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实训的心得体会总结 仓储单证实训小结(六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08: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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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2仓单质押实训的心得体会总结一

住 址:

身份证号:

手 机 号:

乙方(质权人):

住址:身份证号:

手机号: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已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自己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其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3、已反复阅读并充分理解《借款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对《借款合同》条款不存在不理解或误解事项。

4、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立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及其与质押标的股权相对应的资产抵押、变卖、馈赠,或转让给除乙方外的第三人。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担保方式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为:以所持企业股权的 出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依据主合同向乙方借入的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金及其从属债券。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期间为:自年日起至月 日止。

2、质押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

第四条 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和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第五条 出质权利

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如下:

甲方出质人持有的 100%

2、甲方出质标的权利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押权时的估价依据,并不因此而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1、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权利的权利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年月 日(借款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管理。

2、借款人履行主债后,乙方应当及时将所保管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交甲方复位。

第七条 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到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须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登记事项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质押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据《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到清偿,乙方有权凭借本合同,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行使质押权,以实现债权的有限受偿。

2、乙方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追收、实现债权,甲方、各担保人及其参股的法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处置甲方出质的股权,在实施股权处置以前,该股权项下凡与乙方无关的债务由出质人按股份比列承担债务清偿。乙方或股份受让人或股份承接人不承担股权处置日前,其权益所在企业发生的与乙方无关的债务。股权出质人可以监督股权处置的合法性,但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定程序合法出质股权。

4、乙方通过拍卖质押标的股权或该股权相关的资产实现的收入,首先用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余额归甲方。

5、质押标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标的权益受让人办理权益交付手续。受让人对所承接质押权享有完整的资产权益,乙方不足受偿的部分,依法向甲方和其他担保人追索。

6、《借款合同》项下的质押或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足额的担保。

7、从借款人违约事实实际发生的第15日起,乙方有权利对质押标的享有无障碍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8、乙方依本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无条件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提前清偿或提存

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借款合同》和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但转让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3、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以及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和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费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实现承保、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顿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5、甲方有本条第4项第(1)和第(2)款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有第4项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乙方。

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内的下列情形必须事前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1)以质押标的对外提供担保;

(2)以甲方 名义对第三人举债;

(3)处置与股权相对应的实物资产及债权;

(4)实施行为可能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7、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愿质押担保范围内,向乙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8、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从本合同签订的生效之日起至所保证的债务全部清偿止,甲方提交的上述财务报表所载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处置。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月报表。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股权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借款合同》;

(2)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借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2、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

3、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4、乙方负有妥善保全权利凭证的义务。

5、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所剩愉快,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4、甲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虚假,或在设置股权质押,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处置股权对应资产,或以所投资的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以股权质押标的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担保债务,应对乙方拥有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债权、费用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并按所欠《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金额给付3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自股权出质权的凭证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依法律、法规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当事人主体共同确认:在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罚的既有约定方面不存在的争议。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约定以外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确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质押劝人或居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如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争议而发生诉讼或仲裁,均不影响本合同既有约定的履行。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事项

1、股权出质担保人同意:自愿赋予质权人依法强制执行质押权的权益。借款人若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完整履行对放款人的债务,质权人即可直接凭借款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强制向股权出质担保人形式股权质押担保权,以实现债权。质权人可以依法扣划标的股权所在企业任何账户的存款,可以依法出处置标的股权相应资产,以实现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

2、出质担保人承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出质人自愿放弃对自己在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所有应尽义务的抗辩权,且愿意接受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居间人提请甲、乙双方注意:本合同文本是由居间人依据本合同之《借款合同》债务人和甲乙双方的意见所起草制作,并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做了全面、准确的说嘛。放款人代表和担保人均应当认真理解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对本合同相应的条款或表达存有误解和异议,可以不予签署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办理相关促使《借款合同》生效的手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二份,甲方、居间人、质押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包括: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2) 公司的《公司章程》

甲方(出质人): 乙方:

月日 日

2022仓单质押实训的心得体会总结二

出质人:

质权人:

第一条质押标的

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出具的编号为仓单质押于甲方名下。

第二条质权生效

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背书后交甲方占有,质权生效。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对下述债务担保:

甲方代向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债务。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拥有合法资产、经营业务;

