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 培养孩子的坚强品格心得体会(九篇)

  • 上传日期:2023-01-12 12: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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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一

我于_年_月_日进入__,根据_的需要,目前担任___一职,负责__工作。

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平时利用下班时间通过培训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目前正自学__课程,计划报考__,以期将来能学以致用,同__共同发展、进步。

三个多月来,我在__、__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一、思想上个人主义较强,随意性较大,显得不虚心与散漫,没做到谦虚谨慎,尊重服从;二、有时候办事不够干练,言行举止没注重约束自己;三、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四、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还不够扎实等等。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根据__规章制度,即可被录用成为__正式员工。因此,我特向__申请:希望能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出合格评价,使我按期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__的薪金福利情况,从20__年10月起,转正工资调整为____元/月。

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__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__的美好明天更辉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对于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二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附三个规定全文——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于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三

根据***党委《关于召开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通知》精神以及场党委部署安排,以赵正永、张坚等案件为反面教材,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专题警示教育。紧紧围绕深化“三个以案”专题警示教育的要求,现将***党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活动安排如下:

一、专题组织生活会主题: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以及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的问题和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检视的问题,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对照问题找差距,剖析思想查根源,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保持绝对忠诚、严守纪律规矩、树立良好政德,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结合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此次组织生活会为契机,找准、查实自身存在的不足。

二、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时间:***年**月**日

三、会期:半天

四、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人员:****支委成员。

五、专题组织生活会各阶段任务及要求:

(一)学习研讨阶段

学习方式: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统一组织与自主安排相结合,召开专题研讨会。

学习重点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习近平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以赵正永、张坚等案件。

(二)征求意见阶段

支部广泛征求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谈心谈话阶段。

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分别谈心,班子成员间互相谈心。

(四)认真撰写发言提纲阶段

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赵正永、张坚等违法违纪案件,聚焦政治、工作、管理、作风实际,深入查摆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实际,深刻进行党性分析,检视党性修养的差距。在此基础上,班子成员自已动手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照镜正容,醒脑治病。

(五)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阶段

主要议程:

1.***同志主持宣读专题组织生活会实施方案并通报组织生活会准备情况。

2.***同志宣读专题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汇总;专题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3.班子成员逐一宣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4.班子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一)建立整改清单。结合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情况,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再梳理,形成班子和个人整改清单。

(二)强化立规执纪。根据查摆和解决问题的情况,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

七、***为切实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定了专题组织生活会方案。

对于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四

近年来,县发改委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委党组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围绕履行职责使命检视和查找班子问题,发现在公共资源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领域综合监管等方面存在问题*条,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问题整改,认真履行宏观经济统筹协调综合管理职能职责,并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巡察情况报告如下:

以下部分只放提纲,需要《某县委巡察组关于县发改委党组三个聚焦的巡察情况报告(3798字)》完整电子版请加编辑微信chicunfenli:

(一)政治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党组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1.思想理论建设存在差距。

一是政治理论学用结合有差距。

二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差距。

2.集体决策制度执行不严。

一是在讨论个别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安排等“三重一大”事项时,

二是“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执行不够好,

(二)履行职能职责不到位,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办法不多

1.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有差距。

一是统筹协调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力度不够大。

二是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有差距。

三是统筹争取城市建设的政策、项目、资金倾斜力度还不够大。

2.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监管职责力度不够。

一是重大项目策划储备质量不够高。

二是投资项目调整变更设计现象明显。

三是牵头实施投资项目进展不够快。

3.履行招投标领域综合监管职责不够到位。

一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进展较慢。

二是招投标综合监管不够有力。

三是标后执行管理不到位。四是统筹协调力度还不够大。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差距,整治“四风”问题不够彻底

1.以工会名义超范围发放钱物。

2.公务接待不规范。

(四)落实“两个责任”不够到位,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有待进一步增强

1.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

一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够有力。

二是干部管理失之于宽。

2.落实监督责任不够到位。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二是要切实强化政治建设。

三是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四是要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五是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是要切实发挥经济社会发展参谋助手作用。

