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教育法修订心得体会及收获(优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4 12:5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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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一

自1996年我国首部《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一种必要的选择。但是,当人们面对职业教育进行选择时,似乎之前的那种“送”“考”求学之路——“一切都显得那么自主自觉又自然而然”与“一切都尽在掌握之上,意料之中”的状况——被彻底打破了平衡。人们常常会在选择上普通高中还是上职业高中的问题上纠结不休。普职比要达1比1,文化基础成绩好的上普通高中,差的上职业高中,基于此,误解就产生了——职业教育就是比普通教育低一等级的'教育,无论其初中文化基础课程学得如何,也无论其思想品德及行为表现咋样,总是想方设法的送去上普通高中读而不自主选择上职业高中读。选择上职业学校成为了一部分人被逼迫无奈的选择?正因此,在普通群众的心目中,自然而然的就为职业教育贴上这样的标签——“因选择上职业学校而被贴上了“弱”“差”“无所学”“没前程”的标签”——甭想升学考大学了,学得点皮毛技术技能早点就业找个工作混碗饭吃算了。

职业教育之路实在是走得艰难。职业学校形象被诋毁、职业学校学生受到歧视,悲也。逝去时光无法找回,我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三十年有余,其中的酸甜苦辣麻和不快与不爽,不容我去过度悲伤与追溯。现如今《职业教育法》已经修订重新颁布实施。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开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就成为了我们新的历史使命与责任。

职业教育法修订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二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这一举措对于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推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为修订职业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来谈谈我在修订职业教育法这件事情上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职业教育是指依靠各种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专、高职高专等教育机构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知识传授,使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人才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能够承担起相关职业工作的教育形式。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提高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职业教育培训出来的人才更具备市场竞争力,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二段:新修订草案带来的变化。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变化。一方面加强了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多的资金资源去建设职业教育的硬件设施,包括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另一方面对于完善职业教育课程和培养计划也有具体规定。课程设置和培养计划要更加注重实践操作,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职业教育不仅仅培训了一大批有用的劳动力,促进了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且对于个人的发展也是有很大帮助的。首先,职业教育的证书认可度很高,具有较高的就业竞争力。其次,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往往能够得到更加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容易适应职场工作。最后,职业教育培养了许多具有高素质的蓝领人才,改变了人们传统印象中蓝领职业只能是低质量的工作的观念。

尽管职业教育发展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推进和改进,但是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道路上,仍然需要我们转变对人才的看法,对于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也要变得越来越重要。需要提高职业教育人才的社会地位,鼓励年轻人选择职业教育,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提高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通过,职业教育的投入将会得到加强,更多的投资将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建设。各级政府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我国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职业教育法修订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三

人才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是的核心竞争力,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人才兴则兴,人才强则强。技能人才则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技能人才的需求量正在逐步加大,而这类人才主要由职业学校来培养。

4月20日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并于5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26年以来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为职业教改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这对于职业教育来说是一大福音,一大喜事。

地位“同等重要”,机会“平等共享”

过去,凡是提到职业教育,人们都是谈虎色变。大众普遍认为职业教育上不了台面,职业学校更是被贴上了“差生聚集地”、“低人一等的学校”等标签。随着新法的实施,这种陈旧的.观念即将被改变。新法旗帜鲜明地指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不仅在地位上同等重要,而且其学生在升学、就业和职业发展上同普通教育享有平等的机会。

新法第三条强调,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改,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在学生升学方面,新法要求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至于就业,新法则规定各级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以上规定的实施,着力优化了学生的升学就业环境,让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更有底气。

师资队伍“专业化”,学生权益“有保障”

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未来的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它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还需要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为建设高质量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新法规定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制度,并为高技能人才进入职业学校开辟了“绿色通道”,给予特别待遇。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能有效提升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对我国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学校的学生,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法从各个方面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职业学校学生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保障学生受资助的权益,保障学生升学、就业的权利等,让学生在学校学习、外出实习和参加工作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新时代呼吁更多的“技能人才”。新法要求,应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还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培养的技能人才,将继续为我国的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全社会将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学习感受作为一名在中职学校从教22年的一线教师。等到新《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倍感精神振奋、干劲十足,相信新《职业教育法》必将促使职业教育进一步“香起来”“热起来”“带起来”。

