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个成就心得体会和认识总结 十三个成就心得体会和认识总结作文(三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19: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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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十三个成就心得体会和认识总结一

明朝永乐皇帝朱棣在1420xx年派了一些风水术士到北京选择“吉壤”,其实就是吉祥的土地,准备修建陵寝。当时这些人找了很多地方,但是都不成功,开始他们选在了口外的屠家营,可是皇帝姓朱,与猪同音,犯了地讳。然后又选在了昌平西南的羊山脚下,可是后面有个村子叫“狼口峪”,这样岂不是更危险!后来选过京西的“燕家台”,有与“宴驾”同音,太不吉利了。最后直到明永乐七年,才选定了现在的这片天寿山陵区,在周围有蟒山,虎峪,龙山和天寿山。这里正符合了阴阳五行中四方之神的所在位置,就是东青龙,西白虎,南朱雀,北玄武,还有温榆河经过这里,真可以说是风水宝地。从此可见当时皇帝要为自己修建一个陵寝要耗费多少精力啊。随后,就开始修建了长陵,经过四年终于竣工了。那明朝历代的皇帝,也陆续在这里修建了陵寝。而且从1409修建长陵一直到1644年明王朝灭亡,这200多年间,明十三陵的营建工程从来没有间断过。在这方圆40平方公里的范围,埋葬了明代十三位皇帝,二十三位皇后,还有许多的妃子,太子等等。可是这里也没能够完整的保留下来,在清兵入关以后,为了报复金人将清太祖的祖坟毁掉,所以就将这里烧了。后来在乾隆五十年的时候,为了笼络汉人,就下令修缮陵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对这里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并且开放了的长陵、定陵和昭陵,其中定陵的地宫已经被发掘了。现在这里已经成为了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是世界上保存完整、埋葬皇帝最多的墓葬群。现在大家可能在想:明朝不是有十六个皇帝么?怎么在这里只有十三个皇帝的陵寝?其实原因很简单,明太祖朱元璋因为建都南京,所以他的陵墓当然就在南京啦,也就是明孝陵;而明朝第二个皇帝建文帝,因为被朱棣夺取了皇位,尸骨下落不明,所以这里就没有他的陵墓;在明朝第七代皇帝英宗的时候,他曾经被宦官王振怂恿,率军亲征,后来在河北怀来的土木堡被瓦刺军俘虏,这个事件称为“土木之变”,一国不能无君,所以他的兄弟就被册封为景泰帝,而后又上演了英宗重新夺取皇位的“夺门之变”,所以在十三陵中没有景泰帝的陵墓,他以亲王的礼节被安葬在西郊的金山口。这样一来,大家一定都明白了为什么这里叫做十三陵了。

现在大家沿途看到的这一个石牌坊,就是陵区的标志,是嘉靖年间制造的。这个牌坊是5间6柱11楼,高有14米,宽达到了28.86米,是现在国内保存下来最大、最精美的石牌坊,上边的图案装饰也都是云龙图案,反映了皇家建筑的特点。

大宫门就是陵墓区的正门儿,也叫大红门。门是南向的,分三洞,在这个门里边就是陵墓区。在门两侧都有刻着“官员人等至此下马”的下马碑,因为当时规定这些人进入陵区都是要步行,否则可是要治罪的。而且这里也是禁区,不是一般老百姓可以随便进入的地方,严重的是要被斩首的。而进了这个门儿,也就走进了贯穿陵园南北,能够直接通到长陵陵门的神道,明朝的神道,也是我国历代修建的帝王陵中神道最长的,其实他的主要作用就是让皇帝灵魂通过的地方,全长有7公里。

我们一边走着,就可以看到前边有一个碑亭。这个碑亭是重檐歇山顶的建筑,里边有赑屃驮着巨碑,这个就是长陵的神功颂德碑,正式建立于1435年,正面就是永乐皇帝的长子朱高炽写的颂德碑文,有3000多字,而背面则是在乾隆五十年撰写的《哀明陵三十韵》,里边详细记录了陵墓的破损情况。碑身的东面是清政府修缮陵墓的花费,西侧则是在嘉庆九年论述明王朝灭亡的原因。

过了碑亭,我们继续沿着神道行走,会发现在神路两侧,都有很多石雕。其实这里一共有36座石雕,叫做石像生。紧挨着碑亭后边的是两根石望柱,接下来就是狮子、獬豸、骆驼、大象、麒麟、马,各有四匹,按照先卧后立的顺序排列。然后是武臣、文臣和勋臣各有四人。修建这些,都是为了体现帝王生前的仪仗和死后的尊严。所以体积都非常大,雕刻的都非常精细。而且这些也都象征着皇帝在生前可以得到尊崇,到了死后也是同样得到尊崇。,各方神圣和文武百官还是要为我独尊。

再往前走,就可以看到一座棂星门,也叫龙凤门,取天门之意。在这个三门六柱的门中央位置上,有三个火焰宝珠,所以这里也被叫做火焰牌坊。

我们其实一直都是沿着神道来前进的,来回顾一下,先是石牌坊,然后到了大宫门,现在我们就要已经进入了长陵了。碑亭,石象生,过了龙凤门,还有一段路程就可以到达长陵的陵门了。而我们所说的整个陵墓群的中轴线其实也就是这条贯穿陵园南北,全长共7公里的神道。

