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和感想 部队条例法规心得体会(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08:3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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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描写军队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人生的实践使我深刻体会到,改造人生观、世界观是人生必须始终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自己能够坚持把政治建议摆在首要位置,把理论学习、理论研究和人生观、世界观改造作为首要任务,努力用理论上的积累促成政治上的坚定,用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改造达成思想道德的纯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昂扬和积极上向的精神状态,保证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和支队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全年记读书笔记6万余字,写体会和调研文章12篇幅。

一是啃书本,解惑释疑经常学。能否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学深学透,真正领会精神实质,达到用以改造思想和指导实践的目的,带着问题学是是前提,解决问题是关键。为此,每次学习,我都能够努力做到盯着问题学,在学习中寻找答案,对重要的理论观点和政治观点力争学懂悟透,并与自己的思想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对照、自省、否定和校正。坚持把学习、总结、思考、提高、完善、积累融为一体,以此促进和提升学习的效果。通过学习解决了一些曾经有过的思想和理论上的困惑,对一些事物在认识和理解上也有了新的提高。

二是勤研究,学以致用重点学。工作态度是否端正,行为是否规范,工作成绩的取得与思想认识是否正确有着密切的关系。理论学习只有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并勤于研究和善于研究,才能做到学以致用,收到实效,才能不断提高自己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才能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绩。通过对“”重要思想、党的xx大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内容的认真学习,使自己对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了新的认识,对党的最新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认清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振奋了精神,增强了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动力。

三是重实效,着眼实际突出学。理论学习只有注重实效,作用于主观世界,用于改造客观世界,用于指导部队建设和发展的实践,才是理论学习的最佳境界。通过对《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按照武警部队建设论述实施工作指导要则》《支队(团)落实〈纲要〉三十条》《支队(团)以上领导机关中蹲点、调研、帮建工作规定》《基层机关正规化管理规定》等内容的认真学习和思考,对新时期武警部队建设的规律、特点又有了新的认识,对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加出色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为部队建设和发展做贡献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无论是在机关工作还是下部队蹲点指导工作,都能把自己所学所思所得的东西与同志们一起交流,进行宣传和传帮带,用于指导工作实践,提高了工作标准和质量,促进和推动了工作落实。

二、坚持把业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能否胜任本职,适应部队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工作能否落实,落实的质量和效果如何,除了工作态度和事业心责任感之外,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如何也是一个非常关键因素。为此,自己始终坚持把业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时刻注重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通过不断学习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一是坚持把业务理论学习当作必选课。为了使自己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综合能力,成为部队建设的“明白人”,在过去的工作和生活中,自己能够站在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个人负责的高度来对待业务知识学习,把业务知识学习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不断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理论

知识,努力把书本上应知应会的知识学懂、学会、学明白。从机关业务到公文写作,从条令条例到各项规章制度,从上级文件到本级规定,都能够认真学习,反复学习,力争达到熟知,努力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掌握实情,搞好结合,把工作落实好,完成好。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提高。二是把向同志学习当作必修课。为了进一步提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不断学习各方面业务知识,广泛学习借鉴和吸取别人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才能使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为此,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己时刻注意向同志们学,向首长学,向书刊报纸学,坚持做到不懂就问,不会就学,对一时搞不清说不准的事情就主动向同志,向首长,向书本请教,并能够把自己学到的,弄懂的,明白的向其他同志传授,主动与同志们交流和沟通,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和学习,共同提高,共同进步,把好的东西变成共有的。通过向同志们学,向首长学,既丰富了自己的业务理论知识也开阔了视野,促进了工作。三是把向实践学习当作必要课。实践使我进一步体会到,检验工作落实的好坏,不仅到看过程更要看终端效果,不仅要看是否落实了,还要看是否能够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创造性地把工作落实得更好。因此,在工作实践中,自己能够对部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注意研究和探索,平时注意观察积累,把所学到的业务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注意搞好调查研究,注重把感性的变成理性的,努力找准工作落实和解决问题的结合点和最佳方法。通过不断向学习和实践,丰富了知识,积累了经验,从不同层面来讲,抓工作落实的方法有了新的改进和提高,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也有了新的提高。

