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列车员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 高铁列车员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简短(三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14:50:59 |
  • ZTFB |
  • 11页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高铁列车员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32、梦为快乐旅途守候,心被成渝高铁挽留。

33、聆听巴山夜雨,畅享成渝高铁。

34、杭黄高铁,美时美刻。

35、成渝高铁,拉近你我,温暖一冬。

36、在追求速度的道路上,成渝客专做到了极致。

37、成渝情,高铁行。

38、连接川渝文化的时空桥梁,飞速到达,不是梦想。

39、成渝高铁快到嗨,川东美景任你来。

40、快·乘成渝高铁,慢·享麻辣生活。

41、高铁心连心,成渝一家亲。

42、曾昔,滨江相思徒望月嗟叹;今夕,朝夕相携乐花前月下。

43、高铁一线牵,双城一家亲。

44、高铁畅行中华大地,成渝尽享舒心体贴。

45、高铁,让城市间不再天黑。

46、两城一家,成渝高铁带你实现。

47、安全客专,便捷成渝。

48、成渝高铁,巴适的很。

49、乘坐成渝高铁,畅享双城生活。

50、“成”载你我,“渝”快到家。

51、成就同城时代,渝您感受畅快。

52、乘杭黄高铁,享诗画美境。

53、成渝一家亲,高铁聚感情;成渝一线牵,高铁好往返。

54、朝辞成渝彩云间,梦享同城一日还。

55、携梦启“成”,“渝”快旅行。

56、成渝高铁,“乘”人之美。

57、一来二去,距离不再是问题。

58、乘坐成渝动车,悦享巴蜀风情。

59、“成”人之美,“渝”悦旅程。

60、天堂间飞翔,诗画里杭黄!

关于高铁列车员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粮库、黑龙江北方*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民法典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民法典》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民法典》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民法典》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民法典、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

关于高铁列车员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同学们,老师们:

你们好!

我是铁路派出所的卢警官,很高兴来到我们沿坳小学,跟我们的师生进行一次关于“铁路知路、护路、爱路”的专题讲座。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随着高速铁路的建成通车,列车时速也由原来的120公里/小时提高到了300公里/小时,相当于每秒钟跑83米,紧急刹车后,列车还将向前滑行20xx米才会停下来。由于动车速度快,列车两侧会产生吸力,当列车开过来时,一不注意就会把人吸进去,造成人身伤亡或引起铁路安全事故。在列车速度提高的同时,铁路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许多孩子对铁路尤其是高铁、动车组充满着无限好奇,很多孩子还没有意识不到铁路上的危险性。时有好奇的孩子,捡石块砸向飞奔的列车、有放学的在钢轨上压钉子做玩具、或放障碍物、或常跑到铁路上玩耍、坐卧、放风筝,根本无法认识到列车飞快速度的危害性。由于火车的行驶速度很快,当我们由于顽皮向火车扔一颗石子,岂不知,这小小的一块石子就犹如一颗子弹射向火车,对火车的伤害是致命的。通过报道,我们经常听到有的学生在铁路上玩耍,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接下来我给你们讲解爱路护路小常识:

第一、四要:

要爱护铁路设备设施;

要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要积极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要检举揭发危害铁路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九不准:

不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不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

不准在铁路下实施采空作业;

不准在铁路线路安全区堆放、悬挂物品;

不准在铁路两侧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及其他植物;

不准盲人、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人、伤残人员和精神病患者独自穿越铁路,通过铁路时必须有人护送;

不准在铁路两侧烧荒;

不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

不准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同学们,我们学校边上就有一条铁路,所以我们在校的每一位同学都有责任和义务爱路护路,并对此项工作进行宣传,那么我们该怎么做呢?今后,希望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1、不在铁路上行走、坐卧。因为火车速度快、声音小、惯性大不易停下等特点,在铁路上行走坐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给个人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严禁攀爬铁路旁的高压电杆,不用弹弓等击打高压线,不用棍棒或绳索等连接、碰挂接触网导线,避免因高压电触电造成伤亡。电气化铁路的电压为2、75万伏,是我们家用照明电220伏的120多倍,人体一旦被它击中,必死无疑,后果不堪设想。

3、爱护列车和铁路设备,不在铁路道心和钢轨上放置杂物,不击打列车和击打铁路信号灯等设备。《铁路法》明确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罚款。

4、不要扒停在道轨上的列车,不要在车下钻来钻去。不要在铁轨上摆放石块、木块等物品。不可擅动扳道、信号等设施,不可拧动铁轨上的镙丝。不得翻越护栏横穿铁路;不在铁路上摆放障碍物。

5、不让车辆随意上站台;不在铁路边放牧、不让牲畜上铁路;不在铁路上行走、坐卧或打闹嬉戏;不用石块击打列车。

6、不扒车、钻车、跳车;不抢越道口、翻越铁路;不在铁路上压铁丝和钉子;在火车路两旁人行道上行走的同学,火车通过时要立即卧倒,以防被火车带起的风刮倒;不偷盗铁路运输物品。以上十点就是爱护铁路十不要,让我们牢牢记住并且努力做到!

同学们,保护铁路,人人有责,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参与到爱路、护路的行动中吧!让我们树立一个爱路护路的良好气氛,使列车畅通无阻地驶向祖国的四面八方,为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吧!

谢谢大家!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