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范文(实用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14 20:0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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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回顾和思考,是对自己成长和进步的记录和证明。掌握一些撰写心得体会的基本技巧非常重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和思考。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学习他人的心得体会写作技巧和经验,从而在自己的写作中不断提升。每一篇范文都有其独到之处和不一样的观点,可以帮助我们开阔思维,发现更多的想法和感悟。大家一起来看看,相信一定会有所收获和启发。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3月30日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市水务局组织水务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33位同志到沙子哨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一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常思贪欲之害。面对各种诱惑,常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这三笔账。二要追求做人、做事与做官的统一,常修为政之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三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怀律己之心。四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筑防腐之堤。做到“三个切实”,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水利战线上的一名精兵,一定廉洁奉公,为水利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水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

7月25日上午10:00时在水务局四楼召开了水务系统20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全体人员、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及水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雷安辉同志主持,会上,水保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述职,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义务监督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作评议报告。会上局班子成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长第三阶段工作作了总结及点评。

会上雷安辉同志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促进水务系统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主题讲话,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全局上下必须注重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重点窗口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二是坚持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政风行风评议,评出方向,评出效率,评出成果,积极塑造水务部门为民办事的部门形象。

在会上,局纪委书记金玉芳同志就行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风行风工作认识。要求全局上下通过行风评议工作来提升水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水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等问题,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注重实效;要充分把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上下联动,坚持公开透明;要联系实际,注重“五个结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推行阳光政务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与建立政风行风工作长效性机制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是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的关键一步。在矫正过程中,安全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旨在帮助矫正人员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学习如何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矫正人员需要接受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参与并完成矫正过程后,他们将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并改变自己的命运。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意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社会行为规范教育和危机处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引导矫正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从而提醒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警惕。法律法规教育帮助矫正人员了解各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全面了解社会公序良俗。社会行为规范教育教育矫正人员如何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念、遵守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危机处理教育则教育矫正人员如何正确处理突发事件和日常问题,并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矫正人员安全教育的意义和影响深远而长久。首先,通过安全教育,矫正人员能够意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懂得更正错误行为,重新塑造品格。其次,良好的安全教育能够提高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使他们能够明辨是非、正确对待人际关系。在以后的生活中,他们将更加关注社会安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最后,安全教育可以增强矫正人员的心理健康,他们能够更好地处理压力和情绪,避免再次犯罪。

在实施矫正人员安全教育过程中,会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矫正人员可能对接受教育抱有抵触情绪,认为他们已经受过惩罚,没有必要再接受教育。其次,矫正人员的学习能力和接受新知识的意愿可能会不同。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教育工作者需要采取适当的策略,如与矫正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此外,教育过程应注重激发矫正人员自主学习的动力,通过让他们参与互动式学习和实践活动来提高效果。

第五段:个人体会和展望(200字)。

在参与矫正人员安全教育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教育对于矫正人员的重要性。通过安全教育,矫正人员可以重拾对社会的信心,并认识到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行动改变命运。我希望未来在矫正人员安全教育方面可以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技巧和理论知识,为更多的矫正人员提供安全教育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同时,我也希望社会各界能更加关注矫正人员安全教育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共同促进矫正人员的成功社会重返。

总结:矫正人员安全教育是关系到犯罪分子能否成功改造的重要环节。通过安全教育,矫正人员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学习如何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通过安全教育,矫正人员能够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矫正人员安全教育也需要面对一些挑战,但通过采取适当的策略,这些挑战是可以克服的。希望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矫正人员安全教育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为犯罪分子融入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三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我国矫正机构开展了一系列的司法教育活动,旨在引导矫正人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并重塑其价值观念,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我作为一名矫正人员,在接受司法教育期间有着深刻的体验和感悟。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矫正人员司法教育的认识和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教育教会我正确对待自己的过去。曾经的错误行为让我深陷困境,对社会以及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然而,在司法教育的引导下,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不再逃避自己的过去。通过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我深深感到后悔和愧疚,也更加明白了在生活中要追求真善美的重要性。司法教育告诉我,无论过去的错误有多么严重,我们都有机会重新开始,改过自新。