三、坚持把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

每个人都有干好工作的良好愿望,都想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完成好,都希望得到领导和同志的帮助、理解、支持和认可。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受和忘我的工作精神是前提,操主人心,做主人事,尽主人责,以求实为本,以落实为责,脚踏实地扎实的工作作风是基础。为此,在实际工作中,自己能够坚持把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来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

一是坚持标准做工作,不怕反复。在实际工作中,自己能够按照主官的分工、职责要求、党委的部署、主官的意图和制度规定,抓好工作落实,只要是上级交办的工作,只要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都能够做到尽最大努力去认真对待,积极完成。努力做到抓落实坚持标准不走样,注意工作方法和协调,积极主动为主官当参谋,对机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老大难问题”能够不怕反复,不怕麻烦,坚持经常抓,抓反复;对涉及到各部门的工作和业务,能够积极主动与部门领导及时沟通和协调,征求意见和建议,从不私我做主张,不搞随意性,不以个人意愿代替首长意图。

二是保持公心做工作,不失原则。机关管理工作涉及的面广、物多、人多、事杂,政策性和时效性强,即是部队管理教育的重点又是难点,机关管理工作的好坏,事关部队的整体建设和机关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自己在支队党委和主官的信任和支持下,在各部门领导的帮助和配合下,较好地履行了职责;日常工作中,不管是日常管理还是检查评比,能够始终坚持一颗公心做工作,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准确、合理;无论对物的管理还是对人的管理,不分官与兵,不分部门,坚持一视同仁,凡是自己能够发现的问题,都能够出于公心加以指出和批评;无论是正常工作时间还节假日时间,特别是主官临时离位的时候,无论有没有工作都要坚持到机关转一转,看一看,身在机关就觉得心里踏实。

三是任劳任怨做工作,不畏批评。虽然按照党委和主官的分工自己主要负责机关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自己能够做到以大局为重,以集体利益为重,并没有把工作局限于只抓机关管理工作,无论党委和主官交给什么工作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完成,努力做到“任劳”,从不讲任何代价,从不争名夺利,始终摆正自己的位置,并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做到分工不分家,勇于承担责任,不上交矛盾,不推诿责任。当工作出现失误和问题受到批评时,能够不畏批评,虚心接受,正确对待,认真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努力做一些亡羊补牢的工作,努力做到任怨。在执行打“三假”任务中,能够按照规定、原则和主官的意图办事,在下部队蹲点指导工作,担负送领枪支等临时任务中,都能够做到深入实际,严格要求,严肃对待、严密组织、严谨细致、慎重警惕,让主官放心,均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和生活,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是,在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差距。集中表现在: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经常。主要表现在浅尝辄止,不求甚解,不经常、不细致、不深入、不系统、不全面、不规范,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的不够紧密等问题,没有完全达到学以致用,用以指导实践,在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绩上做得不够,效果不明显,理论素养没有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是工作方法不够科学。主要表现在方法单一,缺少灵活性,原则性与协调性结合得不够,不到位,不恰当,发现和指出问题多,盯着问题和跟踪抓落实不够,有时工作不细致,不具体,不深入,不扎实,工作中没有做到采取最佳方法,最佳方案,最佳途径,有些工作也没有达到最佳效果,牵扯了主官的精力。

三是素质能力不够过硬。主要表现在对部队建设,机关管理不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新规律研究探索的不够,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时针对性实效性上有差距,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与胜任本职工作还有差距,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和问题,许多工作在落实上没有达到最佳效果。

上述问题和差距都是现实存在的,自己有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努力纠正和克服,努力倾心于自己所热爱的事业,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理论修养,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探索,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扎实工作,求真务实,进一步强化法规和政治意识,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工作完成得更好,更出色。

