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工修车安全心得体会及收获 修理工修车安全心得体会及收获怎么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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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修理工修车安全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天津市塘沽区飞龙汽车修理厂 / 杭州道西江里17号 / 5301147

天津警备区八一盐场汽车修理厂 / 杭州道55号 / 5898816-234

天津市昊易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41号 / 66315208

中建六局里海汽车修理厂配件经营部 / 杭州道七二号 / 5898574

天津市塘沽区丰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55号 / 62002218

天津市塘沽区鑫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杭州道10号 / 25820359

天津市塘沽区华茂汽车修理厂 / 杭州道吉林路11号 / 5895778

河南省周口地区汽车大修厂塘沽销售部 / 杭州道商业街16号 / 5811204

天津市塘沽区劳服实业公司汽车修理厂 / 航州道25号 / 534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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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建腾顺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福建北路4号 / 25341810

天津市塘沽区港船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机场街1号 / 25793995-2442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街新港汽车修理厂 / 新港千间宿舍4段 / 25794578

中国外运天津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瑞丰汽车修理厂 / 新港路23号 / 5893476

天津市塘沽区海洋石油汇丰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东沽清真寺76号 / 66913266

天津市塘沽区金塘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北公路23号 / 25214547

天津市塘沽区华泰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塘黄公路8号 / 25822106

天津市塘沽区利民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中心庄乡中心八车村 / 25367278

天津市塘沽区新城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城毛毯厂院内 / 2533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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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区新华汽车修理厂 / 北塘中心大街南头 / 13302050005

中建六局四公司塑料厂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北公路新河庄南 / 25344207

天津市塘沽华福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98号 / 65770720

天津市塘沽天元汽车修理厂 / 车站北路2号 / 5897252

天津市塘沽区渤海石油贵鑫汽车修理厂 / 津沽公路大东加油站东侧 / 65268170

天津市塘沽区斯维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一号路消防十七中队院内 / 25780529天津市塘沽区益民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河头镇陈圈村 / 25359786

天津市塘沽区渤海东方汽车修理厂分厂 / 津沽路大东酒店东侧 / 5806672

天津市塘沽区德众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车站北路甲1号 / 25819004

天津市塘沽区方源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东沽中学内 / 25311439

天津开发区恒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 天津市塘沽区中心庄村 / 25368624

天津市通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天津市塘沽区塘汉路20号 / 25893687

天津市长一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桥六道沟 / 25862027

天津市塘沽津港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韶山路4号 / 25825021

天津市塘沽区兴环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卫校商贸街21号 / 25812829

天津市吉星汽车修理部 / 塘沽区广州道10号(实达贸易有限公司) / 81750610

天津市塘沽区利方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津沽路17号 / 25385551

天津市塘沽区海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实达汽配城b区11号 / 25818231

天津市塘沽区天华汽车修理厂 / 上海道29号 / 25306536

天津市塘沽区航一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90号 / 66701184

天津市塘沽区航四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海西路安定里 / 25795965-344

天津市塘沽区新鑫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工农村河北路西侧 / 25210287

天津市渤海嘉润汽车修理厂 / 塘沽区大沽坞路48号 / 25312425

天津市塘沽区汽车配件经销公司汽车修理厂 / 福建北路12号 / 25344731

天津市塘沽区园林管理局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津塘公路南侧胜利宾馆后边 / 66309257天津市塘沽区强力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华路75号 / 25892260

天津市塘沽区鹰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4号路13号 / 66311901

天津市塘沽汽车修理厂经营部汽车装俱修理部 / 河北路40号 / 25822461

天津市塘沽区凯竣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水科所西楼首层 / 66702774

天津市塘沽区实达汽车修理厂 / 广州道10号 / 13702000396

天津市塘沽区汽车驾驶学校汽车修理厂 / 河北路47号 / 5892870

天津市塘沽区合发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61号 / 25349077

天津市塘沽区东旺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塘沽食品公司院内津塘公路29号 / 1392136522

天津市塘沽区万年桥汽车修理厂 / 津沽公路万年桥东侧 / 25822136

天津市塘沽区长虹汽车修理厂 / 新河庄小桥外19号 / 25342484

天津市塘沽区金龙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河新建里52号增5号 / 25340024

天津市塘沽电器厂工会汽车修理厂 / 车站北路2号 / 5893398

天津市塘沽港中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号 / 25792129-8022

天津市塘沽区祥云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车站北路5号 / 13902040180