二是要认真统筹编制“十四五”规划。

三是要切实推动重大政策执行落地。

四是要充分发挥统筹牵头作用。

对于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五

转眼间我进入公司已三个多月了,非常感谢上级领导能给我这个实现自我、提升自我的机会和培训部所有同事的关心和帮助。在安踏的三个多月的时间就像发生在昨天,因为每一天的工作都感到很充实。以下是我从三个阶段对工作进行的总结。

第一阶段:自认浑身本领无处发挥,有些灰心。

进入公司前我的愿景很清晰将在外资企业学到的前沿生产管理技术来发展民族企业。现实中原来为之自豪的工作经验,却成了工作的累赘;原来做的工作是以一线生产为主,现在的要以管理人员为主,没有发挥自己的特长,心中很是丧气,工作一度陷入低靡状态。多谢每次适当的时候主管的指引和鼓励,让我清楚认识到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工作的方向,拓展训练让我更快融入了团队。

第二阶段:进入工作状态

经过一个月的团队磨合,上级也给了我们培训部更高的要求:要更快成长,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发挥我们的培训职能。此刻团队间灵感不断,如做杂志、图片、dv等多媒体的形式从多个角度来吸引受众。有了灵感就要去实现,但这些都需要电脑知识来辅助:平面设计、线性与非线性视频编辑方面的知识,需要学习大量设计软件,如photoshop、coreldraw、premiere、flash等,这些对我来说是最喜欢的,又是陌生的,在一段学习后还是对自己说:这是不可能的,实在难了,这不是我的特长……最后吴总的话对我触动很大:“没有什么不可能、目标就是最专业的……”后来我又网上找了一些视频资料,经过不懈学习终于拿下了。这几个软件对接下来的工作帮助很大。

第三阶段:工作效率加速

和大家常时间的一起工作,我逐渐融入我们的团队、融入安踏企业文化的氛围。对工作也有新的理解,不论在技能、心态方面均已得到提升,课程开发与课程实施均有全方位的学习与掌控,适应本职工作已达稳定阶段。

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易的是改变一时行为,难的是改变一种习惯。在安踏的三个月,改变了我许多习惯:思维方式、学习方式、生活方式……这些都是我的进步,将是我人生财富的一部分。没有入公司以前,我总觉得自己像温水中的青蛙,在安逸的环境浪费生命,当意识到这一切我就开始努力拼搏,现在我要在适合自己的水域搏出个未来!为公司发展助益!

对于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六

眉山市司法局“三举措”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01

强化学习抓引导

紧扣队伍教育整顿安排部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再学习、再领会,准确把握规定精神。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不过问、不干预的纪律意识,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转化为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02

集体承诺促落实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签订《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画出“红线”,筑牢规范司法行为“安全阀”,警醒大家绷紧廉洁自律弦,做到清醒任职、清正履职,恪守宪法法律、维护公正司法,以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队伍形象展示队伍教育整顿成效。

03

庄严宣誓增效力

3月10日,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勇带领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就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行庄严宣誓,誓词铮铮,响彻全场,掷地有声的将纪律规定印在每个司法行政人心中,不断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

对于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七

时间一晃而过,转眼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束了,在三个月的工作和学习中,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给予了我许多的关心和帮助,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重工这个大家庭的温暖,而我也将怀着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

试用期的前两个月,我被公司安排到中冶南方信息网络部进行档案管理培训,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两个方面,主要内容有:档案管理基本知识、文书档案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前台验收知识、项目资料管理、蓝图整理及借阅、底图整理及库房管理。两个月的培训工作,让我对档案管理有了 更深层次的了解,让我明白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需要加倍的细心,并且将所学知识举一反三,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去管理档案。

培训工作结束后,我开始着手公司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首先,我在编辑《重工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在工作中,也在不断的寻找适合于公司的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度正式确立后,我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来执行,也会继续寻求创新,将公司的档案管理的更好。其次,我将目前手上有的档案资料,按照项目分类编号保存,并对文件进行电子版归档,确保每个文件都有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版对应,对需要发放的文件,做到明确文件去向,并保证文件的保密性。