1、打通升学深造通道,享受平等就业发展待遇,提升中职学校吸引力和认可度。

多年来,做了多届职高的班主任,由于中职学校学生圆大学梦困难,学校的认可度、专业设置吸引力普遍不高,层次不够。新《职业教育法》直面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和家长的问题,明确规定专科本科问题,升学和学位问题等等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解决了职业教育是“断头教育”的问题,破除了职业教育的“天花板”,拓宽、延伸了职业学校学生升学深造通道。这意味着职业学校学生既可以上高职院校,也可以上普通高校,既可以上专科,也可以享受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教育,并可以申请相应学位。升学深造通道的畅通,必将提升在高中阶段教育中选择中职学校的学生和家长比重,提高中职学校的吸引力和认可度。

2、拓宽职教师资来源,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设置,激发师资队伍奋进活力和价值追求。

随职业教育改稳步推进,中职学校的办学规模、专业门类、学生数量逐年增加。同时,职教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不少学校出现了师资短缺、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不足等现象,一线教师职称晋升无望,极大影响了教师热情。新修订的这些规定破解了专业技术人员因学历不高、没有教师资格证等无法进入职教师资队伍的痼疾,拓展了职教师资尤其是专业课教师的来源,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打造。

作为一线职教人,把对职业教育“大有可为”的殷切期盼转化为“大有作为”的生动实践,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做出职教人应有的贡献。

职业教育法修订心得体会及收获篇四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这是对现行《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这次修订在为职业教育发展量身打造出了更为优化的制度,并为未来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本次修订强调职业教育是全民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制定了法定性文件,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管理,推进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协同发展,推动公办和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相辅相成,加强收费管理,保证职教学校的正常经费运转。

其次,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突出就业导向,强化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优先安排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和服务,以满足社会、经济、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第三,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强调创新与发展,完善教学及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挖掘和培养人才。

本次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正式立法了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为职业教育体系推陈出新,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同时,我们也希望本次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可以达到以下目标:

首先,加强职业教育与行业对接,通过各种渠道与行业建立联系,深入了解行业需求,调整教育内容和方式。

其次,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院校教师的业务水平,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最后,加强职业教育质量监督,确保职业教育的质量得到有效监督,同时让有关职业教育质量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得到及时处理,更好地维护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和信誉度。

第五段:总结。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导,鼓舞了职业技术教育人士的信心和动力。我们相信,在职业教育法的引导和支持下,职业教育将会向着更加健康、高效的方向迈进,培育更多更好的职业人才,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职业教育法修订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五

修订职业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将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二、学生主体地位得到加强。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强调学生主体地位,这一点十分重要。职业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才,而学生是培养的主要对象,应该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注。在学生主体地位得到加强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将学生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不断努力为学生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职业教育是培养技术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教育部门对职业教育的监管职责,加强了对职业教育质量的控制和保障。这样,就能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四、校企合作成为职业教育重要组成部分。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了“校企合作”,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职业教育要真正实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技能人才的培养,根本目的在于将人才培养和市场需要相结合,让毕业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人才培养得到升华。

职业教育是培养后备人才的关键领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学生主体地位、校企合作、教育质量得到提升等因素的加强,将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人才培养。这对于我国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结语:

修订职业教育法为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动力。通过这次修订,我们发现,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人才培育,必须强调学生主体地位、加强校企合作,同时监管职能得到加强,教育质量也得到了提升。总的来说,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对于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职业教育法修订心得体会及收获篇六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早在1991年,我国即制定了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外部环境。xx年10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创了新局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版《未保法》”)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我们公证机构又可以在哪些方面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值此新版《未保法》即将实施之际,我们在此重新关注并审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创新以及公证在此之中的作用和效能。

一、新版《未保法》的创新制度安排。

此次新版《未保法》在原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这四大保护的体系之上,增设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大章节,不仅明确了政府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能和责任,同时也针对目前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创新地增设了“网络保护”,对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学校、家长以及政府机关的有关权利及义务。此外,此次新修订的未保法还发展完善了家庭监护制度,明确创设了对未成年人的代为照护制度,在“家庭保护”一章主要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哪些人不能作被委托人、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什么特殊要求等内容。由此可见,新版《未保法》紧扣社会发展的现实,有效填补了原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诸多空白,同时也对家长、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保护,公证能做什么?