天津市塘沽区万达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50号 / 25888309

天津市塘沽区福兴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车站北路2号 / 1382057086

天津市塘沽区海河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于庄子乡于庄子村 / 66530814

天津市塘沽区渤海石油渤建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渤海石油津建公司旁 / 25801186天津市塘沽区天发汽车修理厂 / 胡家园立交桥北 / 25343187

天津市塘沽区对外客运公司汽车修理厂全全殡仪服务站 / 天津市塘沽区东大街7号 / 66317118天津市塘沽区对外客运公司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82号 / 66317118

天津市塘沽区隆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河庄大街增68号 / 66318927

天津市塘沽区振明汽车修理厂 / 建材路22号 / 25324323

天津市塘沽区向阳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抚顺道8号 / 25818787

天津市塘沽区顺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头道沟粮站院内 / 25365448

天津市塘沽区兴塘汽车修理厂 / 国防公路立交桥西房产器材科院内 / 5891917

天津市塘沽区奔宝汽车维修行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2658-21号 / 66268951

天津市塘沽区塘工汽车修理厂 / 甘肃路10号 /

天津市塘沽汽车修理厂津港汽车配件经营部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46号 / 25825140

天津市塘沽津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赵新路21号 / 66306664

天津市塘沽区新联汽车修理厂 / 新港二号路4号a1号 / 25787895

塘沽区建元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东沽娘娘庙后街2号 / 65265830

天津市塘沽区鹏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三槐路10号 / 5302943

天津市海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天津市塘沽区新河新建里50号 / 25321845

天津市塘沽开发区林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兴港商城a座7号 / 13920000—218

天津市忠亮汽车修理厂 / 塘沽区郭庄子大街 / 25798718

天津市塘沽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29号 / 66350587

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街丹阳汽车修理厂 / 河北路43号 / 5308806

天津市塘沽汽车修理厂储运场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46号 / 25822461

天津市塘沽区利鑫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胡家园太行储运场院内 / 25351501

天津市塘沽汽车修理厂工会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河北路46号 / 25824781

天津市塘沽中业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新胡路10号 / 66887540

天津市塘沽区协和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45号 / 66312864

天津市塘沽区食品公司汽车修理厂 / 津塘公路29号 / 5892473

天津市塘沽区鑫塘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津塘公路46号西侧 / 25812834

天津碱厂劳动服务公司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天津碱厂院内 / 25896851

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渤海汽车修理厂 / 西沽渔丰里三号 / 25311218

上海瑞豪高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塘沽区胡家园街八堡 / 25365177

天津市塘沽亨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33号 / 25827411

天津市塘沽区兰天塘沽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一号路远洋宾馆后院 / 25788111天津市塘沽区东兴汽车修理厂 / 津沽路8号 / 5311324

天津市塘沽区博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四号路6526号 / 25786666

天津市塘沽区永和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于庄乡一疙瘩村 / 25369042

天津市塘沽区中八车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中心庄乡中八车村 / 25366051

天津市塘沽区全通汽车修理厂 / 津塘公路46号 / 65720254

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汽车修理部 / 新港临港路 / 66701589

天津市塘沽区宏达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十三中学 / 1383036404

天津太脱拉汽车维修中心塘沽储运站 / 天津市塘沽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山道1区214号 / 25352043

天津市塘沽区众邦进口汽车维修中心 / 天津市塘沽区建材路21号 / 66299548

天津市塘沽区东运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东沽东盐路1号 / 25827277

天津市塘沽区新发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福建北路2-2号 / 25347915

天津市塘沽旺发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旺发街28号 / 66268174

天津市塘沽区渤东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东沽东盐路1号 / 65265701

天津市塘沽区旭东汽车修理厂 / 水线路2号 / 25853720

天津市塘沽区华兴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75号 / 65729060

天津市塘沽区鹏云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三槐路1号 / 25712943

天津市塘沽区好喷漆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新河镇烈士陵园南侧 / 13072297719天津市塘沽区开达汽车修理厂 / 新港兴港商城 / 25787311

外运新河储运公司工会汽车修理厂 / 胡北路6号 / 5897426-388

天津市塘沽区方岩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港医路 / 25340361

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海丰汽车修理厂 / 东沽津沽公路27号 / 5311064

天津市塘沽区新达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工农村永丰道7号 / 25349077天津市塘沽区渡口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河滨公园院内 / 25877333

