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辅导员防欺凌心得体会及收获 法制辅导员防欺凌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21:5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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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法制辅导员防欺凌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同学们:今天,学校举行了庄严的升旗仪式,激昂的国歌乐声,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让我们深深感受到作为中国人的光荣与自豪。各位同学,今天,你们是正在校园刻苦学习的莘莘学子,明天,你们将成为建设祖国、为五星红旗增光添彩的优秀人才。希望同学们在学生时代,不仅要学好文化知识,还要特别注重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崇尚法制的观念,因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才,首先,必须是一名忠于祖国、品行优良、遵纪守法的合格的公民,

同学们,众所周知,我们绿城育华学校是一所教育质量优秀,具有雄厚师资、良好校风、一流设施的省级重点中学,历经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已经成为杭州市中学教育界得风气之先的形象窗口,能够成为学校的一员,是教育工作者和众多莘莘学子的愿望,在这个花园里,作为园丁,倍感自豪,作为花朵,更觉骄傲。

应当肯定,由于学校党支部、校长室的高度重视,全体老师的辛勤教育,广大同学们遵纪守法意识逐步提高,学校在教学工作取得优异成就的同时,校园的治安秩序稳定,周边的治安环境良好,未发生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特别是学校内的治安防范越来越规范,已步入“人、物、技”防的系统模式,正常的教学活动得到保障,师生的安全感不断增强。但我要提醒的事,但是也有个别学生不注重法制法规知识的学习,守法意识淡薄,或多或少地沾染了一些讲义气、斗狠气的恶习,有的良莠不分,与社个上的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员往来密切,更有甚者小偷小摸,侵占他人财物,参与敲诈等违法行为,不敢与犯罪作斗争,不愿检举揭发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只是发生在个别人的身上,但会严重影响了我们学校的声誉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机会来之不易,我们要倍感珍惜,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今天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掌握全面的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为自己美好的明天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学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也要正告那些行为上有违法行为、思想上有糊涂观念的同学,尽早悬崖勒马,规范自己的行为,好好学习,一定要明白,法制是柄双刃剑,遵守他,就会受到他的保护,违反他,就要受到他的惩罚。在我们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整顿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影响教学、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全力为学校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服务和保障。

同学们: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我诚恳地向同学们提三点建议:

1、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自身优良品行。具体地说,作为一名中学生,就是要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遵守公德,严于律己,培养积极向上、向善、向美的优良品格和心理素质。

2、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预防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同学们入学后,学校颁发并组织学习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同学们对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仅要认真学习,更要以此为标尺,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进行对照,约束和制止不守法、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不良文化的侵蚀,确保自身健康成长,确保学校安全良好的教学秩序,把我们的学校建设成一座远离犯罪、消灭违法违纪现象的真正的“平安学校”。

3、认真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法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全民普法的重点。多年以来,我们学校一直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开设法制知识讲座等形式,在校园营造浓厚的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当前,正值今年的“法制宣传周”活动期间,学校正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活动,希望同学们积极参加,认真地进行分析和思考,通过活动,进一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遵守法律、遵章守纪,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人合法权利的意识,从而在青少年时代,就在内心树立起强烈的尊重法治、崇尚法治、严格依法办事的现代司法理念。

同学们,新学年意味着新起点,我坚信,有学校领导的正确领导,有全体老师的辛勤工作,有全体同学的共同努力,我们育华的校园将会更加美丽,大家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祝老师和同学们的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最新法制辅导员防欺凌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实施“六五”普法以来,我区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区”理念,认真落实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在法治相山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建设幸福相山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20年度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汇报如下:

一、围绕目标,强化法治建设工作体制和机制

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为组长的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司法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配备了3名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协调全区普法工作。镇、街道、区直部门也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主抓普法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制定印发的《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0__-20年)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淮北市相山区十二五期间“法治相山”建设纲要》,区人大作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等文件精神制定20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并积极实施。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模式,形成普法工作合力,不再是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范围,明确工作职责,量化目标任务,责任到岗到人。各相关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普法信息员,及时向普法办报送普法信息。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工作目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是完善工作保障,严格监督检查。把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年区财政拨付了8万元用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区依法治区办配备了摄像机、照相机、电脑及其他宣传器材,确保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司法局20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充分发挥区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把法治创建工作纳入法律监督,通过组织视察和评议等形式,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汇报,全方位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深入开展。普法办也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从而强化了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

二、深化重点普法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法律素质。一年来,相山区坚持高标准实施“六五”普法,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执法主体是普法第一责任人”原则,创新普法形式和载体,健全普法组织和队伍,加强普法阵地建设,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为重点对象,开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方面,本年度我区举办了两期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邀请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及淮北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开江同志分别讲授了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方面知识,增强了广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为配合廉政警示教育,区司法局联合区检察院编制了《以案说法—警钟长鸣》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汇编》20__册发放给全区领导干部、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社区、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该书收录了10个发生在市、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的警示全区干部要洁身自好,坚守法律底线。

二是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本年度区依法治区办联合区教育局针对青少年学生特点,选取了与学生学习、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制作图文并茂、简明易懂、形象生动的系列展板,选取15所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文化展板巡展活动,并同步在巡展学校举办法制讲座,极大的提高了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另外我区积极完善和落实法制副校长制度,为全区49所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并在每学期开学时及放假前为学生进行法制辅导。

三是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方面,区依法治区办联合区发改委及开发区管委会积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高管理人员法律素养,鼓励他们合法经营,希望能够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保障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更好的法律服务。

四是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渠沟镇是我区所辖的唯一乡镇,拥有13个行政村,农业人口6.2万人,广大农民是“六五”普法的重点人群。区依法治区办联合渠沟镇积极开展法律宣传与咨询、法治文化下乡、法治文化展板巡展等活动,培养“法律明白人”,使广大农民成为学法、知法、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将“法律进乡村”和推进“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及“美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用好载体、丰富形式,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

“六五”普法启动以来,我区灵活运用“法律六进”、“江淮普法行”、“12.4”全国宪法宣传日以及各种法律颁布纪念日等宣传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浓厚的普法氛围。

一是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了进一步推进“六五”普法,加快“法治相山”建设,提高全区公民的法律素质,一年来,我区持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及形式多样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文章司法局20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出自。按照“六五”普法《20年重点普法目录》,针对青少年学生、农村村民、社区居民等重点普法对象选取与学生、村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制作图文并茂、简明易懂、形象生动的展板,选取部分学校、行政村、社区开展“法律六进之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法制文化展板巡展活动,极大的提高了辖区居民的法律素养,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另外区依法治区办针对广大基层群众编制了《便民法律知识手册》5000套,准备近期用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二是扎实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以“江淮普法行”活动为载体,掀起“六五”普法工作的又一轮高潮,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由区人大、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分解活动任务。20年度我区开展了包括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依法行政专题讲座、反腐倡廉法制讲座、制作发放20__册《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汇编》等在内的“江淮普法行”系列活动。

三是大力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我区抓住 “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综治宣传月”、“6.5”世界环境日、“6.25全国土地日”、“6.26”国际禁毒日等节点以及各类专业法颁布周年或特殊纪念日,区依法治区办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区普法宣讲团、志愿者深入机关、社区、学校、企业、农村举办法制讲座 150余期,受教育人数近10万人次。

四是大力开辟各种普法宣传渠道。自今年五月起,我区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了4次公民旁听庭审活动,近30人参加了旁听;在淮北日报“相山周刊”进行普法宣传,设置法制专题栏目,集中报道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司法行政专网向省、市有关部门报道我区普法活动。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法治文化氛围。相山区坚持把法治文化建设切实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的大局中,一是营造法治文化氛围,通过制作法制文化墙、建设法制宣传一条街、建设法治公园、社区法书室、法制展览室等方式,让群众更好地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真正使法治文化建设融入群众生活,让广大居民处在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中,目前我区正在全力打造“纺织社区法治文化街”、“相阳路法治文化社区”等宣传亮点;二是积极组织各单位开展法治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推广,并参与了我市第五届法制文艺调演,选送两个节目分别获得了二等奖、三等奖的好成绩。