乙方保证其质押于甲方名下的仓单合法有效;仓单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瑕疵;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库存管理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在仓单质押期内甲方可对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协助甲方完成。

第六条乙方义务

在本合同反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押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存放地点。

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出现毁损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仓储物。

乙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第八条质权实现

下述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行使所质押的权利: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偿还欠款;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且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以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或甲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乙方因隐瞒质押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押等情况,给各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乙方违反本条、项之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签定的编号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项之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签定的编号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

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质权解除

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并返还所质押的仓单,甲方对乙方的质权解除。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签定地:

2022仓单质押实训的心得体会总结三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住所: 鉴于:

甲方和 (以下简称“委托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委托人委托甲方向 (以下

简称“债权人”)为其于 年 月 日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项下□人民币□ (币种) (大写 )元的 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质押担保债权

1.1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委托人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由甲方为委托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对委托人享有的追索权(债权)。

1.2 前款所述的追索权(债权)的具体内容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

2.1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经评估后价值 万元,若登记时无需提供评估报告的,抵押物的协议价值为 万元,具体明细见附件“质物清单”)作为质押物,为委托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当委托人不能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出现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

2.2 本合同项下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根据《主合同》为委托人代偿的全部款项、自代偿之日起代偿款项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该规定处理),以及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追索权及反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执行费、保管费、差旅费等)。

2.3 甲方有权在占有质物的整个期间或其他质权有效期内行使质权,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2 妥善保管质物和/或其权属证明,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乙方返还质物和/或配合乙方注销质押登记。

3.3 对乙方提供的属于保密范围的资料保密。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4.1保证对用于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或处分权,并有权在该财产上设定质押。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2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若质物存放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该第三方发出《出质通知》,质物自《出质通知》送达第三方时视为移交甲方占有。

4.3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并在权利凭证上做相应记载。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权利凭证。

4.4根据甲方的要求为质物办理财产保险。在质权的有效期内,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交甲方保存,质物保险到期,乙方应负责续保。

4.5质押期间,质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务未到期的,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6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凭证的(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债券、仓单、存单、提单等),如该权利凭证到期日早于被担保债务到期日的,甲方有权于该权利凭证到期时兑现或提货变现,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被担保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的违约责任

5.1.1遗失质物权属证明的,应负责到有关部门补办登记,直至补出权属证明,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5.1.2违反第3.3款约定的保密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2 乙方的违约责任

5.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代委托人提前清偿所欠债务,提前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物权。

5.2.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设立

6.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需经登记才设立的,则乙方应会同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质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应交由甲方执管。

6.2 与质权的设立及存续有关的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维修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担保的独立性及担保的竞合

7.1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甲方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7.2 如果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为甲方的利益设定了担保物权,乙方在此同意和承诺,如果甲方放弃委托人提供的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并不影响和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

第八条 主债权转让

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依法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给任何

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该第三人,乙方应当为此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乙方拒绝协助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影响债权及质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文本及其效力

10.1 乙方若为自然人的,本合同适用于非自然人的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10.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登记机构存留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履行反担保义务时,若甲方虽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但事实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委托担保义务(即已向债权人提交担保文件和/或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协议)的,乙方同意甲方依照向债权人提交的担保文件和/或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协议的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即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合同》义务,并承诺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质押担保义务。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年月日:

2022仓单质押实训的心得体会总结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客户):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根据《民法典》、《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一、仓单串换内容: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____手豆粕标准仓单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由乙方安排甲方在乙方(或乙方所属工厂)提货。双方权利义务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照《关于开展豆粕集团内厂库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仓单串换费用:

(一)单价:串出厂库升贴水元/吨+现货价差元/吨+厂库生产计划调整费元/吨,共计元/吨。

(二)数量:吨。

(三)总价:元。

大写:元整。

三、交(提)货地点和费用承担:

乙方交货地址为:。甲方提货方式为自取,出库费用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对豆粕仓单出库的费用要求处理。

甲方将豆粕仓单转让给乙方同时,结清仓储费用且此后不再支付仓储费用,之后产生的仓储费由乙方支付。

四、发货的有关事项:

(一)发货速度:乙方发货速度应为乙方厂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备案的日发货速度的50%。