其次,司法教育让我理解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在矫正机构里,我学习了法律的基本知识,了解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我了解到,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互动,保护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教育课程的深入浅出让我更加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也让我明白只有遵守法律,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和尊严。

第三,司法教育告诉我,改变只能靠自己。在参加司法教育之前,我一直认为改变是非常困难的,需要依赖别人或环境的支持。然而,在课堂上,我听到了许多成功的矫正人员的故事,他们告诉我改变只有靠自己的努力和意愿。通过在司法教育中学到的知识和技能,我明白了自己拥有改变的能力,只要付出努力,我一定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司法教育让我明白,只要有了正确的心态和坚定的信念,就能够迎接生活中的挑战,走向成功。

第四,司法教育引导我正确认识风险和诱惑。在司法教育的课堂上,我学到了许多关于犯罪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我了解到犯罪行为背后往往伴随着风险和诱惑,只有认清这些风险和诱惑,我们才能够预防犯罪的发生。司法教育让我意识到,在社会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拒绝各种诱惑,避免再次犯罪。

最后,司法教育告诉我,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矫正人员是社会的一部分,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司法教育的引导下,我理解到自己要主动融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总而言之,矫正人员司法教育是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和人生启迪。通过接受司法教育,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权威,明白了改变只能靠自己的努力,正确认识风险和诱惑,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相信自己能够真正摆脱过去的阴影,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矫正人员能够接受司法教育,用积极向上的态度去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改善,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作为参与矫正人员教育的一员,我深感司法教育对于他们的改过自新至关重要。通过参与矫正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法律教育,我不仅增长了知识,更深刻地领悟到了人的改变和社会的进步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我体会到司法教育对于矫正人员改过自新的重要性。矫正人员是社会中流动性最大、拥有创造力的一群人,而他们往往出身于社会底层,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因此,他们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常常存在偏差,且对于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认同程度也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教育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司法教育,矫正人员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明确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这对于他们重新认识自己、调整思维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其次,我意识到司法教育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犯罪是社会的一种病态现象,它既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摧毁了个人的身心健康。而矫正人员作为已经或正在摆脱犯罪困境的群体,他们的改过自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司法教育正是矫正人员改过自新的基石之一。通过对矫正人员进行法律教育,他们将明确法律是社会公认的准则,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幸福。司法教育可以帮助矫正人员转变思维模式,消除不良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从而进一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第三,我认识到司法教育不仅能够治疗心灵创伤,更能够恢复人的信心和尊严。参与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工作,我目睹了许多有着心灵创伤的人。他们在犯罪期间经历了与家人的疏离,与社会隔绝的痛苦,对于人生和自己的价值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然而,通过司法教育,我看到了他们心灵的转变和日益重建的自尊和尊严。在教育中,我们注重关注他们的情感需求,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沟通,我看到了他们开始愿意接受帮助,主动寻找改过自新的途径。这种积极的改变让我深感司法教育的力量和价值。

第四,我体悟到司法教育需要加强专业化与人文化的结合。司法教育作为一项涉及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工作,需要保持对法律知识的不断学习和掌握,同时也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人文关怀和尊重。在与矫正人员的交流中,我发现很多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出现了偏差。因此,作为司法教育工作者,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同时,我们也需要在工作中积极培养自己的人文素养,关注他们的情感需求,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综上所述,参与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工作是一项困难而有意义的工作。通过与矫正人员的接触,我深刻体会到司法教育对于他们的改过自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也认识到司法教育需要加强专业化与人文化的结合,以更好地引导矫正人员正确认识法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将继续努力,为矫正人员的教育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六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布置,我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惨痛的教训,深刻的警示》电教片。

大家观后感慨良多,既为那些曾风光万种的领导干部一下子变为阶下囚感到遗憾,也为党内清除了一批“蛀虫”而庆幸,更为党中央强大的反腐倡廉力度而叫好,并一致认为,在领导、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非常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对扎实推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电教片以案说纪、以案说法,触及灵魂、震撼心灵,使大家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廉洁从政教育,大家决心要从案件中吸取教训,要认真落实市纪委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让拒腐防变的意识入心入脑,从心灵深处受到触动、得到启迪和教育,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再次警示我们:

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犯罪分子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根源在于他们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思想上蜕化变质。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慎重使用权力,严格遵章办事。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职责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恪尽职守,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都是一种贡献,对自己也是一种肯定;如果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则是一种犯罪。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明白,权力是谁给的,手中的权力应该为谁谋利。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做到警钟常敲,时刻不忘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金钱的诱惑,永葆共产党、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要牢记艰苦奋斗精神,切实抓好反腐倡廉。艰苦奋斗的精神,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宝贵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组成部分。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实质上就是一种廉政的表现。有些领导干部认为有了地位和权力,生活改善了,物质条件提高了,不享受白不享受,于是一味的追求物质生活,怕苦怕累;有的将物质享受作为待遇高低的标尺来衡量,有的甚至因此而做出违背原则的事,这种思想和做法即损害了党的形象,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事做起,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档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做一个对党对国家有用的人,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七

自从我被判定需要进行矫正之后,我就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被称为法律教育的课程。这些课程不仅仅让我了解了自己犯罪的错误和要负担的责任,更让我明白了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我在矫正人员法律教育中所获得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反省自己的错误。

我曾经犯下的错误让我深刻意识到作为一个人,我们不能随意地违背法律,损害他人的利益。在矫正人员法律教育中,我了解了法律的种种规定和原则,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为什么有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学习这些,也让我对自己的错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和反思,同时也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了我应该在未来的行为中如何规避同样的错误。

第三段:真正理解法律的意义。

法律教育的课程让我渐渐理解了法律的作用。作为一个人类社会的成员,法律是我们进行社会互动的基础。没有法律的规定,我们很难进行科学公正的互动和合作,更不用说维护权益和利益的保护了。法律在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学习法律,让我理解了法律背后的理念和精神,从而更加明白仍需努力为法律做出贡献。

第四段:加深对公共责任的了解。

作为一个人,我们不仅有自己的私人责任和义务,更有着更为庄严和重要的公共责任。在矫正人员法律教育中,我真正理解了公共责任的含义。公共责任指的是在社会范围内为各类成员提供整体的保障和福利,从而呈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公民,我们不仅仅需维护自己的利益,更有着责任去维护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为和谐社会尽一份力量。

第五段:总结。

在矫正人员法律教育中,我深入理解了自己的错误、法律的作用、公共责任的含义。我相信,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仅是帮我避免犯错,更是帮我了解社会规则、认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帮助我对自己的未来拥有更为清晰的规划和思路,建立更加稳定的生活。通过矫正人员法律教育,我们更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以此为动力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领域和共同的法治精神,为实现更加和谐、繁荣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八

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矫正人员的安全教育日益受到重视。矫正人员是指那些因为犯罪而受到限制自由的人,并接受特定的教育和指导,以达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作为一名矫正人员,我也参与了相关的安全教育课程,并在实践过程中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从自身的感受、教育的重要性、实践的效果、掌握技巧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作为一名矫正人员,通过参与安全教育课程,我感受到了自己的重要性。在课堂上,教育者强调矫正人员对于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责任。通过深入了解犯罪背后的原因和矫正的目的,我明白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责任。这种责任感激发了我对安全教育的热情,并让我意识到自己尽职尽责的重要性。

其次,安全教育在矫正人员的再教育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矫正人员的安全教育包括了各个方面,如犯罪心理学、自我保护、法律法规等内容。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逐渐认识到原来犯罪行为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且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了解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技巧也让我更加能够在外界环境中保护自己,防范自己再次犯罪。

再次,安全教育的实践效果也不容忽视。在课堂上,我们不仅仅是听理论知识,更是要进行实践操作。比如说通过模拟临场处置,我们学会了如何正确地处理突发事件,提高了应急反应能力。这种实践帮助我们将理论知识付诸于实际运用,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保持个人安全。

然后,掌握技巧也是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安全教育中,我们还学到了一些实用的技巧,如人际交往、决策等等。这些技巧不仅在刑满释放后的生活中非常有用,同时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这些技巧的掌握,我相信自己能够迈向更好的人生。