描写军队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xx年,我办双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创建双拥模范城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军民融合式发展,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为原则,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结合市志办工作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开展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双拥创建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市志办领导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切实把双拥工作作为事关全局,涉及长远利益的大事来抓,把双拥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拥工作的统筹协调。由党组书记、市志办主任担任组长,市志办副主任任第一副组长,办公室、人事科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任命一位联络员。就年度双拥工作的部署与开展,制定了xx年双拥工作计划,以指导全年双拥工作,制定了《六安市地方志办公室双拥工作制度》,使双拥工作目标任务更加明确,实施计划更加具体,保障措施完善。

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双拥和国防教育活动,使国防教育深入人心,做到双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一是抓好双拥制度建设,确保了有关制度上墙,制定了适合本单位的双拥和国防教育制度,巩固、维护双拥宣传阵地,专设了双拥知识宣传栏,进一步帮助提升了单位双拥知识知晓率,使得本办双拥知识知晓率平均值达到了85%。

二是进一步做好宣传造势工作,主要场所张贴了双拥宣传标语,制定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具体计划和安排,积极组织爱国主义教育,强化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

三是在春节、“八一”两个重大节日期间,走访在皋的人民武装部队,并宣传国防知识和双拥政策法规,利用“八·一”建军节、国庆节等时机,开展国防教育,讲授国防知识,充分认识军队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职工的国防意识和拥军意识。

四是关心照顾本单位复转军人、军属、遗属的生活,定期走访慰问,让他们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

一是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我们切实把为部队排忧解难作为开展军民共建工作的立足点,把为部队办好事、办实事当作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做到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注重实效,共建内容健康,无赌博、无封建迷信活动。市地方志办与武警六安支队结成共建对子,市地方志办不定期地到部队开展党组书记上党课、赠书读书等活动,军民关系融洽,双拥氛围浓厚,共建成效明显。

二是拥军优属走访慰问工作有序开展,在元旦、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前夕,及时组织走访慰问共建部队的官兵、革命功臣、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同时,通过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联谊会、知识竞赛和组织有关文体活动,进一步加强军地之间的交流,密切军民关系。并定期召开系统内转业干部和军属座谈会,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来临之际,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xx年即将结束,虽然我们在军民共建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仍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继续开展国防教育,进一步提高做好双拥工作的主动性。加大军民共建工作力度,不断充实和完善工作内涵,向更高的目标而努力奋斗,进一步开创我办军民共建工作的新局面。

描写军队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描写军队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_楼_______层_____________房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场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__元)。

租金按___结算或者_____,乙方于每_____的前十日内交付甲方。付款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租赁期内的水、电、暖、气、设备、物业、________等费用,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自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按年租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向甲方支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甲方收取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乙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房地产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不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证出租的房地产符合军队房地产租赁条件,权属清楚;

负责处理与出租房地产权属有关的纠纷;

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地产,按照规定报经军队审批部门批准;

负责向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审核手续;

负责向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负责向军队有关部门办理出租房地产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的环境卫生、防火、住用人员登记管理以及安全等工作;

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需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移交给甲方。

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的,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在甲方按规定报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甲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后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完好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地产作抵押或者入股联营,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地产转借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互换使用。

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地产转租,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签订转租合同,并报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开展影响军队形象的活动,不得以军队名义开展经营等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

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不得违反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

处理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甲方因军事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地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给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无息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其他互不补偿;

甲方因非军事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给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并补偿两个月租金给乙方作为搬迁费用,并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者在附加条款中约定;

乙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地无条件交还甲方。乙方补偿甲方两个月的租金,甲方不退还乙方房地产租赁保证金;

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按本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的全部财产,同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水、电等,属于乙方的财产在没有结清租金和其它费用之前,乙方不得转移;逾期60日,视为乙方放弃其在甲方处财产,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执_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法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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