五、下步工作打算

实施“六五”普法以来,我区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五”普法任务全面展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学法用法上主动性不够。二是普法对象发展不平衡,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创新不够,实效性不强。

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总结“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六五”普法的工作质量。一是继续拓展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在抓好各类普法重点对象学法的同时,积极创新覆盖全民的普法教育途径和方式,不断拓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广度和深度。二是全面提升依法治区水平。继续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在巩固治理成果的基础上,抓好深化和延伸,不断提高治理质量和水平。三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法制氛围。进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区的宣传力度,在全区城乡广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

最新法制辅导员防欺凌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同学们:

根据市上的安排,今天来你们学校,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出色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守法。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导,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五)怎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好行为”和“不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这些不良行为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如不积极预防、教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从挂图中看到的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教育和矫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长、老师、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学校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或者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尽到什么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义务等。

(六)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义务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行使权利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履行义务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列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均属于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人们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共道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者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会有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才会有保障,人们的行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为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讲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理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均应树立这种意识,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③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一个人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均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是这两种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断的学习,这样才能使得自己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是长知识的时期,更需注意。

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不良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这两类行为均是为社会所谴责、对社会对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抵制,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被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②发现对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不得实施的行为(比如旷课、夜不归宿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多次偷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学校、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教授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比如有的同学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大声起哄,引起围观,造成堵塞。有的甚至在学校纠集多人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比如在加油站不听工作人员的劝告,拨打接听手机也是违法的;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检查食品卫生,进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执法过程中,拒绝检查,阻挠执法,妨碍公务,也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像刚才提到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属于这一类。什么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弹簧刀、尖刀等。因为这些刀具容易成为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所以要实行强制管理。那什么是非法携带呢?它是指携带上面所提到的这些管制刀具进入车站、机场、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轮船、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面提到的这些刀具,只要是个人持有,就属于违法。所以,我们小学生应当远离管制刀具,做到不买、不玩,更不能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

此外,如果损坏、移动一些交通标志,或者是携带烟花爆竹之类的易燃易爆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也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例如:今年6月5日,发生在成都的一起公交车燃烧事故,造成27人遇难,72人受伤,其原因就是有乘客非法携带了汽油造成的。代价可谓是惨重的,教训应该是深刻的。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每个人都有神圣的人身权利,那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你辱骂他人、给别人起“外号”或者私自拆看别人的信件、电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写恐吓信威胁别人,未经别人许可,私自进入别人的房间,甚至进入别人的家里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一个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林,依仗着个子高,力气大,经常欺负弱小的同学,一次放学后竟然因为几个同学没有回答他的问话而大打出手,后来被一位家长看到后送到派出所接受了处罚。

4、侵犯公私财物。包括偷盗、骗取、敲诈、抢夺公共财物和私有物品,还有公开哄抢集体、私人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刚才我说了,未经别人许可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那么,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以后,又拿了别人的财物呢?那就又侵犯了别人的私有财产权。同样,未经别人的允许,别人的东西是不能随便拿的,如果你拿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一次,公路上发生了车祸,货车上的水果撒了一地,附近的很多人前去哄抢,也包括一些小学生,货主怎么阻止也没有用,急得直哭。后来民警赶到,及时进行制止和教育,大多数人都改正了自己的行为,少数不听劝告的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同学喜欢玩玩具枪,有些玩具枪射程比较远,有一定的杀伤力,有的同学喜欢用它去射击马路边的路灯甚至路上的行人,这就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现在在火车站、球场外倒卖各种车票、球票的票贩子,他们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有些同学在外出旅游的时候,觉得机会很难得,就在一些建筑物上甚至名胜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了景点的美观,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也应当受到处罚。