最后,安全教育也为我们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作为矫正人员,我们的目标是重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而安全教育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经之路。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逐渐转变自己的价值观,培养正确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刑满释放后,我们有信心重新开始,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总之,矫正人员的安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参与安全教育课程,我们不仅能够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同时也能够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将安全教育中学到的知识和技巧付诸实践,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我们相信能够获得更好的未来。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我国矫正改造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为了帮助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司法教育成为矫正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参与司法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获得了积极的心理成长。在此,我将分享我在矫正人员司法教育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教育为我提供了一个反思自身问题的机会。通过参与各种法律知识教学和心理辅导活动,我学习到了很多与我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这使我更容易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以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司法教育还通过心理辅导帮助我反思自己的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这种反思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我当时的错误决策是如何导致犯罪行为的,并且我明白了再犯罪将会对自己和社会造成怎样的伤害。

其次,司法教育让我深刻意识到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在矫正人员中,有很多人对法律和道德都存在着偏差的认识或观念。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没有错,或者觉得自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司法教育给了我更全面和深入的法律教育,让我认识到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工具。同时,道德也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约束,法律就失去了意义。通过了解和学习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我已经形成了正确的法律观和道德观。

再次,司法教育让我发现了自身的潜能和价值。参与司法教育活动不仅仅是学习知识和法律条文,更是一个培养自身能力和提升自我价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参与了很多研讨会和讨论班,与来自不同背景的人们进行交流和互动。这让我认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一个犯罪的人,而是有着更广阔的潜力和价值。通过参与讨论和表达自己的观点,我逐渐恢复了自信并对未来充满了希望。

最后,司法教育为我提供了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在犯罪被判刑后,我曾一度感到失落和自卑,不知道未来该何去何从。然而,司法教育让我重新拾起自己的信心并为我的未来做出了规划。通过参与各种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竞争力。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勤奋,我一定能够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之,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对于我们矫正改造工作至关重要。参与司法教育让我深刻反思了自身的问题,认识到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发现了自身的潜能和价值,提供了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希望在未来,更多的矫正人员能够通过司法教育重新认识自己,重新塑造自己的人格,重新投入到社会建设中去。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篇十

人生有很多选择,我们也许会犯错,但是错不在于犯错而在于不去改正。在社会活动中,有些人走了偏路,被社会视为“穿着制服的罪犯”,需要接受体罚和监管处罚。为此,矫正人员主题教育就成为了教育他们意识的重要环节。在这一进程中,我也成为了其中的一员。

在此期间,我们主要学习了有关自我纠正、铸牢思想三剑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爱国民族、敬业精,服务人民等方面的理念和方法。通过讲座、学习等形式,我们明白了一些道理:自我纠正是长久之计,只有抓住了自己,才有可能使自己走向阳光人生;思想建设是摆脱负面情绪的重要手段;全面从严治党是维护国家定局的关键支柱之一;推动国家和平发展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在主题教育的过程中,我们结识了很多优秀的同学,吸取了他们的优点,弥补了自己的欠缺。同时,在教育的过程中,我们也找到了自我纠正的方法和方向。之前,我们也曾经失去信心,但通过主题教育,我们终于找到了自我提升的勇气和动力,逐步摆脱了负面情绪,并调整了自己的心态。我们认为,这些改变不仅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全社会的发展。

第四段:关于矫正人员的现实面临。

在社会中,矫正人员面对许多困难和挑战。尽管主题教育能够自我矫正,但基础工作的打牢同样重要。所以,我们希望,相关管理部门在管理这群人的同时,能够加强规范,创造更适合这些人学习成长的环境,让他们早日加入到充满希望的社会中来。同时,我们也认为,社会各界应给予这些人鼓励和支持,帮他们尽快完成矫正,回归社会,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成功。

主题教育是一项深刻的体验,它不仅帮助我们锻炼自我纠正的能力,还启迪了我们的思想,调整了我们的身心状态。但是,我们并不想就此终止,相反,我们需要更深入、更长远的领悟和实践,让它成为我们不断成长的助推器;让它成为我们实现人生价值的一笔财富和收获。当然,同时我们会尽自己的努力来为回报这个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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