(一)公证参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代为照护。

新版《未保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委托照护制度是对原有的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委托人的监护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照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避免了监护人“一委托了之”,怠于行使监护义务的风险。从法律制度的实施角度着眼,委托照护对于监护人、照护人的权利义务有着更为明确的法律要求,同时也对禁止担任照护人的有关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委托照护不能仅仅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意思任意设定,公证机构在这一环节中的介入非常有必要。通过对委托照护协议进行公证,一方面公证机构可以凭借法律专业优势对委托照护协议是否合法、照护人是否适格、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禁止性情形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也可以明确固定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避免委托照护行为发生纠纷、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经公证的委托照护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也便于学校、居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识别、确认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情况,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参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新版《未保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在实践中,一旦网络上出现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往往需要一种迅速、有效固定相关侵权信息的方式,而公证保全证据在这一方面具有独有的优势。通过对有关网络侵权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方面可以尽快通知网络服务提供方或有关部门要求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另一方面则可以有效固定相关侵权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或索赔留存证据。从网络服务提供方的角度出发,如发现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出现他人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同样也可以立即向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并及时删除有关侵权信息,一方面可以迅速消除影响、避免责任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预防信息发布方与网络服务提供方之间的争议纠纷。目前业已成熟的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必将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有效法律武器。

(三)离婚中的未成年人公证保护。

当下,社会中的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家庭中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妥善安排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课题。新版《未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建议离婚夫妻双方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的离婚协议申办离婚协议公证,由公证人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合理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尽可能减少离婚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从而为未成年人成长培育良好的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全社会的课题,家长、学校、政府、社会机构或企业等各方面都应当关注、重视这一课题,对于公证机构而言亦是如此。为了让未成年人在一个更健康、更良好的社会环境中茁壮成长,我们公证人理当肩负起有关社会职责,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尽自己应尽的力量。

职业教育法修订心得体会及收获篇七

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是继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将职业教改26年来的成果、经验进行了进一步的制度化、法定化。对未来职业教育的发展影响是深远的,现将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影响谈点体会和看法:

一是职业教育“为国育才”目标更加清晰。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办学方向,贯彻的.教育方针;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把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法定化。

二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彰显。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模式将发生根本的变化,升学将成为绝大多数学生的选择,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教育内容,将发生根本的变化,中职学校更多成为高一级学校的生源基地,而非企业的人力资源基地。应对职教高考将成为学校的主攻方向。

三是行业办学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作用彰显会进一步弱化。由于大量的学生都愿意选择升学,中等职业教育直接输出的人力资源会越来越少。行业的优势,专业的优势无法通过培养的人才显现,加之行业办学在招生上不占优势,行业对人才素质要求在不断提高,中职层面行业办学的路会越走越窄。行业主管部门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受到影响。

四是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会出现困难。由于中等职业教育没有很好的人力资源输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中企业不能找到合作的兴奋点、成功点,势必会造成一头热,一头冷的局面。在近几年的办学实践中深有感触,企业在前期的合作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最后在收获成果,企业需要的时候,学校没有人力资源提供,因而企业也就失去了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上是学习新职业教育法和办学过程中的几点浅见,不当之处,请批评。

职业教育法修订心得体会及收获篇八

在新《职业教育法》第四条中就明确了职业教育必须坚持领导,坚持办学方向,应当弘扬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新时代的职业教育需要新时代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把中职班主任列为一向专业技术工种,班主任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引领面对生命、职业、社会一片迷惘的青春期孩子,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比如如何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比如如何引导学生走出专业不敢兴趣的困惑?如果班主任永远陷入繁杂的琐碎事务当中,放弃学习专业知识,我们永远不会成长,也不能有效的引领学生,最终无法达到职业教育的目标。

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因为职业教育被确定为是类型教育,而不是分层教育,所以相应的教育目标、教育功能、活动特征、教学标准、培养模式、评价制度、课程体系,建班育人的理念和方式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在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始终要去探寻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模式,比如1+x证书的培训、比如活页式教材的开发和运用、比如富有职业特色的建班育人策略。

新《职业教育法》意味着职业教育迎来又一个春天,我们职业学校的教师也迎来挑战与机遇并存的黄金时期,如何抓住机会响应号召,按照需要去建班育人是我们思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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