6、违反交通管理。这是和同学们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有些同学不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矩,横穿马路的时候啊,不走斑马线,从而酿成交通事故。一些成年人酒后驾驶、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都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事故隐患。

7、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赌搏和传播黄色信息等。有些同学放假在家,也学着大人抽烟、喝酒、泡网吧,打扑克、搓麻将,还玩点小刺激。等等这些不良行为,都不利于我们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上面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了这样的行为,就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处罚。一是警告: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人就是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而受到警告处罚,这是最轻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处罚不但带有教育性质,同时又带有强烈谴责的意义。二是罚款:比如破坏文物会被处罚200元到500元的罚款。在一些秩序规范的城市,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受到5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三是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违法行为最重的一种处罚。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刚才提到的王林就是因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被处以7日拘留。

另外,对于违反法纪,后果比较严重,但还没有触犯刑法(也就是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劳动教养,目的是让这些人早日迷途知返,不至于发展到犯罪的地步。

同学们,20__年6月30日,宕昌县人民法院在县一中对庞某某等7人抢劫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我当时是宕昌一中聘请的法制校长),他们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不到15岁,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上一次网吧,为了吃几口零食,为了几元钱,甚至是几角钱,他们无视法律,采取暴力、协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虽然每次作案抢劫的财物数量都不大,就是几元,十几元,最少的一次仅只有四角钱。但是,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和学校、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抢劫罪,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最长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最短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小小年纪,还是未成年人,却要失去自由,在高墙内去洗心革面,他们的父母、亲人,在忍受离别的痛苦的同时,还要举债上缴罚金。听了对他们的宣判,和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忏悔,在大快人心的同时,我们作为家长,作为老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谁不为之感到痛心,感到惋惜呢。

同学们,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亿,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民族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伟大社会工程,教育未成年人克服不良行为,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人格,从而能够以健康的心态、端正的言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各位老师、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只讲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教育和矫治,希望能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一定的作用,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提出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最新法制辅导员防欺凌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老师们、同学们:

刚才我们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冷有权警官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安全教育课,这堂课让我们懂得了要时刻注意安全,一举一动都要想到安全,要时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在这里我向大家提几点要求:

一、要注意活动安全。严禁攀沿各楼层护栏,不得在各楼层的楼梯或走廊追逐,奔跑,打闹,以防跌倒、摔伤;课间操、放学下楼梯、升旗集会解散时不要拥挤,推搡。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理智,不要动手动脚,以免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后果。

二、要注意饮食安全。同学们在购买袋装食品时,要看食品是不是变质腐烂有异味,如有问题不得食用;同时注意不要暴饮暴食。

三、要注意教室和寝室的安全。要求大家不要用手触摸插座、电线和灯管,发现电器损坏后不要擅自修理,应向老师和学校报告,请专人修理,严禁将管制刀具、打火机等带进寝室,寝室内严禁点蜡烛。严禁在寝室床铺上翻上爬下地打闹。

四、要注意交通安全。大家在往返学校路上要靠右行,要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在公路上来回穿梭玩耍。过马路时要先观察两边车辆情况。走读学生放学后要按学校的要求,结伴直接回家,不在路上停留或到他处玩耍。

五、要注意 防溺水,防泥石流安全,天热了不准私自下河洗澡,经过可能会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危险地带要选择安全路线绕道而行。

六、全体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乐观向上的品格,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骂人,不进入网吧及游戏厅。

老师们、同学们,我们每个人都是整个家庭的百分之百,是社会中的唯一,我们每个人的平安健康不仅是个体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关系到个人家庭的幸福团圆,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的大事。事关重大,责任重大,因此我们全体师生要从点滴小事做起,从一举一动做起,时刻牢记安全,严格遵守纪律,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为共同营造一个优美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共同创建一个平安和谐的玉华中学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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