三个月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能敬业爱岗,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许多工作我都是边干边摸索,以至于工作起来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第二,对公司内部的工作环节了解后,需要提升自己的档案工作理论水平,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去管理档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认真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想我应努力做到: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机械方面知识,以便于更好的管理公司的图纸档案;第二,履行责任,尽心尽力。坚持履行工作上的职责,坚持做好领导下达的每一项工作;第三,遵章守纪,自我约束。坚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尊重公司的一切安排,和同事搞好关系。

对于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八

自20__.05.10从龙腾分行调动到总部日起,由分行秘书转为担任人事助理。近三个月的工作主要核心还是围绕档案管理!负责员工入职、调动、转正、晋升、离职等等表格的管理。另外还参与了人才市场的招聘,从中也体会到一点,昨天我去人才市场是为了找工作;今天我去人才市场是找人才,角色的转变让我意识到自我价值的提升。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都免不了会不定期地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现将近三个月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归档人事档案

我知道,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对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希望自己能够做到细心到位、耐心十足、认真核实,能有一颗责任满满的心。起初遇到的问题多多,包括档案信息的准确性,让我最头疼,因为不清楚该如何才能真正落实下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爬滚打终于有了眉目。用主任的话说就是“不要再问那么愚蠢的问题”,终于可以不用再问白痴的问题了!渐渐的也开始能独立起来,有些事情也能应付得了了。这也算是又跨了成长的一步。

在这一块,有不足的地方就是,没有合理规范化如何更新档案,很多时候都不能第一时间把档案整理清晰出来,比如说通讯录,今天更新了,也许这一秒有变动下一秒也会不一样。也许是方法不对,又或者是这个岗位需要的就是每时每刻刷新刷新刷新再刷新!一直在思考要如何能更进一步的把工作做好,有时候迷惑到甚至怀疑自己的能力是不是有问题!或许我需要有人指点一下。

二、招聘新员工

根据业务部的实际需要,人事部近期伊始有针对性地、合理地进行了员工招聘工作。回想起半年前的求职经历,和今天不同角色的转换,我认为自己有义务尊重每一位求职者,所以当我把公司的宣传单放到每一位求职者的手中时,脸上都保持着笑容,即使他们也许下一秒就会把宣传单扔进垃圾桶或者将宣传单揉成一团,但我还是把我该做的事情做完了,至于结果如何,只要问心无愧就好!

对于招聘工作,其实我能做的是那么微薄,从如何寻找招聘路径、到和相关单位商讨事宜、到亲自到现场招聘、再到人员复试、分配分行、再到联系分行经理、最后留下可用人才的所有程序,需要我的地方是少之又少,我能做的就是发发宣传单、打印一下签到表、收一下简历、端茶递水的工作,但心里想,只要能学到东西,就必须学会从小事做起!认真做好每一步,必不可少!

另外还有网上招聘的信息,每次登陆网站都忘记公司账号,不懂为什么每次都不记得,也许是选择性忘记?看到应聘信息逐一电话通知面试,由最初的紧张到最后的娴熟,也是一个锻炼的机会吧!

三、其他行政工作

虽然没有亲自去经历行政工作这一块,但我深刻体会到这方面工作是繁琐的,无论复印、扫描、传真、订餐、印制名片、续订网站、订阅报刊杂志、简单的计算机维护、采购办公用品及对其领用情况进行备案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是对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考验,如何化繁为简而又能保证万无一失,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换得最高的效率,这已经不单纯是对现代企业从事业务工作人员的要求了,对行政工作人员也同时适用。看着行政主任每天被不停的电话“骚扰”,听着她沉重的脚步声,终于明白了行政人员,不是谁都能胜任的!从而也许是因为有了对比,突然的,我会感觉自己是不是太过于清闲了?偶尔我会问自己这样的问题,但同时又有另外的问题冒出来,我能做什么?在总部,资历最浅的是我,经验最少的也是我,那么,我能做什么?端茶倒水都有前台代劳了!感觉会觉得自己太轻松了,会不会太安逸?!没有居安思危的警觉是危险的!所以经历了两次人事调动事件,感觉人也在过程中过度了!

