治理分工

(1)市消防支队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检查指导工作。并按公安部73号令的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抽查,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监督抽查;

(2)各级部门及各区、县(市)负责各自行业、系统及辖区内消防专项整治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重要措施。牢记“隐患险于明火”的教导,增强“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遗留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要进行跟踪,对新发现火灾隐患要规范填写法律文书,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目标要求,并实行跟踪整改,把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遗留和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消防法》及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整理汇总,专题向当地政府报告,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明确责任,采取“死看死守”的办法,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为单位的隐患整改出谋献策,提供技术支持,尽量使用最省的资金整改隐患,又能保证安全;对存在的隐患,要上门服务,为业主排忧解难;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缺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主动帮助解决,进一步树立公安消防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和执法的宣传报道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报刊有字。及时报道整治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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