天津市塘沽区环卫局汽车修理厂存车场 / 河北路29号 / 5884819

天津市塘沽区胡家园部队八一汽车修理厂 / 胡家园 / 5899144

天津市塘沽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46号 / 25822461

天津市塘沽区广达福利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桥乡五十间房村 / 25354670天津市塘沽兴达汽车修理厂 / 中心庄乡东侧 / 5365675

天津市塘沽区正发汽车修理厂 / 新河庄小桥处 / 25345670

天津市塘沽区广达福利汽车修理厂福利餐厅 / 中心桥乡五十间房村 / 25352551天津市塘沽区益新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43号 / 27311188呼93123天津市塘沽区兴盛汽车修理厂 / 三槐路18号 / 25716937

天津市塘沽区渤海宏达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东沽水产公司院内 /

天津市塘沽区虹光汽车修理部 / 天津市塘沽区北塘震兴村粮店及后院 /

天津市天择汽车修理厂 / 天津市塘沽区塘汉路17号 / 25868121

天津市塘沽区新北方汽车维修中心 / 天津市塘沽区河北路45号 / 25827395

描写修理工修车安全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已经结束。通过为期一个月的活动,强化了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素质、提升了安全技能,为深化“基层基础建设年”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现将修理厂“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活动部署迅速

在公司召开季二季度安全生产视频工作会议之后,修理厂立即成立了以厂长为组长、以书记、安全员为副组长、各班组组长为组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小组,具体实施活动日常工作。通过科学制定活动方案,深入动员部署,在修理厂范围内广泛掀起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热潮。

x月4日,修理厂组织了“安全生产月”暨“全员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动员会议,对两项活动进行了具体的部署,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和保障措施,修理厂全员参加了会议。针对夏季特点,每周二组织了安全生产例会,对夏季高温、事故多发的特点,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大讨论,筑牢员工安全思想防线。就如何防止员工在安全生产稳定发展、安全周期较长的大好形势下,防止员工出现松劲、麻痹、骄傲思想,发动员工出主意、想办法,展开讨论提合理化建议活动,讨论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2项,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2项,解决仍然存在于职工思想中对安全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真正筑牢安全思想防线。保证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形式多样,成效明显

在“安全生产月”组织实施阶段,修理厂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活动,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1、是突出了宣传发动,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主要是每天利用班前讲话,宣传安全生产口号,活动小组组长亲临车辆维修现场穿插宣讲了相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结合修理厂实际,x月5日,由修理厂书记讲解了“汽车维修车间安全教育”专题知识。活动期间,宣讲安全口号30条,22人受到了教育。

2、是突出了安全常识与技能的培训,打牢了安全生产基础。修理厂组织了全员进行了收看媒体上的安全生产节目、警示片等,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开展以“学标准、讲规范、反三违”为主题的岗位大练兵活动。期间,修理厂组织各类安全、岗位技能培训共计9场次,参加培训人员22人,有力地打牢了安全生产基础,促进了安全生产全面发展。

3、是突出了应急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组织开展消防演练、车辆维修过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进一步完善消防、车辆维修过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月22日、23日,修理厂分别在停车场和修理工间开展了消防演习和车辆维修事故应急抢险演练。通过演练活动,明确了应急抢险方案启动的程序,提高了抢险队员应急事故处理的技能,完善了应急抢险活动一系列机制。

三、统筹兼顾,加强防范

修理厂针对夏季高温季节性事故高发特点,在认真抓好各项宣传活动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基础建设年”以抓好夏季高温及习惯性违章防范为重点,深入组织开展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安康杯”竞赛活动等重点工作落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努力确保各项工作不断线、各类活动有内容、各种宣传有氛围。

描写修理工修车安全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编号:_________

签约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_________工程,经双方协商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地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二、工程价格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修理周期为______天,其中在坞天数为______天。

四、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帐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_______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________%;

3.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__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___%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

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七、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__%的预付款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元;进度达_____%时,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进度款_________元。

2.结算

乙方凭结帐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八、其他事项

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5.《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描写修理工修车安全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甲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业务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乙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业务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______________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

3、承揽形式:______________

注:承揽形式包括两种:

(1)一次包死形式也称固定价格承包形式;

(2)以决算确定价款的承揽形式也称可调价格的承揽形式。

二、承揽的内容和范围:

1、本合同乙方承揽的项目内容为: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揽的材料、设备为:______________