(二)发货时间:本协议签订后的第八个自然日内开始发货。如遇发货工厂按计划停机(须事先已到交易所报备),则发货期可延长至开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甲方提货时,须向乙方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商品重量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检重为准。

(五)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保证按照本协议交付给甲方的商品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的豆粕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将豆粕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六)串换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仓单串换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甲方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串换库其拟提货量以及提货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船运等),并保证运输工具在16:00前到达串换库。

(七)如果遇到大连商品交易所多个客户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根据各个客户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五、甲方提货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于本协议规定的交货地点提货。

六、数量结算依据:

以乙方发货工厂的实际发货数为结算数。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承担:

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对豆粕的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的要求处理。

八、质量异议期限及检验:

商品出库时,甲方应到库监收监发。甲方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甲方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当甲方与乙方就出库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甲方负担;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九、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须在签订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串换费用并将仓单转让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以不高于本协议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向甲方发货时,甲方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甲方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三)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将本协议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四)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五)如甲方实际的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与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不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不符部分的发货数量,由此造成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能按照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与实际的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存在重大不符达到三次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甲方告知其本次仓单串换业务项下剩余未发货物的日发货速度,此发货速度可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50%,但不得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25%。

(六)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供其它串换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2)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甲方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七)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本指引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签署串换协议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承担违约责任。

(九)签署串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包括单不限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串换费用等)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且协议中未规定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协议中的仓单串换数量×5%。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如协商不成则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条款: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 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

(盖章) (盖章)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2仓单质押实训的心得体会总结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串入库: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串出库: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日

根据《民法典》、《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三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一、仓单串换内容: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丙方豆粕交割厂库__手豆粕标准厂库仓单转让给丙方;丙方收到仓单后将仓单注销;丙方将原甲方支付的交割货款转给乙方;甲方和丙方结算串换费用后,丙方安排甲方在乙方所属工厂提货。三方权利义务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照《关于开展豆粕集团内厂库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仓单串换费用:

(一)单价:串出厂库升贴水元/吨+现货价差元/吨+厂库生产计划调整

费元/吨,共计元/吨。

(二)数量:吨。

(三)总价:元。

大写:元整。

(四)甲方和丙方结算串换费用,并开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异地提货补偿费”。

三、交(提)货地点和费用承担:

现货所在地的乙方工厂位于:。甲方自取出库费用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对豆粕仓单出库的费用要求处理。

甲方将豆粕仓单转让给乙方同时,结清仓储费用且此后不再支付仓储费用,之后产生的仓储费由乙方支付。

四、发货的有关事项:

(一)发货速度:乙方发货速度应为乙方厂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备案的日发货速度的50%以上(含50%)。

(二)发货时间:本协议签订后的第八个自然日内开始发货。如遇发货工厂按计划停机(须事先已到交易所报备),则发货期可延长至开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甲方提货时,须向乙方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商品重量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检重为准。

(五)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的豆粕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将豆粕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六)串换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仓单串换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货主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串换库其拟提货量以及提货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船运等),并保证运输工具在16:00前到达串换库。

(七)如果遇到大连商品交易所多个客户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根据各个客户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五、甲方提货期限:

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 年__月__日内于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提货。

六、数量结算依据:

以乙方发货工厂的实际发货数为结算数。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承担:

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对豆粕的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的要求处理。

八、质量异议期限及检验:

商品出库时,甲方应到库监收监发。甲方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甲方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当甲方与乙方就出库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甲方负担;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九、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丙双方须在签订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及仓单转让事宜。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以不高于本协议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向甲方发货时,甲方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甲方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三)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将本协议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四)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五)如甲方实际的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与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不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不符部分的发货数量,由此造成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能按照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与实际的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存在重大不符达到三次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甲方告知其本次仓单串换业务项下剩余未发货物的日发货速度,此发货速度可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50%,但不得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25%。

(六)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供其它串换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2)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甲方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七)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本指引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签署串换协议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承担违约责任。

(九)签署串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包括单不限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串换费用等)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且协议中未规定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协议中的仓单串换数量×5%。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如协商不成则向__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条款:

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

(盖章) (盖章) (盖章)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2仓单质押实训的心得体会总结六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 _____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 ;到期日 年 月 日。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 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 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出质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 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质权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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