“天下难事始于易,天下大事始于细”。要想成功成为一名合格的行政人员,必须要不断提高自己、抓住每一次让自己学习和成长的机会,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业余时间善于发现与工作有关的新事物新知识;最后,以主人翁的姿态发挥所长,为公司分担更多力所能及的工作。以上是我的个人工作总结。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会更加努力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虽然我还有很多经验上的不足和能力上的欠缺,但我相信,勤能补拙,只要我们彼此多份理解、多份沟通,加上自己的不懈努力,相信公司明天会更好!

对于三个坚强的孩子心得体会九

根据区委统一部署,区委巡察组对海西广告园区党组织、区审计局党组、区委老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区委党校、区直机关工委开展了为期60天左右的巡察。巡察期间,巡察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扣省、市、区委的中心工作,聚焦被巡察党组织政治责任和职责使命,重点围绕被巡察党组织“三个聚焦一个落实”方面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顺利完成了任务。

区委书记黄景春主持召开区委专题会议,听取了巡察综合情况汇报,研究了巡察成果运用和问题处置的意见,对下一阶段的巡察工作提出了要求。黄景春强调,要坚持统筹谋划部署。合理分配任务,全力保障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要围绕服务中心工作。把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创城创卫等中心工作的问题整改到位;要形成贯通融合。推动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组织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等各类监督,形成协同高效的巡察工作格局。

根据区委专题会议以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9月8日和9月10日,各巡察组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了情况,要求限期整改巡察发现的问题。

区委第十六轮第一巡察组巡察海西广告园区党组织期间,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够深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意识不强,园区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够到位,风险防控意识不够强。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不到位,落实制度不够严实有力,形式主义仍有一定程度存在,财经纪律执行不严。贯彻新时代组织路线不够主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干部监督管理不严。落实审计整改不到位,主题教育整改成效不明显。

区委第十六轮第一巡察组巡察区审计局党组期间,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扎实,意识形态安全防护网扎得不牢,党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有力,履行审计职责不到位,审计成果运用不足。作风建设不扎实,出入境证件管理不严,“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执行财经纪律不规范。党建工作责任意识不强,机关党支部换届不及时,支委会议事不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三会一课”落实不到位,党员培养工作不积极。

区委第十六轮第二巡察组巡察区委老干局(包含关工委、老年大学)期间,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贯彻落实老干部工作相关部署不到位,配套政策落地见效有差距,疗休养活动不规范,离退休老干部“正能量”活动的开展缺少路径和方法。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充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够有力。财经纪律执行不严,存在廉政风险隐患。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不力,党员教育管理不够严格,选人用人工作不严谨。对主体责任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

区委第十六轮第二巡察组巡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期间,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学习贯彻新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深不透,对十九大报告要求的“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着力不多。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改革方针政策存在差距,调整适应新的管理体制不快。纠正“四风”问题不够彻底,财务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监管不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不强、政治敏感性不高,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力度不够,党建规范化水平不高,干部队伍思想建设抓得不够紧,队伍专业能力与实际工作要求有差距。对巡察、审计、主题教育整改不彻底、效果不明显。

区委第十六轮第三巡察组巡察区委党校期间,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落实“两个维护”存在差距,履行职责使命不够扎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措施不力,开展“四风”整治不够严实。联系基层、群众不够紧密,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财经纪律执行不严格。在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选人用人“规矩意识”存在偏差。主体责任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不到位。

区委第十六轮第三巡察组巡察区直机关工委期间,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够深入,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够有力。意识形态工作抓得不实。党的领导较为弱化,抓党建主责主业成效不够明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扎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彻底。党组织建设的标杆作用不理想,选人用人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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