3、乙方按本条1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不得漏项、不得虚报。

4、乙方按本条2规定提供承揽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在到场时,应向甲方代表出示质量合格证、检验单,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项目。

5、乙方应保管好上述材料的合格证、检验单,以便项目验收时向甲方提供。

三、甲方设备和提供的材料: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的材料为:______________

四、修缮修理期限:(2选1)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开工,合同工期总天数______天。

2、本合同生效后,以甲方通知之________日起______天开工,合同工期总天数______天。

五、项目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

(标准、行业标准、原出厂标准或双方约定。)

六、合同价款(或预算价款):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注:

(1)一次包死的固定价款的项目(第一种承揽形式)合同价款是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或经政府有关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的价款,包括工费、管理费和材料、设备价款等款项,该价款不得调整。

(2)第二种承揽形式的项目的预算价款以决算或审计决算为准。

七、图纸:

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对乙方提供图纸的保密要求:乙方承担图纸保密义务,设计部门要求甲方承担的图纸保密义务,乙方也应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图纸转借、复制给第三人。

3、使用国外图纸的技术要求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方义务:

甲方除了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供给乙方所需的水、电、汽、电讯。

2、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图纸和施工有关技术资料。

九、乙方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转交第三人完成。

2、甲方供给乙方所需的水、电、汽、电讯按表计量,乙方按价付费。

3、乙方负责维修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

4、乙方自行负责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等工作。

5、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并按甲方批准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实施。

6、乙方应文明施工,在施工时,应尽量避免扰乱甲方及附近单位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要搞好施工现场环境清洁卫生工作。

7、乙方应做好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粉尘、防火、施工噪音等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

8、乙方应科学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操作规范进行施工。

9、乙方应安全施工,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0、乙方应负责已完项目的管理和保护,如有损坏或丢失,应负责维修和增补,直至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

十、试车:

1、项目完工后,根据项目需要乙方应组织甲方进行项目试车,项目试车应按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在该项目满负荷运转的前提下进行。试车费用由______承担。

2、试车应有项目试车观察期,试车观察期为______天。试车检查主要检验本项目是否适用、好用,是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对试车检查出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进行整改、修补、返工直至使该项目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3、试车合格后,甲方、乙方应签订确认书,经确认后方可转入项目验收程序。

十一、项目验收:

1、项目试车完成后,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

2、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整改、修补、返工,直至甲方验收合格。

十二、竣工结算:______________(包死价可不用此条)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决算。

2、决算应根据预算和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等合同文件进行。

3、决算方式采用:

3.1如果审计价高于合同价,以合同价作为项目价款。

3.2如果审计价低于合同价,以审计价款作为项目价款。

4、甲方按上述第3条所确定的项目价款向乙方结算。

十三、价款支付:

(存在定金的情况: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定金。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后___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或决算价款)____%,剩余______%为质保金,______年后付清。

(不存在定金的情况:______________)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后____________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或决算价款)____%支付给乙方,剩余______%为质保金,______年后付清。

十四、保修:

1、质量保修期为__________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修缮修理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的,由乙方维修并排除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维修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仍不予以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发生的所有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若质保金不够支付费用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费用。

十五、违约责任:

1、甲方若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结算价款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乙方逾期交付修缮修理项目(包括整改、修补、返工等)的,每日应按合同价款1‰累计计算偿付违约金。

4、本条3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额外补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5、若乙方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修补、返工,直至达到合同标准。因此而导致交付延误的,按本条3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若经整改、修补、返工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的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约定定金的,双倍返还甲方定金。)

7、甲、乙双方若有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不可抗力:

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并不能克服的和不能避免的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对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变更或终止本合同达成协议。

3、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七、保险:

乙方负责为施工人员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十八、争议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法院,无论哪一方起诉,均由施工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九、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组、转让、出兑等变更情况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履行清结义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二十、其他约定:

二十一、本合同须经双方盖章,自最后一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应当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描写修理工修车安全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事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资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供给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贴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资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给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贴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供给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职责。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能够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资料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给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进取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景。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职责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职责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景、经营业绩(含奖励情景)、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给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景。

检查的情景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理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景,供给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理解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描写修理工修车安全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________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进厂,___年___月___日开工,___年___月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天。

第五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_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的工程预付款___________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进度款万________元;余款在完工后___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___%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___%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舶工业总公司___年___月___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                       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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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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