说到长陵,它是明十三陵中的第一座陵,始建于1420xx年,在1420xx年全部建成,是明成祖永乐皇帝朱棣和徐皇后的合葬墓。朱棣是明太祖朱元璋的第四个儿子,当朱元璋死后,朱棣就以靖难为名,从北平发兵攻下南京,并且从当时的皇帝朱允文手中夺得了皇位,改年号为永乐,这件事历史上称之为靖难之役。朱棣是一位很了不起的皇帝,当了皇帝以后仍然为了巩固明朝的统治而连年征战,并且在1420xx年做出了迁都北京的重大决定。在他所统治的明朝年间,国库充实,政局稳定,而且还命人写作了《永乐大典》这部我国历史上最大的类书,派郑和七下西洋,发展了各国之间友好关系。而他的贤内助徐皇后,也就是明朝开国元勋徐达的女儿也是一位有中国古典美的女性,她曾经编写了《内训》和《劝善》用以化育人心,在用了五年的时候病逝了。值得一提的是葬入长陵的第一个人并不是朱棣,而是徐皇后。长陵共占地10公顷,中轴线由陵恩门,陵恩殿,明楼,宝城和宝顶共同组成。陵墓共有三进院,第一进院是从陵门道陵恩门,可以看到左右两侧各有一个小碑亭,但当时上面都没有文字,现在的文字是清顺治皇帝写上的。陵恩殿坐落在陵墓的第二进院落中,在1412,明永乐十四年建成,是供奉牌位和举行祭祀活动的地方。它面阔九间,进深五间,是重檐庑殿顶的建筑,殿内有60根楠木柱,中间的四根直径都达到了一米以上,是国内最好的楠木殿。原来陵恩殿中陈列有大佛龛,现在已经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后人制作的永乐皇帝坐像,大家可以绕道坐像的后边来看一下,可以看到椅背上刻有一条龙,而龙头则正对着万历皇帝的头部,这象征着皇帝是真龙天子。而四周则是出土文物的展览。

在中殿后面的就是后殿,它是地宫中最大的一个殿,高大9.5米,长31米,宽9.1米,地面上铺设的是磨光的花斑石。在后殿中设有白石镶边的棺床一座,中央有一个长型方孔,中间填的是黄土,也就是选择墓穴时的第一铲黄土,叫做金井,它是整座陵寝建筑格局的基本点。在棺椁四周和棺椁内放有玉石,或者在死者口中含有玉石,称为玉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古人认为金井可以沟通阴阳,交流生气,而玉葬能够保持尸体不腐烂。金井玉葬在明清两代是最高等级的葬礼。当然这些都是古人的理想而已,没有什么科学根据。在棺床的上安放有万历皇帝和两位皇后的棺椁,还有装随葬品的26个木箱。

按照皇帝陵寝的规置,后殿只是安放皇帝棺椁用的,那为什么两个皇后的棺椁也出现在这里呢?这个现象在史料中是没有明确记载的,可是根据专家推测:在万历四十八年的时候,先是孝端皇后病逝,接着七月就是万历皇帝去世,而他的儿子朱常洛也在即位29天死于红丸案,在这短短百日之内,死了两位皇帝,一位皇后,还有孝靖皇后还要迁葬,这么巨大的任务都压在了刚刚即位的皇帝朱由校身上,所以准备工作十分的仓促。而且当时正好是雨季,安放皇后的配殿不方便打开,于是皇帝皇后的棺椁就都从正门进去了。可是到了地宫发现配殿的甬道太窄了,皇后的棺椁进不去,所以只好将它们一并放入了后殿当中。现在大家可以明白地宫中棺椁的摆设呈这样是怎样一回事儿了吧。那好,现在就请大家跟随我走出地宫。

随着参观定陵的活动结束,我们今天的明十三陵之行也将近尾声了,相信大家一定都为这座巨大的帝王陵墓群而感叹,随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开展,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修缮明十三陵,这座规模宏大的帝王陵寝也将被永久的保存下去。同时,我也希望各位游客能对这里留下美好的印象,欢迎各位下次再来参观。

推荐十三个成就心得体会和认识总结二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干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办案质量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纪律意识。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学习“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要求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将《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印发办案人员,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是把握重点,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抓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记录,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行为都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以及内部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抓督察,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査,强化执纪问责,对违反“三个规定”的人和事,依据高检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使认真学习“三个规定”,自觉落实“三个规定”常态化。

相关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推荐十三个成就心得体会和认识总结三

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等有关附随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____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应当在____小时内对能否接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具体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____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____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

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____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

六、商品退换

1.双方在确定商品价格时,应当对商品退换、损耗问题予以充分考虑。甲方选择的退换货类型为______:

(1)不接受退换货(2)有条件的退换货(3)在商品总价值______%损耗范围内可接受退换货

2.在选择有条件退换货的前提下,为了保持乙方合理库存,且有利于商品周转,双方同意:

在第______种条件时甲方同意更换商品: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在第______种条件时,甲方接受乙方退货: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____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3.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____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____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____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商品,并在对账结算时予以扣除。

七、对账与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

(1)预付货款(2)货到付款(3)铺货后按结算周期付款,铺货期为______日

2.采用第1条第(3)种方式结算的,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对账及结算周期。

(1)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周期为:每月______次,具体对账日期为每月______日。对账日前____日,甲方应当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清单载明的数量及数额向乙方提供《商品对账单》,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账单》的内容。

(2)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a____日b____日c____日d____日e其他

3.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周期、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账、结算办法另行制作本协议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4.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可持《商品对账单》及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5.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____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____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____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____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延迟____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已经支付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乙方不予返还;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

2.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不予返还;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

(1)存在本合同第九条第2、3、4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它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陷入无力偿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状态,或其它有充分理由可认为财务状况恶化或有该可能性时;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3.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

十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

2.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____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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